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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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通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告[2003]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12
【实施日期】2003.09.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通告
(甬政告[2003]6号)
为维护本市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违法张贴非法信息及各种宣传物品等损害城市容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信息及各种宣传物品。

二、内容合法、健康的零星招贴物,可以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单位等,选择
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三、对违法张贴、涂写、刻画非法信息及各种宣传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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