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特许经营协议
2024版城市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城市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范围1.2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期限1.3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2. 项目的投资与建设2.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2.2 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要求2.3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3. 项目的运营与管理3.1 运营管理架构3.2 运营管理规范与标准3.3 运营过程中的监督与检查4. 垃圾处理与环保要求4.1 垃圾处理方式与技术4.2 环保设施的建设与运行4.3 环保指标的达成与监测5. 项目的维护与保养5.1 维护保养的责任与期限5.2 维护保养的标准与要求5.3 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处理6. 项目的改造与升级6.1 改造升级的必要性评估6.2 改造升级的方案与实施6.3 改造升级的费用承担7. 项目的退出机制7.1 提前退出的条件与程序7.2 违约退出的责任与赔偿7.3 项目终止后的处理事项8.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8.1 合同的履行主体与责任8.2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8.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 合同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式9.2 争议解决的期限与结果9.3 争议解决外的其他事项10. 合同的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10.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10.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11.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11.1 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11.2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转让11.3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12. 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2 合同的保管与使用12.3 合同的修订与解释13. 其他约定事项13.1 项目相关的优惠政策与补贴13.2 项目相关的合作与协调13.3 项目相关的保密与知识产权14. 合同的附件14.1 特许经营权证书14.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4.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业务。
某县废物燃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cl)

某县废物燃烧发电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cl)本合同由某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特许经营方(以下简称"特许方")签订,用于规定双方在某县废物燃烧发电PPP项目的经营合作关系。
1.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建立某县废物燃烧发电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模式,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2. 项目描述2.1 某县废物燃烧发电PPP项目旨在利用废物进行能源转化,通过废物燃烧发电设施生产电力,并将电力供应给某县的居民和企业。
2.2 政府将为该项目提供投资和土地资源,以及必要的环境保护支持和监管。
2.3 特许方负责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废物燃烧发电设施,并按照约定提供电力给政府。
3. 特许经营权3.1 政府授予特许方某县废物燃烧发电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方有权在约定范围内运营和管理该项目。
3.2 特许期限为(在此处填写特许期限),特许方有权在特许期限内享受项目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在此处填写特许期限),特许方有权在特许期限内享受项目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4. 特许方义务4.1 特许方应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建设和运营废物燃烧发电设施,并确保设施的安全、高效、环保运行。
4.2 特许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政府提供约定容量和质量的电力,并保证供应的持续稳定性。
4.3 特许方应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并定期向政府提交设施运行情况的报告。
5. 政府支持和监管5.1 政府将给予特许方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包括提供土地、市政设施建设支持等。
5.2 政府将监督特许方的工作,确保项目的合规运营,并行使必要的监管权利。
6. 付款方式6.1 政府将按照约定向特许方支付特许费,并确保支付的准时性和合规性。
6.2 特许方的特许费应根据电力产量和质量等因素确定,并按照约定方式支付。
7. 保密条款7.1 本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财务信息等应予保密。
7.2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限内和合同终止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除非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或法律要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焚烧发电公司):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1.1 “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权利。
1.1.2 “城市生活垃圾”指甲方所在城市日常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等。
1.1.3 “焚烧发电项目”指甲方与乙方合作建设的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2.1 甲方同意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乙方独家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2 特许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3.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焚烧发电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3.3 乙方应保证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第四章甲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焚烧发电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等。
4.2 甲方应保障乙方在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所使用的技术、设备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第五章城市生活垃圾供应5.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并保证供应的垃圾质量符合焚烧发电项目的要求。
5.2 甲方应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以降低焚烧发电项目的运营成本。
2024年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城市垃圾1.2 处理1.3 特许经营权1.4 协议第二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2.1 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范围2.2 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条件2.3 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期限第三条经营权使用者的义务3.1 遵守法律法规3.2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3.3 技术和服务标准3.4 环保要求第四条政府的监督与管理4.1 政府对特许经营权的监管4.2 政府对垃圾处理设施的检查4.3 政府对特许经营者的评估第五条垃圾处理服务的质量与标准5.1 处理能力5.2 处理效率5.3 处理质量5.4 服务费用第六条价格与收费6.1 垃圾处理费的计算方式6.2 收费标准的调整6.3 价格听证会第七条投资与融资7.1 特许经营者的投资义务7.2 融资方式7.3 投资回报第八条风险管理与保险8.1 风险识别与评估8.2 风险控制措施8.3 保险要求第九条合作与协调9.1 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的合作9.2 信息共享与沟通9.3 应急处理机制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特许经营者的违约行为10.2 政府的违约行为10.3 违约责任的赔偿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的方式11.2 仲裁或诉讼11.3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2.1 合同变更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情形12.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人的资格13.2 签署程序13.3 合同的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保密14.2 合同的转让14.3 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以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产生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固体废物。
1.2 处理,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技术标准,对城市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分类、处理和处置的活动。
XX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模板(供审)

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模板(供审) 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推广清洁能源,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特在市设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投资主体本项目的投资主体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投资方”)。
第三条管理主体本项目的管理主体为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管理方”),负责审核、监督、管理和评价本项目的环境效益。
第四条实现方式本项目采取“投融资分离、政企分开、风险分享”的特许经营方式。
投资方为本项目提供投资资金并享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管理方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本项目建设和运行工作,特许经营方为本项目的核心经营主体,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承担经营业绩和风险。
特许经营方式的具体条款详见本协议第四部分。
第二部分项目建设第五条项目建设的时间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优先解决垃圾处置需求,同时须确保环境质量和安全运行。
项目建设应于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六条工程建设内容本项目建设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及附属设施的建设。
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由特许经营方根据市管理方提出的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设计,投资方和管理方应予以审核和审批。
建设内容及规模的审核和审批程序详见本协议第三部分。
第七条工程建设方案本项目的建设方案由特许经营方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投资方和管理方应给予审核和审批。
建设方案的审核和审批程序详见本协议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批准、审核和审批程序第八条批准程序本项目的建设和经营须经过投资方和管理方的批准。
第九条监理审核程序本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管理方组织监理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保障项目建设和运营质量并保障环境安全。
监理审核程序详见本协议第四部分。
第十条各方责任各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程序验收和审批。
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环境污染问题,责任由特许经营方和监理单位承担,若原因来自市投资方和管理方的错误指导,则由其一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惩罚。
垃圾场特许经营协议书模板

甲方: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住所:[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 [乙方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住所:[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鉴于:1.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所在地区]的垃圾处理工作,需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2. 乙方具备垃圾处理技术、设备和资金实力,愿意参与[所在地区]的垃圾场特许经营活动。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特许经营内容1.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所在地区]的垃圾场建设和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
1.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1.3 乙方应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境卫生。
第二条特许经营期限2.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特许经营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2 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许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三条投资建设3.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完成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
3.2 乙方应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卫生等标准。
3.3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运营管理4.1 乙方应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境卫生。
4.2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4.3 乙方应定期对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5.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费用。
5.2 垃圾处理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3 乙方应确保收费透明、合理,并向甲方提供收费依据。
2024年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住所1.2 乙方名称及住所第二条特许经营范围2.1 乙方特许经营的范围2.2 乙方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特许经营期限3.1 特许经营期限的起始和终止日期3.2 特许经营期限内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4.1 乙方负责建设和运营垃圾处理设施4.2 乙方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环保标准第五条垃圾处理服务标准5.1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垃圾处理服务5.2 乙方应当保证垃圾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用6.1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支付垃圾处理费用6.2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垃圾处理费用第七条环保要求和责任7.1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7.2 乙方应当承担因垃圾处理导致的环保责任第八条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8.1 乙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8.2 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并处理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事故第九条监督检查和评估9.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2 双方定期进行垃圾处理评估和整改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11.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2.2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3.2 本合同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终止13.3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对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4.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住所甲方全称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为:市区街道号。
XX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模板(供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X X市人民政府XXXX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二0XX年XX月目录第一章特许经营权 (2)第1条术语定义 (2)第2条特许经营项目及特许经营权 (4)第3条声明和保证 (6)第二章项目建设 (7)第4条土地使用权 (7)第5条建设 (8)第三章项目的运营及维护 (10)第6条运营及维护 (10)第四章生活垃圾供应与垃圾处理服务费的结算、支付和调价 (12)第7条生活垃圾供应与垃圾处理服务费的结算 (12)第8条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调整 (14)第五章双方的义务 (14)第9条一般义务及共同义务 (14)第六章项目移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0条项目的移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违约责任 (18)第11条违约责任 (18)第八章履约保证 (19)第12条履约保证 (19)第九章环保标准与排放物的处理 (20)第13条环保标准与排放物的处理 (20)第十章协议的转让 (20)第14条协议的转让 (21)第十一章税费 (21)第15条税费 (21)第十二章协议的期限与终止 (21)第16条协议的期限与终止 (21)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22)第17条不可抗力 (22)第十四章适用法律 (24)第18条适用法律 (24)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24)第19条争议的解决 (24)第十六章其它 (24)第20条甲方对乙方的特殊补偿 (24)第21条其它条款 (24)XX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合同编号:【】甲方:XX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XXXXXX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以上主体,合称“各方”或“双方”,单称“一方”,互为“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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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浙江省海宁市城市管理局海宁瀚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六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释义.........................................2第三章特许权.......................................4第四章项目设计与建设................................6第五章项目运营....................................10第六章垃圾处理政府补贴费单价与支付.................14第七章环保标准与排放物的处理.......................14第八章项目移交....................................16第九章违约责任....................................19第十章其他条款....................................20第一章总则第1条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与授权,海宁市城市管理局与海宁瀚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就浙江省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进行认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第2条本协议的双方分别为:2.1甲方2.1.1本协议的甲方系指海宁市城市管理局。
2.1.2海宁市城管局系代表海宁市人民政府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若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超出海宁市城管局权限范围,则由海宁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1.3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期限内,甲方及所属部门名称和职能范围的变更均不改变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2.2乙方2.2.1本协议的乙方系指海宁瀚洋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瀚洋公司)。
2.2.2乙方为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的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对垃圾发电等公用特许项目及银行投融资政策规定的投资比例,并按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时间按期到位。
2.2.3乙方的控股股东为(香港)瀚洋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瀚洋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须保证海宁瀚洋公司的自有资金足额到位,以及在项目融资无法落实的情况下负责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第3条甲乙双方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4条乙方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可与甲方根据本协议要求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一致且操作性更强的《浙江省海宁市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离的附件。
第二章释义第5条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意:5.1本项目:指本协议确定的浙江省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
5.2垃圾焚烧发电厂:指本协议确定的由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并移交的浙江省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处理规模为500吨/日,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技术,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人民币2.4亿元(具体以立项批复为准)。
5.3项目动工:指本项目在选址确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乙方进入项目场地开始项目工程建设。
5.4验收合格:指垃圾焚烧发电厂竣工后通过建设质量、环保、消防、安全、防雷、卫生等方面指标监测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提交法定的、有资质的县级或以上级别环保机构的检测报告的日期为准。
5.5正式运营:指乙方在试运行结束后正式开始正常提供垃圾焚烧服务和供电。
正式运营起始日期在验收合格之后以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的日期为准。
5.6检修期:指乙方在正式运营过程中每年集中对机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与修理的期间。
5.7可接受垃圾:指生活垃圾及其他可焚烧垃圾。
有关政策规定的禁止焚烧处理的危险废物和不可燃垃圾,包括有爆炸危险的物件、建筑垃圾、淤泥渣土等不属于可接受垃圾。
除非特指,本协议中垃圾均指可接受垃圾。
5.8三通一平:即到厂区围墙外的路通(路:可并行两辆垃圾运输车辆的混凝土路面的道路)、水通(水:包括建筑用水、生活用自来水)、电通(电:满足建设期间用电的输电线路)及建厂用地平整完毕。
第6条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
第三章特许权第7条本项目模式7.1本项目甲乙双方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BOT模式进行:甲方通过本协议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权,乙方负责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在此期间,乙方享有垃圾焚烧发电厂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土地的使用权;特许期届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甲方,项目设施、设备及设施、设备上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也按本协议一并无偿转移给甲方。
第8条特许权的授予8.1甲方授予乙方对本协议项目的特许权。
根据本协议规定,海宁市人民政府授予乙方独占的权力,以建设及运营海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并获取收益。
第9条特许权的内容9.1甲方通过本协议授权乙方在特许期内享有以下权利:9.1.1按本协议自行承担费用在浙江省海宁市设计、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9.1.2在特许期内,自负盈亏,自主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维护和修理。
9.1.3在特许期内为甲方提供有效区域内的垃圾无害化焚烧处理服务并获取本协议约定的垃圾处理政府补贴费;9.1.4在特许期内,向电力公司上网销售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余热所发的电力;9.1.5在特许期内,以本项目的特许权作质押及以经营年限内的收益权、项目设施、设备做质押或抵押进行项目融资。
9.1.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享受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9.2乙方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须履行以下义务:9.2.1乙方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厂的建设达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9.2.2在特许期内,乙方在收取处理政府补贴费的同时,应提供对甲方及时有效的垃圾焚烧处理服务,并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厂正常、安全运营;9.2.3在特许期内,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权协议的行为应有权依法查处,直至依法收回特许权。
9.2.4在运营期满后,按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移交垃圾焚烧发电厂。
第10条有效区域10.1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授权的有效区域为浙江省海宁市,包括海宁市下辖各镇。
第11条特许期11.1除非按照本协议另作改动,本项目特许期为二十五年,特许期起始日自本协议规定的正式运营起始日开始。
如试运营期限超过9个月的,则从试运营起第10个月起开始。
11.2特许权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特许期。
第12条所有权1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除土地以外所有财产、设施和设备的所有权。
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转让、抵押或担保。
但乙方根据本协议9.1.5条进行项目融资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项目设计与建设第13条项目用地13.1甲方将位于浙江海宁盐官镇的面积约75亩左右的符合土地政策的用地提供给乙方用于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详见附件:红线图、土地政策批文等),乙方按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与特许经营期同步,出让价格需经过评估测算确定。
甲方同意企业按不高于8万元/亩的费用支付土地出让费,超过部分由甲方予以全额补偿。
在未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之前,乙方不得将土地另作他用。
13.2厂区红线内的三通一平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三通一平方面的规划和建设。
厂区红线外的三通一平由甲方协助乙方实施,费用按以下方式解决:路通、电通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水通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第14条项目设计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来进行本项目的设计,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更改技术方案。
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
甲方不应因未对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并提出异议而对本项目的建设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第15条项目建设15.1乙方负责本协议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及时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手续并负责相关费用,使其获得的批准保持有效。
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的干扰和不便;负责投保有关保险。
项目所涉及到的上网接入系统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改能源(2006)13号]规定执行。
15.2乙方应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符合设计的要求。
将本项目建成国内同行业的示范工程。
15.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合理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应向浙江海宁规划建设局上报竣工验收资料并抄送甲方。
15.4乙方有权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承担本项目由乙方负责的建设工程,不受甲方的干预。
第16条甲方协助与监督16.1甲方协调和帮助推进所有与政府部门相关的事宜;甲方负责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审批、环境评价与报批、电力上网许可协议、电价核定、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6.2甲方和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展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
所有上述监督和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17条试运营17.1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完成所有建设安装工作,具备试运营条件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书面的《试运营申请报告》,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可开始项目试运营。
17.2试运营期内的垃圾处理量由乙方根据设施设备状况决定,并须在《试运营申请报告》中得到甲方的认可。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处理的垃圾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垃圾处理政府补贴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费。
第18条项目验收18.1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完成后,甲方应参与焚烧发电厂的预验收;试运营结束后,甲方同样参与焚烧发电厂的正式验收。
除非甲方自愿放弃参与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否则焚烧发电厂不能投入正式运营。
第19条进度要求19.1乙方保证项目在本协议签订并确定项目选址后6个月内项目动工,项目预验收完成并投入试运营的期限为工程动工之日起16个月。
19.2若由于甲方原因如土地手续等造成项目无法取得开工许可,不视作乙方违约。
19.3若乙方应甲方要求于办妥供地手续前进行开工建设而造成损失的,须由甲方承担。
因此影响项目进度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19.4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300万元资金作为开工保证金支付给甲方。
按期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19.5开工10个月内将300万元资金作为按规定时间完工试运营保证金支付给甲方,通过48小时试运行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章项目运营第20条垃圾处理量的约定20.1在特许期内当有效区域内的可接受垃圾总量不大于本项目处理能力时,甲方应尽可能收运有效区域内所有的可接受垃圾供应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