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版) 1 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 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2)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 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补偿原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人保财险(备-健康)[2010]附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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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P0161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 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 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 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1篇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效力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金交融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那么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本钱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场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场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场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局部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别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别人承当的局部,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成心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____;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____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为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或赔付。
该保险的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范围和金额:条款将确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手术费用、住院费用、药品费用、康复费用等。
同时,条款也规定了每项费用的最高报销限额。
2. 责任免除:条款通常会列举一些不被保险的情况,例如故意自残、酒后驾驶、从事危险运动等。
3. 赔付方式: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接赔付给医院或被保险人,也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先全款支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
4. 报案和理赔:条款规定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时间限制,并详细说明了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所需的文件证明。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条款会明确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和金额,并规定了保险期限和续保的相关条款。
这仅仅是一些通常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确切的条款内容以具体保险合同为准。
建议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条款,并根据个人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是指一种保险附加条款,用于覆盖在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而需要医疗治疗时产生的费用。
该条款通常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一部分,用于补充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存在的缺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内容:
1. 医疗费用覆盖:保险公司将承担意外事件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通常有一个最高限额或百分比来限制保险赔付的金额。
2. 意外身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给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3. 意外伤残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
赔偿金额通常与伤残程度相关,并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确定。
4. 康复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后,保险公司可能
支付一定金额的康复费用,用于帮助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
疗和康复训练。
5. 护理费用覆盖:在意外事故导致严重伤残,需要特殊护
理或护理照料时,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一定金额的护理费用,以帮助被保险人获得必要的照顾和护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会因不
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
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了
解具体的保险内容和权益。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基础上增加的附加保险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医疗费用补偿。
本条款旨在详细列出保险的保障范围、责任限额、赔偿方式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了解保险的权益和责任。
一、保障范围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残疾或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保险公司将负责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2.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住院医疗费用:床位费、手术费、药品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等;b. 门诊医疗费用: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药物费等;c. 特殊检查项目费用:如CT、MRI等特殊影像学检查费用;d. 康复治疗费用:物理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e. 义齿、眼镜等辅助器具费用;f. 其他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限额1.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位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
具体的责任限额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进行协商。
2. 如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将独立计算,不累积赔付。
三、赔偿方式1.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治疗后,应第一时间将医疗费用结算凭证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如符合赔偿条件,将根据责任限额进行相应赔付。
2. 赔付方式分为两种:a. 直接赔付:保险公司将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无需先垫付费用;b. 现金赔付: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需要先垫付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保险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或自杀;2. 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参与非法赛车活动;3. 被保险人参与搏斗、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4.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参与挑战危险运动或极限运动;6. 被保险人在职业运动中受伤;7. 意外伤害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患有医生预知的疾病或先天性疾病;8. 被保险人饮食不节、不注意休息、缺乏运动等未尽合理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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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
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
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 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
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
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
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
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
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
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
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
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
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
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
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4);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3.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4.5)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4.6)、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4.7)、攀岩运动(释义见4.8)、探险活动(释义见4.9)、武术比赛
(释义见4.10)、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4.11)表演、赛马、赛车等
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
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4.12)期间。
2.4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
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
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 释义
4.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2 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
医疗机构。
4.3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
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4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4.5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
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
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6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4.7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4.8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9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
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4.1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4.11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4.12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
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