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处之道
民间法在人民调解中的运用

期间, 通 常会 尽力 维护 与地 方 乡绅和 宗族 的和谐 关系 。
实践证 明 , 人 民调解 制度 是一 项有 中国特 色 的法律制度 , 具
自我管 理 、 自我 约束 、 自我 服务 的功 能, 是化解社 会 同时 , 作为 中 国封 建社会 文化 正宗 的儒 家思想 认 为 , 法律 是 有 自我 教育 、
组织 的作用及 其 调节 功能 ; 在解 决 民间纠 纷时 , 允 许地 方权 威依 委员会 被定位 为调解 民 间纠 纷 的群 众性组 织 , 人 民调解是 人民调 照 民间社 会规 范进 行调 处 , 并 将其 作为 基础 和必经 的程 序 , 国家 解委 员会通 过说 服 、 疏 导等方 法 , 促使 当事 人在平 等协 商基础 上 享有 的审判 权和 民间 享有 的 自治权 明确 分工 : 地 方官 员在其执 政 自愿达 成调 解协 议 , 解 决 民间纠 纷的活 动 。
2 0 1 3 ・1 0 ( 上)
。’。。 。。。。。。。。 。 ’。。- 、
{ I } I j 6 金
◆ 司 法 天 地
民间法在人 民调解 中的运用
余
摘 要
暮
民间法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 自生的,共信共行的社会规范。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运用自身力量解决 自
身矛盾的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 民间法与人 民调解有着共 同的价值取向, 是人民调解的重要资源, 民
自治相 结合 的治 理模 式 。国家将 “ 家” 、 “ 国” 视 为一 个整体 , 积 极
根据 2 0 1 0年 8 月2 8日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颁 布 .
促进 家族 和地 方 的 自治 , 鼓励 在建 立 民间社 会秩 序 中, 发挥 民间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人民调解 法》 及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 , 人 民调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山西省三晋联盟山西名校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11月期中联合考试政治试题(含答案)

2024—2025学年三晋联盟山西名校高二11月期中联合考试思想政治本试卷满分100分,考试用时75分钟。
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填写在答题卡上.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4.本试卷主要考试内容:必修1,必修2,必修3,必修4,选择性必修1第1~2单元。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48分。
在下列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共产党宣言》指出:“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
它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
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
”该论述主要揭示了()①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决定资本主义的最终命运②提高生产力是资产阶级加大对工人剥削的重要方式③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具有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特征④社会基本矛盾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2.近年来,中国共产党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着力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严厉纠治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问题,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坚决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严从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这些做法()①强化正风肃纪,将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加充满活力②着力破解大党独有难题,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治③有利于发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作用,提高党的建设质量④推动了实践创新,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某地法庭立足当地民族风俗特点,充分利用“三月三”等民族民间节日以及农村“圩日”,向赶集群众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鼓励大家通过法律化解矛盾纠纷;选取当地有典型意义、道德教化作用的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校园、乡村和百姓家门口。
中国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团结

中国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团结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族关系愈加复杂和重要。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各族群体之间的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保障国家民族政策、维护各族团结已成为至关重要的任务。
那么,在中国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实施民族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这是一个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一、中国的民族政策中国的民族政策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历来维护着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惠、协作,并充分保障各民族共同发展。
在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民族政策转变为以“依法治国”为基础,加强和完善各民族的自我管理,促进各民族和谐共处。
中国的新型民族政策强调中华民族团结,推动各族群体之间的互利合作和社会稳定发展。
中国的民族政策采取了多种形式,包括政策倾斜、文化保护、经济发展、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
政策倾斜是指国家在政策执行上,特别注意优惠、补助和支持较弱民族的发展,使各民族在发展中能够实现更好的平等和机会。
比如,国家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推行税收减免、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秀人才到较弱的民族地区工作等,以支持较弱民族的自我发展。
文化保护在中国的民族政策中同样占有重要的地位,包括对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和宣传的支持、保护和推广。
在这方面,全国政协文化文史资料委员会也在奉行“多元文化”原则,鼓励各民族通过政治、文化、教育等多种形式来传承和弘扬各民族文化。
此外,国家也鼓励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文化融合,促进文化共享和传承。
经济发展更是中国的民族政策的核心部分,在这方面的前提是落实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让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更加健康、平衡地发展起来。
个体经济政策的制订,也需要关注每一个区域和各民族的国家惠民计划,从而鼓励各民族自主开发利用自己的资源,加快经济发展和提高民众生活水平。
教育培训是当前民族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模块。
在教育方面,中国鼓励各民族之间在继承、发展、推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共同创造新文化。
村规民约与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

村规民约与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朱晓玲【摘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国家治理制度,村规民约具有悠久的历史,在规范村民行为,解决农村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过(在某些农村甚至还在发挥)巨大的作用,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基础.但是,村规民约是一种自发形成的,以道德和习惯为主要内容的秩序规则,因此与国家法律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依法治国和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对传统的村规民约提出了重大挑战.在法治大背景下,传统村规民约该如何找到自己的位置,如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继续存在并且大放异彩,这是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事业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期刊名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6)001【总页数】5页(P91-95)【关键词】村规民约;法治化;体系重构【作者】朱晓玲【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长宁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①见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决定》也指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依据,一直以来都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①。
但是,传统的村规民约大多是由习惯组成的,以现代法治视角来看,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因此,要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发挥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就需要对传统的村规民约进行改善,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其更加契合农村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国家法律的要求,使依法治国真正自下而上开展起来,以鼓励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提高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浅析诸子百家的争鸣现象及其影响

浅析诸子百家的争鸣现象及其影响【摘要】春秋战国时期,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景象,出现了道家、儒家、墨家、法家等思想流派。
各家流派为重整失序的政治秩序和思想信仰,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虽“道术将为天下裂”,然这些学术思想却是中华文明的源头活水,为现世乃至后世提供了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诸子百家;争鸣现象;影响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次民族大融合、思想大碰撞、社会大发展时期。
在此期间,人类早期的几个文明(希腊文明、波斯文明、印度文明和中国古代文明)同时出现了辉煌的文化繁荣。
从当时人类的生存方式来看,人们的宗教信仰、哲学思想、美学观念等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升华。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诸子百家争鸣盛况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奠定了深厚的人文、思想和哲学基础。
一、百家争鸣出现的原因(一)社会环境的变化促现百家争鸣先秦时期的人文思想、文化生态、哲学理念等是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源头,奠定了整个中国思想文化的最坚实根基,持续影响着中华传统文化的发展。
在这种文化建构和转型期,社会矛盾自然也空前激化,民族矛盾、阶级矛盾、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异常尖锐。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权力和经济权力日益集中在少数群体手中,社会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各国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公家与大臣之争,大夫之争,家族之争,家族之争,失败者在自己的国家失去了权势,不得不逃亡他国。
生产力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由青铜器时代进入铁器时代。
这个时代的神权政治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在某些社会中形成了相当程度的集权,从而使文化和社会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新的阶级“士”也由此产生,他们当中有学识广博、大才槃槃的学者,有满腹经纶、运筹帷幄的政治人才,还有骁勇善战的军事人才。
其中,虽然旧的文化传统仍有明显的烙印,但也不乏一些新的思想和新的气象,如许多士人提出了重视民众地位、蔑视君主权威的思想。
思想哲学派系上呈现出诸子百家齐争鸣的现象,诸子有管子、孔子、墨子、老子、庄子、孟子、荀子等学术思想的代表人物;百家有儒家、法家、道家、墨家、阴阳家、名家、杂家、农家、小说家、纵横家、兵家、医家等,形成了各自独具特色的学术思想和哲学思辨思想。
叙事学视域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统编语文教材中建构的内涵与理路

叙事学视域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统编语文教材中建构的内涵与理路一、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渐成为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新时代背景下,统编语文教材作为国家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载体,对于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探讨叙事学视域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统编语文教材中的建构内涵与理路,对于提高语文教材的质量和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叙事学是一门关注人类经验、历史和社会现象的学科,它关注个体、群体和整个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中的行为、信仰、价值观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叙事学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来审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统编语文教材中的建构过程。
通过运用叙事学的方法,我们可以从更深入的角度分析统编语文教材中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形式和传播方式,从而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统编语文教材提供理论支持。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逐渐增多,但大部分研究仍停留在概念层面,缺乏对实际教学过程的深入剖析。
本文旨在填补这一研究空白,通过对叙事学视域下的分析,揭示统编语文教材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的内在规律和理路,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1.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概念及内涵国家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对国家的忠诚和拥护,认为国家的繁荣昌盛是各民族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这种认同体现在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方面的维护。
文化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认为各民族的文化都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认同体现在对中华文化的尊重、传承和发扬光大。
民族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互助、友爱和共同发展,认为各民族在国家建设中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种认同体现在对各民族的尊重、理解和包容。
利益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调各民族在国家发展中的共同利益,认为各民族的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探析我国传统手工艺的法律保护——以贵州刺绣工艺为例

文化产业1 背景引入在全球化加速和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文化多样性日益称为热门话题被广泛讨论,民族传统文化在这一浪潮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文化的论述在全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要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高文化软实力。
”刺绣作为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不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更是千年来民族情结和文化意识的沉淀,是向世界展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1]。
自贵州实施“锦绣计划”以来,刺绣工艺创造了超过60亿元的产值,成为贵州脱贫攻坚的重要产业。
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刺绣的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在今后的发展中,刺绣也会更加绽放光彩,在经济发展和民族文化传承方面必定会占据重要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调研时对贵州著名刺绣——苗绣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虽然国家以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刺绣工艺进行保护,但保护的力度远远不够。
对刺绣等传统手工艺采取法律方式进行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不二选择,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等法律虽然也将民间手工艺作品作为保护的客体,但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实践作用,书面上的“法”并没有对传统手工艺起到很好的保护作品。
因此,完善法律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是大势所趋且势在必行,能更好地促进刺绣的传承与发展。
2 贵州传统刺绣工艺的种类贵州境内聚居着17个少数民族,“十里不同天、一山不同族”生动形象地描述了贵州的多民族聚居状况。
在这片文化沃土上,各民族文化保持着和谐共处的局面。
不同民族有着各自的生活习性和图腾崇拜,不同民族的刺绣也风格各异。
贵州的刺绣在中国文化史上都享有极高的荣誉,有着“南方的莫高窟”“无字的历史”等赞誉。
其中苗族的苗绣、水族的马尾绣等民族刺绣更是独具特色。
苗族是一个古老且有着辉煌文化的民族,苗绣就是其中之一。
作为苗族世代相传的一种传统艺术技艺,苗绣被赋予“当今世界最精美的刺绣艺术”的美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处之道
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处之道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此我国走上了一条坚定地建立法治国家的道路。
然而,民间法在社会生活特别是乡间地头的惊人魅力不禁让我们放慢脚步认真思考其与国家法的关系。
一、对民间法的认识(一)民间法概念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民间法,学界有不同的解释。
梁治平先生认为民间法生于民间习惯,体现在乡民长期的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
朱苏力先生认为民间法主要指具体鲜活的流动着的,在人们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以及在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各种非正式制度。
笔者认为民间法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精神桎梏或深入灵魂的观念而并不是体现于外的规范。
(二)民间法的价值认识
梁治平先生在其《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所言:“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仅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
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的蜕变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
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法在我国乡村社会中的巨大价值。
它不
仅是解决乡间纠纷的标杆,更保证了合理地解决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从而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的稳定与良好秩序的运行。
民间法在实践中的最大价值莫过于其最低的成本以及最高的社会可接受性的收益。
二、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现状(一)民间法与国家法之矛盾
民间法绵延几千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摸索出来能够在实践中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具有相对强制性的观念。
民间法是由内向外自发产生的,是人们深深信服进而赋予其相对强制力的一种观念。
民间法能够贴近人们的生活,从实践出发体现私人博弈的最优结果。
相反,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体现统治者意志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国家法所希望的是由外至内渗透到人们内心深处从而令人们形成法律信仰,进而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实现其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目的。
然而矛盾的产生点就在于国家的利益与人们的利益之间是有冲突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是不可能完全吻合的。
尤其是当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产生冲突,人们往往无法理智地加以分析的时候,人们往往就会转向寻求民间法的救援而置国家法于不顾。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地区或民族往往会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与文化传统,从而产生不同的处事原则与方法。
而国家法是面向整体而言的,整体与部分的冲突就体现出来。
比如藏族地区的赔命价问题,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然则国家法的渗入非但没有解决原有的纠纷,反而导致被告人遭受二次惩罚。
借助国家法得到的后果与人们内心想要追求的目标存在很大的差异,当人们
认为法律无法为其做主的时候,便不会再次寻求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的途径。
简历大全/html/jianli/
巨大的司法成本是另外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无法保证得到自己想要的法律效益。
我国存在传统的“厌讼”思想成分,文化的传承并未给国家法的适用提供一块合适的土壤。
加之,我国并未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在实践中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经常被舆论所绑架。
因此,司法并未体现其本应维护的公平公正的价值,没能够在人们心中树立应有的司法权威。
(二)民间法与国家法之调和民间法与国家法共同追求公平、秩序、自由,希望能够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维护稳定的秩序,维护人们的自由。
其次,依据自身所作出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是评价国家法与民间法成功与否的标准。
在很多方面能够发现国家法吸收民间法的痕迹。
第一,司法调解程序。
目前,在我国许多基层法院甚至派出法庭,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就是调解,通过调解结案的比例非常大,而且效果甚好。
第二,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公序良俗更多地体现了民间法的内涵与精神。
第三,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
很多自治条例吸收了少数民族地区古老的民间法,尽管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与现行国家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冲突,但我们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价值。
这一举措既尊重少数民族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又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法治体系和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寻求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共处之道(一)确立民间法的地位,给予其正确的定位论文网
要想令民间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确立其合法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地对其进行定位。
民间法是我国几千年历史积淀形成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以观念和制度为核心的知识体系。
民间法是在我国乡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习惯法。
可以适当地在同一地区推行判例制度,毕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