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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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要求,我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业经市政府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县、区所属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自治区法制局《关于印发(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的通知》(桂政法制字[1998]15号)的要求自行确认公布。

附件:南宁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市属行政机关和组织名单1、计划部门--市计划委员会2、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3、黄金矿产主管部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行使行政处罚权5、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委员会6、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7、技术市场管理机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8、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市防震工作办公室9、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市公安局派出所10、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1、消防监督机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12、国家安全机关--市国家安全局13、民政部门--市民政局14、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局15、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16、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局17、劳动行政部门--市劳动局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19、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市容管理局20、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建设局22、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23、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24、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保护局2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管理局26、土地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局27、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局28、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管理局29、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30、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市医药管理局31、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32、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局3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34、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电力局35、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市水利电力局36、防汛指挥机构--市水利电力局、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37、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局38、农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局39、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市农业局40、农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农业局41、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局42、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市农业局43、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市农业局4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局45、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市畜牧兽医工作站46、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畜牧兽医工作站47、植物检疫机构--市植保植检站48、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49、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市乡镇企业局50、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市贸易局、市副食品局51、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粮食局52、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53、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文化局5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局55、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市广播电视局56、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57、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市公共卫生监督所58、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9、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60、审计机关--市审计局61、政府统计机构--市统计局62、税务机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6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工商所64、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价局6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6、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市技术监督局67、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68、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局69、保密工作部门--市保密局70、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7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72、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区成片旧城改造的决定,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树立首府城市的新形象,确保城市建设管理“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南宁市旧城改造地块规划范围界定方案》(市规划局2003年1月8日制定),特制订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

一、旧城改造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优化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功能结构,推动“136”目标实施,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旧城区主要片区的改造,在承袭历史文脉、延续民俗传统、张扬绿城特色的基础上,将旧城区改造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区,为创建中国绿城,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旧城改造指导原则遵循政府行为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市政府组织与城区政府实施相结合,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动员拆迁与补偿安置相结合,规范出让与灵活招商相结合,拆建改造与保护历史风貌相结合的6个结合办法,贯彻统一政策,健全机构;成片开发,分步实施;规划控制,市场引导;明责放权,重心下移;公开招商,社会投资;依法拆迁,保障安置;减员增绿,打造精品;全民动员,高度重视的64字原则,坚定不移,大刀阔斧,全面启动,迅猛推进,闯出一条独具南宁特色的旧城改造之路。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8•【字号】南办发[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含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一)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行文。

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中共南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

原则上,各县区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需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主送单位可写“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南府办[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09〕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级政府、本部门值班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值班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值班工作制度(试行)》,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及时准确、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

二、职责和任务市政府值班室承担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日常值班、值守应急、有关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办理各级、各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掌握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市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传达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有关重要批示和指示,协助处置紧急重大事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信息收集、报告、跟踪、研判,及时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工作联系的其他相关单位联络畅通;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具体任务是:(一)接听电话和接收网络、传真、电报以及其他形式传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大光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应急预案、规划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监督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电子签批、电子印章、电子报备、信息共享、公开查询等技术应用,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动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南财国资〔2015〕130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130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行政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1月19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单位,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配置标准。

一、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

二、配置范围本标准所称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需要配备的基本办公设施及对调剂办公用房的简单装修。

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施。

本标准将日常办公设施划分为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用房基本装修(特指按需调剂后的办公用房)四大类。

三、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资产管理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南府办[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08〕2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市直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明确职能、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07〕25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和县、区(开发区)事权划分理顺部门职能关系的通知》(南府发〔2007〕49号),市人民政府对市直部门(单位)提出的交叉重复和职责不清事项进行了审定。

现将审定的48项事项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附件: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附件: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序│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现承担单位│其他││号│││││├─┼──────────┼──────┼────────┼─────────────┤│1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2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正《南│││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意│││。

││执法局、市城市管│见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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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文件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履行各自职责。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39
企业人员的建国后至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时间的确认
市人事局
由市人事局商市委组织部按程序对南组通[2003]129号提出修改意见。
40
《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异动表》审核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5
指导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仍由市建设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36
负责组织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
24
在城市规划区内采矿、取沙挖石、土方、填占水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许可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32
市政工程开挖路面施工审批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25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6
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变动审核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规划管理局
市规划管理局
20
市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公示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房产管理局
市房产管理局
序号
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
由市人事局商市财政局拟制出新的《单位工资审核表》征求市编办意见后印发取代《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异动表》。
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41
市医药储备管理和药品、器械的紧急调度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在自治区没有重新界定之前,仍按原来明确的职责由市经委负责此项工作。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45
茧丝绸行业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南编[2007]46号文件承担“拟定茧丝绸在流通领域的规划,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协调行业发展”职责。
46
矛盾排查工作
市信访局
市信访局
同意将市信访局职责中“负责矛盾排查工作”修改为:“负责信访情况排查、研判工作”。
47
对体育活动经营户的监督和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酒类生产管理职能)
将市经济委员会原承担的“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职责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规划、布局的宏观调控和流通领域的综合协调工作”。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9
信息化项目审批。
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分职能划入)
10
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重新修订前,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履行各自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推动信息化发展的资金管理。
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市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
各负其责。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化技术应用项目的资金管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信息化制造方面的资金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信息化技术推广方面的资金管理。
附件:
南宁市重新规范和界定市直部门单位职能事项情况表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1
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
市规划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2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园林管理局
市园林管理局
15
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或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暂维持现状不变,即:市水利局承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责,市建委承担“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职责。
青秀区
青秀区
30
有码头港口的堤防管理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市交通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31
排水、污水处理职能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市水利局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14
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城市排水、河道水污染的管理。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
服务中心(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
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威宁公司、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威宁公司、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四家班子办公厅、威宁公司、市直机关
各有关单位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局
市科学技术局
12
流通、消费环节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市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2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
43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按照南府发[2006]68号规定履行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44
糖料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市农业局分别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序号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17
糖料作物生产的管理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市经济委员会按照“三定”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18
土地出让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各自履行职责。
调整的职能和事项
原承担单位
现承担单位
其 他
22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农民工培训鉴定,农民工意外、工伤、大病等保险问题,建设领域清欠工作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自履行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3
制定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
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河砂等矿产资源活动的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1、河道采砂活动审批收费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
2、河道采砂活动的其他审批工作,仍按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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