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实施日期】2022.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人防工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落实。
第五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2.07•【字号】•【施行日期】1990.0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使其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充分发挥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修建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其附属设施(含防空地下室、建国前遗留防空工事等,以下统称人防工程),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对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防办负责县(市)、区属公共人防工程(含辖区内中、小学的人防工程)和代管的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各单位人防办(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审查对所涉及的已建人防工程的保护措施;公安机关应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按照国家人防委员会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执行。
第五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三)各种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四)工程内部整洁、干燥,无渗漏水,饮水符合卫生要求;风、水、电、暖系统工作正常;(五)防火、防盗、防水淹设施性能良好;(六)进、出口道路畅道,孔口伪装、防护设施完好。
第六条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人防工程,其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应达到竣工工程的相应标准。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1988.04.21【实施日期】1988.04.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充分发挥我市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人防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凡有条件利用的,平时都要因地制宜的充分利用起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属国家财产,平时使用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第三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乙方)都应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一)使用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和市委托区、县(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代管的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审批;(二)使用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由所在的区或县(市)人防办审批;(三)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单位自己安排使用。
自己不用时,可由所在的区、县(市)人防办安排并审批。
第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合同履行的期限,一般一次签订不超过两年。
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时可续订。
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结构,改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和有毒物品。
合同期满交回时,甲方应进行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要无条件的服从战备需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一)第八条修改为:“使用人防工程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部门制定。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人防部门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业务建设,做到专款专用。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区或县(市)”修改为“区(市)”。
二、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建制镇,因房屋交易、抵押、赠予等需评估房屋价格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第五条修改为:“房屋估价标准按房屋重置完全价格成新折旧的方法制定。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价格因素,每三至五年调整公布一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房屋估价标准可参照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房屋的估价标准,结合当地价格因素制定。
”(三)第八条修改为:“房屋估价须由当事人向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08•【字号】青防办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防办,各处、中心、站,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办研究制定了《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人防办工程管理处。
(联系人:王永峰,联系电话:*************,邮箱:**************)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8月8日人防工程建设从业机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国人防〔2012〕23号)、《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17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权力事项办理规定》(鲁防发〔2017〕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9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人防防护设施建设监理实施细则》(鲁防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防委员会关于平时使⽤⼈民防空⼯程收费的暂⾏规定根据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的决定》精神,为充分发挥⼈防⼯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步推动⼈防⼯程的建设,对平时使⽤⼈防⼯程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防⼯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民⽣活服务。
凡拟利⽤⼈防⼯程的单位和个⼈,均应向城市⼈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约⼿续。
已经使⽤的⼈防⼯程,⼈防部门要与使⽤单位补办⽴约⼿续。
⼆、⼈防⼯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时应本着有偿使⽤的原则,由⼈防部门收取使⽤费。
其收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办根据⼯程⽤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收取使⽤费的范围:(⼀)利⽤⼈防⼯程及其设备设施兴办⼯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济效益的⾏业;(⼆)利⽤⼈防⼯程敷设通信线缆和已敷设的其它管线;(三)利⽤⼈防⼯程冷风降温和排⽔井点作⽔源;(四)使⽤⼈防⼯程施⼯排出的碴⽯等副产品。
收取费⽤的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利⽤⼈防⼯程兴办⽼年⼈和⼉童活动室、各单位⾃⽤的会议室、办公室、学校教室、图书馆等⽆经济收益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可免收使⽤费。
四、⼈防部门收取的使⽤费,50%⽤于⼈防⼯程建设,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办公室列⼊年度⼯程计划实施;50%⽤于各级⼈防部门的事业建设、集体福利和奖励基⾦,其中奖励基⾦按国家有关发放奖⾦的规定执⾏。
后⼀个50%,各级⼈防部门分配的⽐例,由省、⾃治区、直辖市⼈防和财政部门确定。
对这项资⾦的使⽤要纳⼊⼈防经费计划统⼀管理,要严格按照⼈防经费的管理规定执⾏,要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禁滥收滥⽤。
五、有偿使⽤⼈防⼯程,是⼀项新的⼯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的措施,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
六、平时使⽤⼈防⼯程的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民防空⼯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防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平时使⽤⼈民防空⼯程的若⼲规定》执⾏。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02 第一章总则 04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目录
05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
07 第七章法律责任
06 第六章监督检查 08 第八章附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 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 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 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 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基本信息抄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

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第一篇: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2]34号【发布日期】1992-07-25 【生效日期】1992-07-25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调整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穗府(1992)3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穗府办〔1989〕1号文件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暂行规定》以来,各单位按规定执行得比较好,这对增加人防工事维护管理经费起了较大作用,但由于维护工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目前使用人防工程收入不能满足工程维护费的需要,为了逐步实现国家人防办提出的以洞养洞,以洞建洞的目的,现将收费作适当调整:一、一、收费范围(一)凡使用人防工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
已经使用人防工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
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事,由人防部门收费。
(三)利用人防工事作为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
二、二、收费管理(一)市、区人防部门管理的公共人防工事,收取的工事使用费,5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工程计划使用,其余50%用于人防事业建设,其中:属市直接收取的,80%留市人防办,20%上交省人防办;属各区人防办收取的,10%上交省人防办,20%上交市人防办,70%留区人防办。
(二)市属各局代管并安排使用的市属大型人防工事(如南方大厦地下商场、花果山物资仓库、飞鹅岭粮油闸、象岗山车库等),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各局留10%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其余交市人防办安排工程建设和人防事业建设。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收入用于工程建设部份应不少于50%,其余部分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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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8.04.21
【实施日期】1988.04.2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修正
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
(1988年4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我市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人防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外,凡有条件利用的,平时都要因地制宜的充分利用起来,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属国家财产,平时使用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第三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凡需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和外商(以下简称乙方)都应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同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审批:
(一)使用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和市委托区、县(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代管的公共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审批;
(二)使用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由所在的区或县(市)人防办审批;
(三)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单位自己安排使用。
自己不用时,可由所在的区、县(市)人防办安排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