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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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

2024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

2024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甲方定义及详情2.2 乙方定义及详情2.3 当事人资格确认第三章:电子合同的成立3.1 要约与承诺3.2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3.3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四章:合同内容与形式4.1 合同主要内容4.2 电子合同的形式要求4.3 合同的电子存储与备份第五章:履行与交付5.1 履行方式5.2 交付标准5.3 履行期限第六章:电子支付6.1 支付方式6.2 支付安全6.3 支付确认第七章:合同的变更、更新与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更新的规定7.3 合同终止的情形与后果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的认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免责条款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9.3 适用法律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代表签字10.2 乙方代表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条款的制定11.2 附加条款的效力11.3 附加条款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二章:其他规定12.1 通知与送达12.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3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三章:合同附件13.1 附件清单13.2 附件的效力13.3 附件的更新与维护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鉴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双方决定通过电子方式订立本合同。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双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定义如下:______。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2.1 甲方定义及详情甲方是指在本合同中承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具体信息如下:______。

2.2 乙方定义及详情乙方是指在本合同中承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具体信息如下:______。

2.3 当事人资格确认双方均声明并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这里的“数据电文”,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交易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典型类型,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2],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

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交易合同主要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民法典第491条是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款是在原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稍作文字修改而来,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网络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盗传必究一、简答题1.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⑤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⑥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分)2.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答: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0分)3.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第一,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述略[摘要]电子商务具有与传统面对面洽谈的商业交易模式不同的特点。

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法律规范产生了强大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电子商务的合同关系上。

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的法律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积极探讨的热点问题。

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规律。

无论电子商务如何发展,都不能逃脱了其合理发展的内核。

电子交易的形式不能掩盖其交易实质内容。

本文试就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关系;法律问题;探讨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EC)是在信息时代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是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结晶。

电子商务与生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正逐渐改变着人们长期习以为常的传统商业贸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它打破了人们时空的界限,减少了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了生产、流通的成本,促进了生产力进一步提高,是推动未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关键动力。

①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因电子商务这种特别的交易方式而产生的,要对电子商务合同关系进行规范和法律调整,首先要对电子商务及其运行过程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概况(一)概念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和定义,归纳而言:电子商务是指涉及企业和个人的,通过开放的信息化网络,利用电子数据的传输与交换,买卖双方完成的各种商务贸易活动。

1.电子商务参加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种:(1)企业内部电子商务;(2)企业间电子商务(B-B模式);(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C模式)。

2.开放的信息化网络是指:电子商务不仅指通过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以及其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和交换商贸信息,而且还包括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如:电话、传真等)来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3.商务贸易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活动。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往往是通过电子邮件缔结的: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 面的内容:1、邮件的传送信息,通常包括: 1) 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2) 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以发件人和收件 人计算机上的时间为准);3)如果通过第 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 和收到时间。
2、邮件的表头信息,包括: 1)收件人邮 箱地址;2)发件人的邮箱地址; 3)邮件 的标题。 3、邮件内容,包括: 1) 邮件正文;
二、电子合同的种类
(一)一般合同。它是指由当事人双方通 过要约和承诺对合同条款共同协商达成一 致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对条款进行协商所订立的协议。
1、击点合同(clink-wrap contract),它与 拆封合同非常类似,只是表示接受的方式 由打拆封条变成了用鼠标击点一下按钮表 示同意对方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它通常出 现在使用电子邮件的当事人之注册上。
2) 附件。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有以下 的特征:
1、表现形式不同。电子合同必须依赖计算 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文字毋 需依赖机器设备。
2、存储介质不同。电子合同实质是一组电 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 彩带等磁性储存介质;传统文字所依赖的 主要是传统纸张;
3、可信度不同。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 ,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而记 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 ,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 。
针对上述情况,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 采用了“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 approach)的立法技术,希望在 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 求的前提下,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

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

如何认定电⼦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解决电⼦商务法律纠纷探讨电⼦商务,有⼴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商务⽰范法》,⼴义的电⼦商务是指利⽤数据信息进⾏的商业活动,⽽数据信息是由电⼦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式所产⽣、传输并存储的信息。

狭义的电⼦商务是指基於互联⽹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化的⾏为。

专家预⾔,电⼦商务是21世纪经济增长的引擎。

正因为电⼦商务是新兴事物,如果发⽣纠纷,将牵涉许多法律问题。

确认电⼦商务合同的⽣效时间。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效时电⼦商务合同成⽴。

采⽤数据信息形式签订电⼦商务合同,收件⼈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信息的,该数据信息进⼊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的签订地点很重要,因为发⽣纠纷时,签订地点是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如何认定电⼦商务合同的签订地点?民法典规定,当事⼈可以在电⼦商务合同成⽴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电⼦商务合同成⽴。

承诺⽣效的地点为电⼦商务合同成⽴的地点。

采⽤数据信息形式订⽴合同的,收件⼈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的地点。

在电⼦商务纠纷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让当事⼈采取律师见证、公证机关公证、外交机构认证、⼯商⾏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先进的电⼦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式保存证据。

如果发⽣纠纷,可以诉诸法院,也可仲裁解决。

因电⼦商务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当事⼈在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其约定的地点管辖。

如电⼦商务涉外,形成涉外诉讼,当事⼈可⽤书⾯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也可在电⼦商务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在事后达成书⾯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式解决纠纷。

电子合同教案

电子合同教案一、教学目标1、让学生了解电子合同的概念、特点和应用场景。

2、使学生掌握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和法律效力。

3、培养学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正确使用电子合同的能力。

二、教学重难点1、重点(1)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相关法律法规。

(2)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和注意事项。

2、难点(1)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2)解决电子合同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电子合同的基本概念、特点和法律规定。

2、案例分析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电子合同的应用和问题解决。

3、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讨论电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合作精神。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5 分钟)通过讲述一个电子商务交易的场景,引出合同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然后提问学生在网络环境下,合同的形式会有怎样的变化,从而引入电子合同的主题。

(二)知识讲解(30 分钟)1、电子合同的概念解释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页面等形式。

强调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的区别在于载体和形式的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法律约定。

2、电子合同的特点数字化:合同内容以数字形式存在。

便捷性:可以快速订立和传输。

易修改性:需要注意合同内容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跨地域性: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球范围内订立和履行。

3、电子合同的应用场景电子商务:如网上购物、在线服务等。

金融领域: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等。

人力资源:电子劳动合同。

4、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介绍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的认可和规范。

强调电子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20 分钟)展示几个典型的电子合同案例,如网络购物纠纷、电子签名认证问题等。

组织学生分组讨论以下问题:1、案例中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否有效?2、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问题?3、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每组选派代表进行发言,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第三章电子合同法

第三章 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生效 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
1
第合同的特征 三、电子合同的分类 四、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2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
22
2、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 (1)通过访问网页进行实物交易
网页展示商品的行为是要约邀请 (2)通过访问网页进行计算机信息交易
在网页上展示计算机信息并表明数量和价格 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要约。 (3)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展示商品进行销售的行 为(不论商品是实物还是计算机信息),可以 认定为要约。
9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1、扩大解释法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这种方法承认数据 电文的法律效力 2、功能等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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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等同法的概念 (2)功能等同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立法的
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 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 (3)理解和适用“功能等同”原则时应注 意的几点
(1)共同错误:缔约双方在某些根本的、 基础性的事实上犯了共同的错误
(2)相互错误:当事人双方都错误地领会 了对方的意图
(3)单方错误:一方意思表示错误,但对 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错误的存在。
38
(二)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规则 1、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撤销 2、根据交易的不同类型来确立相关的
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 并附了样图。
16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 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 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

论电子合同效力之法律认定

论电子合同效力之法律认定[内容摘要]:EDI和E-mail是电子合同的基本形式,两者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

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合同电子邮件; 功能等同法世界已进入一个信息时代,以互联网络(Intenet)为基础信息技术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商务方式。

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商务活动就称为“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的效率,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为顾客提供了更快、更好、更方便的服务,特别是在sars病毒肆虐的今天,“电子商务”在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中的应用更为显著。

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之相近的是“电子商业”“网络贸易”“网络经济”“数字经济”。

它是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里进行忽略国界的贸易活动。

目前,随着电子合同的广泛应用和发展,经常遇到的就是法律问题。

传统的法律规则已不能完全适用网络经济时代的新情况了。

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什么是电子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应有不同的确定标准;要约、承诺何时何地成立及生效,如何撤回,撤消;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证据,签名的合法等。

诸如此类问题皆为网络交易合同的基本问题,下文将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电子合同及种类电子合同是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合同存在的物质条件是电子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

在电子合同中一台计算机先将当事人一方的订约意思表示由可识别的文字转化为数字,通过调解器发送到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中,另一方当事人的计算机接受后再转化为可识别的文字信息。

由于意思表示是由计算机通过数字转化来完成的,所以电子合同又称为数字合同。

它将“物质的流动”改变为“电子的流动”。

由电子数据、电子单据、数字货币、电子银行取代了有形的合同书、票据、纸币,银行。

论述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内容、成立时间、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订立形式、内容

四、论述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内容、成立时间、地点是如何规定的订立形式、内容: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

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成立时间: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

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

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何地、何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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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卷 第6期2002年11月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Social Sciences)Vol.55.No.6Nov.2002.654~658民商法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刘 颖(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作者简介]刘 颖(1962 ),男,湖北武汉人,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国际经济法、金融法的研究。

[摘 要]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由于电子合同既涉及虚拟空间也涉及现实空间,而在虚拟空间目前尚不存在网络法与虚拟空间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应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分别认定。

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为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中的支配范围的时间,除非要约人和承诺人另有约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为要约人在现实空间中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现实空间的地点。

[关键词]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虚拟空间;现实空间[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2999(2002)06 0654 05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合同的成立时间,包括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笔者赞成这样的观点,承诺的目的是使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因此从理论上讲,似乎应以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的时间作为承诺生效的时间。

但是在采用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的情况下,承诺人不能仅依书面的交付,直接使要约人了解承诺的内容,还须要约人阅读始能了解。

但是,要约人的阅读行为只能由要约人自己进行,承诺人对此完全不能控制。

假如要约人对其受领的书面承诺,不为阅读,承诺就不生效,则其效力之发生,将由要约人任意支配,对于承诺人显失公平。

因此,依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如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且根据交易上一般观念,使要约人处于可了解的状态,就应使承诺生效。

如能就到达主义!做如上理解,我们认为到达主义能最合理地在要约人与承诺人间合理分配风险。

因此,所谓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到达!,应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

到达!的第一个要件,是意思表示已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例如邮件或电报已投入要约人的信箱,或将书信放置于要约人回时易见的处所,例如写字台,或在其住所交付于其家人,或交付于其居住的旅馆的收发室,而期待其能了解。

要约人接受邮局通知领取邮件,亦生到达的效力,但挂号邮件因要约人不在,邮递员未留通知而带回者则不为到达。

承诺的书信交付与相对人同居之亲属、家人、受雇人者,不须这些人有受领之权限,即可发生到达之效力。

2.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脱离承诺人的支配范围。

到达!的第二个要件,是承诺的意思表示已脱离承诺人的支配范围。

在采用书面或其他物体具体化的承诺的情况,如不将其书面或其他物件交付于要约人,仍由承诺人自己占有,而仅采用提示于要约人使其阅读的方法,仍不构成承诺的到达。

收稿日期:2002 08 013.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

到达!的第三个要件,是承诺的意思表示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

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仅应进入要约人的支配范围,而且应处于可期待要约人能了解的状态。

因此,假如承诺人秘密地将承诺的信件放入要约人的口袋之内,则在要约人发现之前,不生 到达!的效力。

在为订立私人合同而为承诺的信件情况,如承诺的信件载有要约人的公务地址,则该信件送至要约人的办公处所时不生到达的效力。

根据德国帝国法院的判例,在非营业日投入事务所的信箱的承诺信件,应于次营业日开始时才构成到达[1](第445 446页)。

如果对 到达!做如此解释,则不论是对纸面合同,还是对电子合同,不论在现实空间,还是在虚拟空间,到达主义能够最恰当地在要约人与承诺人间分配风险∀。

要约人仅承担源于他自己领域的风险,如他的秘书没有将承诺信件交给他批阅,或他的子女用火点燃了信箱内的东西,或他未开机去看是否有承诺的电子邮件。

而对承诺的意思表示承担主要责任的承诺人,则不仅承担他自己领域产生的风险,而且还要承担承诺的意示表示在其支配的范围与要约人支配的范围这两个领域间传送时的风险,如承诺的纸面信件在从承诺人送达到要约人的途中灭失,或由于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承诺的电子邮件未能通过互联网传送至要约人等#。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意示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其特殊之处在于,电子合同不仅涉及现实空间,而且涉及虚拟空间,因此应对承诺之 到达!作出新的解释,始能符合电子合同日益广泛应用的需要,促进合同法的发展与演进。

我们认为,在纸面合同的情况,承诺生效的时间应指承诺到达要约人在现实空间的支配范围,如信箱、收发室、办公室、亲属等;而在电子合同的情况,承诺生效的时间应指承诺到达要约人在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如电子信箱、计算机系统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做有明确的规定。

该示范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除非发端人(originator)与收件人(addressee)另有协议,数据电文收到时间的确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情况是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在此种情况,如果数据电文进入了该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retrieved)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第三种情况是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在此种情况,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2](P.8)。

示范法规定,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而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此项规定实际上是采了解主义。

示范法例外地就以数据电文传送承诺的合同的成立时间采了解主义,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要约人已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而承诺人的承诺却发给了要约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要约人从主观上讲可能并未注意该信息系统。

但是要约人是否已检索到该数据电文或于何时检索到该数据电文,十分难以证明,若要约人故意或怠慢检索该承诺,使承诺人蒙受不利益,则显失公平。

有鉴于此,权衡利弊,我们认为,仍应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但承诺人应对要约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不仅规定了传统的合同订立制度,而且规定了应用计算机系统订立合同的制度,即电子合同制度。

与∃电子商务示范法%一样,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时,承诺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只是此时 到达!的标准是要约人在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

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我国∃合同法%缺少一项规定,即在要约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统,而数据电文发给了要约人的一个系统但不是指定的系统时,数据电子的到达时间。

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应补充规定,在此种情况,仍应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但承诺人应对要约人在一定程度上负损害赔偿责任。

&655& 第6期刘 颖:虚拟空间的标准与现实空间的标准二、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如前述,传统上,不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似乎未加以区分。

如采投邮主义,承诺投邮生效,合同在承诺发出时成立,承诺发出地即为合同成立地;如采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承诺到达地即为合同成立地[3](第300页)。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在涉及虚拟空间的电子合同的情况,前已述及,有关电子合同的成立,应采取虚拟空间的标准,当承诺的意思表示进入要约人在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始能在电子合同的要约人与承诺人间适当地分配风险。

而合同成立的地点在法律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它是合同案件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之一和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连接点之一。

由于许多国家有关互联网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有关的国际条约亦未出现,有人提出发展一种网络空间法(Cyber Law ),并认为网络空间法可以是 示范法!或 虚拟社区法!,由虚拟社区中 居民!行使 点击投票权!将制订和选择规则的权力委托给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由网络服务提供商制订和执行的一种特殊的法律[4](第430 431页)。

然而,我们认为,这些虚拟社区是否有权制定和执行某些行为标准,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并排除现实空间的法律的管辖,至少在目前还是一个问题。

有鉴于此,电子合同案件的管辖权目前仍应由现实空间的司法机关行使,电子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仍应是现实空间的法律,因此,有关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的标准,则应为现实空间的标准。

有关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place of business)视为其收到地点。

就本款目的而言:(a)如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underlying transaction)具有最密切关系(closest relationship)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为准[2](P.8)。

可见,就承诺的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即合同的成立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现实空间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但是,就电子合同而言,我国∃合同法%将承诺的数据电文到达的时间与合同的成立地点区别开来,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到达的时间以要约人在 虚拟空间!的支配范围作为标准,合同的成立地点采用了 现实空间!的标准。

如前述,合同成立的地点在法律上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它是合同案件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之一和涉外合同法律选择的连接点之一,而在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合同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均允许当事人有选择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律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鉴于此,我们认为,∃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数据电文收到地规定的前提是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我国∃合同法%就电子合同成立地的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些规定均表明,在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方面,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去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作出约定,这实际上与各国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和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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