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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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下列哪些属于人身权

人身权下列哪些属于人身权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作为中国公民个⼈的⾃由⼈⾝权利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侵害个⼈⼈⾝⾃由权的⾏为都是属于违法的,⾯对这样的情况,那么⼈⾝权下列哪些属于⼈⾝权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权下列哪些属于⼈⾝权⼈⾝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请看如下分类:(⼀)什么是⼈格权1、⽣命权⽣命权是指⼈⾝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体权⾝体权是指⾃然⼈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体权的侵害⾏为,不以对⾝体的侵害造成⽣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然⼈保持其正常的⽣理和⼼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的权利。

4、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尊重⾃⼰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变更并排除他⼈的妨碍和侵害。

5、名称权名称是指法⼈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为⾃⼰确⽴的⼀个特定标志。

法⼈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属关系。

6、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的⼈格不可分离。

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侵犯的⼀种⼈⾝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格权。

7、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对特定公民、法⼈的品德、才⼲、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的评价和总和。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有关⾃⼰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侵犯的⼀种⼈⾝权利。

8、隐私权隐私权⼜称个⼈⽣活秘密权,是指⾃然⼈不愿公开或让他⼈知悉个⼈秘密的权利。

9、信⽤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格权。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

人身权利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保护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依民法基本原理,人身权具有如下四方面的权能:(一)控制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以将自己的人身权由自己的意志支配为内容。

例如自然入对自己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控制;使自己享有精神活动的自由:通过对身体、健康、生命的控制,如锻炼身体以增进健康、患病或受伤时进行治疗、改进卫生饮食习惯修身养性以延长生命,从而享受生命、身体安全的利益。

(二)利用权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利用权首先表现为利用自己人身权的客体,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

如利用姓名权、名称权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中,以标志个体的特征:利用肖像于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场合,以区分个体的形象标志等。

利用权还表现为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如自然人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撰写小说、报告文学、回忆录,从事文学创作活动:利用自己的形象进行绘画、摄影、录像,从事艺术活动等。

(三)有限转让权这是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他人的权利,这也是利用权的有限制延伸,例如,将肖像利用权部分转让给他人,以使他人使用肖像;将自己的生活资料提供给他入,由他人进行创作:法人名称权的转让更加充分,不仅可以转让利用权,甚至还可以把整个名称权全部转让,当然有限转让人身权客体的利用权能,应依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

同时也应当看到,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自然人姓名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等等专属于个入的权利,不得转让。

即使有些可转让的权利客体,也不能全部转让,只有法人的名称权例外。

(四)人身利益处分权这是权利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人身利益处分权实际上是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范围内不仅有自由活动的权利,而且对某些人身利益具有适当处分的权利,比如捐献血液、骨髓、皮肤、肾脏等人体器官或组织,正是支配权的体现。

七、人身权

七、人身权

配偶权
•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有的 民事权利。其法律特征有: ①配偶权的主 体限于自然人的男女双方 ;②配偶权与其 他身份权一样是一个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综 合性权利 ;③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身份利 益 ;④配偶权的性质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
配偶权的内容
健康权
• • • • 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 2、健康利益支配权 ; 3、健康利益救济权 。
自由权
•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为和 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限制、控 制或剥夺的人格权。其内容或范围主要包 括行为自由和思想自由两类。 • 自由权的内容 • 1、人身自由; • 2、婚姻自由; • 3、经营自由
亲权的转移
• (2)亲权的转移。指亲权因协议或法院的 宣告,由亲权人移转给他人或社会救济机 构行使。其事由有:送养或收养协议、父 母双方协议将一方的亲权移转给另一方行 使,该方的亲权人的亲权丧失、亲权人将 亲权移转给社会救济机构等情形。
亲权的中止
• (3)亲权的中止。指亲权人因事实上的原 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行使亲权时,依法 宣告停止其亲权,当其停止亲权的原因消 灭时,恢复其亲权的制度。原因有:父母 长期患病、长期外出(服刑)、父母被宣 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
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理机体能 够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特点:①健康权包含两个要素:一是生 理(含心理,下同)机能的正常运行,二是生理 功能的完善发挥;②健康权以维护人体的正常生 命活动为根本利益,其受到损害具有可恢复性; 而生命权受到损害后,具有不可逆转性,这是二 者的重要区别。
国家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第十章 人身权

第十章  人身权

终审判决: 7月23日上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各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除了孙华东、李爱野夫 妇一审判决结果内容有所撤消外,其他均维持一 审判决:判令通化市人民医院立即赔偿赵盛强夫 妇寻子寻亲费用4.5万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害 抚慰金各5万元;判令该医院立即赔偿孙华东夫 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元,赔偿两人抚养孙 超抚养费35457.98元;判令该医院立即 赔偿赵达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令该医院 立即赔偿孙超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寻亲费1 400元。(人民网,2003年7月23日)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侵害原告陈某名誉权的行为成立。我国 ( 民法通则 ) 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 死亡后,亦不能例外。不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名誉权,就不 能对公民生前的名誉进行有效的保护。小说虽允许虚构, 但使用公民真实姓名为小说人物,不顾其人格尊严,随意 进行虚构,则是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该小说虚构原告 母女有关道德品质、社会作风等情节,贬低了死者吉某的 人格,损害了吉某的名誉,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损害其在世 亲属的名誉。同时,小说对原告陈某的描写,也使其名誉 受到损害,并导致其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被告《今晚 报》社在原告陈某要求其停载的情况下仍继续连载,使吉 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受到损害。《今晚报》 社的行为已侵害了吉某及原告陈某的名誉权,亦应承担民 事责任。原告陈某系已故吉某之母,在其女儿及本人的名 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两被 告提出不应保护死者名誉及原告无诉权的主张,显然缺乏 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天津师范大学网络课程)
案例2:鲁迅肖像权及姓名权案 因生产销售鲁迅纪念酒,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 限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被鲁迅之子周 海婴告到法院,以其侵犯了鲁迅姓名权、肖像权为由,要 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24.7万余元。周海婴诉称,自己是鲁迅先生财产权 益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曾与浙江古越龙山公司签订过的 关于鲁迅姓名、肖像的许可使用协议均已终止,但对方还 在浙江、上海等地销售鲁迅纪念酒并拒绝承认侵权事实。 原告认为,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古越龙山公司的行为 均构成对鲁迅姓名、肖像权的侵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两 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和精 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以及调查取证费用7856元。 浙江古越龙山公司辩称,姓名权、肖像权均属于人格 权,不在继承范畴之内,故原告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其生产鲁迅纪念酒并非基于原、被告2001年签订协议,而 是基于原绍兴鲁迅纪念酒有限公司股东周亦斐(原告之 子)、浙江古越龙山公司和上海鲁迅文化发展中心于2003 年签订的“鲁迅纪念酒协议书”。根据后者,浙江古越龙 山有权独家延续生产和销售鲁迅酒,并使用鲁迅的姓名和 肖像,协议期限至2006年11月19日,此后并未生产,因 此,不构成侵权。上海古越龙山则表示,向原告出售的鲁

人身权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宪法权利之人身权


违宪审查的依据;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开展违宪审查活动,所以
我国还没有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条款在违宪审查方而适用的实践。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同生命权一样,对人的权利和自 由具有基础性意义,如果说生命权是基础权利的权利的前提,那么人 身自由则是其他基本权利的逻辑起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 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 决条件。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人身自主 权、行动自由权,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居住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内容。狭义的人身自由仅 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精神自由以及经济自由为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
救济。
3.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人身权的区别
(三)实践中的适用不同 宪法上的人身权与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宪 法上的人身权条款的适用问题。 1. 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是一般法律上人身权规定的解释依据,即在
适用一般法律上的人身权条款时,应当依照宪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条款
及共精神来理解和解释共含义。 2.在西方发达国家,宪法上的人身权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基本方式是作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 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人身自由之限制的规则模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具有一定的界限性 ——国家权力在合法行使 司法权的情形下,可以对特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正当的限制。

第七章 人身权

人 身 权
主讲:迟姗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
案例1:我能获得赔偿吗?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 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 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 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 许的头发剪掉。许某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 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 谢某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非经 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从现行法 律规定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 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的 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 。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 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 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 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他人 使用或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 根本无法进行。Fra bibliotek法理解释
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因新闻报道严重失 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 名誉权处理。 “公众人物对新闻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 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和理解。”
案例6:余秋雨名誉侵权案
余秋雨认为,肖夏林在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 关于“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说法,歪 曲 了自己多年对深圳和香港文化的整体研究,被告肖夏林的行 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诋毁了自己的人格。 经查明,被告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及的 “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被告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文章中“深圳送别墅”的言辞令原告 产 生不快,但利益行为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 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并未超越时代主流观念,不会使原告 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出示的丁余的文章,从另一侧面反映 了公众的判断。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

人身权知识点总结一、人身权的概念1. 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作为自由而拥有的权利。

它包括了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安全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尊严权和健康权等多个方面。

2. 人身权的基本内涵是“人的自由权利”,是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等权利的总称。

其保护对象是人的个性,是人的自由意志。

3. 人身权是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它超越了国界,是人的天赋权利,是人类依生而享有的权利。

它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

二、人身权的种类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人的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它包括了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多个方面。

2.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人的自由的权利,包括人的思想、言论、信仰、出入境自由等多个方面。

3. 健康权:健康权是指人的健康的权利。

包括了身体健康权、医疗卫生权、生育权等多个方面。

4. 安全权:安全权是指人的人身安全的权利,包括了人的生命、身体等各个方面的安全。

5. 荣誉权和尊严权:荣誉权和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名誉、良好声誉和尊严的权利。

6. 性权利:性权利是指人在性生活和性行为方面的权利。

三、人身权的保护1. 法律保障:各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对人身权进行了保护,制定了相关法律来维护人身权,监督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2. 国际公约:各国家签署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3.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人身权进行监督,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和保护人身权的实现。

四、人身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紧急状态下限制人的自由和出行等。

2. 法律限制:在法律的规定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人的言论和行为进行限制等。

3. 社会秩序: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对人身权进行限制,比如在维护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对人的自由行动进行限制等。

综上所述,人身权是个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了个体的生存权、自由权、健康权、安全权、荣誉权和尊严权等多个方面,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基础。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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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习新课
一、与生俱来的权利
我们身边还有哪些类似这样的现象?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 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
我国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人身 权,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 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二、生命健康俱可贵
表演小品“玩笑引发的侵害”
这个玩笑动作, 侵害了安定的什 么权利?需要承 担什么责任?给 我们什么启示?
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 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 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 的权利 。
视频展示:《父亲砍死逆子》
丁某死有余辜,但他的父亲为什么 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公民的生命 健康权有什么意义?我国法律是如何保 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
生命与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 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 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四、名誉隐私不可侵
顾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了吗?案件中的这些人 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 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三、姓名、肖像受保护
对张冠李戴的案例进行讨论、回答
本案中张玉的姓名权 是否受到了侵害? 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 的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 涉、盗用、假冒。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思考:图中的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 谁是侵权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 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 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十一课
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珍惜人身权利
德育学科第六组所有成员
导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 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 》第三十八条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 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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