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铸钢轮心管理办法20070405
《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标准探讨

转 中各 个 检 查 环 节要 求 对该 标 准进 行 总 结 , 并 讨 论 了轮 心 允许 存 在 的缺 陷部 位及 对 缺 陷 的 处 理 。
关键词 : 铸钢轮心 ; 技 术 条件 ; 标 准 中 图分 类 号 : U 2 6 0 . 3 3 1 . 1 ; T G 1 4 2 . 3 l 文 献标 识 码 : B
标 准 讨 论
文章 编 号 : 1 0 0 7 - 6 0 3 4 ( 2 0 1 3 ) 0 5 - 0 0 3 0 - 0 3
机 车车辆 工艺 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 机 车 用铸钢 轮心技 术条件》 标准探 讨
陈红 圣 , 朱 正锋 , 闰成 玉
( 南车 戚 墅堰机 车 车辆 工艺研 究所 有 限公 司 , 江苏 常 州 2 1 3 0 1 1 )
综 合 以上 内容 , 可 以认 为 轮辋 处 是允 许 存 在缩 孔、 缩松的, 但 缺 陷位 置 、 缺 陷面积 应符合 标 准规定 。 如果 缺 陷面积 在规 定范 围 内 , 但深 度较 深 , 显 然也 是
不允 许 的 。因此应 理 解 为 除 解 剖 面外 , 不论 从 哪 个 方 向解 剖 , 缺 陷 面积均 不 应超 过 1 0 mm×2 0 l T l m, 即
的, 适用 于石 墨模 铸造 的铸 钢 车轮 , 而轮 心则 以砂 型 铸 造为 主 , 同时该 标 准对允 许缺 陷 的规定 并 不具体 ,
因此该 标准 在机 车铸 钢轮 心上 的参 考应 用也 受到 一 定 限制 。国 内生产 的机 车轮心 验 收技术 条件 大都 参 照T B / T 1 4 0 0— 2 0 0 5标 准执行 。 某公 司从 2 0 0 8年开始 制造 轮 心 , 在 这几 年 的生 产、 检查 、 交验 过 程 中 , 通过对 T B / T 1 4 0 0—2 0 0 5标 准( 以下 简称 标准 ) 的认 识 和 理 解 , 发现 部 分 规 定在 执行 过 程 中存 在 难点 与争议 之处 。下面 以单 辐板轮 心 为例 , 将遇 到 的 问题 逐 一 罗 列 并 进行 探讨 。单 辐 板 铸钢 轮心 各部 位名 称见 图 1 。
铁路货车轮轴信息化管理办法

铁路货车轮轴信息化管理办法7.1综合要求7.1.1 铁路货车HMIS轮轴技术管理信息系统(简称HMIS轮轴子系统,下同)是HMIS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铁路货车轮轴制造、检修、运用、报废全寿命周期管理过程,为实现铁路货车轮轴全寿命数字化、动态化技术状态管理和质量追溯提供基础信息。
7.1.2 HMIS轮轴子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是轮轴造修单位生产过程管理的基本条件和质量标准之一,须随着工艺流程变更、技术条件的升级而及时升级。
7.1.3 HMIS轮轴子系统须实现采集、共享、统计、上报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等信息功能,信息须包括轮轴新组装、检修、装车、站修换轮、故障、报废等,并实现质量追溯。
7.1.4 HMIS轮轴子系统由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公司)大三级系统和车辆段(公司)、车间(分厂)、工位小三级系统构成。
7.1.5 HMIS轮轴子系统各级应用单位须将该系统纳入本单位的技术和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7.1.6 HMIS轮轴子系统的基础数据编码须符合HMIS相关要求,由总公司统一组织编制、发布。
各应用单位应根据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基础数据编码的修改建议。
7.1.7 HMIS轮轴子系统输入、输出的质量记录和台账报表是货车轮轴造修的原始资料,是进行轮轴全过程管理、掌握造修质量、进行质量追溯的重要依据,货车轮轴基础信息需实现电子存储、传递、校核、上报,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并打印记录进行保存,逐步替代手工记录,HMIS轮轴子系统打印的质量记录和台账报表签章后与手工填写的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7.1.8 HMIS轮轴子系统中原始记录须项目齐全、内容准确,输入、输出符合HMIS技术规范的要求,信息存储期限须符合轮轴质量记录和台账报表存储要求。
7.1.9 HMIS轮轴子系统信息采集、存储、处理、传输要及时便于数据检索利用。
各级主管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须核查分管范围内的系统信息数据,主管领导每月不少于1次,工程技术人员每周不少于1次。
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各局不是每年都有消耗的配件为极罕用配件。
部、局、分局、段应根据全路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划出常、罕用配件的范围,并可根据本单位任务和消耗的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实施日期】1985.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日 (85)铁物字1234号)
第一章 总则机车车辆配件是保证机车车辆正常维修的重要物资,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和行车安全,配件工作必须坚持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方向,围绕运输和安全这个中心,做到及时、齐备、质量良好、经济合理地满足修车需要。
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维修配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85]铁物字123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5.11.28
第4条在认真剖析实际进料间隔期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正常供应的要求定出合理的储备天数,并考虑适当的保险储备天数。
其计算公式为:
储备天数=周转储备天数+保险储备天数
鉴于目前进料间隔期、配件运输等条件不够正常的实际状况,储备天数暂定一个控制数:
一、一项配件
第3条储备定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平均)消耗量
储备定量=--------×储备天数
360(天)
储备定量经过计算,数量不足一个的定为一个。
确定配件年平均消耗量时,要认真分析近三年来用于修车的实际消耗资料,结合本单位机车车辆配属台(辆)数和检修任务及机型、车种的变化情况来确定年平均消耗量,属于加装改造及本单位修车以外使用的数量不列入消耗数内。
铁路货车轮轴备用轮轴管理制度

铁路货车轮轴备用轮轴管理制度本章规定了铁路货车轮轴造修单位的铁路货车备用轮轴、备用轮对、备用车轴、备用车轮和备用轴承的管理。
9.1 总公司所属单位国铁货车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管理9.1.1 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数量管理9.1.1.1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备用轮轴、轮对、车轴、车轮由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进行数量管理。
9.1.1.2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车辆段均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应定期核对,做到数量一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9.1.1.3铁路局车辆主管部门参加处理车辆段报废的备用车轴和备用车轮。
9.1.1.4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备用轮轴、轮对数量管理9.1.1.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轮轴(轮对)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1)的增加统计手续:(1)调入或购入的轮轴、轮对;(2)由报废车上卸下的轮轴;(3)由检修车上卸下的轮轴。
9.1.1.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检修、运用(站修)车间轮轴(轮对)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1)的减少统计手续:(1)调出的轮轴、轮对;(2)向检修车上安装使用的轮轴。
9.1.1.5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备用轮轴及部件数量管理9.1.1.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轮轴(轮对)、车轴、车轮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2)的增加统计手续:(1)备用车轴a.调入或购入的车轴;b.备用轮对解体后的车轴。
(2)备用车轮a.调入或购入的车轮;b.备用轮对解体后的车轮。
(3)备用轮轴、轮对a.新组装、换轴、换轮或拼修的轮轴、轮对;b.调入的轮轴、轮对;c.委托修理的轮轴、轮对。
9.1.1.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办理《车辆段车轮(轮轴)车间轮轴(轮对)、车轴、车轮保有、收支及修理台账》(车统-54-2)的减少统计手续:(1)备用车轴a.调出的车轴;b.报废的车轴;c.经加工组装成轮对的车轴。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铁道货车车轮)

次监督抽查产品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不合格类别
表 6 铁道货车车轮综合判定方案
检验项目数量
合格判定数 Ac
判定方案 不合格判定数 Re
A
nA
0
1
第7页
不合格类别 检验项目数量
13~17 8~12 B 3~7 1~2
合格判定数 Ac 3 2 1 0
判定方案 不合格判定数 Re 4 3 2 1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 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 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8页
序 号
检验项目
1
车轮滚动圆直径
2
车轮轮辋外侧内 径
表 1 抽样数量及要求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备注
4 件(含备用样品 2 件)
大于等于40件
碳素钢铸钢车轮
8 件(含备用样品 4 件)
大于等于40件
说明: 1、 备用样品封存于生产企业或用户; 2、 在用户抽样时,不作基数要求。
辗钢整体车轮
3.2 抽样地点
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3.3 抽样要求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
□.□或□.□□
□
%
7 硬度 8 冲击吸收能量 9 非金属夹杂物
□ □.□□□ □或□.□
□ □ □或□.□
HB
-
按 GB/T
J
229-2007
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运[2007]128号文件
![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运[2007]128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6219f7f5f61fb7360b4c65da.png)
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运[2007]128号文件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铁道科学研究院:为加强机车车轮的管理,现印发《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
前发文电与本办法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机车车轮是保证机车安全运行的关键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
为统一机车车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新造、运用和维修的机车车轮。
第二条技术管理1.机车车轮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管理;各机车制造、运用、维修等相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机车车轮的管理工作。
2.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须按标准进行计算分析,技术条件和图样须经铁道部批准。
3.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由相关机车制造厂(公司)负责,图样及技术条件须经其总工程师批准并通过铁道部审核。
4.成品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设计图样、技术条件的更改须经机车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铁道部审核。
5.轮心的铸造要严格执行铁道部的相关标准规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条件。
第三条采购与供应1.所有粗制的整体车轮、轮箍、铸钢轮心的采购必须严格按铁道部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执行。
2.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称物资总公司)负责进口机车整体车轮、轮箍的采购供应。
3.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由机车车轮制造、维修单位负责采购。
4.铁道科学研究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负责进口整体车轮与轮箍的商检、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以及国产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技术咨询和质量异议仲裁。
第四条粗制车轮、轮箍、轮心的接收1.整体车轮、轮箍、轮心供货时,供货方应向加工单位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厂名称、规格和型号、钢代号、产品数目、熔炼炉罐号或热处理号、顺序号、相关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出厂日期等。
2.加工单位须核对供货方提供的整体车轮、轮箍、轮心的质量证明书,逐个登记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与供货方签认。
铁路货车轮规(word版2)

第六篇附则1本规则是铁路货车轮轴造修、轮对组装和轴承检修、压装产品质量检查及验收的基本依据,必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遇有本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时,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应在保证运用安全、可靠、使用寿命,并且不低于本规则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由轮轴及零部件造修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驻车辆验收室共同研究,制订相应的技术标准。
遇有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铁道部。
2本规则的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运输局。
3本规则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施行。
原《铁路货车轮对和滚动轴承组装及检修规则》(铁辆[199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术语解释F1.1轮轴:指已压装(组装)滚动轴承的轮对,具有承载和走行的功能。
本规则中也作为轮轴零部件的总称。
F1.2轮对:由一根车轴和两个车轮采取过盈配合,经冷压装组成的整体铁路部件,轮对分为滚动轴承轮对和滑动轴承轮对,滚动轴承轮对又分为无轴箱双列圆锥滚子轴承轮对和有轴箱圆柱滚子轴承轮对。
F1.3段修轮轴:随段修(全面检查修)货车检修或入段检修,能够按段修标准修复,达到段修车辆装车标准的轮轴。
F1.4厂修轮轴:随厂修(大修,含入段厂修)货车检修的轮轴,以及按轮轴段修标准无法修复,需退轮按厂修标准检修,达到厂修货车装车标准的轮轴。
F1.5轮对新组装:是以新制车轮及车轴按新制(原型)技术标准组装的轮对。
F1.6轮对重新组装:是以旧车轮和旧车轴(拼修)、旧车轮和新车轴(换轴)及新车轮和旧车轴(换轮)按厂修技术标准组装的轮对。
F1.7提速轮轴:是指适用于120km/h运行速度的轮轴。
车轴须为50钢;车轮型号须为HDS,HDZ,HES或HEZ等系列,新品车轮的最大静不平衡值为125g·m,标记为E3;轴承型号须为353130B,353130A,SKF197726或装用工程塑料保持架的352226X2-2RZ等。
F1.8减重轮轴:是指装用HDZB,HDZC,HDZD,HEZB,HEZD,HDSA,HESA等型减重车轮、50钢车轴及无轴箱双列圆锥滚子轴承的轮轴。
《铁路货车轮轴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实施细则

《铁路货车轮轴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路货车轮轴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规程》的要求、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转向架车间轮轴探伤、检测、压装设备的检修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半自动环形件(轴承内、外圈)磁粉探伤机、半自动轮对专用磁粉探伤机、车轴荧光磁粉探伤机、轮轴微机控制超声波自动探伤机、多通道数字超声波探伤仪、轮对综合自动测量机、轮对压装机、滚动轴承压装机。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车间设立以技术副主任为首的设备职能组,全面负责轮轴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5.1 车间技术副主任的职责负责检查、指导轮轴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
5.2 车间设备员的职责(1)负责制定轮轴专用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
(2)负责编制并提报轮轴专用设备年度更新改造、大、中修建议计划。
(3)负责编制轮轴专用设备定保、小修工作计划和备品备件的制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轮轴专用设备使用、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
(5)掌握轮轴专用设备事故和故障情况,组织参与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负责轮轴专用设备管理工作。
5.3 设备使用人员的职责负责轮轴专用设备的使用维护(主要包括日检、日校、季检、保养)。
5.4 维修人员的职责负责轮轴专用设备的巡检检修(主要包括巡检、季检、临修、小修)。
第三章程序第六条日检6.1 每班开工前设备操作者应按《设备点检、运转记录卡》规定的内容对设备逐项进行日检,保持设备外观状态、紧固状态、润滑状态、清洁状态良好,正常运转,并认真填写《设备点检、运转记录卡》签认。
日检记录由设备操作者次月5日前交回车间保存,保存期为2年。
6.2 设备员每月对日检记录填写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巡检7.1 设备维修人员每班按设备维护规程对相关设备进行一次巡检。
7.2 巡检时必须携带常用工具及测量器具,对设备的机械部分、液压部分、电气部分、传感器等组成部分进行常规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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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用铸钢轮心管理办法
(讨论稿·20070406)
铁路机车用铸钢轮心是保证机车安全运行的最关键的部件之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铁路行车安全。
为确保行车安全,统一机车轮心的管理,明确铸钢轮心新造、运用与维修的管理与责任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机车用铸钢轮心由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统一管理;轮心技术标准制订单位负责技术咨询;铁科院金化所负责质量争议的仲裁。
第二条 轮心设计管理
1. 铸钢轮心的设计须按标准进行计算分析,图样及采购技术条件须经机车制造厂(公司)主管总工程师批准并通过部级审查。
2.机车制造厂对轮心设计负责,轮心设计更改须经主机厂(公司)主管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部备案。
第三条 轮心制造
轮心的制造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1. 制造单位必须具有铁道部认可的轮心制造资质。
2. 制造单位须建立相应的工艺流程管理办法,并建立质量控制卡,确保在制造过程中轮心原始标记及过程记录正确传递,保
证制造全过程可溯源。
3. 质量控制卡应反映出制造过程、操作者等信息。
轮心出厂后质量控制卡由制造单位统一归口管理,保存期限20年。
4. 新制铸钢轮心的铸造缺陷须按TB/T1400《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进行焊修处理。
新制轮心的轮毂与辐板、辐板与轮辋圆弧过渡部位不允许焊补,其它部位焊补按相关标准执行,并在焊补处作明显标识,在质量跟踪卡中详细记录。
5.铸钢轮心应在非加工面上标出铸造标识:铸造工厂代号、铸造年份、铸造月份、顺序号。
6.成品轮心不再涂抹腻子和油漆,轮辋与轮箍内外侧面均做黄色弛缓标记。
7.铸钢轮心由部驻厂验收室负责验收,并签发合格证。
8.使用期内超出TB/T1400《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的轮心铸造缺陷应由铸钢轮心铸造单位负责。
9.铸钢轮心在出厂前必须经过全表面(除箱形辐板轮心的两辐板内表面外)磁粉探伤,不允许存在裂纹,其它类型的缺陷按TB/T2983-2000《铁道车轮磁粉检验》执行。
10. 铸钢轮心实行寿命管理,新造轮心设计寿命为20年。
在役的轮心应在轮对大修时按使用年限进行更换。
大修机车使用的轮心服役年限不超过15年。
11.为适应铁路机车高速重载运输条件的需要,内燃、电力机车铸钢轮心应由各车型主机厂进行优化设计,并报部
审批。
在内燃、电力机车大修及轮对大修时,采用改进型铸钢轮心。
第四条 轮心的运用及检修
1.机务段应对到段后的新造机车、大修机车及大修轮对的轮心认真核对铸钢轮心标识,记录与实物不相符的轮心不得接收。
2.铸钢轮心大修时,允许对轮毂内径面、长轮毂外径面、轮毂内端面、轮辋侧面,采用气体保护焊按规范进行堆焊,以恢复装配尺寸。
轮辋外圆周面不得采取堆焊的方法恢复尺寸,加工后发现原铸造缺陷允许按TB/T1400《机车用铸钢轮心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补焊。
其它部位缺陷禁止焊修。
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3.铸钢轮心表面(除箱形辐板轮心的两辐板内表面外)须进行磁粉探伤,不许有裂纹。
4.机车中修的轮对和轮对落修时必须对轮心进行表面探伤,轮心的轮毂与辐板、辐板与轮辋圆弧过渡部位不允许存在疲劳裂纹。
其它部位长度≤30mm、深度≤3mm的缺陷允许打磨消除,但数量不能超过2处。
缺陷之间的间隔距离≤25mm时视为同一缺陷,此时缺陷长度以缺陷本身的长度与间隔距离之和计算。
缺陷打磨处与辐板母材应作圆滑过渡,并作出明显标记,跟踪使用。
5.带辐板孔的在役机车轮心在中修期内应进行一次辐板探伤检查,探伤方法各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履历管理
加工和使用单位应将铸钢轮心标识、探伤结果、焊修部位等信息纳入轮对履历簿中。
对没有履历簿的轮对不得修理和使用。
第六条 轮心管理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的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
轮箍:
1.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下称物资总公司)负责轮箍的采
购供应及售后服务。
2. 每批轮箍应附有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开具的质量证明书。
内容包括:a) 制造厂名称;b) 轮箍规格和型号;c) 轮箍钢代号:d) 轮箍数目;e) 熔炼炉罐号;f) 轮箍顺序号;
g)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h) 出厂日期。
3. 在轮箍外侧面刻打如下标记:熔炼炉罐号、轮箍顺序号。
轮箍标记应记录在轮对履历簿中。
4. 轮箍表面进行磁粉探伤,不许有裂纹。
新制及检修轮箍按TB/T2995《铁道车轮和轮箍超声波检验》进行超声波探伤,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