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五批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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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投融资专家委员会
4/11/2020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2001年8月14日
(一)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 并已运行一年以上;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 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 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 金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 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 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 成功经验。
科技部高新司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52号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 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 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 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 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 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 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 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
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2007年3月5日颁布
2007年4月10日起施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_工程研究中心_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_工程研究中心_企业技术中心—三者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心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部门
• 负责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 具体组织认定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每年一次;
•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 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 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 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 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 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 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 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 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 才队伍;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本条件
•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 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 和能力;
•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 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 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 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 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 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 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
•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 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 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 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15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15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15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3•【字号】内经信科电字〔2016〕147号•【施行日期】2016.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15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强化我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16年(第15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遴选推荐各盟市经信委依据《办法》的规定,会同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属海关或办事机构,做好对申请认定企业的遴选、推荐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每个盟市推荐认定的企业数量不超过5户。

二、材料编制各申请认定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中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申请认定材料。

需要证明材料的(如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参与标准制修订证明材料、国家认定实验室证明材料、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等),要附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有申报材料目录页。

三、材料报送请各盟市经信委会同盟市科技局将申报企业的材料(一式两份)汇总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认定的企业名单抄报自治区科技厅,抄送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属海关或办事机构。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赵争联系电话:(0471)6610684(并传真)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5号楼1022房间,内蒙经信委科技和电子信息处。

邮政编码:0100552016年5月3日。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篇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本依据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本依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1、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部门、地区发展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任务、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3、对于大中型骨干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国家批准的资源报告、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规划、工业基地规划.交通运输项目,要有关的江河流域规划与路网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4、有关的自然、地理、气象、水文、地质、经济、社会、环保等基础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5、有关行业的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资料,以及国家正式颁发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6、国家颁发的评价方法与参数,如国家基准收益率、行业基准收益率、外汇影子汇率、价格换算参数等。

对于具体行业的项目,则还要增加以下可行性研究编制依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行业规范-—劳动安全行业规范—-劳动保护行业规范-—卫生行业规范—-环境质量标准行业规范--食品加工行业规范-—环境保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含各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家专项资金申请政策文件大全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21〕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组织评审第四章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化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强化对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职称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化职称评审是指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交由社会承担,主要包括:依托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开展行业所属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人才集聚度较高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或由其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获评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且原则上会员单位超过50家,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量超过2000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超过50人的,可申请承接本行业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第四条按照苏州市政府《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认定的总部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市政府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可申请试点开展企业内评或企业联合评审:1.单位内部具备开评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每个专业具备15名以上);2.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过500人;3.单位已建立与职称体系挂钩的专技岗位设置、薪酬制度;4.企业联合评审发起单位评委人选总和及专业技术人员总和应达到上述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30•【文号】环发[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为了推动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解决重大环境科技问题,适应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我局有重点地开展了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我局工程技术中心的作用,加强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工程技术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中心是国家组织重大环境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聚集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工程技术中心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称环保总局)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目的是:解决环境保护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环保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为实现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环保总局根据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国家环境科技中长期规划,编制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通过组织申报或者招投标等形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规划。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五条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重要环境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和系统集成,推进其产业化。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为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制定本基本规范。

一、政企分开与法人治理结构(一)政企分开。

政府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者职能,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取消企业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待遇,实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位于城市的企业,要逐步把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可在一定期限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并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有些可以转为企业化经营。

独立工矿区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实现社会服务机构与企业分离。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五)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

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

中央管理的企业由国务院授权,地方管理的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

其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

政府与被授权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下统称被授权企业)签订授权经营协议,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被授权企业应当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并承担国有净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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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十五批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1-4-25 阅读次数:997】【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区)经信委(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进行第十五批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具备一定的经济技术实力和经济效益,在同行
业中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企业具有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每年的研发经费
和研发设备的投入能够满足技术创新的需要。

3、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技术带头人实践经验丰富,科技水平强。

技术中心运行机制合
理。

4、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科技经费投入、研发设备原值、科技人员数量等四项指标原则上分别不低于2000万、200万、
200万和20人。

二、申报时间
企业申请,各市(区)经信委(局)或主管部门遴选、初审,2011年6月15日前将企业申请资料及各地区汇总表(书面、电子各1份)报我委。

我委将与市发改委、市科技局等部门会审、核查,报请市政府审批、发布。

联系电话:68615635、68615550(兼传真)
邮箱:js@
附件:
1、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2、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及汇总表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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