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保粮业务知识

保粮业务知识第⼆⼗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专仓储存、专⼈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价⼊账、⾼价售出低价⼊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库成本等⼿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严格执⾏总公司、分公司、萝北直属库的各项规章制度。
2、⼊库的粮油要做好准备、登记、检⽄⼊仓⼯作并按检验单认真复查。
3、凡出⼊库的粮油都凭填写齐全完整的正式⼿续。
对出⼊库粮油要认真填写保存原始记录并及时填写出⼊库⼿续处理账⽬,做到⽇清⽉结,账账、账表、账实三相符,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保管数据;建⽴账卡。
4、坚持“四⽆”标准,保持库仓内卫⽣。
坚持清仓消毒,出⼀仓清⼀仓,不清仓消毒不装粮。
5、指导⼯⼈作业,检查作业质量,做到活完要底清粮净。
堆垛形态整齐统⼀,横平竖直,层次清楚,数量准确。
上不漏⾬,下不潮湿,并做到合理摆放;合理⽤⼯,尽量避免⼆次搬倒,降低储粮成本。
6、库存粮油分仓位、品种、性质建账⽴卡,同时做到“五分开”。
对所分管的库存粮油按照“⼀符、四⽆、三专、四落实”要求做到“库内⾯⾯光、库外三不留”,粮堆平整垛形整齐美观。
仓外挂专牌仓房内悬挂“两牌三簿”并按要求及时准确认真记载、字迹⼯整。
7、做好每⽉库存粮油清查盘点⼯作,了解掌握库存粮油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严格执⾏“三检⼀化”制度,以定期查变化、不定期查隐患的⽅式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开展⼯作,确保储粮安全、数量准确、质量良好。
8、做好库存粮油消毒、防护、灭⿏、薰蒸⼯作,尽可能减少粮油薰蒸数量,避免⼆次薰蒸。
9、增强安全五防和安全⽣产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国家机密,如:仓储容量、粮油库存、报表数据及重要⽂件等,遵守劳动纪律,杜绝“三违”⾏为。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我市粮食部门严明十项工作纪律

我市粮食部门严明十项工作纪律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全市夏粮收购工作已经展开,为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确保夏粮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近日,市粮食局明确十项收购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收购工作行为。
一是各委托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满足农民售粮要求。
二是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企业,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明白粮”。
三是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坚持用仪器验质,依质论价、科学定等,确保检验公开、计量公正,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四是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准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收费,自觉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是严禁质价不符、账实不符,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套取收购资金和国家费用补贴,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六是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严禁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问题。
七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收购秩序,严禁违反规定无资格、无证照入市收购,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八是落实储粮管理责任,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九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未经国家批准,收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及时出库、拖延刁难用粮企业的行为。
十是严格收购程序和工作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改进收购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
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今年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紧密围绕“广积粮、好积粮、积好粮"粮安工程,积极开展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维护了辖区粮食市场秩序,确保了粮食安全,现就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汇报如下:ﻫ一、做好了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今年3、4月份,我局根据市局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今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韶粮2013]24号)要求,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布置,成立了检查工作小组。
按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具体操作要求,对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粮食数量、质量、储粮安全和账务管理进行了一次细致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管理规范,通过开展粮食库存专项检查和粮油安全普查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县粮食库存管理水平。
二、积极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今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九周年,我局围绕“科学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主题,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开展《条例》宣传工作,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了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了粮油质量监管工作,粮食质量是关系人们身心健康,为此我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了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一)督促了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环节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做好入库粮食质量检测。
把好粮食入库质量关,并按照“五分开”的要求,堆放好粮食.(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出库前,做好出库粮食质量检验,确保出库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要求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按照国家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包装物,防止粮食受污染。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
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
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2.07
•【字号】赣粮检[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赣粮检〔2012〕8号2012年7月)
各设区市粮食局、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发布施行。
为做好我省政策性粮食的出库监管工作,将《办法》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省粮食局负责掌握省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情况,对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及时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省局直属和设区市局直属承储库出库纠纷(省局机关处室责任分工见附件)。
2、设区市粮食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受理并及时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所辖县属承储库出库纠纷,配合省粮食局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本市直属承储库出库纠纷。
3、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对本县(市、区)范围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配合设区市粮食局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本县承储库出库纠纷。
4、南方粮食交易市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并向省粮食局报告粮食交易情况、粮食出库进度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5、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在出现出库粮食质量纠纷时,接受委托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二、交易与出库
1、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按要求在市场网站上发布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公告,明确各项交易事项,包括公布出库监管员相关信息。
2、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
3、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组织实施竞价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3 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局报告交易情况。
4、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并每周向省粮食局报告出库进度等情况。
三、纠纷处理
1、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先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
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
2、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1)会同中储粮江西公司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2)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3)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3、省粮食局或设区市粮食局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县(区)粮食局应当配合省、市粮食局开展纠纷协调处理。
四、监督检查
1、各级粮食局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承储库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承储库有关粮食出库进度,发现出库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省粮食局制定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相关处罚事项的细化执行标准。
2、省粮食局认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粮食局和设区市粮食局认为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期间,设区市粮食局每月25日前向省粮食局报告粮食出库有关案件处理情况。
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对省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五、信息报送
1、省粮食局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情况、出库情况及纠纷处理情况报送办法,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具体实施。
2、省粮食局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案件处理情况报送办法,由各市、县
(区)粮食局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