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种食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合集下载

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处罚一、违规行为的定义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是指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行为。

二、违规行为的种类违规行为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1. 销售过期食品:将食品在保质期限内出售完毕后,继续出售已经过期或已失去商业价值的食品;2. 虚假标注食品:在食品包装、标签或广告中虚假标注相关信息,如虚报产品产地、成分、营养价值等;3. 食品生产加工环境不符合卫生条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存在卫生死角、设施设备损坏等问题;4. 使用劣质食品原料:使用劣质、变质、霉变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5. 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因严重违规行为被吊销或暂停许可证。

三、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处罚,具体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许可证吊销: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吊销违规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 罚款处罚:对于各类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情节轻重,对相关企业或个人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3. 暂停营业:对于违规行为较严重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暂时停止其食品经营业务,责令整改;4. 行政拘留: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或其他情况下,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四、预防与整改为了避免食品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的发生,并减少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企业或个人应采取以下预防与整改措施:1.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了解,增强食品安全意识;2. 定期检查卫生状况:定期对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保持整洁和符合卫生要求;3. 严格食品原料管理:对食品原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4. 规范销售操作:遵守食品销售相关规定,注意食品保质期和存储条件,不得销售已过期食品;5. 对外宣传真实信息:在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中真实标注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1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贯彻 新时期 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 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
年,十三部委联合组织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对 此类违法行为开展打击。这也是今后打击的重点工作。
修订的主要内容
9、明确重点监督的行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 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 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追溯体系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同时也为其他 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行业的选择提供了参考依据。
修订的主要内容
10、明确违法企业负责人员的处罚措施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针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对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基础上进一步 明确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地方 特色食品制定,且主要在本地范围内适用。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为违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6、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实施条例对于特殊食品规定了特殊的监管要求,以保障特殊食品的安全 性,包括:第三十五条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安全生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安全生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犯了什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copy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29号被刑拘了4号能出来吗根据法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期限及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期限等。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法院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保健食品几种常见

保健食品几种常见

4、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传
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 外)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公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 四条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 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
保健食品几种常见 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的条款
保Hale Waihona Puke 食品的定义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
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 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 疗疾病。
1、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证而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 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 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 务许可。
8、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 为的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生产 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 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 要求的产品。

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健全的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

二、背景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学校也不例外。

近年来,一些学校的食堂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高学校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三、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认定标准为了明确违规违法行为,学校需要制定一套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认定标准。

该标准应包括违规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如食品过期、食品添加剂超标等。

同时,还需规定不同行为之间的罚则,以及处理层级。

四、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学校需设立专门负责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监管的机构。

该机构应由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人员组成,负责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与处理对于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与处理非常重要。

学校应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效的手段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学校还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处理程序,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处理。

六、食品安全违规违法的处罚措施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口头告诫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学校应严厉惩罚,并可能采取停工整顿、责令停业等措施。

七、教育与培训为了防止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教育与培训。

学校可以邀请相关专家给师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讲解,并组织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食品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

八、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维护学生的饮食安全。

学校应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

九、舆情管理与公开透明学校食品安全违规违法处理过程中,舆情管理和公开透明非常重要。

学校应及时公开食品安全违规违法的处理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

一、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体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追究直接负责人员。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处罚标准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3、“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所谓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 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案例一:上海查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2019年8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举报,反映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 产品生产日期。

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迅 速成立专案小组,严密部署。

在调取该公司的远 程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赶赴现 场,摸准时机,成功进入现场抓住现行,当场 破获当事人篡改产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案发 后,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对已出厂销售的54包德式经典煎肠全部召回。

当事人篡改临近保质期 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吊销该企业食品生产许 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工具、设备等,并 处罚款301万元。

该案系打击篡改保质期违法行 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山东查处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案2020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互联 网和大数据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监控和异常 数据抓取时发现,“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两家人 网餐饮业户曹某(济南槐荫欣怡快餐店)、王某(济 南市长清区香当当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 营许可证、未公示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借助“以网管网”的监管手段,锁定违法证据,进 而及时高效、从严从重地查处了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综合裁量,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拉扎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 罚。

该案是查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责 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江苏查处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未取得许可从事啤酒生产活动案2020年5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 到举报,反映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许 可生产经营啤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参考学习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第二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工商部门可以监管。

9、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按职权监管。

10、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

属于《食品安全法》界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销行为由工商部门监管。

需要送检作为主体证据。

11、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异常食品的行为。

需要送检作为主体证据。

1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

属于《食品安全法》界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关键在于:需取得“经营”的证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方面的证据。

13、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

《检疫合格证》,市场上经营的肉类都可以要求其出示该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如果取不到必要的证据,可依据其无检疫合格证明进行处罚。

1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1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毛蚶(han),上海人喜欢的美食,但一度时期毛蚶携带大量细菌和甲肝病毒,为防病特殊需要,上海市政府将毛蚶列为禁止销售的水产品。

16、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为。

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

17、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对标签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包括“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如: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三类食品采购18、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9、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许可证》、《合格证》,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材料采购控制要求的行为。

处罚机关: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第四类食品生产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

22、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评估的行为。

23、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24、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

25、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

26、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27、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而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

28、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

第五类食品经营与运输29、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要点:【进货台帐,保存两年】,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企业即食品经营者。

30、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

31、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行为。

要点:【批发企业、销货台帐、保存两年】,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据《食品安全法》“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责任”进行处罚。

32、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

规定很多,如: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行为。

违反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罚款。

35、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

同上。

36、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行为。

同上。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7、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布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行为。

同上。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类餐饮服务处罚机关: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38、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异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行为。

39、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行为。

4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

第七类食品进出口处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41、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食品的行为。

42、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

43、从事出口业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未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等的行为。

44、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45、进口食品添加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八类从业人员管理46、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要点:检查《健康证》处罚: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7、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处罚:吊销许可证。

48、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法律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处罚: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类食品安全事故49、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

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特点:突发性和意外性;群体性;社会危害性;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5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

51、医疗机构未报告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的行为。

处罚机关: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类食品广告及其他52、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转致到《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处罚: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3、食品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处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5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卫生部制定。

2002年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共有87种。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