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1-8
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题库8-1-8

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题库8-1-8问题:[多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有()。
A.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B.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C.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D.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E.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选项D错误。
问题:[单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是有一定的目的的,其中不包括()。
A.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B.促进董事、经理忠实履行职责C.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D.监控企业的人才流失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目的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问题:[单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由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
A.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C.国务院D.人民政府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天津11选5 )问题:[多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等权利。
A.处置公司财产B.资产受益C.经营管理公司D.重大决策E.选择管理者本题考查股东的法律地位。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问题:[单选]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的是()。
A.股东大会B.经理机构C.监事会D.董事会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问题:[单选]科学的经营者选择方式应该是()。
A.市场招聘B.内部提拔C.上一级管理人员任命D.市场招聘和内部提拔并举本题考查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财务管理例题 1-8章

财务管理例题第三章?价值、收益与风险例1:某公司于年初存入银行10000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则到期时的本利和为:F=10000×(1+5%×5) =12500(元)单利终值例2:某公司打算在3年后用60000元购置新设备,目前的银行利率为5%,则公司现在应存入:P=60000/(1+5%×3)=(元)单利现值例:某人拟在3年后获得本利和50000元,假设投资报酬率为5%,他现在应投入多少元(43192)例3:某公司将100000元投资于一项目,年报酬率为6%,1年后的本利和为:F=100000 ×(1+6%×1)=106000(元)若一年后公司并不提取现金,将106000元继续投资于该项目,则第2年年末的本利和为:F=100000×(1+6%)×(1+6%) =100000×=112360(元)例4:某人存入银行1000元,年利率8%,则5年后可取出多少钱F=例5:某人为了5年后能从银行取出10000元,求在年利率2%的情况下当前应存入的金额。
F=例6:将例4改为每季复利一次,求FF=如果要得到相当于这个金额的F值,在每年复利一次的条件下年利率应该是多少F= →=查表可知:假定i和(F/P,i,5)之间呈线性关系,则课堂即时练习之一1.张先生要开办一个餐馆,于是找到十字路口的一家铺面,向业主提出要承租三年。
业主要求一次性支付3万元,张先生觉得有困难,要求缓期支付。
业主同意三年后再支付,但金额为5万元。
若银行贷款利率为5%,试问张先生是否应该缓期支付<5,所以不应缓期支付。
2.郑先生下岗获得5万元补助。
他决定趁现在还有劳动力,先去工作,将这笔钱存起来。
郑先生预计如果这笔钱可以增值到25万元,就可以解决养老问题。
假定银行存款利率为8%,郑先生应该至少存多少年年3.某企业存入银行10万元,在年利率10%,每半年复利一次的情况下,10年后该企业能得到多少钱万元例7:小王是位热心于公众事业的人,自1999年底开始,他资助了一个贫困失学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
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经济法案例分享

经济法案例分享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2. 《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实施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反垄断法》案例:某家电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价格,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4. 《劳动合同法》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
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仲裁部门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欠薪,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
客户向相关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银行赔偿客户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反洗钱法》案例:某个人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资金来源等手段,将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监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该个人展开调查,最终决定冻结其涉嫌洗钱的资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案例:某企业在市场上恶意哄抬价格,违反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决该企业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8. 《外商投资法》案例:某外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个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 464748495051525354【当事人-公司】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杰【代理律所】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被告】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本院观点】目前我国未颁布实施股份合作制法律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应首先尊重企业的内部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公司治理结构案例

第七章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希列法和维希尼1996);广义的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的安排,它不仅界定了企业与所有者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处社区等等)之间的关系。
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究竟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我们这里所举的案例,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控股股东,希望通过案例的阐述,使学生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了解各个机构的职责、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关系,以及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
案例1ST凯地——监事会终于要说话了ST凯地是1996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集技、工、贸于一体,印染、服装配套成龙的丝绸企业。
1996年、1997年被中国纺织总会授予“全国纺织工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称号,被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ST凯地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大股东长期欠债不还,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公司重组不断,甚至落难到卖地度日的地步,最后成为浙江省第一家股票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公司1993年成立时,发起人之一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投入306万美元资金,该项资金于1993年3月24日到位。
同年4月,公司以投资为名借给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200万美元,8月又以同样的名义借出1000万元。
虽然公司扣还其1993年、1994年分红390万元,现金270万元及设备款47万元,但是其余本息均未能收回。
1999年,公司对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的借款余额达2491.9万元,账龄已超过5年,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使公司面临巨大损失。
公司法案例分析课件(PPT 67页)

案例6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 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 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 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 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 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 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8月9日,C公司以承租方未依法设立为由,终止承租协议, 转手他人。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 1、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协议; 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17万元; 3、判令赔偿设备灭失18万元; 4、判令赔偿停产损失12万元; 5、承担违约金3万元。
被告辩称
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所谓协议与B公司缔结, 而B公司未能设立,故租赁协议不成立,过错在原告方。
案例9 临时股东大会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 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 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 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 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案例分析 竞
刘某对公析 竞
刘某行为的
性质及法律 后果
案例分析 竞
他“赔了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法案例-1-8公司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
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
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
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
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
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
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
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答题要点: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
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
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案例3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案分析:(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案例4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
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
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
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华律师(以下简称王律师):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
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案例5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解析:1、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因此四个发起人能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限制是,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案例六:(15分)(一)案情: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股票。
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 5296,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 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
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股票价格。
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 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元股。
问题: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33.案例七:(20分)(一)案情: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
投保后两个月,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
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赠付该笔款项以及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
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解析:(1)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至,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