铁道部关于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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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9•【文号】铁计[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计(1995)27号1995年3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务通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关于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的通知》,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大修理资金管理的重大改革。

为防止设备失修,吃老本,现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资金虽然都在成本内列支,但大修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性质的开支,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

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保障运输安全生产。

取消大修理基金是财务制度的一项改革,但在现行修程修制条件下,并不是取消大修工作,更不是要取消大修计划管理。

应该在原来大修计划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大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三条铁路运输设备大修管理范围1.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大修理,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2.机、客、货车厂修和加装改造及为适应定期检修配备原定量内补充必要的互换配件(包括轮对);3.行车安全措施,包括货车滑动轴承改滚动轴承,非集中连锁车站改电气集中,半自动闭塞区段加区间检查设备,站线及枢纽电码化,道口信号、隧道照明、列车无线防护告警设备等。

4.机械动力设备及其它设备大修,包括已到大修期,但属规定淘汰产品的更换;5.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

第四条大修费不得安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

第三章大修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大修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控制规模、保障安全”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

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部署要求,为合理确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下简称更新改造)管理权限,规范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改造是企业利用运输设施设备(不含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折旧等资金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提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水平,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改善运输服务品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铁路发展战略,注重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铁路经济效益。

第四条更新改造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第二章范围第六条更新改造包括保障运输安全、重要干线挖潜扩能、主要枢纽点线能力协调、设备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质量等建设内容,主要有:(一)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二)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更新;(三)为提高铁路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减排、战备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五)为提高客货运输质量,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促进增收节支而进行的相关设施设备改造或更新;(六)为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运输组织变化,保障和改善铁路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而进行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包括行车和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分级管理原则第七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

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确定的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按2:8比例实行分别管理,即铁道部集中管理20%的更新改造资金,铁路运输企业管理80%的更新改造资金。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80]铁计字100号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80]铁计字100号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正文:----------------------------------------------------------------------------------------------------------------------------------------------------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80)铁计字100号1980年1月1日)铁路运输设备大修主要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维护和提高设备质量,保证正常的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并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强运输生产能力,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加速设备现代化,对原有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一、计划范围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设备大修和基本折旧率提取。

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每年安排的费用,由铁道部统一计提,统筹安排。

路局所属工附业折旧基金由路局自提自用。

大修计划的范围主要包括:1、铁路运输设备和建筑物按检修周期和固定资产状态进行的大修理;2、恢复原有设备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为提高现代化水平而采用的先进技术和装备;3、生产房屋大修在较大城镇,为节约用地,或配合城市规划,根据生产需要,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五以内;4、住宅房屋大修,经铁路局批准需移地大修,平房改楼房的可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执行(工程部门可比照办理);5、运输设备大修可与更新改造工程结合进行;6、为了改进机车车辆性能和缩短机车车辆检修时间,单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加装改造和新增互换配件。

更新改造计划的范围主要包括:1、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置或重建;2、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3、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4、综合利用原材料,治理“三废”,环境保护等需要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5、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6、改建、扩建项目内新增的生活房屋以及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新建急需解决的住宅和单身宿舍;7、战备建设和其他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及零星设备购置。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机车使用效益,根据《铁道部规章制度发布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局、车辆段、运输段及机务段等单位的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预防为主。

第四条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标准化操作、合理配置、综合运用和依法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责权明确的原则。

第六条铁路机车的运用分三个层次,即列车机车、车辆段和机务段。

各层次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形成统一的运用领导体系。

第七条铁路机车运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机车运行安全稳定,提高机车使用效益,减少故障发生,增强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第二章机车运用计划编制第八条铁路机车运用计划应当根据铁路运输任务和机车资源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第九条铁路机车运用计划应当包括列车机车计划、车辆段计划和机务段计划。

第十条列车机车计划应当根据列车开行计划和运输任务,按照运力需求和机车资源状况编制。

第十一条车辆段计划应当根据列车机车计划,结合机车维修保养和调度要求,编制机车出入段计划。

第十二条机务段计划应当根据车辆段计划和机务段维修保养能力,编制机车分段计划。

第十三条铁路机车运用计划应当提前编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四条铁路机车运用计划应当及时调整,确保与运输需求相适应。

第十五条铁路机车运用计划应当公开、透明,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监督。

第三章机车运用执行第十六条机车运用执行需要保证机车安全、可靠运行,提高机车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机车运用执行应当按照运用计划和运输任务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列车机车的牵引、转场及相关作业应当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机车的调度、使用及相关作业应当符合服务质量要求和效益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机车运用执行应当进行实时监测和信息反馈,及时处理运行异常和故障事件。

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汇编

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部署要求,为合理确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下简称更新改造)管理权限,规范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改造是企业利用运输设施设备(不含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折旧等资金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提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水平,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改善运输服务品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铁路发展战略,注重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铁路经济效益。

第四条更新改造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第二章范围第六条更新改造包括保障运输安全、重要干线挖潜扩能、主要枢纽点线能力协调、设备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质量等建设内容,主要有:(一)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二)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更新;(三)为提高铁路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减排、战备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五)为提高客货运输质量,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促进增收节支而进行的相关设施设备改造或更新;(六)为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运输组织变化,保障和改善铁路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而进行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包括行车和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分级管理原则第七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

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确定的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按2:8比例实行分别管理,即铁道部集中管理20%的更新改造资金,铁路运输企业管理80%的更新改造资金。

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

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则总则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以下简称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和装置,是保证铁路运输畅通、安全正点的重要设备。

为加强国家铁路机车的技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机车科研、制造、大修单位在从事国家铁路机车(含零部件,下同)产品科研、制造、大修时,国家铁路各级机车管理、运用、维修部门在采购机车(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和从事机车运用、检修、技术改造时,必须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一章管理的原则和程序第1条机车及其所安装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必须满足我国铁路运输需要,具备较高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耐久性,不断提高少维修、免维修的程度,方便检修,保证零部件的通用互换性。

第2条根据铁路运输需要,可在国产机车上装用进口零部件,对进口零部件的技术管理,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3条机车技术发展要贯彻“生产一代、试制一代、开发一代”的原则,既要保持产品技术(设计和工艺)的相对稳定,又要有必要的技术储备。

机车技术发展要充分考虑技术上的继承性。

第4条新型机车、主要零部件的研制开发,应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样机试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定型的程序进行。

零部件的研制开发过程中,视其结构、技术的繁简程度,在保证研制产品技术性能、可靠性前提下,经立项审批单位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环节。

第5条新造机车必须按经铁道部批准、现行有效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含铁道部正式批准推广的技术加装改造项目)。

新造机车装用的零部件必须采用经铁道部验证、批准的生产厂家的定型产品。

如其零部件需要改进,应按本规则第! 条的规定执行。

第6条既有运用机车的技术改造必须按照立项、技术设计审查、样机试制、地面试验、运用考核、鉴定或评审定型、小批量改造、全面推广的程序进行。

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的繁简、成熟程度,经批准后可省略某些程序。

经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机车大修范围。

第7条新研制的零部件必须做充分的地面试验,根据其先进性、实用性安排装车试验;装车试验一般不超过三台机车,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繁简程度确定足够的运行考验时间。

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1.28•【文号】[85]铁物字1234号•【施行日期】198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铁道部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8日(85)铁物字1234号)第一章总则机车车辆配件是保证机车车辆正常维修的重要物资,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和行车安全,配件工作必须坚持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方向,围绕运输和安全这个中心,做到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修车需要。

机车车辆配件实行部、局(分局)段分级储备,各级储备要有机联系,紧密联合,合理分工,各负其责,达到既满足修车需要,又合理使用资金的目的。

第二章储备分工及定量查定方法第1条一项配件实行部、局、段三级储备,有的铁路局也可实行部、局、分局、段四级储备。

二项配件的分级储备由路局自行确定。

第2条将机车车辆配件按易耗和非易耗的特点,划分为常用、罕用和极罕用配件三大类。

原则上蒸汽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四个以下(包括四个)者;内燃、电力机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六个以下(包括六个)者;客、货车配件,段年平均消耗八个以下(包括八个)者为罕用配件。

各局不是每年都有消耗的配件为极罕用配件。

部、局、分局、段应根据全路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划出常、罕用配件的范围,并可根据本单位任务和消耗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3条储备定量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平均)消耗量储备定量=--------×储备天数360(天)储备定量经过计算,数量不足一个的定为一个。

确定配件年平均消耗量时,要认真分析近三年来用于修车的实际消耗资料,结合本单位机车车辆配属台(辆)数和检修任务及机型、车种的变化情况来确定年平均消耗量,属于加装改造及本单位修车以外使用的数量不列入消耗数内。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1•【文号】铁运[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2000年1月11日铁运〔2000〕7号)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协会: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牵引动力的不断更新,为了进一步促进机车运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铁路运输任务完成,现重新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铁机〔1993〕164号文发布的《铁路机车运用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

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搞好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机车,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坚持改革开放,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促进资产回报,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第3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扎实实的做好各项工作。

第4条机务运用管理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通信联络、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有序可控。

第5条本规程所规定的机车运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的基本法规。

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机车运用工作管理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第6条机车运用工作必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运用组织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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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铁机[1992]8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7.28
【实施日期】1992.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1992年7月28日铁机(1992)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组,以下同)的技术改造工作,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机车技术改造的内容是:对定型生产和使用机车的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进行改进和改造,在机车上加装或减少技术装备(包括行车安全设施)。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机车及其各零、部件和机组的可靠性、耐久性、经济性,提高技术性能,消灭惯性故
障,大力节约能源,降低材料消耗,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更可靠地保证行车安全,简化、统一配件种类,以方便使用、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2条机车技术改造的程序是:提出项目、立项审查、组织设计、试改试用、鉴定定型、审查批准、小批改造、全面推广。

根据改造内容的繁简、成熟程度,可省略某些程序。

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地面试验和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运用考验。

第3条机车技术改造的原则是:要尽量考虑与当前制造的产品通用和系列化,以减少配件品种。

同时,在改造旧型配件及车用机电产品时,一定要考虑继承性和互换性,避免盲目性。

凡是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及可靠性或效益不大的,技术上不够成熟的,以及可改可不改的,均不得列入改造项目。

要讲求实效,避免改来改去,浪费人力物力。

第4条机车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要加强计划性,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统一掌握的原则。

各铁路局机务处和机务段由总工程师负责。

在其领导下,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机车技术改造工作,针对机车存在的技术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职工提出改造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试验、鉴定、推广及做好年度计划、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5条机车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准权限:凡涉及机车基本性能、主要零部件和标准件等的尺寸结构、主要技术条件和性能指标及影响互换的技术改造,须由铁道部(机务局归口)批准;但地区性特殊要求的,不影响机车整体性能的小型改造项目可由铁路局批准(机务处归口),报部(机务局归口)核备。

第6条凡经批准的机车技术改造项目均列入检修、保养和验收范围。

第二章技术管理
第7条机车技术改造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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