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是指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下,按照法定税率纳税,并享受相应的抵扣、减免和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然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纳税工作繁琐且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和计算税款。
为了简化税务管理流程,税法规定了一种简易计税方法,允许一般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下面将介绍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第一种情形: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法律规定可以选择采用一种简便的计税方法,即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这种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固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而无需逐笔核算和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销售额百分之三的比例方法,另一种是销售额减除成本后再乘以五百万元的额定比例方法。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第二种情形:生产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简易计税货物根据税法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简易计税货物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些货物一般是指具有较低成本和售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例如纺织品、服装鞋帽等。
对于这类纳税人,不需要对货物的销售收入逐笔进行核算,也无需逐笔计算成本。
而是可以采用固定比例或额定比例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简易计税方法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效率。
第三种情形: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无法核实有些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核实其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
此时,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或固定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法可使纳税人在无法核实销售收入的情况下,仍能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并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种情形:一般纳税人申领出口退税的情况对于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业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情况,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按照固定比例或额定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在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中,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是一种简化纳税申报
和缴税程序的制度,能够有效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
首先,一般纳税人需要定期进行纳税申报。
在纳税期间,一般纳税
人会收集和整理自己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等相关税务数据。
然后,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格,申报应税所得和纳
税义务。
其次,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格的过程中,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既定的
规则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通常采用固定比例计税,例如按照
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税。
一般纳税人只需将销售额乘以规定的税率,即可得出应纳税额。
接着,一般纳税人需要对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对,确保计算
无误。
一旦确认无误后,将应纳税额转入纳税申报表格中,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将纳税申报表格提交给税务部门。
最后,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缴纳税款。
一般来说,
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前往税务机关柜台缴纳税款,或者通过电子
税务局等线上渠道缴纳税款。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一般纳税人都需要
按照规定的缴税期限完成缴税手续。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额、核对申报表格、缴纳税款等环节。
通过简易计税
方法,一般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地完成税收申报和缴税程序,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促进税收的合规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聊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
其实,这个话题啊,咱们在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比如说买房子、买车、旅游等等,都需要涉及到税收的问题。
那么,咱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咱们要明确什么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简化程序来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
这种方法呢,可以省去很多繁琐的操作,让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完成税务申报。
那么,咱们接下来就来看看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吧。
其实,这个过程呢,可以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核算销售额;二是预缴税款;三是申报纳税。
下面,我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三个步骤。
咱们来看看核算销售额。
这个步骤呢,主要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所有的销售收入都核算清楚。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把不同的销售收入分开计算,比如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等。
还要注意把一些可扣除的项目加回来,比如说购买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出租房屋的租金等等。
这样,才能保证最后的应纳税额是准确的。
接下来,咱们来看看预缴税款。
这个步骤呢,主要是要在每个纳税期内,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预先计算出应纳税额。
然后呢,再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情况,来确定最后需要补缴或者退税的金额。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把预缴税款和实际缴纳的税款进行对比,看看有没有出现差错。
如果有差错的话,要及时调整,确保最后的税务申报是正确的。
咱们来看看申报纳税。
这个步骤呢,主要是要把前面核算出来的销售额和预缴税款,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节点,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把所有的信息都填写完整、准确无误。
还要注意把相关的凭证和报表都准备好,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这样,才能顺利完成税务申报。
好了,关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我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然啦,这个话题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说税率的调整、优惠政策的享受等等。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几种情形【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 2009年 1 月 1
由于上述三类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 票, 取得的销售额均为含税收入,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 在计算应纳税额 时, 必须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暂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按简易办法计算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自产的下列货物, 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不 得变更。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在税收领域,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是一种特殊的计税方式。
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准确掌握其会计处理方法至关重要。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和业务,比如建筑服务中的老项目、清包工、甲供工程等。
当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通常为含税销售额,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征收率)。
征收率常见的有 3%和 5%。
假设某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含税销售额 103 万元,适用 3%的征收率。
那么,不含税销售额= 103 ÷(1 + 3%)= 100 万元,应纳税额= 100 × 3% = 3 万元。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以上述例子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03 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万元在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如,企业缴纳上述 3 万元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万元贷:银行存款 3 万元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下,购进货物、服务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企业误将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比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元,税额 13 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
后来发现该批原材料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 13 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 万元此外,简易计税方法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以下文章来源于世杰财税笔记,作者世杰对于有些行业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因为进项票不好取得,导致增值税税负虚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下面将这些行业进行一个总结概括,大家可以了解看看哈1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的货物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
1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服务1.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客运)。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建筑服务:(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三种类型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三种类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分为以下三类:一、按照5%征收率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财税〔2016〕68号)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财税〔2016〕47号)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47号)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16〕47号)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7.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财税〔2016〕47号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财税〔2016〕47号)二、按照3%征收率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全过程会计处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税收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话题。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本文将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入手,详细阐述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简单来说,简易计税是指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那么,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1. 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2. 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纳税人选择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再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接下来,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全过程会计处理: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进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收入为基础进行核算。
2. 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 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步骤在进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时,我们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收集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凭证和资料。
2. 对凭证和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3. 根据审核后的凭证和资料,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4. 将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入税务申报表。
5.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注意事项在进行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会计处理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确保凭证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 严格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 及时、准确地填报税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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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业务会计处
理详解
2013-6-28 15:10中国税务报【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
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为按照简易计税规定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但是,当企业出现“期末留抵税额”时,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有冲突,而不管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下发的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申报表,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下发的“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申报表。
现举例分析如下:
A公司主营钢材和商品混凝土业务,其自产商品混凝土符合简易计税规定。
当月钢材销售额800万元,采购额900万元;商品混凝土销售收入318万元(含税)。
企业相应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1.销售钢材
借:应收账款——××客户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钢材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2.采购钢材
借:库存商品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1053。
3.销售混凝土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
假定企业上期留抵税额为0,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36+18-153=1(万元)。
而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钢材业务,销项税额136万元填入主表第十一行,进项税额153万元填入主表第十二行,第十九行“应纳税额”应当为0,第二十行“期末留抵税额”为17万元;商品混凝土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18万元填入主表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四行“应纳税额合计”
=第十九行+第二十一行=18(万元)。
也就是说,本期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表结果不一致。
究其原因,会计处理将两种计税方法
的纳税结果在未考虑“留抵”时,提前进行了合并。
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规定,笔者主张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额计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分录如下: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上例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混凝土业务,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8。
这样,上例中的销项税额只有136万元,而进项税额仍为153万元,因此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17万元;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18万元,与纳税申报表完全一致。
采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当企业出现“期末留抵税额”时,就不会出现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一致的错
误结果。
当然,如果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上例中的销售商品混凝土业务,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客户318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混凝土271.7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6.21。
同时,用于商品混凝土的购进业务,作如下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客户。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半征收的会计处理
减半征收是简易计税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讨论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时,必须同时关注减
半征收的税务处理。
目前,实务上对于减半征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4%全额计提增值税,然后将减半的部分作为补贴收入;二是直接减半,按2%计提增值税。
相对来说,方法二简单直观,但是在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时,因为没有设计2%征收率这一栏,会出现不能对号入座的困难。
而且直接减半计提后,主表第二十三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不再填写,不能完整体现税收优惠。
笔者认为,方法一既能完整体现税收优惠,又不会出现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困难。
会计分录
如下:
1.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减半征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例如,武汉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3年1月销售一台设备,变价收入10.4万元。
经查,该设备为2007年5月购置。
那么应当作如下相关涉税会计分录:
1.计提时
借:银行存款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4。
2.减半征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0.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0.2。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清理的销售额10万元填入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十行第三列,税金0.4万元填入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十行第四列,减半税额0.2万元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二十三行。
这样,既解决了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号入座的问题,又完整体现了税收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