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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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科技:2020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中材科技:2020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20-041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
2019年11月12日,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5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2020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SCP288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申请已获交易商协会接受,获准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48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

2020年8月20日,公司已完成了2020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人民币3亿元的发行,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材科技: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中材科技: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19—066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上述事项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

本次金融服务交易对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李新华、薛忠民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2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徐卫兵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642X5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4H211000001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资3.5亿元,占比70%;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亿元,占比30%。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034易董信息披露参考模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034易董信息披露参考模板——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XX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XX号)核准,XXXX年XX月XX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的方式】发行XX,发行价格为XX元【单位】,募集资金总额XXX,XXX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XXX,XXX元。

募集资金已于XXXX年XX月XX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XXXX会师报字[XXXX]第XXXX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方式】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如适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XX届董事会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XXXX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________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为统一披露口径,我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准备或核销的金额,不应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002080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002080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计划实施完成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21—039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计划实施完成公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期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投资计划”)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已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完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权投资计划基本情况公司于2016年实施了首期管理层与核心骨干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投资计划(以下称“股权投资计划”),参与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

根据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的授权,公司委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养老”)设立“长江中材启航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称“启航1号”)负责股权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启航1号总份额为154,498,794.69份,资金总额为154,498,794.69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10,781,493股;启航1号锁定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36个月。

公司2017年、2018年实施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分别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每10股转增3股,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806,790,185股增至1,678,123,584股,启航1号的持股数量相应由10,781,493股增至22,425,505.44股。

股权投资计划锁定期于2019年5月10日届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合计31人)自愿延长所持上述股权投资计划份额(合计份额44,499,100份,占总份额的28.80%)的锁定期一年,该部分份额的锁定期于2020年5月10日届满。

中材科技:投资项目(水性新材料)公告

中材科技:投资项目(水性新材料)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19-063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水性新材料)公告一、投资项目概述根据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玻璃纤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玻纤”)拟投资30,789.00万元在泰安市大汶口工业园建设年产22,500吨水性新材料(即浸润剂)生产线。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泰山玻纤水性新材料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内容项目名称: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水性新材料项目建设内容:建筑工程主要包含1#车间、2#车间、提纯车间、1#仓库、2#仓库、3#仓库、4#仓库、原料罐区、辅助用房、综合楼、食堂-值班室-实验室等。

项目建成后可生产水性新材料22,500吨/年,并提纯铂金0.06吨/年,铑粉0.01吨/年。

实施主体: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项目地点:山东省泰安市大汶口工业园(二)项目投资总额及进度投资金额: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30,789.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9,214.11万元,建设期利息627.2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47.69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134,00.28万元,银行贷款17,388.72万元。

建设进度:从土建开工起算,预计建设期14个月。

(三)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均销售收入42,853.98万元,年均利润总额8,471.45万元,总投资收益率21.68%,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项目可行性分析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大力发展“三新产业”的战略规划,符合泰山玻纤“十三五”发展规划,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2、项目产品主要是玻璃纤维用浸润剂,主要为供给泰山玻纤生产基地使用,可有效降低企业采购成本。

600037 歌华有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编号:临2013-023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发行了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于2010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刊登在2010年12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经与上述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人”)协商,近日内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200053729200113675)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200053714200005626(“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存款方式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二、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090520500120109155202)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3.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1090520500120501173460(“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实际存款金额、存期等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三、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银行、保荐人三方同意:公司上述所有以单位定期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的同期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原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ST中科创: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ST中科创编号:2020-053 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回复公告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8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苏州中科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87号)(以下简称“《监管函》”),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指出的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整改。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2019年10月25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9年净利润变动区间为亏损57,180万元至59,700万元。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亏损59,700万元至亏损85,000万元。

2020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119,814.18万元。

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修正后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且未能按规定及时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20年8月11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差异原因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9年净利润为亏损59,700万元至亏损85,000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9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119,814.18万元,差异较大的原因:2019年12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债务转让协议书>的议案》,经信托受益人同意,公司与前海创美达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达保理”)签署了《债务转让协议书》,公司将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的35,000万元贷款本息债务转让给创美达保理。

600879 _ 航天电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9 证券简称:航天电子公告编号:2013-026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96号核准文件,以公司总股本811,040,784股为基数,按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并以6.01元的价格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获得募集资金总额为1,373,262,480.53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348,480,344.82元,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中证天通[2013]审字1-118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硚口支行(下称“硚口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近日,公司与硚口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已在硚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00122640805301117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3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硚口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5
•【文号】证监许可〔2018〕267号
•【施行日期】2018.0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
期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267号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中材科发〔2017〕21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0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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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11-003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12月7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02号)。

本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2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4,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224,875.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0,775,124.60元,其中货币人民币918,305,124.60元,长期股权投资322,470,000.00元。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10A5029-1和XYZH/2010A5029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2月16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近期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义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0275000000280497,该专户用于公司“北京八达岭年产500套兆瓦级风电叶片建设项目”、“甘肃酒泉年产500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年产13万只车用天然气气瓶技术改造项目”、“超高压复合气瓶研发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义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0102014170016354,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京八达岭年产500套兆瓦级风电叶片建设项目”、“甘肃酒泉年产500套兆瓦级复合材料风电叶片建设项目”、“年产13万只车用天然气气瓶技术改造项目”、“超高压复合气瓶研发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开户银行与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荐代表人张剑、程杰或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中信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需提前10天通知开户银行和中信证券。

八、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11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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