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

合集下载

长城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长城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长城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长城是中国的国家象征和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建筑之一。

然而,由于自然风化和人为破坏,长城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为了有效保护长城,制定长城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保护目标。

1. 保护长城的完整性和原貌,防止进一步损坏和破坏。

2. 提升长城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3. 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建立健全的长城保护体系。

三、保护措施。

1. 加强监测和修复工作。

建立长城监测网络,定期对长城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修复受损部分,确保长城的完好无损。

2. 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长城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长城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长城环境。

3. 加强管理和规范开发。

建立长城保护管理条例,规范长城周边开发建设,保护长城的环境和生态。

4. 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长城保护组织,借鉴国外长城保护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四、保护效果评估。

1. 建立长城保护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保护措施,确保长城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2. 组织专家进行长城保护效果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长城保护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五、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

1. 制定长城保护长期规划,确保长城保护工作的持续推进。

2. 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长城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多部门合作的长城保护工作机制,推动长城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结语。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骄傲,长城保护工作事关国家文化遗产和民族精神。

希望通过长城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能够有效保护长城,传承中华文明,让长城永远屹立于世界。

长城保护方案措施

长城保护方案措施

长城保护方案措施引言长城是中国古代的重要文化遗产,也是世界上著名的建筑之一。

然而,由于长时间的风蚀、雨蚀以及人为破坏等原因,长城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为了保护长城,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方案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长城保护方案措施。

1. 加强管理和保护意识长城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政府应该在其中起到引领作用。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长城的管理,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法规。

同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长城保护知识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长城的重要性和价值。

2. 定期维护和修复长城的保护需要定期的维护和修复工作。

定期巡查和检测长城的病害,及时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长城上的墙体、烽火台、角楼等建筑结构,应采取适当的修复措施,确保其安全稳固。

同时,加强地基和防水工程的建设,保证长城的整体稳定。

3. 控制游客流量长城是中国著名的旅游景点之一,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

然而,过多的人流量会对长城造成严重的压力和损害。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游客的流量,保证长城能够承受合理的游客数量。

这可以通过限制游客的进入时间、设置限流措施等方式实现。

4. 加强环境保护长城位于丘陵峡谷地带,周围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

为了保护长城,需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禁止在长城附近进行乱倒垃圾、砍伐树木等行为。

同时,加大植被的保护力度,尽量保持长城周边的自然景观,避免过度开发。

5. 加强科学研究和保护技术长城的保护需要科学的研究和先进的保护技术。

加强对长城的科研工作,深入了解长城的历史和构造特点,为长城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加强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改进保护工艺和方法,提高长城的保护效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结论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重要象征,也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瑰宝。

为了保护长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保护意识,遵守相关的保护规定。

同时,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应该加强管理和科研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长城的保护工作。

长城保护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地保护,规范长城地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地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地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地原则.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地规定和长城保护地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地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地长城段落.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地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地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构.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地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地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七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地,其毗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地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地重大问题.第十八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二)刻划、涂污;(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地设施、设备;(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地要求.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接到报告地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地单位承担.长城地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地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地,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地,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地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地法律规定地,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地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地,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地罚款;情节严重地,由原发证机关地.50(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地;(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地器具地;(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地.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地,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地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地罚款:(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地;(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地长城段落举行活动地.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地,依法开除公职:(一)未依照本条例地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

保护长城的措施

保护长城的措施

保护长城的措施引言作为中国历史文化的象征,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之一,也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建筑之一。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自然环境的影响,长城的保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探讨一些保护长城的措施,以确保它能够留给后世。

整体保护策略1. 制定长期保护规划•确定长期保护目标,将其纳入国家规划。

•制定详细的保护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

2. 加强监测和研究•建立长城的监测系统,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

•进行科学研究,了解长城的历史演变和环境变化规律。

3. 加强宣传和意识培养•组织展览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长城的认识和关注。

•增加长城保护的宣传力度,呼吁公众共同参与。

文物保护1. 加强修复工作•对受损部位进行修复,保持其原貌和历史风貌。

•使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材料和技术,尽量保留原有的建筑元素。

2. 加强病害防治•定期开展长城腐蚀、生物侵害等方面的调查和防治工作。

•大规模的破坏或威胁安全的病害需要及时修复和治理。

3. 建立文物出入境管理制度•对进出境的文物进行管理和监测,防止非法的买卖、盗窃等行为。

•加强与国际文物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

环境保护1. 控制人为破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对长城的破坏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行为。

2. 建立自然保护区•划定长城附近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其生态环境。

•加强生态修复工作,恢复长城周边的自然植被和水系。

3.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长城周边的土地利用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控制城市扩张和旅游开发,避免对长城的二次破坏。

4. 发展可持续旅游产业•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开展可持续的旅游业。

•宣传文明旅游理念,引导游客文明参观长城。

资金保障1. 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保障长城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优先对重点部位进行保护和修复。

2. 引入市场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

•鼓励长城景区的经营者进行长期投资和经营。

3. 开展公益募捐•设立专门的基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捐款和捐赠。

长城保护实施方案

长城保护实施方案

长城保护实施方案
长城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民族的象征和文化遗产。

然而,长城的保护工作一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长城,我们制定了以下长城保护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长城的监测和修复工作。

通过利用先进的遥感技术和地理信
息系统,对长城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和修复长城的破损部分。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长城的日常巡逻和保养工作,确保长城的完好无损。

其次,我们将加强长城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

长城所处的环境对其保护至关重要。

我们将加强对长城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破坏长城周边的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持长城周边的生态平衡。

另外,我们将加强对长城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通过建立长城保护管理机构,加
强对长城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长城的保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长城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对长城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长城保护的良好氛围。

最后,我们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保护长城。

长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其保护工
作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我们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保护长城,推动长城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总之,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骄傲,长城的保护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我们将坚定
不移地贯彻落实长城保护实施方案,努力保护好这一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让长城永远屹立在中华大地上。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

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发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弘扬长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壕堑、界壕、单体建筑、关堡及其相关设施等各类遗存。

本条例所称长城点段,是指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具有长城资源认定编码的长城遗存。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省和长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综合协调机制。

长城保护工作应当纳入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保护措施方案

长城保护措施方案

长城保护措施方案1. 简介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也是世界著名的建筑奇迹之一。

为了保护长城的完整性和延续性,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城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一系列保护措施,以确保长城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2. 长城保护的重要性长城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旅游吸引力,对于了解中国古代军事防御和文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长城面临着多种威胁,如天然灾害、人为破坏、观光开发等。

为了保护长城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一套全面的保护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3. 长城保护措施3.1. 建立长城保护管理机构为了实施长城保护工作,应建立专门的长城保护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长城保护相关的规划、管理、监督和宣传工作。

同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长城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

3.2. 加强长城保护意识教育通过开展长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长城保护的认知与意识。

可通过制作宣传片、组织展览和演讲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长城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意义,呼吁大家共同参与到长城保护工作中来。

3.3. 设立长城保护专项基金建立长城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长城保护工作。

该基金应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相关企业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长城的修复、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3.4. 制定长城保护规划制定长城保护规划,明确长城保护的目标和措施。

规划应包括长城的修复、维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同时还要考虑长城周边环境保护和旅游开发等问题。

规划要科学合理,并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5. 完善长城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长城保护管理体系,确保长城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该体系应包括各级政府、保护管理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形成长城保护的合力。

3.6. 加强长城修复与维护工作长城的修复与维护工作是长城保护的关键环节。

应根据长城的不同状态和程度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修复和维护措施。

修复工作要注重使用原生材料,尽可能保留和修复原有的痕迹,避免过度修复和重建。

保护长城的措施

保护长城的措施

保护长城的措施保护长城的措施长城是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建筑之一,也是世界文化遗产之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类活动的干扰,长城面临着日益严峻的保护问题。

为了保护这一重要的文化遗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长城的保护。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修缮长城道路长城沿线有很多道路,这些道路对于长城保护非常重要。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些道路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同时,在修缮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为了更好地保护长城,我们需要在沿线建立电力设施系统。

这样可以方便进行监控和照明等工作,并且可以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3.建立水利设施在沿线建立水利设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周围环境,并为游客提供便利。

例如,在沿线设置水源和厕所等公共设施。

二、加强监管力度1.完善法律法规完善长城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长城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责任,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加强巡逻监管通过加强巡逻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对长城的破坏行为。

同时,可以通过监控摄像头等设备对长城进行实时监控。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长城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

同时,也可以提高游客的文化素养和环保意识。

三、加强文物修缮工作1.建立文物修缮中心建立专门的文物修缮中心,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文物修缮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文物得到最好的修复效果,并且能够延长其使用寿命。

2.采用先进技术在文物修缮过程中采用先进技术,例如激光清洗、数字化重建等技术。

这样可以避免使用传统方法可能会对文物造成损害。

3.增加投入资金增加投入资金用于文物修缮工作。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细节都得到充分考虑,从而保证文物得到最好的修复效果。

四、加强旅游管理1.制定旅游管理规定制定旅游管理规定,明确游客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责任。

同时,也可以对旅游企业进行监管,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

2.建立旅游服务中心在长城沿线建立旅游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咨询和服务。

这样可以方便游客了解长城的历史和文化,并且可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办法保护的长城段落,是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段落。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护长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毗邻各方应当建立沟通机制,协商开展长城段落的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城保护
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存现状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入长城保护维修资金、成立长城保护研究机构、开展长城保护志愿行动等方式保护长城。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城保护
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
对在长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其历史风貌的行为进行举报。

文物主管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村镇、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

长城保护标志正面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以及立标日期等。

背面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等。

第十三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
内的长城档案,并根据每年对长城保存现状的检查、评估情况及时进行完善。

第十四条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

长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为聘请的长城保护员配发上岗证件,加强培训监管,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以及依
法被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文物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长城进行执法巡查,对发现的涉及长城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内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由毗邻各方协商进行执法巡查。

长城执法巡查应当积极利用遥感卫星、无人机、信息通信等新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方案执行。

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优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艺。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十八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国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不得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不得在长城的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等活动。

在长城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采矿、采石、采砂等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长城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不得倒卖长城砖、长城石刻以及长城相关建筑物上的构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工作人员,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