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规范及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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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化妆品标签和标识的内容、规范和管理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得到正确的传达和识别。

以下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标签内容:化妆品标签应包含化妆品的名称、用途、成分、净含量、质量保证期限、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标签上的文字信息要清晰易读,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2.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语言,如中文。

如有需要,还可以使用其他外文标注,但必须确保主要信息都用中文标注,并按规定进行翻译。

3. 标签设计规范:化妆品标签应设计合理,信息排版清晰,字体大小适宜。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标要有一定的对比度,以保证消费者的阅读和识别能力。

标签上的图案和图标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标识粘贴位置:化妆品标签应粘贴在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获取的位置,一般为产品的外包装上。

如果化妆品无外包装,标签可以粘贴在容器上。

标签上的内容应保持完整清晰,不得刮擦、剥落或脱落。

5. 标签检验和监督:生产企业应对化妆品标签进行检验和监督,确保标签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对化妆品的标
签进行抽查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处罚和整改。

总之,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确保化妆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保证消费者权益和安全的重要管理措施。

生产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推动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明确了解化妆品的成分、功能、使用方法等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以下规定。

一、标签内容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包括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成分、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应明确清晰地标注于产品包装上。

2. 成分标签应标明主要成分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和可能的过敏成分。

3. 容量、净含量标签应标明实际净含量,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功能标签应准确、真实地描述产品的使用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

5. 使用方法标签应详细描述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标明适用人群和使用频率等注意事项。

6. 保质期标签应清晰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并明确标明使用期限和储存条件。

7. 特殊警示标签应在产品中含有特殊成分或有特殊使用注意事项时进行标注,如含有香料等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需特别提示。

二、标签制作规定1. 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确保标签的信息准确、真实、完整。

2. 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大小要适中,保证消费者容易读懂。

3. 标签的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影响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4. 标签的印刷技术应先进、环保,不得使用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三、标签检验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品质检验体系,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严格检验。

2. 相关监督部门应对化妆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产品标签的合规性,对违规企业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3. 消费者也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认知,提高辨别能力,对于发现标签不合规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促使化妆品企业及时整改。

四、机制建设和技术支持1.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标签管理机制。

2. 通过加强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标签设计和制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标准化和专业化。

化妆品行业产品标签规范

化妆品行业产品标签规范

化妆品行业产品标签规范一、前言在现代社会中,化妆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

然而,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多样化,一些不透明、不规范的产品标签也逐渐增多。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明确产品的具体信息,化妆品行业亟需各项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从化妆品产品标签规范的角度,探讨化妆品行业的一些规程和标准。

二、产品名称规范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准确反映产品的实际用途和成分特征,避免误导消费者。

产品名称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或药品的名称相混淆,不得夸大标榜功效,不得使用迷惑性的广告用语。

以正确、明确、简洁的方式,向消费者传递产品的真实信息。

三、成分表标识规范化妆品产品标签应明确、准确地标注产品的成分,并按照成分含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对于主要活性成分,应特别注明其功能和使用方法。

同时,对于可能引发过敏或敏感反应的成分,应特别提醒消费者,确保消费者能够在购买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规范产品标签应清晰地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并避免产品的不良反应。

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注意事项应涵盖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或可能引发的问题。

此外,针对特定人群或特殊情况,也应有相关的警示和建议。

五、保质期和储存条件规范对于化妆品产品,保质期和储存条件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关注的重要因素。

产品标签应准确标注产品的保质期,同时提供储存条件的建议。

根据产品的性质,可能需要特殊的储存环境,如避光、低温等。

通过正确的标注,消费者可以对产品的使用和存储有所了解,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六、厂家信息和联系方式规范化妆品产品标签应清楚标注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此外,还应提供联系方式,使消费者能够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及时获得相关咨询或解决问题的支持。

厂家信息不仅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助于品牌形象的建立和维护。

七、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性评估规范产品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安全性评估结果,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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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 文为准”;
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真实、科学、完整。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 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 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标注要符合要求。不属于化 妆品的不得标识。 与许可时一致(原则内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 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 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 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 )。
④ 宣称祛痘、除螨、抗粉刺等功能的产品 需要
测抗生素和甲硝唑指标。
⑤ 宣称去屑功能的产品需要测去屑剂指标。
三、毒理学试验项目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变化 ②对于防晒剂(二氧化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 ≥0.5%(w/w)的产品,除表中所列项目外,还应进 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④沐浴类、面膜(驻留类面膜除外)类和洗面
四、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新版增加了 凡pH≤3.5的化妆品均应参照《化妆品卫生 规范》(2007年版)规定的人体试用试验安 全性评价方法进行人体试用试验(用后冲洗
类产品除外)。
五、防晒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防晒类化妆品必须测定SPF值。
宣称对UVA防护效果的,应测定PFA值或按照化妆 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法测抗UVA能力;
名称的标注要求
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原则上 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 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 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 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 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防晒功能的标识。
委托加工情况的标识。
警示语的标识。
对宣称的要求
关于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
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
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需测微生物指标。
二、卫生化学检验项目
主要变化:
①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
化妆品需要测甲醇指标。
②除防晒类化妆品外,防晒剂(二氧化钛 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其它产 品也应α-羟基酸, 但其总量≥3%(w/w)的产品需要测α-羟基酸指标, 同时测pH值。
第一章 总则
四、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部级 检验机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化妆品 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检验机构)应根据被 认定的资质和检验项目开展许可检验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进 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检 验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撤消认定 资格。
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
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
新版变化:注
①除育发类、防晒类和祛斑类产品外,防晒剂(二氧化 钛和氧化锌除外)含量≥0.5%(w/w)的产品还应进 行皮肤光毒性试验。 ③即洗类产品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只进行 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二、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
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
准确。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
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留样保存期限
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
(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 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 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 动”等内容的,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测 定防水性能。
宣称广谱防晒的:应测定SPF值和按照化妆品抗 UVA能力仪器测定法测抗UVA能力,或测定SPF值和 PFA值。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草案)
适用范围。
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
化妆品名称的标识要求。
第二章
检验程序
一、检验申请与受理 二、样品检验 三、检验报告出具
一、检验申请与受理
(一)检验申请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并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 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 位各持一份。 (二)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 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 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 性负责。
(五)检验申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 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
– – –
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 已进行过异议申请的; 逾期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三章、检验报告的编制变化
盖章的要求:骑缝章。
样品名称填写的要求:一致性。
有效签字人的要求:授权签字人。 检验报告内容的变化:取消“结论”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不得变更。
第四章
一、微生物检验项目 新版注的变化:
检验项目
②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测微生物指标。
新版增加(除臭类产品) ③配方中没有微生物抑制作用成分的产品 (如物理脱毛类产品、纯植物染发类产品等)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及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
房军 卫生部 监督局食化一处
《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
修订情况
主要修改内容
名称改变:《化妆品检验规定》改为《化 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
编写格式改变:分章、加入总则、检验程 序等内容。 强调了对检验机构的规范性要求。 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调整检验项目、 时限、留样量等
名称的标注要求(续)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 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 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 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 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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