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上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港口、码头、航道、浮筒等。

第三条水上作业是指在水上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运输、救援、勘测等活动。

第四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水上作业安全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第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管理者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水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接受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第十二条在进行水上作业前,水上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具体的水上作业内容和条件,全面分析潜在的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

第十四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各个环节和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工艺、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水上作业中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考虑到水上作业的特点和现场环境,具体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等。

第四章人员安全培训和岗位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水上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事水上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拖船安全管理制度

拖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拖船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拖船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具备适航证书。

(2)船舶设备必须齐全、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4)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员安全管理(1)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2)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3. 作业安全管理(1)拖船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拖船作业时,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确保航行安全。

(3)拖船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4)拖船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拖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船舶负责人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船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奖惩1. 对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水上运输安全管理,保障水上运输生产安全,预防水上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水上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组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 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水上运输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船舶设备必须齐全、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船舶配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2. 港口管理(1)港口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港口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3)港口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遇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3. 货物运输管理(1)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载、超限。

(2)货物装载、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移位、滑落。

(3)危险货物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保运输安全。

4. 人员管理(1)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员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3)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

四、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水上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2.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水上运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doc

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doc

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4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

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拖轮 安全管理制度

拖轮 安全管理制度

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拖轮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船员和船舶设施的安全,并保护海洋环境,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拖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员培训、安全检查、应急响应等方面。

第三条船长为拖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体船员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共同负责拖轮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拖轮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拖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应急管理人员要熟悉拖轮的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拖轮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制度等。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船舶操纵、货物装卸、机械设备维护等操作程序,确保船舶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船员在应急情况下可以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定期的船舶检查、船员培训和考核、海上演习等,确保船舶设施和船员的安全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三条拖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航海法规,执行航道交通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载载客。

第十四条船长应严格履行船舶管理责任,保证船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熟悉船舶设备和操作规程,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拖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确保船员和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拖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拖轮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

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涉海运输行为,保障海上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对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水上涉海运输是指利用水路进行货物运输、人员运输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涉海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水上涉海运输包括船舶的建造、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等环节,相关各方必须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及灾害的发生。

第六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海上运输安全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水上涉海运输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测与评估机制,及时发布水上涉海运输安全信息,做好应急处置。

第八条水上涉海运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水上运输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九条对违反水上涉海运输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水上运输秩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十条船舶的建造、改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船舶的良好状态,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的装载量和载货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载。

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安全设备,确保航行过程中可以及时与陆地联系并求助。

第十四条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不得违规超速、超载、违反禁航区等行为,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物、油污等物质,确保海洋环境清洁。

第十七条船舶必须遵守相关海事法规,如遇险情必须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救援。

第十八条船舶在进出港口和停泊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港口管理规定,并配合港口管理人员工作。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C工程船舶是指在水上进行工程施工、维护和修建的特种船舶。

而在水上进行的工程操作和危险物质处理,往往会牵涉到船舶水上调遣和拖航。

因此,为了保障C工程船舶船员和船舶安全,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概述、条例、实施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工作安全管理,防止人员和物资的损失,确保工程和作业圆满完成而制定的。

二、条例1. 船舶调遣和拖航必须符合国家航行规定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2. 船舶调遣前,必须进行有关船舶情况、导航条件和天气状况的调查研究,制定调遣计划和应急预案。

3. 船舶调遣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消防、救生设备和通讯设备齐备。

4. 船舶调遣前应当核实所需人员到位和岸上联系人员的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培训船员防范水上事故的知识和技能。

5. 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分配专人负责调遣工作,设立值班室和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6. 拖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要求,拥有必要的证照和技术水平,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对拖缆和拖缆设备进行检查。

7. 拖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拖缆头前必须设置防卡、防绕装置,绳结点必须紧实,避免拉松。

8.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的同步和准确性。

9.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装备可行驶救生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10. 在水上调遣和拖航作业中,严禁使用火种、明火和影响航行安全的物品。

三、实施1. 必须组建由经营管理单位和船舶船员参加的调遣工作小组,负责调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2. 必须进行航行前的预检,检查船舶和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装备的齐备性;3. 必须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必须进行船舶管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减少事故发生率;5. 必须加强对拖船和拖缆的检查和监管,确保拖船和拖缆的正常使用。

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上船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水上运输、作业的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水上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上船舶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水上船舶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船舶安全检查第九条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消防、救生等方面。

第十条对船舶进行年度检验,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对船舶进行应急设备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船舶操作与航行第十二条船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时,应保持与周围船舶的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第十四条船舶航行时,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消防器材等。

第十五条船舶航行时,应遵守航道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航线。

第六章防火与防爆第十六条船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第十七条船舶应制定防火、防爆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船舶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

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建立水上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发生水上船舶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定期对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李生晓梦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准则》;
3.3《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3.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3.5《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 管理内容
4.1 职责
4.1.1 船舶公司为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子公司,负责制定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拖航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1.2 各基层单位实行租赁形式,负责向船舶公司提供船舶租赁使用计划,并负责船舶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海船的航区划分:
4.2.1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不超过10海里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避风条件且有拖救能力的岛屿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海里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距离。

4.2.2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海里。

4.2.3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4 船舶施工基层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通畅。

4.2.5 船舶施工基层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4.3 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
4.3.1 基层单位在沿海海域实施水域施工作业,须向船舶公司提交《船舶使用申请单》,办理工程船舶租赁使用申请。

4.3.2 船舶公司根据《船舶使用申请单》,生产调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度、机务、安全和船长及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拖航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经船舶公司总工审核批准后,由船舶公司经理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

4.3.3 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定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4.3.4 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

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船舶公司经理签认,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4.3.5 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调遣拖航。

4.3.6 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

4.3.7 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4.3.8 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4.3.9 拖航任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
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4.3.10 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4.4 安全备航
4.4.1 拖航任务实施前,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行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4.4.2 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局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船舶公司安全等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4.4.3 船舶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4.4 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的,由船舶公司负责统一对外租赁。

4.4.5 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4.4.6 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4.4.7 对装载有超大、超高的大型构件的船舶,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

4.4.8 拖航启航前,应按照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4.5 启航与拖航
4.5.1 启航前,总船长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今年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4.5.2 拖航过程
(1)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2)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

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

(3)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摩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

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4)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5)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
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

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

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

避风期
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4.6 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4.6.1 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有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4.6.2 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4.6.3 当拖航中途着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

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5附则
5.1《船舶使用申请单》;
5.2《工程船舶调遣令》;
5.3《航海日志》;
5.4《拖航计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