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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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模版

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模版

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模版第一条为保护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理赔等活动。

第三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在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或死亡所赔付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应明确以下一些要素:(一)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确定保险金额范围。

(二)责任免除:明确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杀、自残、故意犯罪等。

(三)赔付方式:确定赔付时限、如何申请赔付、赔付金额计算方式等。

(四)保险期限:明确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或更长时间。

(五)保险费用:明确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周期及金额。

(六)理赔流程:明确被保险人在出险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如何申请赔付等流程。

(七)其他相关条款:包括退保条件、保险合同解除条件等。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和鉴定标准应予明确。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核定赔付,对于无效索赔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尽量降低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用,提高产品的可购买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销售。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正常运营。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保险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规定模版,仅供参考。

具体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10定额各地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取费规则

10定额各地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取费规则
台州 丽水 平湖 湖州 温州 民工工伤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 取费基数 费率 取费基数 费率 税前造价 0.114 不计取 不计取 人工费+机械费 各专业不同 税前造价 0.15 不计取 税前造价 0.132 不计取 不计取 不计取 人工费+机械费 0.75 人工费+机械费 0.8 二项合一,取费基数为人工费+机械费,费率 1.12 0.5 其中专业工程(打桩 、钢结构、幕墙及其 他)费率乘以系数 0.6 专业土石方工程费率 人工费+机械费 乘以系数0.4 不计取 不计取 不计取
舟山 诸暨
保险取费规则
备注 在单位和整体工程中计取 专业中计取 专业中计取 专业中计取 专业中计取 专业中计取
专业中计取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深知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活泼好动、好奇心强的特点,这也使得他们更容易遇到各种意外伤害。

为了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我国教育部门规定学校必须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让大家了解这份保险究竟保什么、不保什么。

一、保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学生在校园内(包括教学楼、操场、食堂、宿舍等)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内,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内,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和保费1.保险金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10万元至30万元,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保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一般为100元至300元不等,具体金额由学校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三、除外责任1.学生故意自杀、自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因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学生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等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理赔1.发生保险事故后,学校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实。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派员进行勘查,并根据勘查结果作出赔偿决定。

3.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理赔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并将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

五、合同解除和变更1.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2.在保险期间内,学校和保险公司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协商一致。

10元保险意外险理赔条款

10元保险意外险理赔条款

10元保险意外险理赔条款摘要:1.保险意外险简介2.10 元保险意外险的保障范围3.理赔条款及流程4.理赔所需材料5.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6.投保人应注意的事项正文:保险意外险是一种针对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情况提供的保障,旨在帮助投保人应对生活中的突发风险。

10 元保险意外险,顾名思义,是指保费为10 元的意外险产品。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10 元保险意外险的理赔条款。

1.保险意外险简介保险意外险是一种短期险种,通常以一年为周期。

它主要针对意外伤害、疾病、死亡等情况提供保障,帮助投保人应对生活中的突发风险。

2.10 元保险意外险的保障范围10 元保险意外险主要提供以下保障:-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疾病身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重大手术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需要进行重大手术,保险公司将承担手术费用。

3.理赔条款及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会对事故进行核实。

如果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会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提交理赔材料。

- 投保人或受益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身份证明、事故证明、医院诊断书等。

-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项。

4.理赔所需材料- 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身份证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事故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火警证明等。

- 医院诊断书: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 其他材料:根据具体保险事故,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理赔款项。

2023年最新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2023年最新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2023年最新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根据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伤害保险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将有所提高。

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1.死亡赔偿
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其受益人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金。

2.伤残赔偿
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等级确定伤残程度,并按相应等级给付赔偿金。

伤残等级为10%及以下的,给付5万元;伤残等级在10%至20%之间的,给付8万元;伤残等级在20%至30%之间的,给付10万元;
伤残等级在30%至50%之间的,给付15万元;伤残等级在50%以
上的,给付20万元。

二、单位意外伤害保险
1.死亡赔偿
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其受益人可获得20万元的赔
偿金。

2.伤残赔偿
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
力鉴定标准》的等级确定伤残程度,并按相应等级给付赔偿金。


残等级为10%及以下的,给付10万元;伤残等级在10%至20%之
间的,给付15万元;伤残等级在20%至30%之间的,给付20万元;伤残等级在30%至50%之间的,给付25万元;伤残等级在50%以
上的,给付3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适用于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您还需要其他保险的相关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资讯。

10元保险意外险理赔条款

10元保险意外险理赔条款

10元人身意外险,1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10元意外险赔偿标准意外保险以人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

总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根据当时的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和总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然后由投保人承认。

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最低保险金额为1万元,最高5万元;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特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法院规定。

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也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更换的条款。

意外险产品一般分为两类: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意外死亡和意外伤残。

在一些套餐产品中,还将承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烧伤的多重赔偿责任。

意外医疗险保险责任一般包括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报销、意外住院补贴等。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免赔额50元,50元以上部分80%,最高8000元。

具体交通事故是指作为乘客乘坐火车和船舶,造成意外伤害,造成意外死亡或残疾。

意外住院津贴免赔天数为3天。

什么是人身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又称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一般来说,保障项目分为死亡、残疾、医疗和停工。

那么,人身意外险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呢?1.死亡支付。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保险人应支付死亡保险金。

死亡支付全部支付。

2.残疾支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分级支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支付是分配。

3.医疗支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付医疗费用时,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

医疗支付有最高限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疾的附加保险。

4.停工付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应支付停工保险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 最高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 最高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 最高给付以下是小幅度改写后的文章:下面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共分为十级。

最高给付等级是第一级。

第一级: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___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___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阻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9.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完全丧失(注5)。

10.十个手指缺失(注6)。

1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3.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

14.十个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8)。

15.十个足趾缺失(注9)。

16.___完全失明。

17.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8.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19.一只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个或四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20.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21.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0)。

22.十个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4.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5.两只手拇指缺失的。

26.一只足五趾缺失的。

27.两只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28.一只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9.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30.一只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1.一只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25%。

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

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

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意外险管理工作,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意外险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购买意外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学校、家庭等。

第三条意外险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健全完善意外险管理机制,实行细化管理,创造安全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意外险管理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做好应对突发意外事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企业、机构、学校应建立健全意外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意外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意外险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意外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意外险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意外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意外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和实施意外险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意外险预防计划、开展意外险安全培训和演练、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第八条意外险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处理各类意外险事件。

第九条意外险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意外险管理培训,提高综合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第十条意外险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意外险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意外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前预防措施、事中处理措施、事后救援措施。

第十二条事前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设立安全警示标识、购买适当的意外险保险等。

第十三条事中处理措施主要包括: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做好现场救援和伤员抢救、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第十四条事后救援措施主要包括:及时赔付意外险保险金、协助受害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章意外险管理检查和评估第十五条意外险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意外险管理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意外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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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

5、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问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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