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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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夏商——唐朝)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

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

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

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一种是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田”,农民要交税。

一种屯田制: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田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

军屯由戍卒耕种,屯田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牛,收获的粮食交国家。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精选文档】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精选文档】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概述:生产力的发展迟早会引起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在这里应注意:(1)在封建社会中,所有制关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重点)。

(2)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赋税、摇役、兵役、地租等。

(3)人们生产中的地位主要是阶级关系.本专题概况(土地所有制形式)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

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

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1、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3、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4、瓦解原因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二、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

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

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封建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运行和分配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古代中国,封建制度随着历代王朝的更替而不断演变,对土地的管理和所有权安排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封建制度的背景、土地所有权的特征以及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封建制度的背景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封建体制,随后随着秦朝的统一、汉朝的大一统以及隋唐的帝国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

封建制度是以皇帝为中心,通过封禅、分封、系统等方式授予贵族王子以封地,形成等级等次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土地所有权与贵族等级和家族地位紧密相连。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在中国古代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 权威性: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帝王或皇帝授予的贵族,封建制度赋予了皇帝的极高权威,贵族只能依附于皇权,土地所有权具有明确的授予和取缔的性质。

2. 等级性:封建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随着贵族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享有更高爵位的贵族拥有更大面积的土地,而低等级的贵族则少得多。

等级性的土地所有权体现了封建制度严重的阶级分化。

3. 限制性:封建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和义务,例如贵族必须向皇帝上交一定的粮食和货物,同时还需要为国家提供一定的兵马,参与战争和国家建设等,这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所有权的自由流通。

三、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封建制度对土地所有权的安排和分配起到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授予和收回:封建制度通过封赐土地的方式,将土地授予给贵族,以作为其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象征。

同时,皇帝也有权随时收回封地,重新分配给别的贵族,从而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性。

2. 地主贵族的统治: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地主贵族在封建制度下拥有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权力。

他们掌控着土地的税收、民众赋税和实际权力,成为社会的上层阶级。

3. 地租和赋税:封建制度下,贵族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向农民收取地租和赋税。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变迁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变迁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变迁封建社会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经济制度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系统地探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及其变迁。

一、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是一种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大地主拥有更多的土地,形成了一个严格的等级分化体系。

封建经济制度就是以地主的土地为基础,以农民的劳动为手段的一种社会经济形式。

在这种制度下,权力与财富紧密相连。

1. 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土地的所有权是封建地主的私人所有制。

他们通过抢夺战争、官职授予以及婚姻联姻等方式获取更多的土地。

然而,地主们并不直接管理土地,而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租赁给农民。

2. 农民的土地使用封建社会中的农民是最底层的社会阶层。

他们被强制根据地主的土地比例种植植物,而无法依据自己的意愿来种植。

此外,他们通常需要给地主交纳一定比例的租金和税收。

这让农民的生活非常困难,而地主却因此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3. 商业和手工业商业和手工业在封建社会也是发达的。

商业往往由部分权贵掌握。

他们往往通过垄断、挤压竞争者以及享受特权来获取更多的财富。

4. 独立于封建主义的中小企业虽然大多数的商业和手工业都被封建主义占有,但是也有一些中小企业独立运营,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

这一现象往往发生在地理较为偏远的地区,如西北地区和山区。

二、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封建社会始于东周,长达两千年之久。

在这个周期间,封建经济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 西周到东周——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在西周时期,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旨在使封建主义彼此平等地共同管理土地。

但是,到了东周时期,随着对土地所有权的私有观念逐渐加强,封建地主也逐渐拥有了更多的土地。

2. 春秋到战国——中产阶级的兴起在春秋时期,中产阶级逐渐崛起,他们通过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发展中小企业,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财富。

尽管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封建主义,但这一现象为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交汇打下了基础。

中国历史中的均田制对社会有何影响

中国历史中的均田制对社会有何影响

中国历史中的均田制对社会有何影响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本文将从农业发展、社会稳定、权力平衡等方面论述均田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农业发展的促进均田制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秦代的均田制为例,均田制通过实行按照耕地面积划分负担、布局均匀的方式,使得农民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土地,从而激发了他们的生产热情。

这种制度使得农民的耕作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调动,农业生产能力得到了有效地提升。

在均田制的推动下,农民的收入也相应提高,使得社会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

(二)社会稳定的维护均田制在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均田制系统实行公平合理的土地分配,通过确保农民拥有土地的权益,减少了社会上的土地争端和冲突。

农民在有稳定土地基础上,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和生活保障,这有助于减少社会不满情绪和阶级矛盾,从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权力平衡的实现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的权力平衡。

在均田制下,地主的土地面积被限制,农民也有了一定的土地所有权。

这种土地调配制度减缓了地主阶级的过大积累,同时增强了农民的经济实力,有效地平衡了社会阶级之间的矛盾。

均田制有助于减少地主势力的过分扩大,提升了农民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改善了社会的等级关系,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总结起来,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中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它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同时稳定了社会秩序,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权力平衡。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影响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土地产权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的制度。

在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使用的。

土地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历经了多个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变迁。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最早的阶段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封建社会时期。

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权归于君主或皇帝,地方上的土地使用权由封建地主享有。

在这个制度下,农民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能在地主的土地上耕种,并交纳丰收的一部分作为地租。

这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配方式造成了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

开放以后,我国进入了市场经济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也面临了新的变革。

1988年,国家开始试行土地承包制度,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民个体经营者,使得农民可以自主经营土地,并从中取得利益。

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有效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2024年,国家发布《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期限延长到30年,并实施了可再承包、可流转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农民在土地承包权方面的权益明确,有助于农民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同时,土地流转也促进了土地资源向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发展,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当前,我国土地产权制度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大规模的农业经营者无法获取足够的土地,导致了农业产能的不足。

另一方面,土地产权证书的登记管理和维权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部分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够明确,容易引发土地纠纷。

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和转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因此,我国土地产权制度需要进一步和完善。

可以考虑扩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范围,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机制,加强土地权益的保护和维权机制,推动土地托管、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

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私有产权的演进历程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从共有、国有和大土地所有并存到私有制的产生、扩散并巩固。

而单纯从土地制度系统来看,中央政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农户三者之间的进化博弈是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如果视野放宽,那么自然环境、制度结构和人的认知水平之间的共生演化才是传统中国土地变迁的源动力。

本文运用演化经济学、进化博弈论和制度变迁理论,对传统中国长达3000年的土地制度进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点集中于土地私有产权演进和确立及其动力机制。

一、先秦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井田制中国古代实行过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先秦古代文献中多有记载,春秋以前的文献《周礼》有此记载,战国时期的作品如《孟子》、《司马法》等都有有关井田制的记载。

《周易·井卦》上记载“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释为水井的井,其实应该是井田的意思,即《周礼·小司徒》所说的“四井为邑”的井。

从字源字义方面来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写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时期的确有这种制度。

战国时期思想家孟子对土地制度颇有研究,在《孟子·腾文公》中有关井田的记载有如下几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徒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借什一也。

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彻法,再加上圭田的规定,及对余夫的处理,形成一个新的土地公有授田制度。

虽然因为史料的原因,论述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孟子在论述土地制度时特别强调了“演变”这个观念。

孟子提出曾发生演变的第一点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额是随着农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渐提高的。

50亩、70亩、100亩就是这种演变的过程。

汉朝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益

汉朝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益汉朝的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权益汉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朝代,其土地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汉朝采用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制度既保护了封建贵族的权益,也兼顾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本文将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土地权益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汉朝实施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这意味着土地归属于封建贵族,即诸侯、王、公等贵族阶层。

封建贵族以土地为基础,构建了强大的封建军队和统治体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1. 地主阶级:汉朝的地主阶级主要由封建贵族组成,他们拥有大规模的土地和丰富的财富。

他们享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农民租金以及分配土地给部下等特权。

地主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都具有强大的影响力。

2. 土地所有权:汉朝的土地所有权完全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封建贵族通过世袭或者封邑的方式来掌握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对土地有绝对的控制权,并且可以自由买卖、分配土地。

3. 土地赋税:封建贵族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享有土地赋税的权益。

他们可以向农民征收租金或者赋税,作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

二、农民土地权益尽管汉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但是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缓解农民的负担。

1. 农民土地使用权:尽管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封建贵族,但是汉朝确保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即土地的耕种权。

农民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土地,耕种谷物以供养家族。

这种安排既能够满足封建贵族对农业生产的需求,又不会过度剥夺农民的权益。

2. 土地赋税限制: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汉朝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土地赋税制度。

赋税限制了封建贵族对农民的征收,确保农民有足够的土地和财富用于自己的生活和农业生产。

3. 土地保护政策:汉朝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土地保护政策,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这些政策包括禁止土地兼并、防止地主滥用权力、维护农民的产权和土地的稳定性等。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内容(权利与义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3、特点4、瓦解原因春秋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

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

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均田制:前提条件: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

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目的: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内容: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

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

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

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

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1、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3、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4、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

第二轮复习之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西周的井田制1、性质:一种国有土地制度在西周统治时期,为巩固政权,他们在经济上实行井田制,政治上实行分封制。

井田制是周代农业经济的主要形式,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一切土地在名义上都属于周王。

周王把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让他们世代享用,但不得买卖和转让,还要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赋税。

因为田与田之间有完整的灌溉系统和道路系统,如同井字,故称“井田”。

2、基本原则:土地归奴隶制国家所有,不准私人转让或交换。

井田制的瓦解最终导致奴隶制度的崩溃。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

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二、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土地私有制逐渐代替土地国有制三、汉代的编户齐民四、隋唐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1、隋朝至唐朝前期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它使不少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到了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对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实行:隋和唐朝前期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是租庸调役制和府兵制得以实行的经济基础。

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促进了生产发展,巩固了租调制。

2、隋朝至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1)租调制度:隋朝沿袭北魏以来的租调制,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租:缴纳谷物的田租;调:为缴纳帛或布的户税;以庸代役:以缴纳布帛代替力役)(2)租庸调制:内容:唐实行租庸调制度,庸不再有年龄的限制。

性质:是封建国家建立在封建均田制上的赋役制度。

隋朝在北朝租调力役制度基础上予以改革,创立了租庸调制。

唐承隋制,并予以完善。

影响:①保证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府兵制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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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作者:陈小葵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10期摘要:土地所有制是古代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已经实行了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

无论是从静态方面还是动态方面来看,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都呈现出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特征,这也导致了中国古代无法形成类似西方的土地所有权神圣的法律观念。

关键词:古代;土地;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076-1 土地在“以农为本”的古代中国所处的重要地位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有着源远流长的重农传统,即使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以“务求天下大治”为己任的先秦诸子也念念不忘如何实现“农人”的丰衣足食这一问题:“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

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吾王欲行之,则盍返其本矣: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

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

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载于道路矣。

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十一以自赋。

卿以下皆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2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概况公元前645年,晋国作“爰田”,目的在于促进农业发展,鼓励民众服兵役为国君效命,实际上等于默认了民间私田的合法性。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实行“初税亩”,标志着私田的合法性得到了正式的承认。

经过一系列的变法和改革,封建制在各国逐渐确立,各诸侯国的新兴力量也对土地制度不断加以改革,承认土地私有。

这样,井田制便遭淘汰,先后在各国取消,从此,这一制度就在中国历史上逐渐消失了。

秦汉王朝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开端,由于中央集权制的政府的建立,国家开始从实质意义上成为皇帝的私产。

秦始皇灭六国以后,便宣称他对全国土地拥有最高的所有权:“六合之内,皇帝之土。

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对于皇帝本人来说,国家的主权和土地的所有权是统一的。

不仅如此,他还有权力和责任把天下的土地作为私产传给子孙。

皇帝的这种特权,差不多一直延续到整个封建制时代。

也正是从秦汉开始,皇帝“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土大体上分为两部分:大部分为山林川泽和不可耕的土地,其余一小部分为可耕地。

凡属非耕地,通常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收入一般归于皇室。

比如山林川泽虽然不宜于农耕,但其中有丰富的矿业资源、林业资源、渔业资源以及牧业资源,因此,中国古代很早就由官方垄断山林川泽,并由官府独家经营。

由于山林川泽属于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就由国家控制,有时候可以“驰山泽之禁”,有时候可以实行专利,其伸缩程度由皇帝视封建统治的需要而定。

所以,山林川泽就成了封建统治的重要依托。

至于耕地,其重要性则是无需多言,它是中国古代税赋最主要的来源和物质基础,整个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它来展开的。

中国古代的耕地,大体上可以分为官田(公田)和民田两部分。

从土地占有情况来说,官田主要由皇帝和封建贵族占有,民田主要由豪族地主、富商地主、一般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占有。

在封建体制下,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对土地拥有最终的所有权,在皇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之下,任何人的私人所有权都是相对的,在皇帝统治之下,即使是各种等级的地主——军功地主、宗室地主、外戚、豪族地主,有时还包括富商地主,他们在土地上的权利也要从属于皇权体系,一旦和皇权发生对立甚至发生严重的冲突,必然会受到严厉的镇压,更不要说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了,因此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制体现出以帝王为最高所有者的混合性的多级所有制的特点。

3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中的显著特色:权贵兼并土地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权力参与分配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独特之处,这主要体现为封建权贵利用权力强行兼并土地。

皇帝通过暴力手段,强占民间私田的例子屡见不鲜。

汉武帝为了扩大官府的园池苑囿,“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即价值),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西山。

”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以偿鄠、杜之民”。

吾丘寿王奏事,武帝大悦,称善。

东方朔对此坚决反对,他认为丰镐之间的“膏土”,“其贾(价)亩一金”,“今欲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造成“上乏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的恶果。

但是,武帝并未听从东方朔的意见,“遂起上林苑,如吾丘寿王所奏云”。

这次强占民田之事,在名义上虽然采取了以“属县草田”去赔偿“鄠、杜之民”失去“膏土”的损失,实际上只是以荒田去换取关中的膏腴之土,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强占民田以扩大官有土地的行径。

皇帝之下的各级官僚、贵族也纷纷效仿,加入到强占民间私田的行列。

汉初,萧何为了消除汉高祖对他的疑虑,接受了门客的建议,“多买田地,贱贳贷以自汙”,果真“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

又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所记:“(淮南王安之)王后茶、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妄致系人。

”“(衡山王赐)数侵夺人田,坏人家以为田。

”明朝时不少王府勋戚之家,凭借权势,公然强占侵夺官民田地,如弘治时,泾王祐橓就藩山东沂州,正德初被清查出侵夺民田2700多顷。

兴献王礼祐杭弘治七年就藩安陆,先后获赐5000余顷,到正德末年,就扩展到近万顷。

这些虽不是全由夺占,但夺占应居主要成分。

上述现象还主要体现为一种个人行为,更为严重极端的例子封建政权利用国家权力对民间财富的公然掠夺,如北宋末年的“西城括田”。

北宋末政和六年,设立西城所,由宦官杨戬、李彦主持。

当时有人献计,将专门种植水稻的国有汝州稻田推行于府畿,改名为“公田”,准备将“南暨襄城,西至渑池,北逾大河”的大片民田都搜括为“公田”。

在实施的过程中,杨戬派一个叫杜公才的人具体操办,“立法索民田契,自甲之乙,自乙之丙,展转究寻,至无可证”然后把土地抢劫入官。

这次公田法从汝州开始,迅速推行到京东西、淮南北、河北、浙西等地,而且在实行的过程中甚至达到明目张胆的地步“凡民间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陈,皆指为天荒,虽执印券截不省,鲁山阖县皆括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输租佃本业。

”,以致当时很多人朝为富豪,暮为乞丐。

《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萧何:“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

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

’”身为一朝之宰相的萧何认为除非他的子孙们也能获得权势,否则良田美宅必被有权有势者侵夺,可见,权贵对土地的兼并,乃是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下的一种惯例。

封建王朝的贵族和官僚地主,动辄几百顷上千顷,也往往是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

4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王权主义本质中国封建社会的这种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同马克思在分析古代亚细亚生产方式时曾有过的多次论述是十分符合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

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

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

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

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

……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

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

马克思的论断,无疑是切近中国的历史实际的。

纵观中国历史,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总是与一部分人享有政治上的特权有关。

土地之兼并虽然也会以土地买卖的形式出现,但其背后总有着某种权力背景。

就中国历代的土地兼并的历史来看,正是由于不断的土地兼并,使人们很少还能感觉到土地还有什么所有制。

人们所看到,并为之触目惊心的,只是权力对土地的掠夺。

在这种情况之下,土地所有权观念变得十分模糊。

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中国无法形成类似西方的土地私有权神圣的观念:“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谨向林肯城主教及诸法官、行政官、男爵、其他官吏及该城一切忠顺于予之法兰西与英格兰人民致意,并使彼等得知予已将林肯城人民在爱德华、威廉与亨利时代所享有之自由、习惯与法律赐予彼等。

城中人民以及本郡其他商人之商会,亦将充分而自由地保有彼等在前述予之先王爱德华、威廉与亨利时代所享受之上述权利。

凡居住于本城四区并参加本城市场之人,彼等与城市贡税以及法令之关系,一如彼等在英王爱德华、威廉与亨利之时代。

此外,任何人在林肯城内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无人反对,……则予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破坏。

同时,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留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一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

不受节制的权力消解着所有权观念的形成,不受节制的专制权力是这块土地上唯一的、真正的主宰,这样的概括无疑是符合中国古代的历史的。

这种以权力参与分配为背景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最本质地体现了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的王权主义本质。

参考文献[1]马克斯.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马克斯,恩格思.马克斯恩格思全集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3]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教学参考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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