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仅供参考)

化妆品标签全成分标注详细说明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化妆品全成分标注部分条款释义【标准条款】6.4 化妆品成分表【释义】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签为准。
【标准条款】1)自GB5296的本部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应执行本条款。
【释义】本注释是关于本条款实施时间的要求。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成分表,其中“两年后”所定义的时间,国产化妆品以生产日期为准,进口化妆品以进口报检日期为准。
本标准在2008年6月17日发布,那么在2010年6月17日前(不含17日)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在2010年6月17日(不含17日)前进口报检的进口化妆品,不必进行全成分标注。
可以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标准条款】6.4.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释义】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标注应遵循的原则,是对所需标准的成分范围以及标注位置的总体要求。
(1)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将配方中加入的全部成分真实地加以标注,不得隐瞒某些故意添加的成分,或标注实际不具有的成分。
(2)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
如:增稠剂、PH只调节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以及皮肤调理剂、防晒剂、保湿剂等。
某些成分虽然加入后与其他化妆品成分发生了反应,但还是应标注反应前的成分。
例如:加入氢氧化钠和卡波姆,应该标注(“氢氧化钠”和“卡波姆”,而不是“卡波姆钠”。
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对美发美容职业教学的影响

美发美容化妆品的性能、选购和使用是 美发美容职业教学中的重要部分。以前由于 缺乏权威的、统一的、标准的解释和说明 ,教 师们只能按照社会上印制的简易教材、各种 杂志及自己的经验进行教学 ,随意性和局限 性较大 ,影响了整个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
(×× )卫妆准字×× - QG- ×× - ×××× ↓ ↓ ↓ ↓
年号 地方代码 类号 顺序号 QG: 表示“特殊用途 化妆品”
1. 3. 2 举例说明 《尤维日日蜜》上海凤凰日用化学有限公
司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文号: ( 1994)卫妆准字 06- QG- 09- 0391
通过对该项国家标准的学习 ,使我们开 阔了眼界 ,更新了的专业知识 ,特别是以下几 个方面的内容 ,已纳入到正常的教学之中 ,对 今后整个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 ,将产生积极 的影响。 1 特殊用途化妆品 1. 1 什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 用途化妆 品是指具有某些特殊功 效 ,介于药品与普通化妆品之间的产品。
收稿日期: 19 96- 11- 10
— 40 —
1. 2 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的是哪些化妆品 按特殊功效可分为以下 9类: ( 1)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
妆品。 例如: 多效生发水 功效: 本 品长期 使用 , 不但能 防头发 脱
落 ,而且具有生发功能和清洁头发的作用。 ( 2)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例如: 杏仁油黑色染发剂 功效: 本品可将头发染成自然黑色 ,且能
改善头发枯干等现象。 ( 3)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 ,并维持相对稳定
化妆品标识一般要求

化妆品标识主要内容化妆品标识应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00号令)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1、产品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
2、净含量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标注净含量的多少,字符最小高度为2mm至6mm。
3、成分标注的成分名称应优先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4、产品标准号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2位数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按4位数年份、2位数月份、2位数日的顺序标注。
6、产地指实际生产加工地,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7、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范例中省略具体内容)8、卫生许可证号指实际生产加工地,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范例中省略具体内容)9、商品条码应是经注册的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范例中省略具体内容)10、生产许可证号此为可选项,需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需标注。
(范例中省略具体内容)13、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此为可选项,特殊化妆品需标注。
(范例中省略具体内容)14、使用说明此为可选项。
15、警告或注意。
此为可选项,需要时标注。
16、储存条件此为可选项。
17、合格证明。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范围GB 5296 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 的本部分。
3.1化妆品cosmetics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2标签labelling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3.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4内装物contents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3.5展示面display panels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可视面visible panels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3.7净含量net content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3.8保质期shelf life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标签相关标准、法律法规

标签相关标准、法律法规一、化妆品:1、GB 5296.3-1995《化妆品通用标签》。
2、《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卫生部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实施4、《关于规范我省化妆品标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普通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三、特殊膳食用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GB 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四、保健食品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五、饮料酒1、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09.01实施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六、纺织品和服装1、GB 5296.4-199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2、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3、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和符号。
4、婴幼儿服装标准七、玩具1、GB 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2、实施加强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八、家电1、GB 5296-1999《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九、日用百货1、日用百货行业标准十、金银饰品1、《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十一、运动器材、钟表、照相器材1、根据《运动器材》《钟表》《照相器材》行业标准十二、鞋类1、QB/T 2673-2004《鞋类产品标识》十三、背提包、旅行箱包、公事包/传真机电话机/数码相机1、《背提包、旅行箱包、公事包》行业标准十四、消毒产品(消毒剂)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07.01实施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生部十五、消毒产品(卫生用品)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07.01实施2、《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3、《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卫生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规则(2)

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0.4%/丙二醇60%。 ➢ 按上述例1方法将拆分的成分排列到成分表中。如果丙
二醇在成分表中出现重复成分,则进行累计合并。
混合成分的拆分举例
例3:植物提取物注 厂定名:防风复方提取液
➢ 拆分成分的降序和含量为:乙醇62% /水28% /防 风根提取物3.75% /黄芩根提取物2.5% /牡丹树皮 提取物1.25% /甘草根提取物1.25% /白鲜树皮提 取物1.25%。
➢ 按上述例1方法将拆分的成分排列到成分表中。如果 乙醇和水在成分表中出现重复成分,则进行累计合 并。
注:提取物的含量以提取物中干馏物(防腐剂、抗氧剂等应扣除) 的百分比计。混合提取物以提取前根据这些物质的投入量的比 例乘以干馏物百分比来换算成各自成分的含量。
➢消费者通过成分表可以大致了解各成分加入量的高低顺序。成分 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 间用“、”予以分开。
成分表举例
例1 *****防晒乳 成分:水、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 酯、甲酚曲唑三硅氧烷、环五 聚二甲基硅氧烷、甘油、丙二 醇、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 硬脂酸、甘油硬脂酸酯、鲸蜡 醇、苯氧乙醇、聚二甲基硅氧 烷、氢氧化铝、辛甘醇、椰油 酰肌氨酸钠、 CI77491 、生 育酚
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 “、”予以分开。
➢ 本条是对加入量在产品配方中所占比例大于1%的成分标注顺序 和方法的要求。 ➢对于加入量大于1%的各成分,在产品成分表中按照产品配方中 成分加入量的降序依次排列。 ➢某些情况下,这个加入量可以不考虑成分的实际含量,例如:虽 然知道二氧化钛中含有少量的二氧化硅等不纯物,但在成分表中也 是将它视为100%的二氧化钛来进行标注,但在对某些原料的表面 用硅油进行疏水化处理时,就需要按照混合物对待分别加以标注。
各国化妆品保质期

各国化妆品保质期保质期是反映化妆品品质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重点查看的内容。
目前,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有的标注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开封后使用期限等。
那么,应该如何读懂化妆品保质期呢?01化妆品保质期标注有规定化妆品保质期主要是针对在适当条件下储存的未开封化妆品。
我国国家标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明确规定,化妆品保质期应按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标注。
化妆品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应按保质期几年、保质期几个月等方式标注。
在保质期内,产品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品质)。
化妆品生产批号由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定,多数与生产日期一致或能溯源到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一般用“请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等语句表达。
从保质期标注方式来看,合格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如果只标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消费者无法了解该产品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如果只标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消费者则无法了解其生产时间。
02应注意化妆品开封后使用期限保质期内的化妆品是绝对安全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化妆品储存在不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如防晒产品在烈日下开封放置),即使未到保质期,其品质也有可能发生变化。
此外,不洁净的手直接接触化妆品或多人共用同一个产品还会带来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风险,直接影响产品品质。
此外,开封后的化妆品与空气接触的频率加大,保质期也会大打折扣。
为更准确地标示开封后化妆品的保质期,欧盟最先提出对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产品,必须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的要求。
韩国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保质期不少于36个月的产品,可以以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方式标注保质期。
虽然使用期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化妆品安全性,但由于化妆品的包装及使用情况复杂,且影响化妆品品质的因素很多,不能仅凭使用期限来判断化妆品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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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1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的本部分。
3.1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2标签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3.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4内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3.5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3.8保质期shelf life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4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
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5.2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6必须标注的内容
6.1化妆品的名称
6.
1."1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6.
1."2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6.
1."3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
2."1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6.
2."2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6.
2."3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6.
2."4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3净含量
6.
3."1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标注净含量。
6.
3."2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6.4化妆品成分表1)
6.
4."1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6.
4."2成分表应以“成分:
”的引导语引出。
6.
4."3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6.
4."
3.1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
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6.
4."
3.2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6.
4."
3.3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
”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6.
4."4标注的成分名称
6.
4."
4.1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
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6.
4."
4.2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6.
4."
4.3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
“CI 12010”,“CI 15630
(3)”等。
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6.
4."5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GB 5296本部分第4章b)、c)的形式标注。
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按
8."1执行。
6.5保质期
6.
5."1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
5."2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的标注:
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
“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表示
2002年1月12日生产;
——保质期的标注:
“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的标注:
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
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
如标注:
“”,表示在
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
日期也可以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的顺序。
如标注:
“2005”,表示在
2005年5月1日前使用。
6.
5."3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6应标注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其中产品标准号可以不标注年代号。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或卫生许可证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或卫生许可证号。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6.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6.9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
”或“警告:
”等作为引导语。
7宜标注的内容
7.1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7.2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8其它
8.1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
6."1(品名)、
6."3(净含量)、
6."4(全成分)、
6."5(保质期)和
6."2中生产者的名称的内容,其中
6."4的内容可以标注在GB5296本部分第4章a)、b)、c)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8.2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
6."3(净含量)和
6."4(全成分)及
6."6~
6."8(两个许可号、执行标准号,特证号)中的内容。
9基本要求
9.1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应清晰,应保证消费者在购买时醒目、易于辨认和阅读。
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
9.3本部分规定的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拼写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