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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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_不能没有惩戒

教育_不能没有惩戒

收稿日期: 2006-10-12作者简介: 徐群(1975-),女,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

2006年12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Dec .,2006第19卷 第12期Journal of InnerM ongoli a N or m alUn ivers i ty (E du cational Science)Vo.l 19 No .12教育,不能没有惩戒o 徐 群(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安徽芜湖241000)内容摘要: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力之一。

社会现实和教育法律法规也认同它的存在。

然而当代教育中,教育惩戒的具体实践却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

实施教育惩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一定要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和合艺。

关键词: 教育惩戒;教师惩戒权;体罚;批评中图分类号:G 4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16(2006)12-0006-04近年来,由于国际儿童权利保护的加强以及受我国独生子女教育大趋势的影响,我国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对禁止体罚学生都有明文规定。

教育界也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和教师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

然而,教育在强调尊重学生的过程中,却又陷入了/重表扬轻批评0的误区,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0。

一、教育惩戒:一个两难的话题在教育中,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0[1]教育惩戒,则是教育机构、教师依法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进行惩戒。

教育惩戒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0的行为为结果,通常包括学校惩戒和教师惩戒[2]。

教育惩戒权虽然在理论界得到认可,但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惩戒陷入了两难境地。

首先表现在是否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这个问题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赞同的观点。

《不可或缺的教育惩戒》李虎

《不可或缺的教育惩戒》李虎

不可或缺的教育惩戒长白县八道沟镇中心小学校李虎“没有规矩 无以成方圆”。

中国的教育并不缺乏喧闹,往往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我们在注重赏识的同时,对教育惩戒却恨之入骨,因为我们有了太多痛苦的经历和血的教训。

在师道尊严的古代社会,一把戒尺往往就是一个老师的象征。

俗话讲,严师出高徒。

现如今,赏识教育的理念可谓深入人心,即使普通的家长也已逐渐认识到这一点。

很多人以为找到了灵丹妙药,认为“赏识”能包治百病。

但是,现实却很快给他们泼了冷水:这些孩子怎么了?怎么越表扬,孩子越不听话了呢?怎么在赞美声中,孩子的自私、自大心理越来越严重了呢?……在困惑和思考中,大家又想到了被打入冷宫的“惩戒”。

可是“惩戒”早已变成老虎,成了老师的“高压线”、“敏感词”,甚至“谈惩色变”。

大家只是议论、争吵,只是无奈地叹息、愤懑地发牢骚,却没有人敢去触碰。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科强调:“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虚假的、脆弱的、不负责任的。

学生模仿性强,惩戒教育比爱心教育更有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使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认知、情感体验和行为养成。

我所带的班级内有一个男孩,阳刚霸气,欺负弱小。

平日里,他在哪里,哪里就有打骂声、哭泣声,甚至将同学伤至血流不止而送到医院救治数日。

班级的其他学生叫苦连天,家长也是怨声载道。

面对如此野蛮冲撞,目无班规而屡教不改的学生,真的是打也打不得,骂也骂不得。

而这个学生的家长却理直气壮,听之任之,甚至背地里津津乐道自己孩子的“厉害”,无不流露着自豪和骄傲。

如何制止这个学生的暴力倾向?作为班主任,真是大伤脑筋,头疼不已。

说教无益,感化无用,看来唯有惩戒才能止暴禁非。

我会严肃地安排他替挨打的同学做值日,命令他把哭泣的同学送回家,向挨骂的同学写道歉信(字数不得少于一篇),为受气的同学礼让开门、请求原谅;用班会时间,让全班同学教习他礼貌用语、儒雅说话;命令他每日五行小楷,例如:“我要好好说话”、“我不能打人”,或者“我不可以在班级打闹”......即写即批,绝不敷衍。

让教育惩戒真正促进学生发展

让教育惩戒真正促进学生发展

让教育惩戒真正促进学生发展作者:管晓蓉来源:《江苏教育》2020年第14期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

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惩戒是一种帮助、一种关爱、一种教育,它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国家政策法规为执行准绳,其意蕴旨归是教育人,培养人,最终成就人。

明确教育惩戒责任,以塑造学生健全人格为根本。

为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帮助教师摆脱管还是不管的尴尬,使学校管理步入正轨,“教育惩戒权”再度“回归”教育。

教育惩戒针对的是学生不良行为本身,目的是让学生深刻认识不良行为的危害,旨在帮助学生戒除不良行为。

“惩”是为了“戒”,“戒”则指向“育人”,“育人”的目标是培养健全人格,其终极理想是学生生命的充盈与完善,这才是教育惩戒的责任所在。

教育惩戒不应止步于惩戒,而应回归教育性,回到教育的本真,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美好品格和健全人格的形成。

把握教育惩戒尺度,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有人认为“明确教师惩戒权”就是允许“适度体罚”,这其实是一种误读。

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适度惩戒。

何为“适度惩戒”?關键在于度的掌握。

只有学生内心受到触动,惩戒才会有效。

学校不仅是学生智育的场所,还是学生个体社会化的场所。

个体社会化进程中要求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社会规范,学生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不是与生俱来的,因而在他们犯错后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接受应有的惩罚,才能实现从“他律”到“自律”。

教育惩戒应当是一种温而厉的教育方式,是基于爱与尊重基础上的教育。

当然,教育惩戒必须要入脑入心、见行见效,要净化学生心灵、震撼学生灵魂,真正着眼于人的长远发展和全面发展。

不忘教育惩戒初衷,以奠基学生美好人生为旨归。

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立德树人,在于发展人、成就人。

学校教育直接影响学生人生的长度、宽度、厚度和高度,中小学教育更是为人生发展奠基的教育,担负着奠基学生美好人生的重要使命。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令人失望(李镇西)

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令人失望(李镇西)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令人失望——呵呵,我承认题目有点“标题党”的味道,因为“令人失望”的“人”不是我,是一些希望能够给学生更严厉“惩戒”的老师们。

我知道,至少在网友中,比如镇西茶馆的“粉丝”里,赞成体罚的是“主流”。

我说这话是有依据的。

我曾经写过文章,旗帜鲜明地反对体罚,结果遭到一片“讨伐”。

最多的斥责是:“你专家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还有人振振有词地宣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教师体罚学生,为什么中国就不行?”为此,我经过比较严谨地调查,用数据说明:“世界上绝非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体罚。

”文章推出后,自然引起不少教师愤愤然:“李镇西变了……”当然,我知道,即使是主张体罚的老师,绝大多数也是好老师,他们爱之心切,有时便责之行苛。

原来我当校长时,帮助过几位体罚学生的老师,而这几位老师真的都是负责的老师。

何况,我年轻时也打过学生呢——虽然不是我教的学生。

但我还是要坦率地说说我的观点:我同意惩戒,但坚决反对体罚。

早在2002年我读博士时,我就写过一篇文章发在教育在线论坛上,题目就是我的观点:《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惩罚不是体罚》。

我至今还是认为,没有必要忌讳“教育惩罚”而羞答答地改为“教育惩戒”。

事实上,《教育大辞典》上,对教育惩罚的界定很明确,其中最轻微的惩罚就是批评。

没有惩罚的教育当然很好,但我无法想象,没有惩罚的教育会是完整的教育。

但体罚是我坚决反对的,理由不用多说。

但有老师反复问我:“请问,什么叫不是体罚的惩罚?”在这些老师看来,惩罚必然是体罚。

然而,在我当班主任的几十年实践中,的确做到了没有体罚的惩罚。

所谓“不是体罚的惩罚”,主要是有两种方式:一是补偿性的公益行为,比如损害了班级利益,通过为集体做一件好事来补偿;二是强制性的重复行为,比如学生升旗仪式不认真,下午放学后必须到国旗下肃立五分钟,以弥补早晨的错误。

我一直认为,虽然教育惩戒是必要的,但教育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惩戒;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存在的,但将惩戒尽可能降到最低程度则是完全可能的。

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刻不容缓_卢永旺

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刻不容缓_卢永旺

中小学教育对每个人的健 康成长和未来发展是至关重要 的。作为国民教育的一个重要环 节,中小学教育历来得到党和政 府的高度重视。但长期以来,在 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中,我们过多 地强调了文化知识方面的教育, 而相对忽视了品德教育,特别是 法制方面的教育。不可否认,教 育上的偏失是造成我国未成年 人犯罪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之 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有逐 年增高之势。据统计, 在 #$ 世纪 青少年犯罪约占全 &$ —’$ 年代, 国刑事犯罪总数的 #$ —($) , 到 至今仍 *$ 年代曾增到 +$) 以上, 居高不下。而且,青少年犯罪性 质恶性化趋向明显,暴力性加 重。近年来, 在青少年犯罪中, 暴 力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 施暴程度不断加重。由于青少年 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 后果, 作案手段野蛮、 残忍, 社会 影响也极为恶劣。统计资料表 明,在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 青少年刑事案件已约占到 ’&) 。我国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 率这么高,和长期以来中小学法 制教育的欠缺直接相关。一位记 者在少管所里采访一名少年犯, 当他问到他们中学有没有学习 法律知识时,这名少年犯这样回
法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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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
! 卢永旺
刻不容缓
今仍未得到完全解决。虽然这个 问题已经在各级政府和教育部 门的有关会议决定与文件中有 明确强调,但在落实过程中却难 乎其难。其关键问题就在于:确 定哪门课进入课堂,并不是市级 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自行作主的 事,必须由省或者国家教育行政 部门统一部署。如果自行其是、 挤占其他课时安排法制教育课, 一则打乱了上级部门的整体教 学计划,无法完成其他课的课 时;二则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学 生的负担。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法 制教育是德育的重点,德育课本 中也有部分法制内容,但法制教 育的份量明显不足,尚未完全达 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二、 法制教育师资不到位 由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在 专业设置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教 育专业,因此,在中小学校师资 的配备上缺乏专门的法制教育 人才。目前, 在大多数中小学校, 法制教育任务主要由政治课教 师承担。虽然政治课教师接受过 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但不 系统、不全面,并缺乏对法制教 育问题的专门研究。如:不同年 龄阶段的学生应该知道和掌握 哪些法律知识,如何让学生感受 “法律就在我身边 ” 到 等等。对这 些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必然直 对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问

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失范与规范

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失范与规范

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失范与规范作者:刘露张爱琴来源:《现代教育科学》2021年第03期[摘要]教育惩戒近年来备受关注,但由于我国教师惩戒立法的缺失等原因,造成教师惩戒的“失范”。

而在最近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对教育惩戒权进行了“规范”。

惩罚也是社会学理论中的重要问题,涂尔干的惩罚观提出了两个层面的解释。

首先,他将惩罚视为一种道德过程;其次,他将惩罚看成一种“社会需要”。

文章结合其思想,从内源性因素以及外源性因素两方面对教育惩戒的“失范”进行归因,并提出惩戒权对师生双方的“规范”意义所在。

[关键词]“失范”;“规范”;教育惩戒;涂尔干[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1)03-0023-06[DOI]10-13980/j-cnki-xdjykx-2021-03-005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并规定加快制订相应准则以便实施。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明确指出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规定了教育惩戒的适用情况及方式方法,为广大教师提供了一份“惩戒指南”,一个可参考的行为规范。

由此可见,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对于“教育惩戒”持支持态度。

惩罚是法律和社会理论中一个重要命题。

涂尔干作为古典社会学的思想大师,对近代以来的惩罚过程进行了阐述,他将惩罚视为一种道德过程(moral process),并认为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这与现代有关“惩戒”的定义相契合。

因此,结合涂尔干的惩罚思想,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失范”的原因,以及今后如何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规范”施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惩戒的“失范”“失范”以“反面形象”出现在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中。

教育惩戒,谁来惩戒

教育惩戒,谁来惩戒

教育惩戒,谁来惩戒教育惩戒,谁来惩戒?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关乎学校教育和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问题。

在教育领域,惩戒一直存在着争议,对于惩戒的方式和执行者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那么,到底谁来惩戒呢?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教育惩戒的含义。

教育惩戒是指对学生的过错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或约束,目的是为了纠正学生的错误,并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避免再次犯错。

教育惩戒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教育惩戒也容易引起争议,因为对于如何进行惩戒、谁来进行惩戒,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在中国,教育惩戒的执行者通常是老师和学校管理者。

对于轻微的过错行为,比如迟到、忘带作业等,老师会采取口头批评、警告或者额外布置任务等方式进行惩戒;而对于严重的过错行为,比如打架斗殴、故意破坏财物等,学校管理者会采取停课、警告书、甚至是劝退等方式进行惩戒。

这种方式看似行之有效,但是也容易引发一些问题。

一方面,虽然教师和学校管理者有权利对学生进行惩戒,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况,或者对学生进行过度惩罚,导致学生心理承受能力下降,甚至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些学校管理者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对某些学生姑息纵容,导致学生的过错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戒,进而造成学校纪律混乱。

有人提出,应该建立起一个专门的教育惩戒机构,由专门的教育惩戒人员来进行惩戒。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规范教育惩戒行为,避免滥用权力或姑息纵容的情况发生。

由专门的人员来进行教育惩戒,可以保证惩戒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让学生和家长更加信任和接受。

这种做法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建立专门的教育惩戒机构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政支持,不少地区的教育资源并不充足,无法支撑这样的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由于教育惩戒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心理健康等方面有很高的认识和素养,要求教育惩戒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

在目前的情况下,教育惩戒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机制并不健全,很难保证这部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法律、人情主题作文《教育惩戒大可不必》

法律、人情主题作文《教育惩戒大可不必》

法律、人情主题作文《教育惩戒大可不必》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2019年7月,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其在培养规则意识、锻炼承担责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质方面具有其他教育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

某班级迟到现象屡禁不止,为彻底解决此问题,班主任建议将“无正当理由迟到,迟到一分钟,(教室内)罚站十分钟”作为班级规定执行。

班长召开班会讨论此事,同学们纷纷发言:有人赞同,有人反对,有人提出更合理的建议。

假如你是班中一员,请你结合上述材料,联系当今生活和社会教育现状,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谈谈你的认识。

要求:自拟标题,自选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例文:教育惩戒大可不必教育界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些家长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的惩戒教育;另一些家长则提倡对孩子施行爱的教育。

惩戒教育真的有必要吗?在我看来,大可不必。

作为班级一员,我觉得班主任关于迟到罚站的规定不妥,是明显的体罚学生。

教育惩戒虽说出发点是以教育为目的,但实施者难以把握分寸,不可避免存在体罚学生的情况。

惩戒教育常常适用于提高学生成绩,这是很多人的看法,殊不知其在不知不觉中摧残着孩子的身心健康。

欧阳修小时候家里经济拮据,无力购买书籍,更不必说上学了,但他的母亲没有放弃,而是在门前的沙地上教他写字、读书。

在艰苦的日子里,他的母亲用爱心教育他,并没有对他施以暴力,这才成就了一代文豪,有了无数流传后世的诗文。

可见,不需要惩戒教育,孩子完全能够健康成长并取得成就。

惩戒教育,往往是“体罚或变相体罚”的代名词。

因惩戒教育而引发的惨案难道还不足以为我们敲响警钟?浙江金华的一位母亲在高考前夕“恐吓”儿子:“这次若考不上大学,我打断你的腿!”长期遭受棍棒教育、本来面临考试就紧张的儿子因这句话再也抑制不住怒火,抄起家里的榔头径直向母亲头部砸去……这类惨案应让我们明白,惩戒教育无疑一次又一次考验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他们的心理尚且稚嫩,如何在重压下茁壮成长?以我拙见,大部分孩子都不拥有《童年》中阿廖沙在外祖父残忍压迫下仍勇敢抗争的坚强意志,对于温室花朵,何必施以炎炎烈日与刺骨寒风呢?惩戒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性格形成、心理变化会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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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的教育惩戒制度刻不容缓(希望网友广泛讨论,推动依法治教)
不久前,安徽怀远县的一位教师因为被学生往身上贴乌龟受辱而跟学生发生扭打,最后该教师被县教育局以体罚学生为由开除,后经行政复议,改为降级。

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为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叫好的;有为老师受辱还要受罚而叫屈的;更有抨击安徽怀远教育局任性用权的。

一些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不过我以为,这些看法大多隔靴搔痒,没有道出该事件的实质。

怀远教师“被乌龟”,先后被开除、被降级的事件,其实反映了中国教育界面临的一个重大困局:我们缺乏一套系统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

虽然各学校都有所谓校规校纪,但是却没有相应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依据。

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甚至轻度违法的时候,除了说服教育,没有其他在法律上授权的惩罚措施。

而当前现实问题是,随着社会文化多元和“小皇帝”式儿童的泛滥,学校里挑战管理秩序的学生越来越多,越来越任性。

当学校和教师被法律唯一许可的“说服教育”措施经常性无效之后,学校和教师要么忍气吞声,放任不管;要么叫来家长将学校和教师本该履行的教育义务一推了之;要么违法对学生进行嘲讽羞辱(是情绪一种发泄)、停课甚至体罚。

造成学校尤其是非重点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许多乱象。

而教育主管部门除了三令五申要求学校和教师依法从教外,对于制造混乱、破坏纪律的学生以及经常无理取闹的家长却束手无策。

在怀远事件中,教育局为平息家长愤怒,只好将教师开除了事,这其实不单是权力任性,更多的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在制度缺失下的无奈。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和教育部,在依法办教育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近二十项法律、法规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对依法治教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建立民主、平等的新型师生关系,纠正几千年片面的师道尊严的传统,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也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但是,上述法律更多的是规范和约束政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保护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而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对抗教育、挑战教育秩序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基本相当于,在社会管理领域,只有保护自由、人权和平等的法律,却没有处罚犯罪等侵害他人人权和自由行为的法律,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这种法治,似乎不能算是完善的法治。

只靠说服教育就能解决学校所有的违纪违法问题,这显然是一种完全背离客观实际的假设。

有句很流行的话说:“只有不会教育的老师,没有教育不好的学生”。

这种观点极为荒谬且贻害无穷。

所有的学生都能教育好,是一种乌托邦的空想,不能用于指导教育实际。

这基本相当于只靠说服就能有效管理和保护国家,不需要国家机器,不需要最高法院、军队和警察,不需要法律制度。

而教师与学生的平等,也只是法定权利的平等,人格的平等,并非责任和义务不分,受教者与施教者在权限上不分。

而现实却是教师与学生相比,教师作为教育者在法律地位上处于弱势。

师生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而不是一般性的服务关系。

相对于其他服务行业,教育机构和教育者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

可以肯定的是,教师和学校作为特殊的社会服务者,必须有法律授权的对学生的特别惩罚权力。

当然,这个权力也必须受到法律法规严格的制约,不能滥用。

学校教育必须有相应的惩戒制度。

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美国有21个州立法允许学校体罚,判例法允许教师“以合理适度地物理处罚儿童”。

几乎所有的美国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将违纪学生停课、关禁闭(after school detention)、周六返校禁闭(Saturdaydetention)、开除直至送少年惩戒学校。

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

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

体罚包括允许打手心每双手不超过三次,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不超过六下等。

韩国有《大韩民国教
育处罚法》,包括允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女学生的小腿。

在新加坡校长、副校长和纪律事务长有权用藤条对违规学生进行体罚。

澳大利亚学校可以对学生关禁闭,可以进行劳动处罚等等。

这些措施并不难理解: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里的成千上万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现代公民,都来自学校里遵规守纪、文明礼貌的学生;没有相应教育惩戒制度,学校里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侮辱老师而可以逍遥法外的学生,教育者管理者没有法律武器而软弱无力,长此以往,学校有可能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无赖、痞子和黑社会成员。

很难相信,在学校里无法无天的学生,到了社会上反而成了受尊敬守秩序的模范公民。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我们当然不提倡恢复体罚制度。

但是,全国人大、最高法有没有必要考虑依法在学校建立适度的惩戒制度?如果一个国家所有学校的学生可以为所欲为而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果法律只维护学生的权利而不强调他们的义务和责任,只授权而不限权,只有民主、平等而没有法治,是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和有效的法律体系?如果学校里的学生可以随意挑战制度和秩序而没有任何可以惩戒的措施,教师和学校只能说服,只能作所谓“思想工作”,那这种教育制度是不是有效的?事实上,目前各级学校在惩戒方面的无力和无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越来越多的学生在学校里无法无天,越来越多的家长在学校无理取闹,由于学校和教师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依据,对这些反秩序的行为只能耐心说服和忍气吞声,甚至为了平息所谓社会舆论而做出出格的让步,安徽怀远教育局做出的开除教师的决定只是其中一个小小的案例。

事实上,在目前我国的各级学校中,如何对待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的态度是两极分化的。

大多数教师是忍气吞声,把两只眼都闭上,任凭少数学生胡作非为,不愿意惹起师生冲突,给自己带来麻烦。

因为师生冲突后的一般结果是:教师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处罚和社会舆论鞭挞,学生则说服教育几句了事。

而相当多的家长还要为此到学校闹事,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只能委屈自己的教师。

同时,他们也只有惩处自己教师的权力。

而另外一部分教师,或者为了维护学校最基本的教育秩序,或者是自身修养较差,控制不住情绪,更有少数教师是品格恶劣低下,都在学校里违法采取惩罚措施,比如罚站、停课甚至辱骂、殴打学生。

而这些违法行为的背景和诱因就是学校教育惩戒制度的不健全。

这既是教育者的失职,也是立法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失职。

试想如果有一套严格、规范和详明的惩戒制度,让学校和教师有法可依,就可以大大减少教师违法惩处学生现象,从而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学生的权利,保障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品德和学业出现偏差的学生及时得到矫正。

这就是所谓制度的力量。

好的制度使恶人向善,坏的制度让好人作恶。

法治的力量也就在这里。

综上述,建立法治框架下的完善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是关系到学校培养什么人的大事,是关系到中华民族未来和复兴大业的大事。

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我们希望,在十八大确立的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尽快纠正各级各类学校中因为没有建立教育惩戒的法律和制度而导致的教师违法惩戒学生、学生随意挑战秩序的乱象。

树立基于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平衡发展的教育管理思想,建立系统、完善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法令指导下的契约等等,建立详明的、可操作性强的教育惩戒制度。

保证学校、教师依法管理和惩戒学生,更好地行使教育职能;同时也保证学生在校有规范系统的法令和制度可遵守,并且在违反法令和制度的情况下得到规范的和符合法治精神的处罚与矫正,从而培养大批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作者系山东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基础部主任。

本文系原创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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