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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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报告

福建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报告

福建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报告福建家庭教育立法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福建省以家庭为单位的教育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立法和政策规定,有些家庭教育存在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和促进。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福建家庭教育立法的需求和发展方向。

二、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探索福建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

调研方法主要包括问卷调查、访谈和文献研究。

三、调研结果根据调研结果,福建家庭教育立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家长权益保护的立法需求:一些家长在教育子女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孩子权益保护的立法需求:一些家庭教育存在虐待、忽视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3. 家庭教育质量监管的立法需求:一些家庭教育机构存在违规经营、低质量教学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监管。

4. 家庭教育教材规范的立法需求:一些家庭教育教材存在内容不准确、不科学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家庭教育教材的编写和使用。

5. 家庭教育的补贴政策立法需求:一些家庭无法承担高质量的家庭教育费用,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提供家庭教育的补贴政策。

调研还发现,福建家庭教育立法的发展方向应该是:1. 制定家长权益保护法: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权益,规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并设立相关的投诉渠道。

2. 制定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儿童在家庭教育中的权益,规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并设立相关的举报渠道。

3. 加强对家庭教育机构的监管: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家庭教育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教学质量,加强对家庭教育机构的监督。

4. 制定家庭教育教材编写和使用规范:确保家庭教育教材内容准确、科学,促进家庭教育教材的规范发展。

5. 制定家庭教育补贴政策:为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补贴,促进家庭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四、调研结论福建家庭教育立法的需求十分迫切,为家庭教育提供了保障和规范。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闽常[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的公告(闽常[2005]14号)《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1日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一条为发展终身教育,鼓励终身学习,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之外有组织的终身教育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整合各种教育文化资源,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由承担终身教育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能为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终身教育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终身教育的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情况及财力,安排相应的终身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或者兴办终身教育事业。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终身教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每年9月28日为终身教育活动日。

终身教育活动日开展终身教育的宣传、表彰等活动。

第八条用人单位、社区、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应当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开展有益于终身教育的活动。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在师资、设施、场所等方面为终身教育提供便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策研究

中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策研究

中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对策研究作者:毕诚牛楠森李浩英来源:《中华家教》2021年第05期关键词:家庭教育发展模式家校共育协同育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精神论述的指导下取得了重大进展。

2019 年全国教育大会以后,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发展主题日益凸显,如何解决家庭教育变革的新问题、新需求、新矛盾,如何从家庭教育变革中找到提升整个教育质量的突破口,已经成为“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的重大课题。

本文基于我国家庭教育发展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根据家庭教育变革与发展形势的基本判断,提出了“十四五”期间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便是由千千万万个小家庭组成的大家庭。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这句话既蕴含着以家为本的政治理念,也体现出户籍管理制度的文化基础。

时至今日,我国不仅14 亿人口的居民身份明确,而且家庭的生活依托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不可替代,家庭的育人功能不可替代,家庭的养老作用不可替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催生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历史性变革,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呈现出新特征,暴露出新问题。

(一)社会发展变化要求家庭教育事业做出适应性调整1. 城乡社会结构变革亟须家庭教育转型我国社会长期存在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人口是社会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随之发生了深刻变革。

这种变革所引起的家庭内部结构与家庭外部环境的改变,给家庭、家教、家风带来巨大冲击,家庭教育模式进入重要的转型期。

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了城市人口和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加,根据国家年度统计,城市社区居委会数量在稳步上升:2013 年为94 620 个,2015 年为99 679 个,2018 年为107 869 个。

[1]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的是居民家庭,现在的居民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传统大家庭不复存在,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教育负全责。

家庭教育促进法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家庭教育促进法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

家庭教育促进法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家庭教育促进法(A)。

A. 是我国家庭教育的指导性法律文件B. 是国际家庭教育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C. 是针对家庭教育不良现象的处罚条例D. 是特定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目的是(B)。

A. 惩罚家长对孩子的不良教育行为B. 促进家长培养子女健康成长的责任感和能力C. 限制家庭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行为D. 政府干预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自由3.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家长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应(C)。

A. 强制性进行B. 无条件地依赖教育专家的建议C. 符合子女的身心发展和个性特点D. 严格按照传统模式进行4.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下列行为中被视为不良家庭教育行为的是(D)。

A. 父母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子女B. 家长帮助子女做作业C. 父母对子女进行心理疏导D. 家长鼓励子女积极参与社会活动5.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家长对子女的管教教育应当(A)。

A. 尊重子女的人格权利和意愿B. 采取严厉的惩罚手段C. 限制子女的自由发展空间D. 忽视子女的需求和感受6.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对于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家长应当(C)。

A. 隐瞒不报告B. 物理虐待子女C. 及时寻求相关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D. 私下解决7.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对于虐待、遗弃或歧视子女的行为,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B)。

A. 罚款处理B. 及时举报和援助C. 辅导家长进行人际关系的管理D. 不予干涉8.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A)。

A. 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B. 取缔一切在家庭进行的教育活动C. 限制家庭教育的范围和内容D. 成立家庭教育监察机构9.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C)。

A. 倡导家庭教育特色B. 限制家庭对子女进行健康教育的行为C.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D. 追究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10.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D)。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xx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与改革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20〕1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等要求,全面落实“双减”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为家庭教育指导核心内容,建立健全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培养一支专业专职的学校家庭教育指导队伍,构建社会各方资源协同的工作网络,使各地各校形成方式灵活多样、方法各具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氛围,逐步建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每年评选20家左右的市级家庭教育特色学校,8个优秀家长学校,4个示范家长学校。

二、基本原则1.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结合。

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认知规律和教育规律基础上,注重个体差异研究,重点关注处于特殊困境、存在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家庭成员共商共行,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以及常态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2.坚持保护与引导相结合。

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基础上,遵循家庭教育特点,指导家庭成员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通过言传身教、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的道德修养、身心健康、行为养成等方面实施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

3.坚持学校指导与协同育人相结合。

立足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指导作用,主动沟通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的协同育人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所有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三、重点任务(一)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形成协同工作网络1.持续完善学校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制机制。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题讲座心得体会(精选20篇)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题讲座心得体会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题讲座心得体会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题讲座心得体会(精选20篇)当我们积累了新的体会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

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题讲座心得体会(精选2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题讲座心得体会1由于现在小孩绝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加上现在生活条件好,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很难给幼儿一个独立成长的机会,直接导致幼儿在身体和人格上的不足。

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学校、老师的教育,更和家庭、父母的培养息息相关。

现在的家庭教育非常重要,谁都不可忽视,现浅谈几点:1、注重孩子的思想品德教育,人的品质是第一要素,是决定孩子未来人生道路的关键。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社会周围环境的一些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我们做到凡事从正面教育孩子,帮助孩子辨别是非、真善,培养孩子的善良、宽容、积极乐观、富有同情心、客观公正等良好品质,以及热爱集体,尊敬师长,遵守一切规章制度等行为规范。

而家长是孩子的“克隆”对象,家长是子女所有行为的被模仿者与榜样,想要孩子有好的品质,首先要从我们自身做起。

2、注重培养孩子的行为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一经养成,孩子将终身受益。

首先,孩子能做到的事情尽量让他自己去做,包括自己赶车上学,自己背书包,自己洗漱、穿戴,做力所能及的家务。

其次,让孩子养成独立学习和思考的习惯,针对孩子好动、注意力不集中的毛病,我们有意识引导孩子自己做学习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作业,自己做检查,家长最后作全面检查。

3、注意培养孩子的自尊心,孩子也一样有自尊的。

有的父母总是喜欢在别人面前说自家孩子不好,这样做的效果往往是相反的,孩子的心里产生逆反心灵,孩子就会想,我做得那么好,父母说做得不好,反正好也是不好,不好也就这么不好,干脆就不做好。

别总盯着孩子的缺点,孩子是要经常夸奖的。

庆祝《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颁布四周年暨《终身教育》杂志创办六周年贺辞(摘录)

20 09年 6月 2 9日
热烈祝贺 《 福建省终身教 育促 进条例》 颁布 四周年 暨《 终身教育》 杂
志创 刊六周年 ! 人类 当前正处于一个学 习时代 。值此 时代 , 终身学习 、 学习社会 、 知
识社会 、 习型组织 、 型组织 、 学 知识 学习经济 、 知识经济 等深具前瞻性 的
庆祝《 福建省终 身教育促进条例》 颁布 四周年 暨《 身教育》 终 杂志创 办六周年贺辞( 录) 摘
福披黎民社稷 , 建设终身学习 ! 高雄 师范大学教育学 院院长王政彦 敬贺
20 09年 6月 2 7日
值此 《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颁布 四周年 暨《 身教育》 终 杂志创 刊六周年 , 谨表示衷 心的祝贺 。 众所周知 , 福建省文教传统源远流长 , 在
展, 杂志创 刊有成开启学术理论先河 。
祝 大会 圆满成功 、 顺利 !
台湾成人及终身教育学会理事长黄富顺敬 贺
20 0 9年 6 2 月 8日
祝 贺《 终身教 育》 刊 6 年 以及公 开发行 : 创 周 海峡两岸 为建设 知识
型社会共 同努力 !
台湾社 区大学推动者林孝信敬贺
概念广受重视 。上述各项概念能否有效 落实 , 终身学 习者的培育乃为关 键所在 。唯有社会 中的成员能成为终身学 习者 , 乐于在生活中体现终身 学 习的意义 , 一切具有前 瞻性 的理念 , 方能具体实现 。 闻《 欣 福建省终身
教育促进条例》 颁布 四周年 暨《 终身 教育》 杂志创刊六周年 , 努力 已 上述
值此《 终身教育》 志获得 正式刊号及《 杂 福建省终身教 育促 进条例》
颁 布四周年之 际 ,我谨代表福 建农林 大学成人教育学 院并 以我个 人的 名义 , 向贵 刊及该条例 的颁布致 以诚挚 的祝贺 , 向为此而努力 的全体 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六轮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六轮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厦教办〔2024〕93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六轮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的通知厦教办〔2024〕93号各区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中职学校:为进一步深化“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新格局,推进教育强国建设,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家庭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第十六轮“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4年10月—12月二、参加对象:全市各中小学(含中职)校领导、班主任、科任教师。

三、活动目标(一)强化政府、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互动协作,进一步深化“百名校长万名教师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强国战略。

(二)健全完善学校和家庭有效沟通机制,使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有效延伸,深入宣传科学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三)深化学校和社区共建共育机制,加强学校与社区的协同和互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教育的发展,积极构建学校和社区协同共育的良好环境。

四、活动内容(一)持续深化学校与共建社区协同开展的“四个一”活动,即:与社区召开一次座谈会,共同协商重点难点工作及解决方案;在社区举办一场以家庭教育为主题的公益讲座;在社区进行一次与教育相关的志愿服务(义务宣讲、公益咨询等);为社区提供一份家庭教育专题宣传材料。

市教育局将举办“家教有方”家庭教育系列讲座,各区各学校要广泛宣传,组织家长收看。

(二)学校领导带头走访社区,通过座谈等形式,积极突破难点,探索特殊学生协同教育转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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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应当突出以下内容:(一)爱国主义、理想信念;(二)生命教育、身心健康;(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生理、卫生、安全、法律、科学常识;(五)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劳动素养;(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第四条促进家庭教育实行家庭尽责、学校指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家庭教育工作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

第六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章家庭尽责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家庭教育负直接责任;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学习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

孕期夫妻、婴幼儿父母、学生家长,应当积极参加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九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家庭文化。

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创造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和行为习惯、情感需求,尊重理解其意见和感受,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状况,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一)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吸烟、饮酒、校园欺凌、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等;(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色情、暴力、淫秽、恐怖、赌博等内容的网络信息、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读物等;(三)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四)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业活动;(五)其他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将监护职责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二)及时将监护职责委托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三)与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托人保持经常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四)与未成年人保持日常沟通联系,至少每周一次,并定期与未成年人团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三章学校指导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设立家长学校,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进行督促;对开展家庭教育有困难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学生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予以纠正和教育,以适当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单亲、留守、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第十九条鼓励学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师资和场所等支持。

第四章政府推动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和检查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经费,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妇女联合会,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的管理工作,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服务,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托社区家长学校、社区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等平台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不同年龄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出台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依托家长学校、婚姻登记机构、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建设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开设网络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网络课程等,提供家庭教育网络公共服务。

鼓励研发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鼓励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家庭教育知识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从业机构和行业的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鼓励其进学校、社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为有下列情形的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因服刑、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留守儿童、经济困难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存在严重困难的;(四)残疾儿童、精神心理障碍儿童等需要特殊教育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情况;发现新增困境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台港澳家庭教育工作合作机制,加强家庭教育人才、信息交流,促进家庭教育融合发展。

第五章社会协同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家教家风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构对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婚姻家庭辅导、婚育健康及育儿知识宣传。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工作,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育的指导服务;通过孕妇学校、家长学校、家庭医生签约和妇幼健康管理服务等,开展公益性家庭卫生健康教育指导。

第三十四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公共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纪念馆、家教家风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为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供支持,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讲座、亲子活动、家庭读书活动等。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名人旧居等场所,组织开展家教家风家训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家庭教育公益性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弘扬好家教、好家风、好家训。

第三十六条教师进修学校、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当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鼓励其他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家庭教育研究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

第三十七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以及其他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违规收取家庭教育服务费用,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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