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所关于非居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出证
关于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思考讲解

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所有非居
民纳税人都要按照同样的税收政策纳税。
02
降低企业成本
合理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因为企业不需要为不同
的非居民纳税人分别处理税务问题。
03
鼓励企业走出去
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鼓励企业走出去,因为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
优惠和支持,从而在海外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对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作用
促进国际贸易
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因为各国之间的税 收政策可以相互协调,从而减少国际间的税务纠纷和摩 擦。
吸引外资
合理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可以吸引外资,因为外国投资者 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支持,从而增加其在中国的 投资意愿和投资量。
风险管理
非居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税收风险 。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制定应对风险的措施。
税务争议的解决与法律救济
争议解决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如发生税务争议,非居民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 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救济
如非居民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 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寻求民事赔偿等。
优惠目的
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针对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 策。
实施难点
在实施这些优惠政策时,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例如,如何准确界定符合优 惠条件的纳税人、如何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 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
03
非居民税收征收与管理的具体问题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财税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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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纳税人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2、纳税范围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税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3、税务登记
代表机构应当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征收方式
(一)据实申报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纳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二)核定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024年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范文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球化日益增强的今天,跨国公司的业务运营逐渐增多,涉及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也随之成为国内外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非居民企业作为跨国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税收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研究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推动税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背景及意义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未取得经营收入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其税收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三、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税务机关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非居民企业在华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非居民企业的业务模式复杂、涉税事项繁多,税收管理仍面临诸多挑战。
(二)问题1. 税源监控难度大:非居民企业经常转移利润、避税地注册等问题,导致税源监控难度加大。
2. 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存在法律漏洞。
3. 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实现对非居民企业的全面监管。
4. 跨境税收争议频发:国际间税收政策差异导致跨境税收争议频发,影响国际经济秩序。
四、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优化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法制建设,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漏洞,为税收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税源监控建立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提高对非居民企业的监管效率。
办税指南-《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设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三条第六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全文
(四)《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1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40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申请条件: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该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收费标准:
此项无收费
•样表:
无。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
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
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
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
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5(000)006
【摘要】(201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根据《国务
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
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有关取消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修改。
【总页数】1页(P42-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J], 无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号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J],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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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确梳理(下)

非居民企业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确梳理(下)课程介绍: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税源国际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从事交易的商业模式不断翻新,取得收益的形式也愈加复杂。
而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开始,中国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不断完善,相关的政策也日益复杂。
对于纳税人而言,熟悉了解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与管理法规,能根据法规对一项交易或所得的性质、纳税义务等做出准确判断,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中就显得至关重要。
铂略财务培训《非居民企业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确梳理》系列课程,系统梳理非居民企业相关税收法规及文件,为企业减少因对政策不熟悉而造成的漏缴税、错缴税及多缴税。
流程:非居民企业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梳理(下)非贸付汇相关政策-提供劳务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股息、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特许权使用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部分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重组、股权转让文件(部分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际运输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来源:/events.asp。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些有关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文件,现提供给企业查阅:2、3、;有需要者可在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为方便协定的执行,现将《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表中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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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依据
1
备案
自合同(项目)签 订之日起30日内, 向税务机关进行纸 质及电子表格备案
纳税人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 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19号)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
2
1.纸质资料初审 2.将纳税人提供的 信息采集 电子表格数据导入 、初审、 综合平台 核定 3.征管系统内核定 非居民信息(基础 信息及税种)
9
入库税单复核,并 完税信息 在系统内录入已缴 采集 税款信息。
管理员
10 申请出证 填写出证申请表 核对数据并录入出 证情况 非贸出证申请单盖 章,电子数据审批 开具出证证明
纳税人
11 12 13
初审 复核 出证
管理员
分管所长 综合审核。 征收大厅
根据管理所审批意见开具 国税发〔2008〕122号 证明。 等 1.从2011年9月起,暂定开票、出证尽量在每月10-25日期间进行办理,逾期需等下月再办 友 2.对原已纸质资料备案登记仍在履行的合同,需补报电子资料。 情 3.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及国税发[2009]3号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提 4.按照规定,3万美元以下以及部分付汇业务税务机关无需出具《税务证明》。但需要提 示 醒,一是上述业务如果符合第19号令以及国税发(2009)3号文有关规定的,应向税务机关 : 备案,二是上述业务如果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申报。
管理员
相关税收政策
3复审(指 部分备 纸Fra bibliotek资料复审 案) 终审(指 部分备 纸质资料终审 案)
分管所长 加强与管理员沟通
相关税收政策
4
区局
对指定扣缴核定征收率的 及涉及有争议的事项需报 相关税收政策 区局终审。 纳税人将盖好公章后的纳 税申报表经和管理员在综 合平台内录入的申报表数 相关税收政策 据核对后,才能向征收大 厅申报。 纳税人纳税数据应和综合 相关税收政策 平台内录入数据一致。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根据区局征管业务和信息化的需要,即日起试行非居民信息化管理。因该项管理涉及到原有 流程的变动,现提示如下意见,供各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项目 流程简称 步 骤
流程解释
操作人员 (部门)
备注 1.除原先备案资料外,此 次主要是增加了电子表 格备案,即项目报告表 或备案表的电子形式(可 从税企平台下载)。 2.上报的纸质表格应加盖 企业公章,表内各栏次填 写应完整,准确,不可以 涂改。对确需要修改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操作。 3.未按照规定的备案的,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1.审核《扣缴企业所得税 合同备案登记表》、《境 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 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等 表格完整性、准确性。 2.重点审核非居民企业收 入性质以及收入金额。 3.需要签报的,可在综合 平台内操作。 4.导入的电子数据包括登 记表或报告表,应和纸质 表格一致。
6
申报
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
7
申报录入
在综合平台内录入 纳税申报信息
管理员
8
完税
纳税申报并缴纳税 款
纳税人
持管理员签字、盖章后的 申报表向征收大厅申报, 相关税收政策 缴税款。 需严格核对该申报金额是 相关税收政策 否已足额入库。 纳税人提交盖好公章后的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 核对该项目可出证金额, 并录入申请出证金额。 国税发〔2008〕122号 等 国税发〔2008〕122号 等 国税发〔2008〕122号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