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
高院最新裁定:达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不建立劳动关系!

高院最新裁定:达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不建立劳动关系!文︱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务文章,仅供朋友圈分享!谢绝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王处一1955年4月6日出生,于2006年4月9日入职北京一元居公司工作。
2009年3月26日王处一与公司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4年1月30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5年4月6日,王处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5年4月7日双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的劳务合同。
王处一在公司最后工作至2016年4月6日。
王处一系外埠农业户口,公司为王处一缴纳了2010年1月至2015年4月的养老保险、2012年4月至2015年4月的医疗保险。
王处一主张2015年4月6日时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双方仍是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2015年4月6日王处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是劳务关系。
【申请仲裁】王处一以要求确认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加班费差额,公司向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王处一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王处一不服不予受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2015年4月6日王处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终止。
之后双方系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亦是劳务合同。
因此,王处一要求确认2015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加班费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超退休年龄签劳务合同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签订劳务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作为民事主体,有权签订劳务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劳务合同的特点1.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其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或公民,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
2. 劳务合同期限较短,一般为短期或一次性合同。
3. 劳务合同报酬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标准,与劳动合同的月薪、年薪等不同。
4. 劳务合同不涉及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劳务合同的风险1. 社会保险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因此,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责任。
2. 劳动保护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可能面临身体机能下降的风险,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
3. 纠纷处理问题:劳务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与劳动合同纠纷不同。
劳务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签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约定社会保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是否承担社会保险责任,以及承担的具体内容和比例。
3. 考虑劳动保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4. 注意合同期限:劳务合同期限不宜过长,以避免因劳动者身体状况变化而引发纠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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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第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颁布时间:1995-1-24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广东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粤劳计函[1994]612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1、关于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问题。
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2、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以前,可继续执行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3、关于党群专职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党群专职人员也是劳动者,因此,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但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51号【发布日期】1997-06-06 【生效日期】1997-06-0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
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规则

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认定规则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孙长生诉郑州市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号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年第3辑)【评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界定第一种观点,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
第二种观点,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其主要依据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无禁止性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
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因此,凡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均享有劳动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劳动者继续劳动。
因此,退休年龄的规定不应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只要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劳务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最高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退休人员再就业以后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到目前为止法律上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也才因为用人单位招聘超龄人员而引发的针对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是存在着较大争议的。
可实际上社会生活当中到了国家退休年龄以后,又重新寻找新的工作的人员还是比较多的。
这部分人群其实就非常的关心,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超龄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之法律关系的主要观点现阶段,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的法律关系存有五种不同的认识。
(一)劳务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能成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超龄劳动者已达到国家强制退出劳动过程的年龄,从法律上已丧失了成为“劳动者”的资格。
(二)劳动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非最高就业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其理由也言之凿凿:一则公民的劳动权是伴随其终身的,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有劳动的权利,这与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矛盾。
二则退休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发挥余热,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一种基本权利。
既然如此,退休人员自愿被返聘重新劳动,何以断言“法律就视他们为丧失劳动能力”(三)非法用工说该说认为,招用超龄劳动关系已丧失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故其与童工一样,已经构成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应当同样属于“非法用工”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定性是什么

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定性是什么超过退休年龄后,员⼯就不是属于劳动关系了,⼀般是属于劳务关系的,不过作为公司是需要给员⼯说明问题的,要提出终⽌劳动关系,不然还是属于劳动关系。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的定性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般来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定享受基本劳动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
本条暗含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必然终⽌的意思。
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的补充。
实践中,⼤量存在⽤⼈单位未给员⼯办理养⽼保险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终⽌劳动关系,那么⽤⼈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会⼀直存在下去,显然是不合理的。
故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权,但该终⽌权的⾏使,并不意味着⽤⼈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终⽌。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笔者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应当明确提出终⽌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
否则视为⽤⼈单位继续履⾏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单位招⽤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条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第⼗⼀条⽤⼈单位未在⽤⼯的同时订⽴书⾯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同⼯同酬。
退休人员退休之后误工费有赔偿吗?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退休人员退休之后误工费有赔偿吗?导读:《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好,国家的政策也好,让那些从单位上退休下来的人都能领取到一份属于自己的养老金,可以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但是在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意外,那就一定要了解一下退休人员退休之后误工费有赔偿吗?下面就来听听的看法。
一、退休人员退休之后误工费有赔偿吗?在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致害方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误工费不予认可。
那么,法院能否支持乙某的误工费请求?法条依据《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处理,即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除非其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否则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外国人在我国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无就业许可证在我国境内就业违反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五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及《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此,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相关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就业期间的报酬,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同时应建议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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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
苏劳社法函[2003]15号
苏劳社法函[2003]15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请示》(常劳社法[2002]2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有关工伤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符合职工工伤认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中相应的待遇标准,在其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补足其相应的差额部分。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