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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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作履行原则举例

合同协作履行原则举例

合同协作履行原则举例一、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被视为合同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了甲方提供原材料,乙方进行加工的合作细则。

如果乙方未按时交付产品,那么就构成了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要求乙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二、合同的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通过欺诈、误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了甲方销售产品给乙方,并按时支付货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乙方提供虚假销售数据或者拖欠货款,就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合同原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合同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共同协商的原则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但需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能一方强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但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甲方无法按照原合同的价格供货,此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供货价格,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四、合同履行的良好秩序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对方的合法权益。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约定了甲方提供专利技术给乙方,并进行合作研发。

如果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利用甲方的技术进行非法转让或者侵犯甲方的专利权,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合同履行的良好秩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合同履行监督的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代理销售合同,约定了乙方代理甲方的产品进行销售,并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

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乙方存在销售数据造假或者拖欠代理费用的情况,甲方有责任及时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简述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简述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简述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
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2.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公平合理原则: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依法合规原则: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质量、数量、期限、地点等方面的要求。

6. 互相协作原则: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相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7. 违约责任原则: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
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按照约定的内容得到有效履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履行权保护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手段,保持合同交易的诚信和公平。

二、合同一方利益保护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应当保护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

三、合同履行方式的自由原则。

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自由选择履行方式,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原则。

当合同履行出现变更或解除情况时,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或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和解除,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的确定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六、公平合理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法律优先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应当优先适用,当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

以上原则仅为合同履行权保护的基本范本,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合同内容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

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

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哎,说到合同,这玩意儿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爱它,因为它能保障我们的权益;恨它,因为有时候它就像个复杂的迷宫,让人摸不着头脑。

不过别担心,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让你对合同有个更清晰的认识。

原则一:合同的履行要“一清二楚”首先,咱们得明白,合同的履行得是“一清二楚”的。

啥意思呢?就是说,合同里头写的东西,双方都得按照约定来,不能含糊。

比如,你跟朋友借了本书,说好一个月后还。

结果一个月到了,你还没还,这就是没履行合同。

所以啊,合同里的每一条,都得清清楚楚地执行,不能有半点马虎。

原则二:合同的履行要“有始有终”第二个原则,合同的履行得“有始有终”。

这就好比你追剧,总得有个大结局吧?合同也是这样,从开始到结束,都得有个明确的流程。

比如,你跟装修公司签了个合同,约定了装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如果装修公司拖拖拉拉,没按时完成,那就是没做到“有始有终”。

所以,合同的履行,得有个明确的开始和结束,不能半途而废。

原则三:合同的履行要“公平合理”最后一个原则,合同的履行得“公平合理”。

这就好比你跟朋友分蛋糕,总得公平吧?合同也是这样,双方都得得到应有的权益。

比如,你跟房东签了个租房合同,约定了租金和租期。

如果房东突然提高租金,或者提前让你搬走,那就是不公平不合理。

所以,合同的履行,得保证双方的权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结语好啦,以上就是合同自履行完毕止的三个基本原则。

虽然听起来有点枯燥,但它们就像是合同的“三大护法”,保护着我们的权益。

所以,下次签合同的时候,别忘了这“三大护法”,让合同的履行更加顺利,也让我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记住了,合同不是儿戏,它是我们权益的保障,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哦!。

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的案例分析

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的案例分析一、案例呈现。

咱先来说个事儿啊。

有这么个甲乙双方,签了个水果买卖合同。

甲方是水果批发商,乙方是个小超市。

合同里面规定呢,甲方要在8月15号之前,给乙方提供100箱新鲜的红富士苹果,每箱苹果的重量得在20斤上下,价格按照每斤5元来算。

这合同签得挺明白的,可执行起来就出岔子了。

二、诚实信用原则分析。

1. 实际发生的情况。

到了8月15号,甲方是送来了100箱苹果。

可乙方打开一看,好多苹果都有点烂了,而且有一部分箱子里的苹果重量明显不足20斤,有的才15斤。

这甲方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啊。

诚实信用原则就好比是两个人做买卖时的基本道德准则。

甲方在合同里承诺了提供新鲜且重量达标的苹果,结果却送来这样的货,就像是答应了人家给颗大金蛋,结果给了个破石头蛋。

乙方本来是打算拿这些苹果在超市正常售卖的,现在这苹果质量不行,重量还不够,就可能影响销售,甚至可能损害超市的声誉。

这就像你去餐馆吃饭,菜单上写着红烧肉是新鲜猪肉做的,结果上来的是放了好几天的臭肉,你能乐意吗?2.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甲方就应该老老实实地按照合同要求,精心挑选100箱新鲜的红富士苹果,每箱的重量都得达标。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遇到了什么问题,比如说苹果收成不好或者运输途中有损耗,也应该提前跟乙方商量。

就像两个人搭伙过日子,有个啥事儿得互相通气儿,不能自己偷偷摸摸地搞小动作。

三、全面履行原则分析。

1. 实际发生的情况。

甲方这种苹果质量和重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就是说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等各个方面来履行合同。

甲方只注重了把100箱苹果送过来这个数量上的要求,却忽略了质量和每箱苹果重量这些重要的方面。

这就好比是你去组装一个家具,合同上写着要用特定的木材、特定的螺丝,还要按照特定的顺序组装,结果你就随便找了点木材,螺丝也用错了,顺序也乱来,那这家具肯定组装不好啊。

2.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合同履行的原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合同履⾏时必须遵守对应的履⾏原则,以保证合同履⾏的情况能够正常进⾏,否则就容易产⽣⼀些问题。

⽽诚实信⽤原则是公民⽣活中或者进⾏商业活动中都应该遵守的原则,是⼀种⾮常重要的价值追求。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履⾏的原则诚实信⽤原则⼀般认为,诚实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恪守诺⾔,诚实不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的利益以及当事⼈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原则作为⼀种民事⽴法的价值追求,本⾝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度的抽象性,⾃然也就会产⽣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法者之所以设⽴这样⼀个类似⼤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然将使既有的条⽂拥有新内涵、新的⽣命⼒。

⼀、诚实信⽤原则的本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常⽣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般诚信的法律化⼆、诚实信⽤原则的特点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的补救作⽤)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由裁量权)。

三、诚实信⽤原则的功能1、指导当事⼈⾏使权利履⾏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正确进⾏民事活动,相当于⾏为规范功能);2、完善⽴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委任状”);3、有助于克服成⽂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4、降低交易成本,提⾼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四、诚实信⽤原则的地位由于诚实信⽤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

所有具体的民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它不但是意思⾃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出类如禁⽌权利滥⽤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6篇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6篇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履行过程中的原则,特此制定本协议。

一、原则概述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利益共享原则、风险共担原则。

二、具体条款1. 诚实信用原则(1)甲乙双方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任何一方不得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平等自愿原则(1)甲乙双方地位平等,有权自愿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内容应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对方接受不利条件。

3. 协商一致原则(1)关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涉及双方权益的事项,应在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

(2)如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产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4. 合法合规原则(1)本劳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乙双方应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5. 利益共享原则(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绩及公司整体效益,给予乙方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2)双方应共同分享公司发展与业绩增长的成果。

6. 风险共担原则(1)甲乙双方应共同承担公司经营风险,面对市场变化及经济波动时,应共同应对。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应互相谅解,协商解决。

7. 其他条款(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泄露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2)双方应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

(3)本协议的修改、解除或终止,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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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原则是什么享受哪些合同权利合同履行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

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全部履行;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部分履行。

合同履行有以下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

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详细见下文(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责任,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

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

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排除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1)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标的物灭失时,实际履行标的已不可能;(2)义务人不能按期交付标的,使实际履行对权利人已不必要或还会损害权利人自己的利益;(3)标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权利人放弃实际履行的请求。

在合同履行中,贯彻实际履行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从根本上说,实际履行原则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根本要求。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各经济组织之间的依赖关系越来越强,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有利于各经济组织生产的顺利进行;(2)实际履行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必须生产出人们所需物品,所以,实际履行合同会达到企业顺利地生产出预计生产的产品,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贯彻实际履行原则,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认识到如果自己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并非只是偿付对方违约金、赔偿金就可了事,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也可以制止少数当事人故意违约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如有些材料,产品紧缺,有的当事人为牟取私利,宁愿付违约金,赔偿金不交货,而去卖高价,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总和还要多;(4)实际履行原则也是合同本质的要求,合同具备确定性,反映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实实现,则维护了市场经济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转满足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可见,实际履行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

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

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

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

如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

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

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

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

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

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

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

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

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

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在合同履行中,协作履行的具体要求如下:(1)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尽量为其履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以使其实际履行得以实现;(2)一方当事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及时答复,共同协商妥善的变更办法;(3)一方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对方接到通知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或挽回损失;(4)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约时,对方应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或减少损失;(5)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

应当强调,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

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切实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信任,相互配合履行,共同全面地实现合的签订目的。

其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强化市场经济中的契约意识和公平正义观念;二是不仅自己严格按约履行,也要尽力督促和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相互提供方便,保障合同履行,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

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无例外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人们在合同履行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是商品交换的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的反映。

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具体体现。

社会经济生活错误复杂,合同履行中的客观情况也是千变万化。

如某些合同当事人经营思想不端正,特别是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订立合同后,看到无利可图,往往以各种借口不按约履行合同,甚至单方撕毁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只要合同当事人具有良好的法制观念,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就能实事求是,以诚待人,不搞投机取巧;就能坚守信誉,信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就能相互关心,彼此帮助,共同解决履行中的困难,及时协商解决争议,实现当事人双方共同一致的根本利益,应当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排除其适用。

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视为合同无效。

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使对方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仲裁或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庭或法庭也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五)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所谓“情势”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基础的社会环境。

任何合同,都是当事人根据订约时的社会、经济环境而订立的,没有这种环境,或者是环境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就不可能签订同样的合同。

判断签订合同的基础环境是否发生了变化,应以该变化是否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标准。

(2)须该情势变更有不可预见的性质。

如情势变更可以预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情势变更的因素考虑进去,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当事人预见到情势变更,而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法,属于合同所附条件,适用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定。

(3)须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只有情势变更使合同的履行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情势变更虽然引起了不公平的后果,但这种不公平并非很大,当事人完全可以消化吸收这种后果,则不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具体判断标准,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4)须该情势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即变更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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