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抢夺罪 盗窃罪

二 对”他人“的理解
不能将他人仅理解为自然人,将侵占罪的 对象仅限于私有财产。应该将他人理解为 包括单位在内的人,财产自然也包括公有 财产和混合所有制单位的财产。
三 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理解 侵占罪是将对财物的”合法持有“变为对 财物的”非法占有“,转折点就是拒不交 出、拒不退还的行为。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能否通过动作(将财物毁坏、隐匿、 挥霍)等默示方式表示?
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 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 想包中一定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 当面用力夺取甲的手提包,由于甲抓得很紧, 被连带着摔倒在地,甲没有夺走手提包,赶 紧逃走。 分析甲的犯罪行为?
2、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的 手段行为,这是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是否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的?
行为人对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物,无法正 常索回,因而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加以取 回的,由于不具有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 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 秘密窃取的理解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对他人财物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 不为财物人所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秘密具有主观性: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 是秘密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 响盗窃罪的成立 秘密具有针对性:这么秘密性只是针对财 物人而言的,不是对 财物人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 但是财物人并没有发现,仍是盗窃行为。
4、非法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非法物品:违禁品和赃物
违禁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民个人 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毒品、 淫秽物品等。 赃物是行为人通过犯罪所得来的非法财物。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作者:苏学勤张磊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将“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
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立法意蕴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即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加以规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改,“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
上述两个规定的出台均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虽然两高院针对“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围绕此二种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依旧产生了不少争议与分歧。
是以,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也涉及到《审理抢劫案件的解释》、《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
多数学者选择了从“携带凶器”的角度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分析比较,对于二规定在存在意义及立法目的上的联系与差别却甚少论及。
笔者以为,虽然对于“携带凶器”的论证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行为的准确判定,然而无论将“携带凶器”分析得如何深入透彻首先都离不开对于其存在根本的理解。
即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否则,任何对“携带凶器“的论述也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意蕴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要存在如下理由:第一,从严打击刑事政策的需要。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目的 , 大家都无异议 , 但对其行 为该如何定性 , 则有 三种不
同的 意 见
一
2 一 0
夺 自由。” 现行《 罗斯联邦刑法典》 18 俄 第 5 条和第 1 1 6 条也 将偷窃定义为“ 秘密窃取他人财产” 而将抢夺定 义为“ , 公开
夺取 他 人 财 产”
规定 . 将盗窃罪理解 为包括秘密窃取与公开夺取两种情形 , 自然会减少 司法实践中认定 的困难 , 张明楷教授即主张“ 盗
金 某 某 在 行 窃 时 被 店 主 田某 当 场 发 现 ,此 时 其盗 窃行 为 尚
视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盗窃 罪与抢 劫罪。…“我 国刑 法将
抢 夺 行 为规 定 为一 种 独 立 的罪 名 , 因此 对 该 类 行 为 必 须 认
未结束并处于未遂状 态 . 此后 田某一直 紧追在金某某身后 。
最 终 将 金 某 某 抓 住 并 追 回了 被 盗 财 物 ,其 财 产 利 益 并 未受
定为抢夺罪 .而不 能区分不 同情形分别归人盗窃罪与抢劫 罪 。这便产生 了以下 问题 : 如何厘定抢夺罪与盗窃罪 、 抢劫 罪的界限?笔者试从一则实践案例 出发探讨抢夺罪与盗窃
罪 的 界 限
一
到损 害 , 因此 金某某系盗窃未遂 , 而本案并无 “ 严重情节 ” , 根据 司法解释 规定便应 认定其为无罪 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 , 金某某 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 因为金某 某在其盗窃行为 已被 当场发现的情况下 .不顾店主 田某的
窃 行 为 既 可 以具 有 秘 密 性 , 可 以具 有 公 开 性 ; 也 以对 物 暴 力
我国刑 法理论的传统观点也认 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
公私 财 物 的 行 为 ,抢 夺 是 指乘 人 不 备 公 然夺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 —1 8
者 在 面对 某 种崭新 的案 件 事 实 , 同时 根 据 正义 法 规 制 时 , 总 是将 这 种 案 件
需要 重 新探 讨 。
一
、
区 分 的 前 提 —— 犯 罪 构 成 与 构 成 事 实 的 分 立
式 存 在逻 辑上 的缺 陷 。 即使 是认 为案 件事 实对犯 罪
构 成 的解 释起 着重 要 作 用 , 为 了使 刑 法 规范 满 足 一
个 处 于永 久 活动 中 的社 会 的所 有 的新 的需 要 , 解 释
6 2
湛江 师范 学 院学 报 ( 哲学 社 会科 学 )
第 3 4卷
具体 的构 成 事 实 仍 不 能 反 过 来 论 证 抽 象 的 犯 罪 构 成 。而该 学者 论 证盗 窃 罪客 观上 不可 能具 有秘 密性 的论 证模 式则 是 : 因为在 具体 的个 案 中 , 一 个 客观上 不具 备 秘密性 的构 成 事 实 被 一致 认 定 成 盗 窃 罪 , 所 以盗 窃罪 的 客观 行 为不具 备 秘密 性 。这 种 论证 方式
从 法 律规 范 的意 义 和结 构 来 看 , “ 事实构成” 作 为法 律 规 范的要 素 的 抽 象 一概 念 的构 成 物 , 它 包 括 作 为法 律 规范 的抽 象组成 部 分 的概念 上 的条件 , “ 事 实构 成 ” 作 为法 律规 范 的要素 , 不 能跟 具体 的 生活 的 事 实构 成 相 混 淆L 1 ] 3 。具 体 到 刑 法 领 域 , 涉 及 的 就 是犯 罪 构成 和构 成 事 实 的 区 分 , 这其实是刑法 中 最基 本 的 问题 , 确立 具 体 的构 成 事 实 是 否 符 合 抽 象
如何认定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

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是比较突出,尤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口、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了明显上升的趋势。
未经允许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违背居住者真实意思,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即为“入户”;开始侵入住宅即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但出于抢劫的目的开始侵入的,认定为抢劫预备为宜;无论入户盗窃还是入户抢劫,不管财物体积大小,均应以财物转移到户外为既遂。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入户盗窃;盗窃引言据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结案766746件,其中盗窃罪结案186995件,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的24.39%。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条文进行了修改,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基础上,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三种特殊盗窃行为类型,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
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类型而言,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
这意味着,在盗窃未达数额较大时,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区分(不考虑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的情形)。
此外,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而,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影响到是适用抢劫罪的基本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抢劫罪的加重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刑法理论与实务普遍关注“入户抢劫”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迄今仍然纷争不断。
“入户盗窃”入罪后,有不少论著主张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入户盗窃”。
[1]不过也有人认为,“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认定应比“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宽泛一些。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论案件事实的定性原则——以盗窃与抢夺、抢劫三个概念的界限为例
须的构成要件是有道理 的, 他本人对盗窃罪 的定义是:
“ 窃 罪 ,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取他 人 占有 的 数 盗 是 窃 额较 大 的 财 物 ,或 者 多次 窃 取 的行 为 。”】 ’ 认 为 f 他 】 (
密 占有 的财 物 ; 其 二 , 必 须对 财 物 使 用 了非平 和 的手
一
、
问题 的提 出
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 为, 而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公私财物 的行为;在司 法实践中,只要不属于秘 密窃取 的,几乎均认定为抢 夺罪 。 张明楷教授指 出: 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 的字面 “
出司法裁判。只有对案件事实的定性是准确的,才 能 够作 出正确 的司法判决。
成他人 电信资费损失的,都认定为抢夺罪。这是不可 思议的。”] 。 夺罪规定 了致人伤亡的结果加重犯, [ 抢 ( 盗窃罪没有如此规定 ,原 因在于抢夺行为可能致人伤
亡。 同时具备 以下两个条件的,即可 以认为具有致人 伤亡的可能性 :其一 ,所夺取 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
以盗 窃 与抢 夺 、抢 劫 三 个 概 念 的 界 限为 例
聂 长 建 ,李 国强
(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 0 7 ;光 山县人 民法院,河 南光 山,4 5 0) 303 640
摘要 :法律上 的概念种类总是有限的,而它所涵摄 的案件事实的种类是无 限的,一个法律概念要涵摄 多个案件事
含 义 ,基 本 上 不 可 能 区分 盗窃 罪 与 抢 夺 罪 。” 盗窃 与 “
段。 而如果仅具备上述一个条件 的, 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一 ,对 离开被害人身体 的财物实施 非法取得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盗窃被发现后公然夺物的行为定性——兼论“平和手段”下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分标准
为 显 然 又 不 宜 以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为 由宣 告 无 罪 。
被 店 主 田 某发 觉 . 某 一 边 喊 着 “ 贼 ” 边 从 二 楼 赶 田 抓 一
因 为 既 然 非 法 秘 密 窃 取 他 人 财 物 的 行 为 也 成 立 盗 窃
罪 , 轻 以 明重 , 非 法公 然 “ 走 ” 人 财 物 的行 为 就 举 则 拿 他 不可 能 为无 罪 。 以 。 在 的 问题 是 , 维 持 “ 所 现 是 只要 不 是 秘密窃 取的 , 认定 为抢夺 罪” 通说 , 是倒 过来 , 就 的 还
我
取 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抢 夺 是 指 乘 人 不 备 公 然 夺
取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是 , 但 根据 这 两 个 传 统 定 义 的字 面 含义 ,基 本 上 不 可 能 将 盗 窃 罪 与抢 夺 罪 的本 质 特 征 区
行 为 性 质 已 由 秘 密 窃 取 转 变 为 公 然 夺 取 而 涉 嫌 抢 夺
罪 。虽 然 金 某 某 在 行 窃 被 发 现后 抱 箱 逃 离 是 其 盗 窃 行 为 的 自然 延 续 。但 该 一公 然夺 物 的行 为 同时 已符 合抢 夺罪 的构 成 要 件 , 抢夺 罪 的罪 质 较 之 盗 窃 罪 为 重 , 而 且 本案 的 涉案 金 额 达 1 0 0元 以上 , 照 浙 江 省 的 规 定 , 00 按 抢夺 罪 的法 定 刑 高 于 盗 窃 罪 ,对 金 某 某 的行 为 便 应 以 抢夺 罪 而 非 盗 窃 罪论 处 。 ” 就 意 味 着 “ 人不 备 ”反 过 秘 本 乘 .
盗窃与抢夺界分
J oURNAL oF GUANGⅪ ADM D I S TRATⅣ E
CADRE D TI TUTE 0F PoLI TI CS AND LAW V0 1 . 2 8 . No . 5 S u p . 2 0 1 3
T h e D i f f e r e n c e B e t w e e n T h e f t A n d S e i z u r e
盗 窃 与 抢 夺 界 分
张 强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2 0 0 0 6 3 )
[ 摘 要 ]关于盗 窃罪 , 目前在 学界 有秘 密窃取 说和平
罪, 为 了 防 止处 罚 的漏 洞 , 承认 公 然 盗 窃 的存 在 ,
扩大盗窃罪的范 围是没有任何疑问的 ,这种体 系 下的平和窃取说对于区分财产类犯罪中的取得型 为。 … 即采用秘密性和公开J 陛作为界分的标准是相 犯罪有积极意义 , 层次分 明、 逻辑 清楚 , 体现 了条 对秘密说 。2 0 0 6年 , 张 明楷教授在《 法学家》 发表 文背后所透露 出的法益侵害性 的递增 。而在我国 《 盗窃与抢夺 的界限》 一文 , 引入 了在 日本 刑法学 刑法条文 中, 已经明确规定 了抢夺罪 , 为了使抢夺 界 占据主流地位 的盗窃概念 ,提 出了界分盗窃与 罪的存在有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 的范围必 抢夺 的另一个标准 : 平和窃取说 。[ 2 3 这一学说获得 然窄于 1 3 本刑法 中的盗窃罪的范围 ,而传统的秘 了部分学者的支持 ,自此开始 了盗窃罪和抢夺罪 密窃取说 本就极 为清晰 的界分 了抢 夺罪 与盗窃
观点 进行 回应 。 对 于平和 窃取 说 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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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作者:张磊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5期
【摘要】通过对盗窃罪与抢夺罪概念的比较,国外关于盗窃行为与抢夺行为的规定,盗窃罪与抢夺罪构成要件的比较,以及新说与通说的分歧等方面展开论述,明确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新说中提出的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相比,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更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盗窃;抢夺;秘密窃取;公开夺取
盗窃罪与抢夺罪在现实生活中属高发性犯罪,且在司法实践中两罪较易混淆,学界争论不断,为此,对此问题再行探讨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夺取。
在世界范围内,将抢夺罪独立成罪并不多见,英美法系和欧洲大陆法系好多国家都将抢夺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归入盗窃罪与抢劫罪中。
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公然夺取的方式。
这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认识(以下简称通说)。
在张明楷教授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下面简称为新说)中提出了从秘密与公开的角度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有许多的缺陷,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
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
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
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
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新说认为在此犯罪过程中,客观上,行为人并不具有秘密性,所以从客观上认为盗窃罪具有秘密性是不恰当的。
新说在批判了通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区分标准,“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但怎样认定对物紧密占有?对财物怎么样夺取算是对物暴力,这些问题都很难得到解决。
按照新说的标准去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恐怕在实践中会有更多的不确定。
新说只是从通说中关于盗窃罪的一些行为在客观方面考察没有明确的显示出秘密性,就认为盗窃行为不要求具有秘密性。
新说的这一认识是值得商榷的。
正如前面所述,盗窃罪秘密性的判断应当结合主客观方面综合考虑,不能单纯的将主观要素抛开去谈论客观要素是否具有秘密性,任何实行行为都是主客观要素相结合才能判断出这一行为的定性。
抛开主观要素去谈论盗窃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很显然是不合理的。
秘密窃取的判断是主客观相统一意义上的考量结果,当谈论秘密窃取行为时,显然包含窃取行为的主观要素在内,甚至是以主观要素的存在为前提。
新说中单纯考虑盗窃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否具有秘密性,在现实中对盗窃罪的认定是没有意义的,正如不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无法认定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是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一样,无法在现实中定罪量刑。
本文认为从客观到主观面来认定犯罪行为作为一个认定犯罪行为的总的原则是毫无疑问的,对于绝大多数犯罪来讲,都是从犯罪的客观要素上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但有些犯罪行为在客观要素上是很相似的,单纯按照客观要素方面很难以将其区分,因此需要结合主观要素方面加以考虑,若此时仍然机械的坚持从客观要素入手来区分两个客观要素基本相同的罪名,难免太过于死板,不利于更好的区分两个犯罪行为的界限,因此需要从主观方面来加以区分。
犯罪行为的行为类型是主客观要素统一的结果,只有把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准确判断犯罪行为。
而新说中将客观要素决定行为类型这一一般原则作为抢夺罪与盗窃罪行为类型区分的标准,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法理论界一般将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自认为没有被财物人发现,但实际上行为人已经发现,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加阻拦,如果行为人取得了财物,即成立盗窃罪既遂。
上述通说中对这种被发现,仍然成立既遂的规定的却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对此,刑法界通说没有说明,我认为,这应该是一种盗窃罪既遂的特例,新说,不能因为一个特例就否定了通说的观点,这样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疑。
再者,从刑法中认识错误这一理论,也可以认为,行为人在盗窃时,自认为没有被发现,其实行为人已经发现,只是未加以阻扰,此时行为人发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只是在处理时按照行为人认识到的加以定罪,定为盗窃罪。
通过以上对盗窃罪和抢夺罪概念的比较,从两罪的构成要件上区分,以及对新说与通说的比较等论述,我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还在于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取财的秘密窃取性,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具有公开夺取性。
因此我认为,还是通说中对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更合理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