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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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300年不传秘法

民间300年不传秘法

民间300年不传秘法1、想发财,或财源短缺,每⽇早起床时,画符“财”字于⼿掌⼼⼀次,晚上睡觉前画“宝”字⼀次,如此不为钱财⽽发愁南2、怕配偶,爱侣变⼼于其背部画“⼼静如⽔”四字,时限为⼀年,可防失恋或外遇。

3、配偶,爱侣疑⼼太重或者⽆理取闹,于其背部画“⼼猿意马”⼀次,时限⼀年。

可平安⽆事,⽴得安静。

4、夫妇不和睦,常争吵者,要其并排坐地,于其背上画“男蜂⼥蝶和合”六字七次,⼝中默念“师爷有令”。

5、为求富贵,幸福,幸运,每⽇早晚画符于“⼥王”⼆字于⼿掌⼼各⼀次即可。

6、为⼴得⼈缘,上班,会友,相亲,交际时,于⼿掌⼼画符“缘”字三次,⼈缘必佳,⼤有好感。

7、被⼈⽋债,催讨前,画“⽠”字于⼿掌⼼,将有圆满的答复与结果。

8、⼈⾛失,或有事急召相知之⼈,⽆法联络上,于⼦时,在门外向东西南北画“某某⼈(⾛失⼈姓名)某年某⽉某⽇某时⽣速归”各画⼀次,⼝中默念:“师爷有令”。

9、想要和讨厌之⼈绝交,或怕其纠缠,于见⾯时画符“断”于掌⼼,最多见三次⾯后,对⽅会渐渐离开你。

10、为避免是⾮⼝⾆误会等,常于胸前画“诚”字三次,时⽽为之,⼀切烦恼可解。

11、在众⼈前演讲或应征⼯作时,怯场,可画“⼈”字三次于掌⼼,时⽽放于胸前,则可以壮胆,镇静。

12、因种种原因不能⼤⼩便时,于⼿掌⼼画“⼤”或“⼩”⼆字三次,将⼿掌⼼贴于腿上,将有相当的忍耐⼒。

13、事⾮得已,必须去求⼈办事、借钱或见达官显贵时,先事“天”字于⼿掌⼼三次,将会出乎意料的顺利。

14、为求家中⼈员平安,健康,万事如意,可于每⽉初⼀,⼗五清晨起床,⾯对西⽅画“道”字⼗次,拜三拜,将事事如意,居家平安。

15、可于初⼆,⼗六⽇夜晚,朝着门外画“好兄弟”七次,拜三拜,必能全家安宁⽆事。

16、脑神经衰弱,或夜晚失眠,可于⼿掌⼼画“夜猫⼦”三字三次,贴于额上,必可⼀觉到天明。

久之可治愈。

17、夜中⽛痛求诊不容易,可于痛处画“虎⽃龙”七次,可暂时不痛。

18、夜半腹痛时,可于肚上连画“⾍”字七次,可暂时不痛。

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的概念
民间法的概念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一般公民对于某些具体事件的态度和反应,也就是民间法。

这种法律概念主要是以一般民众的观点作为其基础,并经过长期社会传统、社会规范以及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等方式演变而成,旨在为公民利益提供法律依据和代表。

首先,民间法确定了人们共同遵守的标准,这些标准定义了常见的行为准则,以避免冲突。

例如,在中国,人们信奉着不让内忧外患的故事,这份教条告诉人们,他们应该为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并尽量不要发生冲突或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框架冲突。

其次,民间法的概念有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因为它定义了大多数人的期望和权利,从而增加了双方彼此公正、和谐相处的概率。

例如,在中国,婚姻是一项重要而神圣的社会习俗,它让配偶互相尊重,维护彼此的利益,同时也是婚姻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将两方的期望及行为表达的规范定义在一起。

最后,民间法的概念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的和谐,它促进公民素养的提高,同时也让公民尊重社会习俗、尊重社会公约,从而使社会更和谐。

例如,中国人民有传统习俗,让客人前来拜访家庭时,要表现出礼貌、宽容等品质,以示尊重,并有助于消除不必要的冲突。

综上所述,民间法的概念是一种共同法律概念,它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公民及其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维护公民的利益,让公众了解社会道德准则,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

然而,
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民间法的概念,我们还需要根据特定的社会环境来加以分析和研究,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是指那些不是官方法律制定下的法律规范,而是由人民自发形成的、传承、运用和发展的一种法律体系。

民间法起源于中国远古时期,其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法律规范并不是仅仅受国家、政府的管理,而是归属于“礼法同体”的制度中。

在晚期,民间法由于各个地区富庶、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逐渐形成了地域性的特征以及省级和城市级的特殊规模。

中国历史上较有影响的民间法律是“通俗法”,即相对于官方法律而言的民间法规。

通俗法在社会普及度上比官方法律更深入,并且在许多领域,通俗法还为官方法律提供了支撑。

在很多时候,官方法与通俗法互相交织,在整个中国亦然。

中国古代的通俗法包括三大类,分别是授信法、领袖法和宗法。

授信法是指基于人互相信任建立起的商业、民事等交易行为规范。

领袖法是指基于某一地方、某一社会的领袖而制定的相关规则。

宗法是指基于血缘、家庭、宗族等规律建立起的一套传统秩序。

目前,中国的民间法发展已经逐渐成熟。

从修宪到制定新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各个层面下都有了民间法的表现。

无论是诉讼代理、调解、协商还是处理争端,实际上都是实施民间法的过程。

在一些案件中,甚至还会联系到中国古代的民间法规范,这表明民间法在中国的发展仍需更多的完善和优化。

然而,民间法并非一定是优秀的,有时甚至会产生一些偏颇。

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建立了一些体系来进行引导和管理,比如涉外服务公司、诉讼辩护以及维权组织等。

此外,政府还极力推动民间法的与官方法律之间的互动,以民间法的方式来促进社会繁荣、共同发展。

最后,可以说,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是一个充满着精准的地方性特性和当地特色的体系。

它从不同的歷史角度和地方角度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既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认知,也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

民间秘术简化版

民间秘术简化版

民间秘术简化版(仅供阅读,纯属杜撰,不可使用,勿用于非法用途,否则后果自负。

)1、“空掌招蝶法”春天采集各式花蕊,阴处凉干,放到夜露下漂七夜,加蜂蜜拌匀。

待到群蝶飞舞时将双手心涂上花蜜,站在高坡上,先用双手合着搓几搓,在拍掌相招蝶。

2、“方形鸡蛋”鸡当然下不出来,但是你能。

把鸡蛋整个儿浸到醋里,不露一点蛋壳。

泡上大约三天取出,蛋壳已经变得又软又薄,只要能完好的把它放进一个方形的模子里,然后浇几遍凉水,蛋壳变硬后取出。

3、“半夜鬼敲门”黄鳝血,要粘稠一点但不凝固。

一般夏天傍晚的时候,把血从外面均匀的涂在大门上。

4、“竹篮打水”取大量蛙卵加少许清水,搅成无色胶状物。

表演之前右手涂满这种“胶体”,在你向大家展示竹蓝到底有多少个窟窿的时候,右手仔细的在竹蓝表面抹一把,就可以开始打水了。

5、“千杯不醉法”“酒逢知己千杯少”,好龙相会,不能使气氛低落,预先用中药枳棋子10克研末,蜜制为丸如拇指大,并用樟木、葛花各10克,煎水一碗,与药丸服下,可喝大量酒不醉,因酒入口,性即生消。

6、“九龙水法”又名鱼刺水,卡水。

鱼骨卡在喉咙中吞不进、吐不出,去找法师画九龙水。

7、“空中炒蛋法”拿一个鸡蛋当众打开,放在锅里,不用火烧,只要往锅里倒一点凉水鸡蛋就炒熟了。

原来倒在锅里的水并不是水而是发烟硫酸,遇水能吸水,同时能发出大量的热量足能把鸡蛋炒熟。

8、“改头换面法”初六日觅取啄木鸟一只,用丹砂大青拌粟或饭或米喂之,坚持一年,第二年,将鸟去毛捣烂加雄黄一钱作成药丸二三十颗,每日清晨,向旭日和水吞一丸。

一段时间后,脸面就可以随时随意变形。

9、“蚊子不咬术”传说过去有人在墙上画一个圈,所有蚊子都进圈内的法术,其实抓只癞蛤蟆,在口内放入写字的香墨用布包好,埋泥内七天拿出,蛤蟆不要,只要用香墨在墙上画一个图,所有蚊子都进圈内。

10、“铁牛水法”又名强盗水、铁布衫、金钟罩。

迷信说强盗抢劫财物,被人家打他不痛,跌他不伤,甚至把手和脚打断,强盗只要喝点儿水就能走路跑掉,人们说他有铁牛水,其实是药力。

民间法(1)

民间法(1)

民间法与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魏志宇?(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进入转型时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等方面迅速变化,农村社会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在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法律与民间传统习惯法之间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融合的特点,由此引起学术界关于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以及民间法对于法制现代化所起作用的讨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展开,国家制定法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响已经深入到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并对我国这一地区的刑事法制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与此同时,民间法也在发挥着其固有的调控、规范功能,并维系人们日常交往之秩序。

本文就民间法与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的法制建设进行论述。

关键字:民间法;国家法;法制建设;一、民间法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存在的原因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不少习惯,进而形成民间法。

它们在传统社会中,调整着社会关系,维持着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发展。

在传统社会中,民间法以礼教、传统习俗、示范和教化、社会舆论等形式存在。

①民间法绝大多数是民众在长期的生活中积累起来的对于事物的认识,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知识体系。

这样一种知识体系,更直接的表现为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人们一旦有逾越行为,就会受到来自族长为代表的宗族势力或者来自本村社会共同体的谴责、蔑视和惩戒。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国家法已深入人心,即使偏远的农村,也要受国家法的调控和规范,民间法似乎已无存在的环境。

但事实上,国家法还不能完全取代民间法的作用,民间法还在农村大量存在,它还有一定的价值,其原因何在呢?(一)农村已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习俗是民间法存在的前提人们对纠纷的基本认识影响着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态度和处理手段。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和谐”是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

人们追求的儒家所倡导的天、?①【作者简介】(魏志宇1983—),女,甘肃白银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民间秘术不传绝学

民间秘术不传绝学

民间秘术不传绝学油内金钱又名油内拾金钱。

迷信传说有法术之人,把铜钱放入烧滚的油锅内,他能赤着手把铜钱捞上来,其实是药功,因他预先放硼砂在油内,油与硼砂遇火起化学反应,锅内之油其实没有滚沸。

别的也是一样道理,手或脚用硼砂(中药)50克调水,洗过了,因此能在烧红的铁上走,烧不伤、烧不痛。

呼鱼自来法传说有人用法术,把塘内所有的鱼能呼到脚边,要多少抓多少,其实是药物引诱来的,方用:青壳鸭蛋五个,放厕所内浸七天,羊肉三两,面粉半斤,闹阳花(又名:老早花)、野八角、茴香各十克、安眠药三片,共捣烂成泥,调羊油二两成浆糊状涂于脚下,站塘内走二至三圈,鱼闻膻味马上跑到脚边来争食,因麻醉了,抓死鱼一样。

点铜成金法锌和锡十七分,镁六分,生石灰十八分,酒九分,卤砂少许先将铜入地锅煮化,次将镁石灰酒及卤砂分别研成粉,一一加入搅拌,半时许,再一一入锌粒,候十分煮化,另取钳锅盖上,又经半时许,撒上一层,即成黄金,其色形柔软,与黄金无异迷魂散古方记载用生阳起石、生阴起石,半夏,草乌,乙醚,蔓陀萝等药物混合用于迷魂(因为怕小人用在害人,所以有些配方及剂量不公开)。

解救:口服樟脑10克即解。

药功定身法迷信传说定身法(又名猛虎延)其实是药物的作用。

方用:十滴水,普鲁卡因,氨水,闹阳花研末均匀,(因为怕小人用在害人,所以有些配方及剂量不公开)朝眼内挤去,立即不能行动。

破解江湖术士“硬币治病术”术者任意向别人取一硬币,用手指捏住吐一口口水在其上,做发功画符状,后将硬币贴在患者患处或穴位,一会硬币自然发热,表层有一层烟灰冒出,也可用烟盒中的锡纸代替硬币。

往往旁观者惊讶佩服。

破解:取“氯化汞”涂一点于手上,拿硬币吐口水是加速反应。

一般人以为强酸才可化金属,但唯生汞能化72种金石而对人皮肤无损,表层冒烟是反应物,生汞一次用量极少,涂一点在手上可反复使用数次,用手指贴住硬币隔断空气反应慢,虚含则反应快,汞粉一般涂藏在手腕衣角等处。

注意:此物在化学实验室可找到,但千万注意不可入口有剧毒。

解读民间法

解读民间法

解读民间法民间法与国家法不同,它更能够解决国家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是一种很有借鉴意义的社会规范。

标签:民间法;定义;特征一、何谓民间法民间法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它是与国家法相对而言的一种法的形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或是一种代代相传的习惯。

综观当今研究民间法的学者,他们对民间法的认识各有千秋,自成一家。

如日本学者Masaji Chiba认为:”官方法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而民间法是没有被官方当局正式认可的,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之内--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并局限于那种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着独特的影响,补充、对抗、修正甚至破坏着官方法和法律体系。

除官方法之外的其它类型的法,只要它们没有被官方直接或间接地正式认可的,都可以被划为民间法。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罗伯特·昂格尔教授认为:”民间法(习惯法)只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互相作用的模式,因此也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相互作用的法律。

”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

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宗族、行帮、民间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式各样目的而暂时或长期结成的大大小小的会社,它们也生长和通行于这些组织和团体之外,其效力小至一村一镇,大至一县一省。

由上可见,民间法作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新概念,各家学者是各有见解的,但总体说来是大同小异的。

只是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却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或者不加区别的直接使用,或者笼统地将其等同于习惯法,这势必会削弱民间法这一概念的意义,也会使人们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所以对民间法的定义及其内涵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然而民间法这一称谓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西方法学理论中从未提及过这一概念。

因此我们必须在中国的语境中来理解,在本土的资源中来分析。

然而中国人不仅有能力融贯中西,而且”更注重博古通今,以史为鉴”。

正因此,理论法学者的这些研究希望从民间社会中寻找法治建设的新资源或社会进步的新路径。

民间绝招秘术大全(1)

民间绝招秘术大全(1)

民间绝招秘术大全(1)1、揭破止痛水法有痛之人常去找迷信传道的人画水吃。

其实是药功,方法用中药生天南星50克,牛胆一个,把天南星放入胆内,挂在阴凉处吹干,使其胆汁进入药内研成粉末,放在水内服下,在痛处涂上一点立即止痛,神效无比。

2、揭破雪山水法又名油内拾金钱。

迷信传说有法术之人,把铜钱放入烧滚的油锅内,他能赤着手把铜钱捞上来,其实是药功,因他预先放硼砂在油内,油与硼砂遇火起化学反应,锅内之油其实没有滚沸。

又名犁头大,神汉巫师把犁头烧红,赤脚能在上面走过,玩魔术的手,能拿烧红的铁块,是用(中药)硼砂50克调水,预先手脚在药水中洗过了,因此能在烧红的铁上走,手拿火铁烧不伤、烧不痛。

3、揭破九龙水法又名鱼刺水,卡水。

鱼骨卡在喉咙中吞不进、吐不出,去找法师画九龙水。

其实是药功。

将一活鸭子倒挂,把胡椒喂入鸭子嘴内,流出来的水喂下,什么东西在喉咙中都能化下,但金属不行,要用韭菜不切断炒捞吃下,金属自然卷入韭菜内从大便中排泄出来。

4、揭破篮子提水法传说有法术之人,篮子能提水,其实是药功。

方用:春天青蛙下的蛋将其晒干研成粉末。

使用时加淀粉各半,用水搅拌涂在篮子的底部和四边,阴干后看不出来,则提水不漏了。

5、揭破五雷神火法将香烟钻一孔,放一粒打火石于烟内,然后将烟点燃,见打火石烧红时,把打火石弹出去,火花四溅,打火石放酒精内浸一天,效果更佳。

6、揭破铁牛水法又名强盗水。

铁布衫、金钟罩。

迷信说强盗抢劫财物,被人家打他不痛,跌他不伤,甚至把手和脚打断,强盗只要喝点儿水就能走路跑掉,人们说他有铁牛水,其实是药力。

方用:癞蛤蟆一只(背上有麻点子的为佳),取大蒜子塞入其口中,用布包蛤蟆倒挂三天自死。

取大蒜子埋泥土中长出苗来,摘大蒜子储瓶备明。

用时将一片大蒜放自己口内,不要吞下,人家打你不伤不痛。

如未放泥中长苗的,一身发胀难受(孕妇忌用)。

附铁布衫方:方用:归尾、制地龙川芎、无名异,儿茶各45克,制乳香、制没药各15克,血竭10克、麝香3 克,制木脚仁45克,上药共研末,以醋制为三丸,粒重九克,临用前发黄酒送服一丸,为练硬气功拍打时,可起到保筋通脉祛淤止痛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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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与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魏志宇*(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进入转型时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等方面迅速变化,农村社会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在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法律与民间传统习惯法之间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融合的特点,由此引起学术界关于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以及民间法对于法制现代化所起作用的讨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展开,国家制定法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响已经深入到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并对我国这一地区的刑事法制建设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与此同时,民间法也在发挥着其固有的调控、规范功能,并维系人们日常交往之秩序。

本文就民间法与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的法制建设进行论述。

关键字:民间法;国家法;法制建设;一、民间法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存在的原因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不少习惯,进而形成民间法。

它们在传统社会中,调整着社会关系,维持着社会秩序,促进了社会发展。

在传统社会中,民间法以礼教、传统习俗、示范和教化、社会舆论等形式存在。

①民间法绝大多数是民众在长期的生活中积累起来的对于事物的认识,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知识体系。

这样一种知识体系,更直接的表现为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人们一旦有逾越行为,就会受到来自族长为代表的宗族势力或者来自本村社会共同体的谴责、蔑视和惩戒。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国家法已深入人心,即使偏远的农村,也要受国家法的调控和规范,民间法似乎已无存在的环境。

但事实上,国家法还不能完全取代民间法的作用,民间法还在农村大量存在,它还有一定的价值,其原因何在呢?(一)农村已有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习俗是民间法存在的前提人们对纠纷的基本认识影响着社会对纠纷解决方式的态度和处理手段。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和谐”是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

人们追求的儒家所倡导的天、*【作者简介】(魏志宇1983—),女,甘肃白银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①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342地、人的自然和谐秩序,因而,纠纷长期以来被视为罪恶的社会现象,即被视为“罪恶纠纷观”。

罪恶纠纷观对纠纷解决最直接的影响是,“使得立法及司法都必须在惩处纠纷制造者、惩处兴起诉讼者的理念下运作,更加加剧了扼杀疏导纠纷的社会机制,从而也就继续制造了中国社会的无权利状态的延续和繁盛”。

②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这样一种习惯:在纠纷与社会秩序关系的定位中,人们已经习惯于将纠纷置于与秩序完全对立的状态,而不愿从积极意义上来理解纠纷对秩序的构建意义。

直到今日,在我国西北大多数农村地区,人们认为民间法就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对待和处理公共生活的冲突和纠纷时,大多数人宁愿求助于区域内的人情和礼俗,而不愿求助于国家的法律,人们普遍认为将邻里之间发生的纠纷诉诸法院是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有可能出现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的损失远远抵不上因为诉诸法律这一行为而带来的无形损失。

比如说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尝试性的诉求了正式法律,而她不仅没有获得他所希望的“说法”,而且无法理解正是法律的运作的结果。

她无意伤害他人且事实上伤害了他人,原来她的有理变成了无理,她自己的境况可能比以前更加不利。

(二)民间法是国家法得以实现的社会文化环境一般来说,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民间法总是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

一方面,民间法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文化体系,而国家法更多的是一种建构加工而成的规则体系,因此,民间法早于国家法存在于某一领域;另一方面,民间法具有比国家法更强的历史继承性,这导致在国家法律转型期间特定领域内,民间法也总是早于国家法而存在。

凡是与民间法相违背的国家法规则,虽然从长远看会导致民间法的改变,但短期内法律规则总是会被民间法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凡是充分关注了民间法的国家法,在实施过程中就总是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民间法是国家法律产生的一个重要源泉。

国家与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私有财产的不断出现,人类总是从无阶级社会进入有阶级社会,相应地由原始社会组织逐步转化为国家组织,由习惯逐步演变为法律”。

③不可忽略的是,由于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制约,中国更多的农村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

同时,在农村这②徐静存,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法》,现代法学,1993,(3):32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7页。

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里,国家法的运作空间和存在价值是很有限的,其对农村的调控还有一定的距离与难度。

加之国家法自身存在缺陷,尚需不断完善,这就使得民间法还会在一定条件下发挥作用。

国家法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不可能面面俱到,再精细的法律规章也做不到对社会进行完全的涵盖,对市场化过程中的种种交易或者交换活动给以精确的规定,社会结构存在着一定的弹性空间,法律规范存在着真空区域。

特别是在广大的西北农村地区,由于受当地自然经济环境和深厚传统文化的影响,民间法的存在就成为一种可能和必须。

事实上,民间法在我国西北农村地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法的补充。

可见民间法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善待民间法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一些落后的边远农村,村民们对民间法的遵循大大超过了国家法。

人们认为,只要不烧、杀、偷、抢,其他的一切似乎与法律没有太大的联系。

一些地方,违反法律者,公安机关出面处理,村民往往避而远之。

违反村规者,却群情激愤、人人责骂。

可见,民间法仍有自己存在的根基和土壤。

在法律还不健全、不完善的初级阶段,重视一些好的民间法、允许一些好的民间法与国家法一道并行发挥作用是必需的。

二、何谓民间法民间法的研究虽然在国内渐成扩大之势,但是“什么是民间法”,学术界尚无定论。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流观点:苏力先生在《法治及本土资源》一书中将民间法简练地表达为在社会中衍生的、为社会所接受的规则。

④梁治平主张“民间法主要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它具有多样的形态,“他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他们或是认为创造的,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

”⑤田成有教授则对民间法作了如下定义: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社会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但田成有教授在比较民间法与习惯法的关系时认为:“民④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3⑤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62间法在外延上应当比习惯法广泛。

由于民间社会的无限复杂性,民间法也就具有了极其多样的形态。

从创制机制上,它既包括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又包括民间准官方组织及社会组织依据特定的立法程序所创制的成文法,如一些村落法、行会法、宗教法、社团法等等。

”⑥可见,田成有教授把习惯法也纳入到民间法之内。

事实上,民间法的定义本身即是一个相当复杂和难以界定的问题。

我比较赞同梁治平先生的观点,民间法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社会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民间法应是一种民间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一种习惯做法只有得到国家的法律认可时才能称其为习惯法。

在许多发达国家,至今仍然一直都将习惯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在许多时候都明文规定法律(制定法)无规定从习惯,在许多商法上甚至明确规定,没有习惯时,才能适用法律(制定法)。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间法包括了民间习惯法在内;(2)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3)它在民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4)同法律有类似特点。

即民间法是包括民间习惯法在内的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在一定地域内实际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民间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法律。

三、民间法与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在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就调研所见,发现民间法的内容不但丰富具体,而且法规严密自成系统。

具体到刑事法领域,不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规定。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村规民约”。

例如:甘肃省某县某村村民老王因琐事与其远房侄子发生纠纷,给老王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老王一气之下将其侄子告到了法院。

我们先不说法院如何判决,只说自老王到法院起诉那天起,老王及家人遭到了整个村子村民的“流放”。

人们认为不管发生什么事,老王作为长辈都不应该将其侄子告到衙门,老王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亲情的破坏,还是对整个村子和谐秩序的“践踏”。

最后老王承受不了舆论的压力尽管撤诉了,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处于被孤立和疏远的境地。

我们试想,如果老王当时选择的不是法律途径而是用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也许他的损失不仅会得到⑥田成有:《乡土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

赔偿而且他还会得到乡邻们的支持,至少不会遭到“流放”。

一方面,民间法有利于使那些国家法尚没有到达领域的当事人形成一种规则信仰心理。

一般来说,国家法尚未到达但将来必定会进入的领域,间的秩序往往是通过民间法的规范形成。

从另一方面来看,间法中的民间法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法的漏洞。

现代社会实践表明,生于日常生活中的大量纠纷,如果一律采取正式的国家法途径解决由于其严格的程序性特点,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效果还未必理想。

相反,充分利用民间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可以发挥民间法的过滤作用。

在我国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整合国家法与民间法,解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必须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

法律是多元的,因此纠纷解决机制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说在司法途径上根本解决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因为既然不是诉讼解决纠纷,那么所依据的并非一定要是国家法。

国家法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中可能不再承担主要的作用,民间法就可能有更多可以发挥的空间。

情、理、法达到很好的融合,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不同的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相得溢彰,互相促进。

当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不仅仅能使民间法发挥作用,而且更能有力推动法制建设。

⑦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民族习惯法,更多的是一种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

在我国西部农村刑事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看到,民间法有国家法不可比拟的长处,具有国家法所不具有的灵活性,在某些场合下具有比国家法影响更为广泛的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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