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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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1989年11月3日人调发(1989)1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为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产生的混乱现象作了不少工作。
但是,现在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有一些民办公司、人才开发中心等机构还在擅自接收和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的甚至把无原则地出具出国政审证明材料和保管档案当成谋利手段。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于不应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机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并督促他们将其管理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尽快移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流动人员,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并接收其人事档案。
今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脱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自谋职业的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凭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转档通知,办理转档手续,不得再转给任何民办机构。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组厅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组厅字〔2006〕5号) 2003年5月,中央组织部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开展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大多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完成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并通过了中央组织部的检查验收,较好地解决了省管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提高了档案质量。
之后,部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还在市、县党委组织部开展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对加强干部档案的管理,推动干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为落实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为即将开展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提供档案服务,经我部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内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范围为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管理的全部现职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时间为2006年3月至9月,10月底前将审核工作报告报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
在此之前完成审核工作的,可及时上报。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3.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4.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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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年12月1日人调发(1988)5号)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
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1996年5月20日)几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落实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等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上报拟提拔干部的材料,要认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上报的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在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工作中,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需要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待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
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020年 人事档案《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说明 -人事管理三级文件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2020-1-1实施《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填写说明在近期开展的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中,将对个人所有信息进行全面的核对,重点是“三龄二历”。
本次《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表》确认的信息,将作为以后本人档案信息确认的依据,请认真填写表中的信息。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一、个人信息部分,1、“出生年月”、“工作时间”要填具体的年份和月份。
如196506,不要填岁数。
2、“出生年月”栏内填写的年龄将核对个人档案中最早材料来认定的。
若有异议,请找更早材料(如户籍、学籍)佐证。
3、“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没有可不填。
4、“学历学位”栏:学历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学历两栏。
全日制上一行填学历,下一行填学位(没有取得学位可不填),在职教育也如此。
毕业学校和专业也要填清楚,在职教育要注明是自考、函授、成人教育、党校的各种类型。
5、“现任职务”:填某某单位督导、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等。
6、简历从最近的全日制学校读书经历开始填。
工作经历要填具体的年月及所在单位和职务。
如1995.08-1997.08 某某单位(学校)职务(教导主任)在工作期间取得在职学历的,要分时段填写。
学校和专业、学历学位的层次、学习形式(自考、函授)等,没有明确学习时段的,要写清楚取得何种层次、何专业的学历学位的时间。
7、奖惩情况:奖励要求是县处级以上的获奖才登记,结合教育部门的情况,要求是县教育部门及以上(县以上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奖励,(如2005年9月,被教育局授予的县“优秀园丁”等)一定要注明授奖单位,不要笼统成为县级。
每填一项奖项就需提供相应奖励证书复印件,学校盖章核对。
乡镇及学校内的表彰不记入档案,论文等也不记入档案。
惩罚材料也是科局级(县教育局及以上)以上给予的处分和处罚。
8、年度考核只填写20xx年度-20xx年度的。
二、家庭成员信息部分1、“称谓”栏:只填近亲属,包括妻子(丈夫)、儿子(女儿)、自己的父亲(母亲),配偶的父母不填。
报送干部信息的通知

报送干部信息的通知关于报送干部信息的通知各单位:为确保干部信息准确,依照上级组织部门相关要求,拟对全区各部门〔单位〕科级干部部分信息内容进行补充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人员范畴各部门〔单位〕所有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正科、副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二、填报信息内容包括干部差不多信息、简历、学历学位、家庭要紧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年度考核情形等。
三、填报要求«干部信息采集表»由干部本人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样表及填表说明见附件〕,各单位对本单位人员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2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原始填报内容和打印件各一份,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一并报区委组织部干部一室〔区党政大楼405房间〕,不符合要求一律退回重填。
如有专门情形,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人:刘国芳联系:2059871邮箱:zzbgb1s@163附件:«干部信息采集表»及填表说明中共乌海市海勃湾区委组织部2021年2月13日附件:干部信息采集表填表人:«干部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干部信息采集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能遗漏。
所填内容要准确无误。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
为运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
直辖市直截了当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
〝入党时刻〞栏填写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刻。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刻〞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学社〞、〝无党派〞等,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刻;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7.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关于报送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委托评审材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改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公司)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度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一)本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范围包括各单位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不包括《公务员法》管理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需报送的申报材料(一)资格证书材料1.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1)。
2.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系委托单位,需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
函中应写明申报者的姓名、是否破格申报、拟申报职务及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3.省级档案部门系牵头单位,中央(国家)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既是委托单位,也是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填写《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1份,需加盖牵头单位及委托单位公章。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小2寸近期免冠照片)。
5.《推荐评审档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见附件3)一式3份(一律用A4纸正反两面复印),加盖申报者所在单位公章。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4.28•【文号】教人厅[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档案管理,机关工作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组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6年4月28日教人厅〔2006〕4号)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组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6〕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对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提高干部人事档案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过问这项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
要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长效机制,做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规范、收集齐全、归档及时、管理高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二、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中组部1998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检查验收细则》(组通字〔1998〕13号)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目前尚未完成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单位,要按照中组部组厅字〔2006〕5号文件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审核工作,并于2006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管理的全部现职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在10月中旬以前将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总结报我部人事司。
我部将按照中组部要求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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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组通字〔2012〕4号
关于填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畅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渠道,切实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责任人,现就填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对象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确定一名熟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归档要求等相关业务知识,能及时完成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的正式干部担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
人员确定后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登记表》(表式附后),于2012
年2月16日前报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
二、干部人事档案信息联络员工作职责及有关要求
1、负责做好本县区、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对本县区,本单位产生的档案材料,应在一个月内报送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归档,并按规定填写《干部档案材料报送单》履行移交登记手续。
2、负责审核送交的档案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3、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对文件材料的保密工作,杜绝遗失或缺少文件。
4、完成市委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各单位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应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办理相关手续和查阅相关内容。
6、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应在一周内重新填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登记表》并做好工作交接,严防档案资料的遗失、损坏。
附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中共辽源市委组织部
2012年1月29日附件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中共辽源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2年1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