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
河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河北小学教师评职称新规2019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用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标准注重师德素养教学实践不再过分强调论文学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河北省结合本省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河北省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
制定的新条件要本着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河北中小学各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请点击页尾“阅读原文”查看评价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评聘衔接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出现岗位空缺可跨校评聘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岗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
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内进行组织申报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

日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健全制度体系1、改革原中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最新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条件

最新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
称评定标准条件
引言
本文档旨在介绍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的最新标准条件。
这些标准条件将为教师们提供准确的评定标准,并帮助他们了解如何达到中高级职称的要求。
职称评定标准条件
1. 学历要求:
- 中级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
- 高级职称:硕士及以上学历。
2. 年限要求:
- 中级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
- 高级职称:至少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
3. 业绩要求:
- 教学方面:具备一定的教学成果,如教学评估结果、教学论文、教学获奖等;
- 学术研究方面: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成果,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4. 培训要求:
- 中级职称:完成一定的教育培训学时;
- 高级职称:完成更高水平的教育培训学时。
5. 业务水平要求:
- 中级职称:具备一定的课堂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 高级职称:具备较高水平的课堂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
6. 专业素质要求:
- 中级职称:具备相应学科专业素质;
- 高级职称:具备更高水平的学科专业素质。
结论
通过本文档,教师们可以了解到2023年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的最新标准条件。
教师们应根据这些标准条件,不断提升自己的学历、教学经验、教学成果和专业素质,以满足职称评定的要求,并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教学服务。
以上为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定标准条件的概述,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应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河北省2022教师职称评定方案

河北省2022教师职称评定方案《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制度体系,以下是教师职称评定方案:健全制度体系。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用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等完善评价标准。
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新条件将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创新评价机制。
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创新评价办法,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中小学教师职称与岗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
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内进行组织申报评审,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出现岗位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河北省中小学职称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2012-8-17 10:46:49 点击:31次评定标准: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教师资格5年以上。
四、计算机条件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高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半月。
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河北省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评定标准: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一)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一般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计算机条件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1.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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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
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教师须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后,一般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
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
1.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3.主持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本学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突出专长;
3.主持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2.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40天,市级70天,县级100天;
3.每年承担1次示范课,主讲2次培训课并组织1次经验交流会;
4.承担1项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推广具有实效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5.培养、指导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
教学效果好,获市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二)在农村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中学、职业中学教师,取得一
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且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的教学研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成绩突出,成为当地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市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县以下(不含县、区)农村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获中心校(学区)奖励,并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
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
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
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中心校(学区)优质课(示范课、观
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相应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
(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
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可破格申报。
九、附则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
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三)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四)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六)省部级以上专业奖励包括: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社科基金成果奖。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省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
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
市、县级专业奖励、荣誉称号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奖项名称、级别和等次,凡和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不对应的,可视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开展的业务奖励、荣誉称号数量,具体以各设区市在省职改办备案目录为准。
(七)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
省、市级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
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八)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