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网格管理条例

网格化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为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营造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郑发…2012‟4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郑发…2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格化管理是按照转变领导方式、落实“三具两基一抓手”要求,以差异化职责为保障,以信息化平台为手段,推进人、财、物、权、责全面下沉,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管理体系,着力构建基层服务、管理和自治有效衔接、互为支撑的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管理方式从事后处臵问题向事前发现问题转变,从事后执法追责向前端服务管理转变,切实提高城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第三条网格化管理工作在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1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成立与市相对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本部门长效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
同时,要明确主管领导,固定专职工作人员,以乡(镇)办为单元划分三级网格,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网格划分和网格建设第五条以乡(镇)办为单元,划分乡(镇)办、村(社区)和村组(楼院、街区)三级网格。
网格的划分要因地制宜,做到布局均衡、边界清晰、全域覆盖。
第六条城区可结合实际,在三级网格中再划分若干片区,细化网格设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各县(市)区长效机制办公室组织指导本地网格体系建设,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一级网格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级下沉分包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口负责相关工作,履行具体责任人职责。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为增强⽴法的民意基础,提⾼⽴法⼯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户外⼴告和招牌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户外⼴告管理,规范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 (⼆)城乡规划区内实⾏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政区域内⾼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告,是指利⽤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牌、标识牌、展⽰牌、灯箱、霓虹灯、电⼦显⽰屏、电⼦翻板、招贴栏、布幅、⽓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告或者公益⼴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作。
⼯商⾏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象、电⼒等单位应在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常监督和检查。
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工作内容

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是负责监控和管理城市综合运行的重要评台。
作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的工作内容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城市交通、安全监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
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角度,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评估。
1. 城市交通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交通流量、道路畅通情况,并能够智能调度交通信号灯、监控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另外,通过大数据分析,还可以为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数据支持,为城市交通优化提供重要参考。
2. 安全监控在城市安全方面,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具备强大的视频监控和信息分析能力,可以实时监测城市各个角落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报警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结合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还能够预警和预防重大安全事件的发生,提升城市的整体安全水平。
3. 环境保护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还承担着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职责,通过监测大气质量、水质情况等环境参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还可以对环境数据进行长期积累和分析,为城市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支持。
4. 应急救援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具备强大的应急救援能力,可以快速响应、协调资源、指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市民的安全。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运行效率和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和创新,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的工作内容将会更加全面、深入、精细,为城市未来发展提供强大支持。
总结与回顾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型智慧城市运行中心的工作内容涵盖城市交通、安全监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多个领域,通过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城市管理的智能化、精细化。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郑政办〔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38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0日深化产教融合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推进郑州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为抓手,以深化产教融合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中更加突出的位置。
坚持新发展理念,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
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完善产教融合发展机制,促进人才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使郑州成为富有活力的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持。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打造100家市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10个市级以上产教融合实训基地、10个产教融合教育集团(联盟)、15个校企合作示范性产业学院、30个产教融合实践中心、50个产教融合型重点专业、50个政产学研用协同育人项目,职业院校毕业生留郑率达60%以上。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郑政办〔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3〕3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15日郑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00号),加快提升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持续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及郑州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提高我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统筹城乡绿色发展,努力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构建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生态经济发展,加快生态强市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郑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4〕17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2〕164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继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
其中下列建筑应当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1.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3.鼓励超高层建筑、超限高层建筑、纪念性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绿色建筑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2.规范相关审批内容。
一是在项目立项、投资审核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申请报告中是否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将绿色建筑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6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1月20日郑州市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改的重中之重,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环节。
我市开展试点近两年来,改革取得初步成效,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试行)》 (豫政〔2014〕67号)精神,结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 (郑政办〔2013〕37号),为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巩固扩大改革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在第一批3个试点县 (市)6家试点医院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新增新密市、新郑市2个县 (市),并将试点医院以外的其它6家县级公立医院全部纳入,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
二、实施步骤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筹备启动阶段 (2014年9月—10月)制定市级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推进会议。
第一批试点县(市)将未纳入试点的医院全部纳入,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方案和措施进行进一步完善;新增2个县 (市)拟制改革工作方案(以2013年底药品销售额为基数,核算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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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政府信息州市政府信息资资源共享管理源共享管理办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颁布日期:20150328 实施日期:20150501 颁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 第三章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郑州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8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获取、使用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间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二)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规划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规则、标准;
(三)定期组织政府信息资源调查,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四)指导行政机关编制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设专业数据库、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等。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所属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县(市、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应当与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资金列入同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信息采集和数数据库建设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府信息,并确保政府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不得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由业务主管机关采集而未采集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机关应当与相关业务主管机关协商,明确政府信息采集主体。
由非业务主管机关采集政府信息的,应当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信息系统,将采集的政府信息进行数字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逐步实现对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政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政府信息系统应当避免与现有政府信息系统重复。
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开发新的政府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
基础数据库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管理和维护。
综合数据库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管理和维护。
专业数据库由行政机关各自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第三章 政府信息政府信息资资源目源目录录管理
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包括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资源包括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和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
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无附加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利用;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由业务主管机关确定共享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按照设定条件共享利用;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利用。
列为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的,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政府信息资源应当进行分类整理,并按规定编制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和不予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应当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认定。
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以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共享需求。
第十六条 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根据各行政机关的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需求编制本市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标明共享政府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内容。
行政机关共享政府信息、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本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总目录应当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公布。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也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提供共享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无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自行获取。
附条件共享类政府信息资源由行政机关按照设定条件和规定程序共享。
行政机关对共享条件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机关和提供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共享政府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政府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共享政府信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共享政府信息有错误时,应当及时告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共享的文书类、证照类政府信息资源加盖电子印章,保证政府信息的不可更改性。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在共享的文书类、证照类政府信息资源被获取使用时,可以同步生成数据快照等电子凭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得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类、证照类政府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的事项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共享政府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保证共享政府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并根据政府信息需求行政机关反馈意见及时查核共享政府信息。
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保障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公安等部门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府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保密等部门建立共享政府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容灾备份等机制,加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做好政府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障政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政府信息有效共享。
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共享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告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共享的基础性、公益性和跨部门重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政府信息资源,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
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考核。
对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共享政府信息的提供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向同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投诉。
同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该行政机关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集政府信息资源的;
(二)篡改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无故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政府信息资源的;
(四)故意隐瞒本机关政府信息资源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共享政府信息或者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泄漏政府信息内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