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广告投放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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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核标准

广告审核标准

广告审核标准在进行广告审核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广告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法规标准。

在进行广告审核时,首先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广告的领域。

二、道德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低俗、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者侮辱,不得利用不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三、真实性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不得夸大产品性能或者效果,不得伪造用户评价或者证明材料,不得利用图片、文字等手段进行欺骗性宣传。

四、公正性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公正客观,不得歧视任何特定群体,不得进行不当比较,不得扭曲事实,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五、审美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审美观念,不得含有丑陋、恶心、恐怖等不良形象,不得对人体进行不当展示,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六、技术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技术要求,不得含有闪烁、频闪、刺眼等影响用户体验的元素,不得影响网页加载速度,不得影响网页正常浏览。

七、文化标准。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文化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文化传统,不得污染社会风气,不得传播不良信息,不得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

综上所述,广告审核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体系,需要在法律法规、道德、真实性、公正性、审美、技术和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才能保证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CCTV最新广告审查规则介绍

CCTV最新广告审查规则介绍

HD CAM高清带要求(CCTV-6套适用)
1. 广告带格式:广告素材为高清格式,视频画幅16:9,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广告带的1、 2声道应为完全相同的混合单声道。
2. 广告素材的开头部分,不应有静帧(第1、2帧画面应不同)。 3. 广告素材内容中,不得出现夹帧、黑场、静帧、马赛克等画面,首尾帧必须有画面。(作为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操作流程
广告审查操作流程
广告审查操作流程
客户准备事宜
客户提供日期 回复周期 书面审查意见
参与人员
TVC小样初审 正式广告带初审
C小样为MP4格式;
2.提供常规审带资料(如:广告主的营业执照 副本+资质文件、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代 言人协议、音乐授权书、3C认证、进口报关 首播日前1个月 单+出入境检验检验证明、第三方授权协议) 的扫描件,暂时不需客户盖章,待央视回复初 审意见后统一盖章。
“广告创意,请勿模仿”等,每字像素大小为33*38(Avid软件40号字黑体),字体样式为黑边 白字(黑边像素为3)。字幕应与相应画面内容同步,时长不得少于广告总时长的一半,5秒广告 须自始至终标注。 • 其他提示字幕:如“安全出行,请注意交通法规”、“数据来源……”、“活动详情请见……”、 中英文对应的翻译字幕等,每字像素大小为25*29(Avid软件30号字黑体),字体样式为黑边白 字。字幕应与相应画面内容同步,时长不得少于5秒。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须自始至终出现等。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提供资料(除CCTV-6套外)
二级文档——与广告主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主要为:
产品生产、经营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 强制认证书,广告中涉及实行国家强制认证产品的,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审查标准

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审查标准

【法规名称】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审查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9-11【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审查标准第1条本标准依广播电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广告审查包括内容、声音、画面、文字、旁白与播送时段。

第3条广告内容有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可。

第4条广告之声音、画面不得有足以伤害公众听、视觉之情形。

第5条广告之文字、旁白应力求净化,避免粗俗不雅之文词。

第6条广告之许可,得视其内容,限制播送之时段。

第7条播送电台或广告制作业者,对审查结果有异议时,得准用本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复审。

第8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法规名称】监察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10-18【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监察法施行细则第1条本细则依监察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监察院依本法第三条规定,举办监察委员分区巡回监察,应订定实施办法办理。

第3条监察委员批办人民书状、调查案件或审查纠举、弹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一书状或案件之当事人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订有婚约者或与其有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二现或曾为书状或案件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三曾参与书状或案件有关之民、刑事及行政诉讼裁判或曾为当事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者。

四依其他情形足认由其执行批办、调查或审查职务显有偏颇之虞者。

前项回避,应以书面叙明理由陈报院长决定之;其有前项情形未自请回避者,得由院长为回避之决定。

第4条监察委员依本法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提出弹劾案后,应即依本法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由监察委员依签定席次轮流担任审查。

弹劾案之审查,以监察委员十三人为审查委员。

但举行再审查会时,如可参加审查委员人数不足十三人时,不在此限。

依轮序应担任审查之委员,如有经院长核定应行回避或因故请假者,由其他委员依轮序递补。

第5条弹劾案之审查会,由监察业务处于收到弹劾案件后三日内订定开会日期,于开会前五日依轮序通知审查委员,并于开会二日前将弹劾案文连同有关资料密送审查委员。

广告审查标准

广告审查标准

广告审查标准
首先,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合规。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广告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其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负有真实性和可靠性的
责任,所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广告内容中的数据、案例、证明材料等应当具有可查证性,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再次,广告内容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

广告不仅仅是为了推广产品或服务,更
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在广告内容中,不宜出现歧视、侮辱、挑衅等负面情绪,应当积极向上,体现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

此外,广告内容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广告不得采用欺骗性手段,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

广告应当清晰明了,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用语,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价格等信息。

最后,广告内容应当符合行业自律规范。

各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明确
行业内广告宣传的规范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广告内容进行监督和处罚。

同时,广告主、广告代理机构、媒体等各方应当共同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维护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

总之,广告审查标准是保障广告内容合法、真实、有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依据,
只有严格遵循广告审查标准,才能有效规范广告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方能够共同遵守广告审查标准,共同营造一个清朗的广告环境。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是指针对广播电视行业中的宣传广告和节目内容进行管理和审查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性发展,向观众提供优质的节目和信息。

首先,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制度是指对广播电视媒体的宣传广告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宣传广告是商家推广商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但其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损害观众的权益。

因此,需要建立宣传广告审查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进行限制或禁止播放。

此外,还需要设立广告投诉渠道,接受观众和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投诉,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其次,节目审查制度是指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的制度。

广播电视节目是向观众传递信息和娱乐的重要渠道,但节目内容应健康正面,不得含有暴力、色情、恐怖、违法等内容。

因此,需建立节目审查机构,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节目,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罚款、停播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节目评估制度,定期对节目质量进行评估,推动节目创作的良性竞争,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还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监督与执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广播电视媒体进行行业处罚,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总之,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及节目审查制度是保障广播电视行业良性发展,保护观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宣传管理和节目审查制度,可以规范广告宣传和节目内容,提升行业的整体品质,让广播电视媒体发挥更好的社会服务功能,为观众提供更高质量的节目和信息。

中央电视台部分栏目广告承包经营代理权招标细则

中央电视台部分栏目广告承包经营代理权招标细则

中央电视台部分栏目广告承包经营代理权招标细则1. 背景介绍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国家级电视媒体之一,其栏目广告承包经营代理权的招标活动备受关注。

为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过程,央视制定了本细则,以规范招标活动的进行。

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涵盖央视部分栏目的广告承包经营代理权,具体栏目包括但不限于《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经济半小时》等。

3. 参与资格(1)申请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公司或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人应具备相关广告代理业务经验,有较强的市场营销能力和广告资源整合能力。

(3)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无不良记录。

(4)申请人应具备与央视合作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按照央视的要求提供优质的广告服务。

4. 招标流程(1)发布招标公告:央视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包含招标范围、参与资格、招标流程等信息。

(2)申请资格审查:申请人需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央视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招标文件领取: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包含详细的招标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4)递交投标文件:申请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递交给央视指定的地点。

(5)评标与中标:央视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6)合同签订:中标人与央视将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7)履约与监督: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广告承包经营代理权,央视将进行监督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5. 评标标准(1)广告代理业务经验:评估申请人在广告代理领域的从业经验和服务质量。

(2)市场营销能力:评估申请人的市场调研能力、广告策划能力和推广能力。

(3)广告资源整合能力:评估申请人整合广告资源的能力,包括广告渠道、媒体资源等。

(4)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评估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以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9•【文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广告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近年来,各级电视台按照《广告法》和总局61号令、66号令要求,强化广告播前审查把关,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广告播出秩序持续好转,形成了较为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但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为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就治理卫视频道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问题通知如下:一、清醒认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特点,切实加强管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又称“广告短片购物”或“电视直销广告”,是厂家或代理商通过购买电视台广告时段投放广告片,吸引观众拨打广告画面上的电话订购商品的一种商品直销方式。

与为推销商品、劳务或观念而通过媒介只向公众进行信息传播的一般性商业广告相比,这种方式多了直接向公众销售商品的环节;而相比电视台自身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两者虽然在开办主体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通过吸引电视观众拨打电视屏幕上的销售电话订购商品,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这种特点,使得电视观众难以分清其与电视购物节目的区别,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违规时直接影响到电视购物节目的声誉和形象,进而给电视台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对此,各卫视频道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对两者的界定,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原广电总局第61号令)和71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台公益广告审核流程

广播电视台公益广告审核流程

广播电视台公益广告审核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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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盘古Benson
1、公立学校收取组织机构代码 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私立学校收取营业执照、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私立学校收取办学许可证;
第四部分 案例分享
案例一:广告要真实、准确——宣传驰名商标,谨防张冠李戴! 案例二:名称表述有学问——“酸奶”?“酸奶饮品”? 案例三:不能鼓励饮酒——“饮酒动作”葛优做了吗? 案例四:尊重传统文化,肩负媒体责任——是什么样的广告惹怒
声称或暗示有治疗 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非保健食品的奶粉 宣传产品具有保健 功能
奶粉产品成分、 营养物质的宣传:
含量等表述必须准 确,营养素作用的宣称 必须具有科学依据 对营养素功能的宣 称不应作为对奶粉功 能的宣称
目前常用的成分及 作用:
DHA,帮助大脑聪明 眼睛明亮 结构油脂促进骨骼发 育,欧米茄三和六帮助 脑部发育,IGG增强抵 抗力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 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
案例四:尊重传统文化,肩负媒体责任——是什么样的广告惹怒了观众?
【案例简述】写给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的一封信:您好,我是一名党员,先反 映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因愈发感到其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市 场也不能寝、食不甘味,想起来就义愤填膺、怒不可遇、火冒三丈,所以才 鼓起勇气,冒昧上书党的中央宣传部长。问题即:“脑白金”、“黄金酒”、 “汇源果汁”等广告,居然用我们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做推销手段和 工具。一种商品,你可以宣传你的产品如何如何好,观众买不买是一种自由 选择,完全是市场行为。“不买他们的产品是不是就不孝敬爸妈?不买黄金 酒是不是就不孝敬长辈?没有汇源是不是就不叫过年呢?”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规定
保健食品:
具有特定保健功 能,适宜特定人 群,具有调节机 体功能,不以治 疗疾病为目的的 食品。
保健食品广告的 审批: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审批。
广告中标注内容:
产品名称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广告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标识 不适宜人群
始终出现内容:
案例一:广告要真实、准确——宣传驰名商标,谨防张冠李戴! 【驰名商标宣传要点分析】 在同一画面中,没有明确所指,但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需要在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周围标注对应的驰名商标图样。
反面例子:
画面出现两个商标,为了更加明确驰名商标,需要在屏幕左上角对应的 周大生驰名商标上也标注R。
反面例子:
二、宣传驰名商标时,所宣传的产品应在驰名商标认定范围内,同时必 须表明对应的商标类别。
案例二:爽歪歪——“酸奶”还是“酸奶饮品”?
描述:广告以“富含益生菌”营养成分为诉求点,推出娃哈哈“爽歪歪”“乳娃娃
”酸奶饮品系列产品,但其“两种益生菌发酵酸奶”的表述都会让人认为“爽歪歪 ”就是酸奶,那么,酸奶与酸奶饮品有何不同呢?从广告审查的角度看,应如何协助 企业向消费者交代真实情况呢?
食品 常 见 问 题 之 新鲜事物
食品 常 见 问 题 之 荣誉宣传
药品广告如何收取审查文件:
不用办广 审批文的 药品广告
处方药不 能做广告
药品广告审查常见问题
成品审批广告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保健食品、 农药
持有批文的成品审批广告是否一定能播出
必须提供审批件纸质原件,不可用流媒体视频文件代替。
“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 化语言或表示; 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 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形象; 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形象,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 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
结论
根据广告法“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相关规定,建议在广告中加注“发酵酸奶饮品”字样,以 向消费者明示。
案例三:不能鼓励饮酒——“饮酒动作”葛优做了吗?
【案例简述】《酒类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 饮酒的动作,什么样的动作算饮酒呢?以往我们认为只有酒杯接触到 嘴部才属于饮酒,但就在09年底,接到国家工商局领导的通知,由葛 优拍的福星酒广告画面中,“举酒杯”咽下酒后很享受的样子不合适, 类似“饮酒”。建议修改掉此画面,尽快换版。以防其他酒厂家效仿。 从此,我们对“饮酒”动作有了新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北京世纪盘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CCTV 广告审查宗旨
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是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兼顾” 为宗旨;以进一步保障和提升客户的品牌传播效果为责 任,与大家一起共同打造一个绿色、和谐的广告视听环 境,努力实现全台绿色广告创收的工作。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查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 审查的依据 第三部分 重点行业审查标准及常见问题 第四部分 案例分享
酸奶与含乳饮料的不同:
在配料上“酸牛奶”是用纯牛奶发酵制成的,属纯牛奶范畴, 使用含有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的菌种发酵而制成 的产品,其蛋白质含量≥2.9%,其中调味酸牛奶蛋白质含 量≥2.3%。
含乳饮料含1/3鲜牛奶,配以水、甜味剂、果味剂,蛋白质 含量1%左右,其营养价值不能用来代替牛奶或酸奶。
案例三:不能鼓励饮酒——“饮酒动作”葛优做了吗?
【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发布《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酒类广告宣传要点归纳】
酒类广告中8大禁止内容条款: 1.鼓励、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或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何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 实的其他内容。
成品审批的广告,完全按照审批内容发布,如遇到广告与批文内容不一 致的情况,必须修改,达到如实按照批文发布;
但是否只要持有批文,广告与批文内容保持一致则可以播出呢?如成品 审批广告中的内容违反《广告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也不能播出。
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广告
审查要点提示
审批手续不同:
药品广告需经各省级药监局审批并到北京药监局备案后方可发布;
食品
常 见 问 题 之 奶粉广告
奶粉广告常见问题
不可以宣传的奶粉: 1段、2段 含有“婴”字 不得出现内容: 出现1周岁以内婴 儿的形象 ,使用幼 儿形象,须展现其 独立行走或其他1周 岁以上儿童特有的 状态 明示或者暗示可 以替代或优于母乳 明示成分接近母 乳、母乳化或含有 母乳成分
不得出现内容:
涉及奶粉产品营养 素具体功能的,应当 提供相应的证明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认可的专业检 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营 养素的检测报告
Hale Waihona Puke 国际通用标准,或世 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 相关文献 国家食品及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 规定、标准等文件 正式出版的教科书、 著名医学/营养学的 相关文献 食品、医学或营养 学等行业或学术组织 所出具的专家鉴定意 见
了观众?
第四部分 案 例 分 享
案例一:广告要真实、准确——宣传驰名商标,谨防张冠李戴!
【案例简述】一则简单的周大生品牌形象广告,在宣传驰名商标时,由于画面中出 现的唯一商标并不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那个对应商标,使得职业打假人向工 商管理部门投诉该广告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一 :广告要真实、准确——宣传驰名商标,谨防张冠李戴!
第一部分 审查的重要性
关键字~“监管”
广告监管机制及目前形势
CCTV连续多年无违规广告 周拜访制度、实时沟通 保持友好、和谐的关系
关键字~“投诉”
消费者投诉\职业打假\竞争品牌策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二部分 审查的依据
忠告语:本品不能 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标识
有效期:一年 一致性:批文 内容须与广告内容 一致
有效期届满、改 变内容需重新向原 审批地药监部门申 请重新审查批准
不得出现的情形: 表示产品功效 的断言或保证 含有“安全” “无毒副作用” “无依赖”承诺 与其他保健食品 或药品、医疗器械 对比,贬低其他产 品 含有有效率、治 愈率、评比、获奖
【驰名商标介绍】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行政认定的两个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
委员会),二是人民法院。 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商标。
【驰名商标宣传要点分析】 广告中只要宣传“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标注“R”,该商标都必
须与认定的商标相同。 反面例子: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各项通知、规定等。如:禁止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互联网电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部分 重点行业审查标准及常见问题
如何收取审查文件: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如下内容
医疗机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需各省卫生局、药监局审批通过方可发布;
特殊规定:
药品广告中,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 称)的广告,不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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