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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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体现。

在民事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是案件的核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

本文将围绕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分析其在案件中的重要性、构成要素以及具体应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性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案件中具有以下重要性:1. 民事法律关系是案件的核心。

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源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只有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才能找到案件纠纷的根源。

2.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3. 民事法律关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以下要素构成:1.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是法律关系主体。

2.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在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客体通常是当事人争议的标的。

3.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包括权利和责任。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案件的核心。

四、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用1. 确定当事人身份。

在民事案件中,首先要确定当事人身份,即明确哪些主体参与了民事法律关系。

这有助于法院判断案件的法律性质和审理范围。

2. 确定法律关系客体。

在民事案件中,明确法律关系客体有助于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明确合同标的、合同条款等内容。

3. 确定法律关系内容。

在民事案件中,明确法律关系内容有助于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知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商品、租房、签订劳动合同,还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处理,都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民事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它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在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几个重要的特征。

首先,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意味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可以凌驾于另一方之上。

比如,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而民事义务则是民事主体为了满足他人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租户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也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房东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有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的义务。

再者,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这意味着只有当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之内,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就是自然人主体;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就是法人主体。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以买卖合同为例,客体就是买卖的物品;在服务合同中,客体就是提供的服务行为。

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部分,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它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比如自然灾害、人的出生和死亡等。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经济法
答案
(1)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 关系。 (2)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王某与李某 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
王某的权利:取得合同约定的加工物; 义务:则为支付加工费用;
李某的权利:获得加工费; 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节日彩灯。
客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加工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法规范建立起来的关系, 而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 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即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民事 权利,或者使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义务构成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 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国家禁止不履行民事义务和对他人民事权利的 侵犯。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
的分类。 ➢ 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1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 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不同个体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关联和相互权利义务的关系。

它是由当事人因其自愿行为而在民法上形成的,并受民法管辖的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1、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民事活动形成的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就是买方与卖方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责任关系:法律责任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责任关系。

如,当买方未能按时付款,卖方便有权要求买方承担民事责任。

3、人格权关系:人格权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某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精神上的关系。

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人格权关系。

4、权利性状态关系:权利性状态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由于民事活动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关系。

如,结婚后夫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利性状态关系。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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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分意义 ①权利的内容不同; ②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③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
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 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 偿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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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标准: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 体享受一定利益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等]
(2)划分意义
可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的义 务的性质(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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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权利与从权利 (1)标准:依权利的依存关系 ①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
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债权等] ②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 为从权利。
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称为一时性 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辨权、 先诉抗辨权(383)等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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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 误的?( )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它通常有 “给”“做”“供”三种形式。“给”是 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做”是为他人 制作一尚不存在的物;“供”是为他人提 供某种服务。
6
3.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 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是精神利益在民法上的用 语,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 的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 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即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体现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例题: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A:甲因诉讼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关系;B:乙单位因征地而与某村之间形成的关系;C:丙因存款而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关系;D:丁因加入九三学社而与该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E:甲区政府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废旧电脑的买卖合同关系;F: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G:甲乙两网友约好在星期六电影院门口见面,甲一早就在那等,可是一直到晚上乙都没有出现,甲乙之间发生的关系。

[案情介绍] 张、李、王三人合伙养鸭。

派张去一农场购回小鸭500只,推选王某主要负责放养。

某日王发现赵某7岁儿子偷捉去一只小鸭,怒而责打,赵儿乃扬言要毒死小鸭,王警告张、李注意。

当夜,李某果然发现赵儿用小瓶在一水塘中放毒,又加责打。

次日晚小鸭即开始死亡,二天后小鸭全部死亡。

此时,农场来索要鸭款。

张拒付,认为应向赵某索要、赵某拒赔,认为儿子下毒系王、李打儿所致,错在王、李。

李则认为自己打赵儿是在他放毒之后,不是导致放毒的原因,故不应该负责;如赵某不赔,也应由王某负责。

因为鸭死系王某放养不当所致,自己无责。

王某则认为应由赵某赔付,农场起诉索款。

问;农场应向谁索款?[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第一,张、李、王三人的合伙关系。

第二,张、李、王合伙与农场的购买小鸭关系第三,合伙人与侵权人赵某儿子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赵某与其子的监护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划分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2)含义: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VII. 原权 vs. 救济权
依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分为原权和救 济权。
原权是原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 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产生的救援性权利。
练习: 1. 所有权属于____。
A. 请求权 B. 相对权 C. 非专属权 D. 支配权 2. 人格权属于____。 A. 专属权 B. 绝对权 C. 支配权 D. 原权
三、权利的命运(形成、变更与消灭)
1. 形成 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比如对无主物的先占。 2)传来取得: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
2. 变更 1)主体变更,比如说债权的让与。 2)内容变更,如债权人免除部分利息。
3. 消灭:指民事权利本身不再存在 1)权利人的抛弃行为; 2)支配权的标的物灭失; 3)请求权的内容实现。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9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
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1)须合法权益处于紧急的危险中; (2)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以民法总论为例,其内容可以作如下划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
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 民事权利的效力障碍:诉讼时效。
五、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又称法律事实,指符合 民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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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一建立,当事人一方便享有某种权利,而当事人他方即负有相应的义务;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因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目的是要求人们以其为根据设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的行为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轨道,民事法律关系也是民法学研究的中心。

民法学主要研究:(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根据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2)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各种原因;(3)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由此可见,民法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总纲、主线。

把握这个主线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有指导意义。

本书的内容体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总论(第一编)第一、二、三章概念、原则第四、五、六章主体、第七章客体第八、九、十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二)民事法律关系分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第二--五编)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另教材)(三)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第六编)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及其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者是缺一不可的,故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理论,对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终止的判断,对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有纲举目张的功效。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当事人主要指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例如,当国家发行国库券时,便在国家与持券人之间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国家成为借贷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又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又称义务人。

多数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使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成为不同。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务。

如前例,甲购买己的房子,双方订立买卖房屋合同,在这一买卖法律关系中,房子便是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实践中,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四类: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此四类分别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客体。

有些权力也可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产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依托,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例如,甲与己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交付房屋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已取得房屋价款,同时交付房屋,甲、乙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便成为这一买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关系,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就不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为人们制定建立和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则,是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了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用民事方法保障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维护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正常秩序,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民事权利义务有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当事人之间协商决定的。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不同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含义任何社会关系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则表现为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民事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相对消灭即为变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

如人的死亡引起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诉讼时效届满可以引起当事人胜诉权的消灭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1.是一种客观事实,并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2.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民法规范对法律事实的规定有两种:一种为明确规定某种情况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没规定的如:日出、日落、四季变化、朋友约会、读书、散步等事实不是法律事实。

一种是规定当事人依法选择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由。

如:下雨本不是法律事实,但当事人依民法规定将天下雨作为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时,天下雨就是法律事实。

3.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事实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事实,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江平主编《民法学》)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绝对无效表意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效力待定行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非表意行为违约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行为、著作等*行为:作为、不作为;合法、不合法(四)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又称为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是指引起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结合。

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需要被继承人有效遗嘱的存在,被继承人死亡和继承人不拒绝接受继承等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的释义有多种,多采用“手段说”。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有以下几层含义:1.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将民事权利分为如下若干类型:1.财产权与人身权依民事权利内容的利益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产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种类。

人身权是指具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等。

由于人身权具有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性,故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2.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相对权一般就是指债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权利。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如承认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撤销权、继承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的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是指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

例如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以其财产对贷款人(债权人)设定抵押,贷款人即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而该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贷款人就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为主权利,就抵押合同享有的抵押权为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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