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完善细化与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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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

规范法学视野下的民间法

[ 作者 简介 ] 陈文 华(99一 , , 东湛 江人 , 东大学 法学 院博 士研 究生 ; 日华 (9 1一 , , 北承 16 ) 男 广 山 孙 18 ) 男 河 德人 , 东大学法 学院博士研 究生。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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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华
孙 日华/ 规 范法 学视野 下的 民间法
法涵 盖 民间法 实 施 方 面 的 面 相 。此外 , 民 间法 限 把
之偏 狭 。事实 上 , 民间法 的规 范 内容 丰 富多 彩 , 及 涉 民间社会 的物 权 、 权 、 姻 、 承 、 行 为 、 债 婚 继 商 商组 织 甚至 刑事 等多个 方面 。正 因如 此 , 除解 纷 功 能外 , 民 间法 还有教 育 、 预测 、 引导 和 规制 等 多项 功 能 。而 民
[ 要 ] 民 间法与 国家法相 对立 , 形成 于 民间并为 民 间普 遍认 同的具 有 强制性 的行 为规 范 , 摘 是 其基 本 特
征 可以归纳 为调整 对 象的民 间性 、 法律 渊 源 的经验 性 、 力 范 围的 “ 方性 ” 保 障机 制 的 多元 性 等 四个 方 效 地 和
法 规则 。
定 为 “ 些潜在 的 、 导 这 一 纠纷 解 决 的 规则 ” 乎 那 指 似
是 把解决 纠纷 设 定 为 民 间法 的唯 一 功 能 , 未 免 失 这
基 于上述 剖析 , 笔者认 为 , 民间法 是 指相 对 于 国
家法 的 , 形成 于 民间 , 为一 定范 围内 的人 们所 普 遍认 同 , 内心确信 、 以 社会 舆论 以及 一 定 的经 济制 裁 和人
2 1 第 7期 00年
广西社 会科 学
GUANGXIS HEHUIKEXUE
NO. 2 0 7. 01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协调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协调

[ 者 简 介 ] 朱 梁 (9 7 ) 男 , 徽 芜 湖 人 ,安 徽 师 范 大 学 政 法 学 院 20 作 18 一 , 安 0 9级 科 学社 会 主 义 与 国 际 共 产 主 义 运 动 专 业 研
究生。 2 4

梁 :城 乡一体 化进程 中 国家法 s 民间法的 冲突 与协调 第 1期
中 共 桂 林 市 委 党 校 学 报
的辅助手 段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 侯 纷 争 , 礼 崩 乐 诸 “ 坏” 以孔子 为代 表 的儒家 学派 主张恢 复 周 礼制 度 , ,
与 此 同 时 韩 非 也 提 出 了 “ ” 理 念 , 儒 家 认 为 法 法 的 但
国后 ,9 4年 9月 2 15 O日第一 届 全 国人 大一 次会 议 通过 、 颁布 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 法 》 这是 我 国第 ,
实 惠 , 民 不 能 把 这 样 一 个 并 非 维 护 自 己 阶 级 权 益 农 的 法 律 深 人 到 心 中 去 , 反 他 们 觉 得 国 家 法 就 是 他 相
限在狭 小 的区域 , 区域 间 的 联 系并 不 密切 , 种 而 这 长期 的封 闭性 造成 了群众 自身 封 闭 的心理 与 感情 。 正 是基 于这样 的社会 环境 , 民更 多 的愿意 在 自身 农
得 已 , 到无法 生 活 , 民也 不会 揭竿起 义 。 不 农
少 依 旧在农村 存在 , 民间法 也仍 然被 很 多农 村群 而
众 所认 可 。
我 国 封 建 社 会 以 人 治 为 最 主 要 治 国 手 段 , 帝 皇 颁 发 的法 令 就 是 国家 法 , 是 “ 法 ” 到 了 民 国 时 就 王 。
套 正规 的完 善 的法 律 制度来 保 证 。但 是 法律 渗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

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

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在当代社会中,司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的执行手段,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法律与民俗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在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忽视或低估。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的联系与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和民俗之间的差异和融合。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行为准则,具有相对固定的条文和程序。

而民俗是特定地方或社群中形成的积习和传统约束。

尽管法律与民俗有时会存在冲突,但它们也有许多相互联系和融合的地方。

例如,在一些地方,当地的民俗习惯被纳入乡土法规中,具有类似于法律的约束力。

这种联系和融合使得司法在法律与民俗之间具有重要的调解和平衡作用。

其次,司法在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农村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农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结构与城市有着明显的差异。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土地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等与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相关的问题。

司法作为公正和公平的代表,在农村中承担着解决矛盾、保障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农村矛盾纠纷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当前司法在农村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司法资源相对不足,导致农民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

解决这些挑战需要加强农村法律服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加农村司法资源投入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的作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和创新。

一方面,应该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农村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了解和解决农民的实际需求。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所述,司法在法律民俗与农村之间具有重要的联系与影响。

法律与民俗的融合为司法提供了调解和平衡的基础,而司法在农村中承担着解决矛盾、保障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

法治的悖论——以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为分析对象

法治的悖论——以国家法与民间规则为分析对象

七、 十八 世 纪 的启 蒙 思 想 家 , 卢梭 、 克和 孟 德 斯鸠 等 人 为 代 表 , 以 洛 他们 论 证 法 治 应 当具 有 的 内涵 。按 照 他 们 的理
论 设 计 . 方 主要 的资 本 主 义 国家 都 制 定 了宪 法 以及 其 它 法 律 。可 以说 , 是 贯 彻 法治 精 神 的 需 要 。然 而 随着 经 西 这 济 社 会 的发 展 , 家制 定 法却 背离 了法 治 的精 神 。人 们 尝试 运 用 民间 规则 补 救 国家 法 的缺 陷 , 民间 规 则 也 隐藏 国 但 着 解 构 法治 的危 机 。 如何 维 护 法治 ?其 道 路 只能 是 行走 于 国家 法 与 民 间规 则 之 间 。 关键词 : 治 ; 法 国家 法 ; 间规 则 ; 合 ; 离 民 契 背
必 实 行 分 权 制 ,否 则 立 法 与 执 法 就会 不 公 正 且 导
于人 民 的。 [77 另一部 分卢梭讲 得更加 清楚 “ ” ̄56 2 -) 在 我 们无 须再 问应 该 由谁 来制定 法 律 , 为法 律乃 是公 因 意 的行 为 ;我们 既无 须 问君主 是否 超乎 法 律之 上 , 因 为君 主也 是 国家 的成员 : 也无 须 问法 律 是否 会不 会 公 正 , 为没 有 人 会 对 自己本 人 不公 正 : 因 更无 须
律 只不过 是社会结 合 的条件 。服从 法律 的人 民就应 当是 法 律 的创 作 者 ; 规定 社 会 条 件 的 , 能 是那 些 只 组成 社会 的人们 。 ”Eo2 [ ss由此 可见 , 2 -) a 在卢梭 看来 , 只
有 人 民才有 权力 制定 法律 ,法 律 就是 人 民 的公 意 ,
点 以绝 大 诱 惑 , 他 们 动 辄 要 获 取权 力 , 以使 他 使 借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是指那些不是官方法律制定下的法律规范,而是由人民自发形成的、传承、运用和发展的一种法律体系。

民间法起源于中国远古时期,其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法律规范并不是仅仅受国家、政府的管理,而是归属于“礼法同体”的制度中。

在晚期,民间法由于各个地区富庶、地理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差异,逐渐形成了地域性的特征以及省级和城市级的特殊规模。

中国历史上较有影响的民间法律是“通俗法”,即相对于官方法律而言的民间法规。

通俗法在社会普及度上比官方法律更深入,并且在许多领域,通俗法还为官方法律提供了支撑。

在很多时候,官方法与通俗法互相交织,在整个中国亦然。

中国古代的通俗法包括三大类,分别是授信法、领袖法和宗法。

授信法是指基于人互相信任建立起的商业、民事等交易行为规范。

领袖法是指基于某一地方、某一社会的领袖而制定的相关规则。

宗法是指基于血缘、家庭、宗族等规律建立起的一套传统秩序。

目前,中国的民间法发展已经逐渐成熟。

从修宪到制定新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各个层面下都有了民间法的表现。

无论是诉讼代理、调解、协商还是处理争端,实际上都是实施民间法的过程。

在一些案件中,甚至还会联系到中国古代的民间法规范,这表明民间法在中国的发展仍需更多的完善和优化。

然而,民间法并非一定是优秀的,有时甚至会产生一些偏颇。

面对这些问题,国家建立了一些体系来进行引导和管理,比如涉外服务公司、诉讼辩护以及维权组织等。

此外,政府还极力推动民间法的与官方法律之间的互动,以民间法的方式来促进社会繁荣、共同发展。

最后,可以说,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是一个充满着精准的地方性特性和当地特色的体系。

它从不同的歷史角度和地方角度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法律体系,既有助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认知,也有助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作者:杨万凡高成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国家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国家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一种,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社会的纷杂决定了,存在一个广阔的领域是法律,即国家法无法涉足的。

这就肯定了民间法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民间法是存在于民间,出于人们的习惯,在乡民长期的交往、劳作、利益冲突中显现出来。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民间法一直占据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形态主要是一种乡土社会,即熟人社会的表现形态,其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必然包含制度运行的内部规则,这些规则在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民间法发挥作用的过程。

国家法与民间法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一致冲突创新作者简介:杨万凡,兰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高成林,兰州大学法学院2016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01一、民间法的不可回避“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①中国社会基层是乡土性的,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耕社会,直接靠土地生存的人民,不可能很随意的迁徙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

这就决定了中国乡土社会的稳定性,“村子里几百年来老是这几个姓……一直是那些人,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黏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

”②中国乡土社会的不易变性,决定了在这片土地上一起生活的人之间,每天会不可避免的交流,互动,还有常见的村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在这些交流互动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习惯,会形成这一个地区的村约民规。

这个习惯负担起调解这个地方村民关系的作用。

在甘南的牧民社会之间,民间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甘南大部分以牧业为主,牧民之间难免发生草场纠纷,或者因牲畜而发生瓜葛,而他们的这些纠纷,都是通过一个重要途径解决:族长出面调解,因此在甘南有“命价”的说法。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国家法和民间法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国家法和民间法

复合体 , 有其 内在 的规 范性 秩 序 。立 法 通 常 有 意改
变这种 现存 的社会 秩 序 , 现存 的社 会 秩 序 常 常 比 而 国家颁 布 的新 法 更 强有 力 , 更 有 效 。现 有 的社 会 也
吸收 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符号和意义, 如设立专 门的
第 2 卷 第 9期 1 ( 0 9年 9月) 20
山西 高等 学校社 会 科 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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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 , 其 中人 们 的 活动 相 互 依赖 , 在 轻易 不 能 退 出 , 并
在此 基 础 上 形 成 共 同 的 习 俗 。 比如 “ 到 先 占 原 先 则”“ , 约定 必须信 守 ” “ , 欠债 还钱并 以实物作抵 ” 等 等 。正是这 种小 规模 习俗在 社会 各方 面相互 作用 中 对 法 律含义 的协 商 一致 , 确定 了人 们正 当行 为 和期 望 的许 多非正 式规 则 。
二、 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律 需求 方 面 的互 补 性
首先 , 种互 补性 是 建 立 在 国家 对 民间法 的效 这
力 强势 、 规模 经济 以及 原 有 社会 秩 序 的扩 张渗 透 基 础之 上 的 。从 历史 上 看 , 国家 法律 的经 济 绩效 和 社 会作 用有 目共 睹 , 国家 及 其 法 律 的产 生 是顺 乎 社 会
农 村 建 设 不 可或 缺 的 力量 。但 作 为村 庄 内部 维 系秩 序 的 权 威 力 量 , “民 间 法 ”, 社 会 生 活 中仍 起 着 作 用 。应 正 即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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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完善细化与民间法法律细化是国家法制完善的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因为法律是建立在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它是‘公意’的体现和契约的结果,它能使各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们比较明确和公平地预知到自己该如何行为,知道自己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后果如何,显然法规使社会中人们的关系井然有序,法律的普适性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础。

”.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最大限度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而民间法即民俗“也是当地的政治、经济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而且,民间法即“民俗总是以一种社会习惯的力量出现,成文法无论规定得多么细致,都不过是社会行为中需要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民俗虽然没有刑法那样明确性、严厉性,却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人们的具细行为。

”.“在我国,政府推进性法制的苦心经营和依法治国的全民共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似乎并没有改变人们的价值偏好,在现实社会中,许多人依然偏好由习惯、民俗、土政策、土办法等所谓的‘习惯法’或‘民间法’来解决,加之国家法的缺陷和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人们总是感叹法律很不起用,国家法还停留在纸上,远没有亲近民众,走入民心,对国家法这种理性建构神化的失望和破灭,推动着一些学者跳出‘法律出自国家的’思路,从社会的立场来观察和思考真正意义上的法和真正起用的法。

”.产生这种情况,我认为,一是法律粗放,存在漏洞,随意性大,留给司法执法人员的空间太大,而主动权又在执法司法人员手里,不便于普通百姓操作,这需要细化;二是大部分法律的内容没有贴近社会,走进人心,离社会太远,人们习惯于依民间习俗办事,法律发挥不了作用,这需要法律细化时应充分考虑民间法。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一、法律细化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顾名思义,法律细化就是指法律的具体化、明细化和详细化,使法律增强其可操作性。

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统一,法制的完善也就是以上几方面的完善,而立法的完善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制完善的首要标志。

没有立法的完善,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成为空话。

而“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

因为一切权利都从这个权力产生,它的法律必须对任何人不能有不公正的做法。

如果任何一个人按照他与别人不同的意志去决定国家的事情,那么,他就可能经常对别人做坏事;但是,如果由大家决定并颁布他们自己的法律,就决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立法是实现和加强我国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法制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

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

法律细化是立法向纵深方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法制向纵深发展的要求。

法律本身的特征要求法律具备规范性和明确性、具体性、严谨性、逻辑性。

立法是整个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立法的细化给法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同时也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法是“善法”,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容和谐,需要确立法律的至上性,需要秩序、效率与实质社会公正的三位一体化,而且需要建立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而且需要对国家权力的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这在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尤为重要。

两千多年的中国文化,源远流长,有很多精华。

中国法律文化从近代起尽管受到外国政治法律文化观念、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甚至形式上已接受了英美法、西欧法、前苏联法和日本法的制度、规则、概念、术语,而且随着改革开放与国际交往的增加,外国法律的影响还在增加,但是中国法律文化始终没有失去它的传统和独特性。

这种传统与独特性的突出表现就是类似于道德的“民间法律规范”的普遍存在。

这种在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中积累起来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长期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的首选模式。

这种“民间法律规范”在特定的法律定义上不是一种法律,但是却无法否认它对整个社会,特别是经济领域、日常生活领域的现实影响。

人们习惯于用多年来形成的普适的客观真理解决自己的问题。

这就是“民间法律规范”。

执行这种“民间法律规范”可能违反了正式的国家的制定法,但是却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使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某种合法性。

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不会被人们放弃,会适时地存在下去,除非能找到某种功能上的替代物,它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治不能离开本土。

“法律实施的经验也昭示:仅靠国家成文的法典进行‘一刀切’是不行的,简单地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法律就会实施运转的想法或做法也是幼稚荒唐的,法律的实施必须考虑过去,正视传统的沉重包袱,必须协调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因而在法律还不健全、不完善的初级阶段,重视一些好的习惯做法,允许一些好的习惯做法与国家法一道并行发挥作用是很正常和应当的。

”.中国法治的软件即法律文化精神一定要从中国的本土去寻找,一定要关注中国的现实,关注中国的公人、农民和社会各阶层。

法治的基础是在社会,而不在国家。

关注民间法要研究它的法理基础。

法律的本土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法治的基础。

二、民间法是国家法的根基。

“普遍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虽说没有法律,但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秩序的生成主要依‘礼’和依‘习惯’而治,于是,对中国社会而言,一个沉重的传统包袱就是国家法或王法显得相对萎缩,或者说国家法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青睐。

”.为什么民间法是国家法的根基?首先,法律细化是一种制定国家法的活动,国家法是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规范性、严密性和严谨性的行为规范。

它明确具体,便于施行,但处理不好会脱离社会。

“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

”.法律应是大家制定的,是公意的体现。

既然这样,那么民间的意愿也是公意的东西。

国家不应高高在上,而应是公民的公仆,公仆应深入公民之中。

就像保姆拿的是家主的工资,为家主服务、听家主的一样,公仆是公共的仆人,再具体一点就是公民的仆人。

拿的是公民的税钱,应为公民提供服务,听从公民集体的意愿和安排。

法律至上实质上就是公意至上。

民间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间的意愿,应得到尊重肯定和保护。

公民是人民的个体化。

而制定国家法律是为民众提供服务的,为民众服务的法律,就应当反映民众的愿望和要求。

这是民族民间法的立法者应加以考虑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

“萨姆认为:法律起源于或者应该起源于民德,民德可以渐渐演化为法律,立法必然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是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

”.中国历史与西方相比,没有法律传统,人们害怕国家法。

国家法是皇帝的法。

人们习惯用民间的传统习惯和道德来解决纠纷,喜欢私了。

国家法没有贴近民众,人们有纠纷首先找关系,着后门,找亲戚,找首领。

最后没有办法才找国家来公断。

中国法更多地偏向于公法,公法很发达,但公法是维护皇帝的尊严。

中国的私法不发达,私法是维护民间的利益。

因而,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并不能简单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应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

只有这些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才有坚实的基础。

立法如果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所制定的法律就只能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

法治离开了传统和习惯就难很好的发挥作用。

其次,民间法是民众要求的约定俗成。

它是一种知识、传统和习惯。

其具有乡土性、地域性、自发性和内控性的特征。

它紧紧围绕着人们的婚嫁习俗、家庭、相互交往而规定,贴近民间乡土气息。

它只对一定地区的民族有效,超出就无效它是民间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而不是由特定的机关制定的。

它靠情感、认同和良心加以落实。

民间法既是民间价值判断的抽象标准,也应形成可操作的成文的规则标准。

如果把民间法由口言相传、心心相印变为实实在在的、白纸黑字的成文规则,还是挺有意义的。

“立法者的最后目标仍然总是增进公民的教育,使它们仅仅从有关国家机构提供给他们去实现他们个人的各种意图的益处的理念中找到他们的动力。

”.再次,我国法律对民间法还是有承认的一面,如合同法承认交易习惯,国际经济法承认国际惯例,但大量的调整特定地域的民间习惯得不到法律的公开认可,却在当地确实发挥作用,“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于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和他们服膺与传统的习惯来保证。

”[11].而国家法又无法在那里实施,形成国家法和民间法冲突时出现国家法的适用真空。

应该是,民间法和国家法发生冲突时,既要保证国家法的统一实施,也要尊重民间法,保留民间法合理的和不危害社会的一面。

而且,国家立法既然尊重民间法,那么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民间规范,包括法律本土化中做得好的台湾的法律。

“为了判断最有益于社会的法律,应当知道自然界赋予了人以什么幸福,它在什么条件下准许人享受幸福。

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品质的实现。

”[12].民间法是国家法的根基,首先还由于民间法深深扎根于民间,有很强的社会性,其生命力活跃,乐于接受,适用起来也很方便,在其特定范围容易适用。

但我们也应注意,民间法超出一定范围,民众对其理解就难得多,而且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民间规范,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发展市场经济是不利的,但对于发展旅游业是有利的。

其次,在法律的执行上,基层法院与其他基层政权一样担负着对民间意识形态化的功能,其合法性在于为人民服务,法院的过于主动使法官直接面临着民意的干扰。

由于法院在操作民间法时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也很大,甚至会曲解民间法,对民间带来不利的后果。

如果国家立法能吸收民间法,一会给调解民间纠纷有法可依,二也给法院审理民间纠纷增加其确定性。

再次,民意包含着两个方面。

一方面,民意由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传统构成。

而我国先前的做法则是由国家首先借鉴西方建立起了一套法律体系,其中许多价值理念都与我国的传统存在较大的距离,法官严格执行书本法律反倒会引起民众对司法反感或误解。

另一方面,民意也是一个意识形态的范畴,虽然民主有时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而司法的中立性并不排斥少数人的利益。

在民意的作用下不能排除一些人搭便车的情况,也不能排除权威人物对民意的导向作用。

在这个层面上,法官由于在人、财、物上不独立,常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以及其他权力部门的影响,仍不能独立地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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