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合集下载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社会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社会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社会保险引论一、概念题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中南财经2008研]答:(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在于:①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民事赔偿责任)是强制性险种;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②举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而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

③保费来源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投保人交纳;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雇主和雇员分担比例各国有所不同,基金不够,则由财政贴补。

④保险金额不同。

商业保险中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

2.多层次社会保障模式[西南财经2001研]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二、选择题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而实施的一种保险。

社会保险的险种包括()等。

[东北财经2012研]A.财产保险B.责任保险C.信用保险D.养老保险【答案】D【解析】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三、论述题1.论述: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中央财经1998研]答: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运用的都是大数法则原理。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健康保险一、名词解释1.费用保险答:费用保险是指承保因无法预测的异常支出而造成的财产和收入上的损失。

这种未来费用仅限于临时生活费、残余整理费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间接费用。

如果说收入保险和财产保险是承保死亡、火灾、交通事故等危险发生时的经济损失,那么,费用保险则是承保未来费用支出的经济损失,即以危险事故发生时为准,承担事后的费用。

2.健康保险答: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②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③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3.团体健康保险答:团体健康保险是指以团体或其雇主作为投保人,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其所属员工作为被保险人(包含团体中的退休员工),约定由团体雇主独自交付保险费,或由雇主与团体员工分担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看护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分娩致残疾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的一种团体保险。

4.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答:团体(基本)医疗费用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开始后,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负责给付其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等的一种团体健康保险。

住院费用的给付按照住院天数乘以每日住院给付金额进行计算,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以及每次住院的天数在团体雇主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中都予以规定。

治疗费用的确定有两种方法:①表列法,即在合同附件中详细列明各项治疗的费用限额。

不同的团体可根据其需要或员工所能承担的范围,将此费用金额乘上某一系数,以调整其限额。

保险人按此确定的限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代为支付治疗费用)。

②根据合理习惯确定每次住院治疗的费用。

通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医生出诊费用以及透视费用和化验费用。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年金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年金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年金保险一、名词解释1.年金保险答: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年金保险的主要形态有:①按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②按被保险人数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

③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④按给付开始日期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⑤按给付方式(或给付期间)划分,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以及定期生存年金。

2.趸交年金答:趸交年金,即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是指年金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趸交的优点在于手续简单,避免了今后每年继续缴保费的麻烦和保单失效的风险,比较适合收入高但不稳定的人。

3.期交年金答:期交年金,即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年金,是指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分期交费又分为均衡缴费和浮动交费两种方式。

均衡缴费允许保单持有人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例如月缴或者年缴)缴纳保费,直到合同规定的缴费期间结束为止。

浮动缴费允许合同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定期缴纳保费,但各期保费可以在保单规定的范围内变动。

4.联合年金答:联合年金是年金保险的一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的称为联合年金,即年金的给付是在数个被保险人中头一个死亡时即停止其给付。

联合年金的种类包括:①联合生存年金;②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5.最后生存者年金答: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即年金的给付持续到其中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且给付金额保持不变。

最后生存者年金属于联合年金的一种。

6.联合及生存者年金答: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的人数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即年金的给付持续到其中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根据仍存活的被保险人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保险(圣才出品)

王绪瑾《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人身保险(圣才出品)

第10章人身保险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人身保险特别强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一旦投保人没有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

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2.比例给付条款答: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额条款,是指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

医疗保险中,由于以人的身体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医疗保险的风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医疗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3.给付限额条款答:给付限额条款是指在健康险中针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的规定。

由于健康风险大小和医疗费用支出高低都差异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4.定期寿险答: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具体地讲,定期寿险在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契约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亦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章 保险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 保险制度一、名词解释1.保险答:《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保险进行定义:①保险的法律定义。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保险关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

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转移风险,保险人集中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收取大量的保险费来补偿少量的意外损害。

保险以保险人为中介,多数人参加,分摊少数人的损失。

2.原保险答: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①合同主体不同。

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

3.再保险答: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人。

原保险人转让部分保险业务的动机是避免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目的是稳定经营。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人身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4版)章节题库(人身保险引论)【圣才出品】

第十章人身保险引论一、概念题1.投资连结保险[中央财大2011研]答: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除有特殊规定外。

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具备以下特点:①该产品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②该产品至少连结到一个投资账户上;③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④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⑤保单价值应当根据该保单在每一投资账户中占有的单位数及其单位价值确定;⑥投资账户中对应某张保单的资产产生的所有投资净收益(损失),都应当划归该保单。

⑦每年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的保险保障;⑧每月至少应当确定一次保单价值。

2.意外伤害保险[东北财经2004研]答: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在此概念中,对意外伤害有三重规定:第一,必须有可观的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且事故的原因是意外的、外来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即为被保险人非本意的、人身以外的、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被保险人身体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事故的发生。

第二,被保险人必须有可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第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以致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结果。

3.人寿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南财经2005研]答: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当人的寿命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人的身体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人寿保险一、名词解释1.不可抗辩条款答: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订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属于人寿保单中的一项条款。

人寿保险单要求投保人据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情况及其他影响决定是否承保的有关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作不实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人寿保险合同大都是长期合同,所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过长的话,不易查清当时的告知是否属实,而且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也不一定了解当时的告知情况。

因此,保险人一般只能在一至二年内能够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保险合同,这个期间称为可抗辩或可争时期,超过这个时期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可争时期,保险人不得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之不实的情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仍有给付的义务。

2.不丧失价值条款答:不丧失价值条款指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

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除定期保险外,一般人寿保险单中都有此条款的规定。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

这种价值称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

当保险费交给保险人后,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大部分被积存用作责任准备金。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也可以续投保而致使合同失效时,投保人仍然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如保单贷款、抵交保险费或放弃保险单时领回现金。

3.宽限期条款答:宽限期条款又称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条款。

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给予到期没有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一定时间的优惠,让其在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保险产品定价【圣才出品】

孙祁祥《保险学》(第6版)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保险产品定价【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保险产品定价一、名词解释1.死差益(损)答:死差益指实际死亡率高于保费计算所用预定死亡率时产生的差额收益,是寿险利润来源之一。

如果是负数,则为死差损。

在生存保险中,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或在死亡保险中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均可使保险金支出减少,从而使保险人获得利益。

要取得死差益,关键在于注意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在核保时要做好健康审查,承保后要确保维持优良保险群体。

2.费差益(损)答:费差益是指年度内按品种设计可提取的附加费用总额大于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产生的差额收益。

如果是负数,则为费差损。

一般假设费用开支在全年是均衡分布的。

费差益受责任准备金积累方式影响。

一般情况下,首个保单年度新契约费用支出较大,因而,多数发生费差损;但随着保单经过年数的增多而逐渐收回成本,逐渐产生费差益。

3.利差益(损)答:利差益是指人寿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而产生的收益。

通常保险人常利用保险费收入进行其他业务投资,当实际投资收益率大于责任准备金按预定利率所产生的利益时,即形成利差益,就是说资金运用扣除应缴的税款与投资的费用后,其利息及红利收入等投资收益,若超过应转入责任准备金的利息和投资经费,其差额即为利差益,反之,则为利差损。

一般为了安全,预定利率总要定得低一些,避免利差损发生。

二、简答题1.保险费率主要由哪两部分构成?答:(1)保险费率的含义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

(2)保险费率制定的含义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的是由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的经验去预测出的未来趋势,这会加大保险费率制定的难度。

因此,保险商品和其他商品之间一个最基本的差异就是其价格的确定在成本发生前,是建立在预测的基础之上的。

即保险人对未来的损失和未来的费用进行预测,然后,将这些费用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一过程就叫做费率的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 人身保险引论
一、名词解释
1.人身保险
答: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①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

人的寿命是抽象的,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有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人的身体,当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以人的健康和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

②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各个方面,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或年老退休时,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
答: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3.疾病保险
答: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

某些特殊的疾病给病人带来
的费用支付往往是灾难性的,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

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

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二、简答题
1.什么是人身保险?简述其保额确定的方法。

答:(1)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集合多数人共同交付保险费,而在任何人的生命或身体因不幸事件或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年老退休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自愿互助的保险。

(2)人身保险的保额确定方法
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采用财产保险的确定方法。

人身保险的保额确定的主要常用的方法是需要与可能确定法。

需要是指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在经济上得到帮助的程度;可能是指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根据需要和可能由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一个确切的额度作为保险金额。

2.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答: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死亡或残疾,由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包括:(1)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在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

(3)被保险人的残疾或死亡与意外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论述题
1.人身保险具有哪些特点?其对寿险经营的影响如何?
答:人身保险的特征和其对寿险经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
人身保险的非补偿性是由人的生命或身体难以用货币来衡量这一特殊性决定的。

因此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只能按合同约定的额度给付。

除了采用补偿方式进行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除外,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重复保险、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以及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金额确定方法的特殊性
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能采用财产保险的确定方法。

人身保险的保额确定的主要常用的方法是需要与可能确定法。

需要是指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需要在经济上得到帮助的程度;可能是指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

根据需要和可能由保险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一个确切的额度作为保险金额。

(3)人身风险的特殊性
①风险的变动性和稳定性
人身保险所承保的死亡风险在随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增加,风险具有变动性,但整体而言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考虑到自然保费,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一般采用均衡保费。

②人身风险的分散性
财产风险往往集中着大量的高额风险,人身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分散独立的。

只有意外的大型灾害的出现,才可能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害的情况。

(4)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短期性
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上百年。

(5)人身保险的保障性与储蓄性
财产保险一般只具有保障性,人身保险则既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

大多数人身保险本身就兼有储蓄性。

(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具有特殊性,保险费率厘订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与财产保险也存在差异。

2.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
答: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可定义为: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使其身体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风险,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和死亡。

(1)伤害
任何一种因素使人的身体遭受到损害以致危害健康甚至引起死亡,就可以称为伤害。

从法医学的观点来看,伤害仅仅指由于客观外因所致的各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内部由于疾病所致的伤害。

(2)意外伤害
意外是指伤害发生时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伤害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或伤害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而言突然出现,即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非本意、外来、突然这三要素,此三要素互相统一,互相联系,缺一都不能构成意外事件。

三要素中尤其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外来、突然仅仅是对非本意的限定。

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剧烈的、突然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它包括意外和伤
(3)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如按投保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3.构成意外伤害事件的三要素是什么?三者的关系如何?
答:意外事件的发生必须具备非本意、外来、突然这三要素,三要素的含义分别解释如下:
(1)非本意
非本意是指意外事件的发生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也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的,特别是有的意外事件,尽管本人能够预见到事件将要发生,也可以采取防范措施加以避免,但基于法律的规范或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躲避。

(2)外来
“外来”,是强调与前述法医学定义伤害的含义保持一致,即出现意外事件的原因是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因素所引起的。

例如,车祸、摔伤、食物中毒等,只要是人体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事件均视为意外。

(3)突然
突然是指事件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讲,来不及预防,即指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

例如,爆炸、飞机失事、空中坠落物体等引起的人身伤亡均属于意外。

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铅中毒和矽肺,尽管也属于非本意,是因外来的因素所造成的,但由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长期接触有毒物质而形成的职业病,结果和原因之间不具有瞬时联系,故不属于意外事件。

素中尤其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外来、突然仅仅是对非本意的限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