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生产的安全管理,确保种子生产过程的安全、健康、有序进行,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种子生产企业及种子生产基地。
第三条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立种子生产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种子生产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种子生产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违反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建立健全种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六条种子生产部门负责种子生产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种子生产基地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安全;(三)负责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培训;(四)负责种子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五)负责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种子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安全生产要求:(一)种子生产基地应具备良好的排水、通风、防潮等条件,确保种子生产环境安全;(二)种子生产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三)种子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四)种子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劳动保护,确保员工人身安全;(五)种子生产过程中,应做好废弃物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种子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种子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条种子生产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公司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种子生产过程的安全、优质、高效,保障种子产品质量,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种子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种子安全生产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公司种子安全生产目标为:1. 杜绝因种子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引发的安全事故;2. 确保种子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公司成立种子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种子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加强对种子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种子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种子生产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因素,确保种子品质。
第十条种子加工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种子储存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种子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种子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霉、防污染等措施,确保种子品质。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第六章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种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安全事故,实现零伤亡。
第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九条承包商、供应商应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需求。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种子安全生产实施方案

种子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种子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种子安全生产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保障种子生产的质量与安全,提高种子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1. 加强种子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种子生产全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 提高种子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3. 加强种子生产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4. 加强对种子生产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生产过程监管。
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种子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对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包括种子的选育、繁殖、加工、包装等环节,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2. 强化质量控制。
建立健全的种子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种子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确保种子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健全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的种子生产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流程,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4. 培训从业人员。
加强对种子生产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对种子生产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落实措施。
1. 制定种子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 加强对种子生产过程的监管,建立监管台账,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3.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流程的规范管理;4.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
五、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种子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将有效提高种子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六、总结。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的安全生产关乎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剑阁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09-1612: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县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生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县种子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从事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种子的生产管理,其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真正具有技术和经营实力、市场信誉度高的大型种子龙头企业按照“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基地+协会”等模式在本县开展种子生产活动,鼓励和保护生产条件好、法制观念强、诚信度较高的乡镇承揽种子生产任务,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县农业局要加大引导和规划力度,引进实力强、信誉好、效益佳的大型龙头企业,加快我县种子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县农业局主管本县农作物种子工作。
制定本县种业发展规划,安排生产基地,审核企业资质,监督生产行为,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协调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之间关系,维护种子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种子行为。
第五条县工商、公安、物价、法制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种子生产基地各级干部要树立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乡镇和村组干部管理,加强种子法制宣传和市场诚信教育。
遵从农业局的统一规划安排,确保我县种子产业的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各种子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遵循同业规范,积极维护种子生产正常秩序,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八条种子生产基地要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专职协调组织种子生产活动,确保种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九条县农业局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
第二章生产准入管理第十条种子生产要坚持先办证后生产的原则。
种子的生产车间规章制度

种子的生产车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子生产车间的管理行为,保障种子生产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种子生产车间的管理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种子生产车间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自律,严格执行规定,确保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种子生产车间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职工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种子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第六条种子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为生产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七条种子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文明生产,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种子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密切配合工作,共同完成生产任务。
第二章生产工艺第九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严格遵守种子生产的标准工艺流程,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保证种子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生产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管理好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做好种子的包装、储存和运输工作,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原材料的入库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质量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七条种子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成品的检测,严格控制产品出库标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种子产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干扰种子市场秩序,不得造成种子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种子生产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保障种子质量、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种子生产的安全和质量,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种子生产企业应注重从源头把关,做好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管理。
种子生产基地应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土壤肥沃、无病虫害的地区,要定期对基地进行土壤检测和植株病虫害防治,确保种子的健康生长。
要做好对种植地的管理,确保无污染源存在,避免对种子的污染。
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种子生产管理流程。
种子生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对种子的播种、管理、采收、加工等环节进行科学管理。
要采用优质种子,严格控制播种密度、施肥量和灌溉水量等,做到合理施肥、及时灌溉,提高种子的产量和质量。
在采收和加工过程中,要注重种子的清洁、分选和贮藏,防止病虫害的传播和污染,保证种子的质量和品质。
种子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种子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种子生产需要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对种子生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要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确保种子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种子生产企业还应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种子生产需要使用各种设备和设施,如播种机、收割机、包装机等,要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要做好设备的卫生消毒,避免细菌和病毒对种子的污染,保证种子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要对种子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控,对种子的种质、纯度、杂质等进行检测和鉴定,保证种子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对于不合格的种子要及时予以处理,以免对农作物的生长和收获造成影响。
种子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提高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种子生产企业应从源头抓好管理,严格执行管理流程,加强对人员和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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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剑阁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办法种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5-09-1612: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我县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种子生产秩序,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生产各方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县种子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从事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种子的生产管理,其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真正具有技术和经营实力、市场信誉度高的大型种子龙头企业按照“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基地+协会”等模式在本县开展种子生产活动,鼓励和保护生产条件好、法制观念强、诚信度较高的乡镇承揽种子生产任务,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县农业局要加大引导和规划力度,引进实力强、信誉好、效益佳的大型龙头企业,加快我县种子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县农业局主管本县农作物种子工作。
制定本县种业发展规划,安排生产基地,审核企业资质,监督生产行为,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协调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之间关系,维护种子生产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种子行为。
第五条县工商、公安、物价、法制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种子生产管理。
第六条种子生产基地各级干部要树立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乡镇和村组干部管理,加强种子法制宣传和市场诚信教育。
遵从农业局的统一规划安排,确保我县种子产业的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各种子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遵循同业规范,积极维护种子生产正常秩序,团结协作,共谋发展。
第八条种子生产基地要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目标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专职协调组织种子生产活动,确保种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九条县农业局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
第二章生产准入管理第十条种子生产要坚持先办证后生产的原则。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申请并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委托法人企业生产种子的,由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申办许可证,委托乡(镇)、村生产种子的,一律由委托单位申办许可证。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在种子生产业务具体开展之前90日,持相关材料到县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和统一协调安排生产基地后,到省农业厅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
并在与基地签订生产合同之前持证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凡上年受委托生产种子,次年不能提供继续委托生产合同的,以及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期限、法人代表、合同各方当事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均须重新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县农业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需要保密的应注明;(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八)生产品种介绍。
生产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权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五条县农业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材料必须查验原件。
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生产规模小、信誉差、实力弱、管理不规范、个人挂靠的种子企业,要对其资质严格审查。
第三章基地管理第十六条县农业局统一制定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全县基地,促进种子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十七条各种子生产单位只能在县农业局安排的区域内开展生产活动。
基地安排原则上一乡(镇)一企、一乡(镇)一品。
已发展成型的基地优先安排种子龙头企业。
新开辟基地,谁建设谁发展谁受益。
第十八条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种子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及技术人员,保证种子标准化生产。
(一)有熟知种子政策法规、熟悉种子生产技术,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
(二)有具备丰富的种子生产经验并经县农业局职业资格培训合格,持有《农作物种子繁育员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的、相对稳定、集中连片、土地肥沃、水源有保障、隔离条件好、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基地。
第十九条凡进入我县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均应首先到县农业局申报登记,接受资质审查并服从管理。
未经县农业局资格审查核准,乡(镇)不得允许任何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乡(镇)建立种子生产基地。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委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生产商品种子,但不得委托个人生产。
鼓励农民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成种子生产协会从事种子生产,增强专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一条种子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
合同的签订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委托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有义务提供合格的亲本或原种,负责技术指导,按照合同约定收购种子,及时足额兑付种子款,承担因亲本种或原种质量和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有权拒绝收购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种子,有权获得因受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生产商品种子的组织及其成员有义务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或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接受技术指导,不得违反合同拒绝交售种子或者转售他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种子生产收益,有权获得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四条种子生产企业与基地签订生产合同之前,应由县农业局对合同格式文本予以审查,并统一组织对亲本(原种)参考价格、收购粮比、技术指导费等重要事项审查。
不得为争夺基地而擅自提高粮比和增加组织费用,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种子生产企业在与农户签订种子产购合同之后,必须按照实际生产面积将扣种农的种子质量赔偿金预交县农业局,并由县农业局法规股专户储存,双方共同管理,待企业按照合同足额兑付农户全部种子款后,全额退回。
质量赔偿金预交的具体数额按照上年同品种种子亩产值10%确定。
第二十六条在本县区域内依法生产种子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须向农业局缴纳产地检疫费。
除合同约定费用外,基地乡镇不得以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向生产企业另行变相收取额外的组织费用、基地建设费用、辛苦费等,加重企业负担。
第五章生产与质量监督第二十七条种子生产企业在全面落实生产计划后,应与基地农户分户签订种子产购合同,并分户造册报县农业局备案,作为农户合法生产种子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在本县内从事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种子质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6—1998水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4—1998籼型杂交水稻“三系”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5—1998玉米杂交种繁育制种技术操作规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317—1998小麦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543.1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404.1—1996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407.2—1996经济作物种子?油料类;(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671—1995主要农作物包衣种子技术条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414—1987主要农作物种子包装;(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7415—1987主要农作物种子贮藏;(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9—1995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731—1987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412—1987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标准5—01—01—03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414—2000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种子;(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603—2002甘蓝型、芥菜型双低常规油菜种子繁育技术规程;(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611—2002农作物种子定量包装;(十八)国家新近或即将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从事农作物杂交制种、亲本繁殖和异花授粉作物(含常异花授粉作物)种子繁殖的,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建立隔离区,不得随意放宽隔离条件。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一)品种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二)亲本或原种不合格的;(三)品种性状尚不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种子质量控制制度。
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制种基地落实程序,认真把好亲本纯度关、规划隔离关、花检去杂关、入库验质关。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并于田间花检之前报县农业局。
物种类、品种(组合)名称、生产面积、生产地块环境、隔离条件、前茬作物、亲本种种子生产档案必须根据种子生产业务进程及时制作并妥善保存,载明生产地点(具体至乡镇、村、组、户、田块)、作源、质量技术负责人、田检情况、产地气象、收贮入库及种子流向等细目。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局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根据企业生产档案制定抽查方案。
要在苗期、花期、成熟期组织开展亲本质量、制种基地及其隔离条件、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检查,在收贮入库阶段对种子纯度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不合格种子公示回收制度。
县农业局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对检查、抽查不合格的种子,要及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并责令企业收回转商。
对种子企业试制、试繁的未审定种子要注意跟踪监控,不得商用。
第三十六条未经县农业局质量检查和产地检疫合格的种子,不得调运出县,不得投入商品生产。
第三十七条种子入库严格执行谁生产谁收购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串购套购抢购种子。
种子生产基地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种子收购入库工作的领导,帮助种子生产企业维护收购秩序,及时组织农户在规定的收购时间内严格按照种子产购合同将生产的种子一次性全额交售种子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