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介绍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二)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三)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七、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2019年1月25日——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
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保监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保险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业务简介

• 2007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 设施项目的相关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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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光大永明—南京秦淮河整治债权投资计划
担保人情况介绍
南京城建集团为本债权计划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南京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由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的独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 本40亿元。2012年7月中诚信国际给予南京城建集团AAA的外部长期信用 等级,且评级展望为稳定。
➢ 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市 政府委托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资、融资、运营、管理 任务,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盘活城建存量资产及 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相关业务,广泛吸收社会资本、实 施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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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结构:类信托模式
保险资管公司
符合条件 的机构投
资者
一般为委 托人
受托人
监督
委托人 受益人
受托管理 受托合同
受托合同
投资计划
资金委托
投资计划 财产托管
托管合同
监督合同
独立监督人
投资合同
监督
受托资金
收益分配、本金返还 划拨指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保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本篇法规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自2020年9月30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2.保险公司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其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调整为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3.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近期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
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二是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
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
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
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产多元化配置需要,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
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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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来投资政策调整情况 (一)政策调整的主导思想 (二) 2012 年以来出台的政策 (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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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调整的主导思想 ◆ 主导思想:市场化
1、放开前端,管住后端 2、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3、宽容创新,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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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12 年以来出台的政策
◆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 《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道投资,必须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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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资金投资重点及发展
(一)重点投资领域 (二)后续的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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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投资领域
◆ 下一步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另类投资 ◆ 另类投资范围:基础设施、不动产、未上市企业股权、信托、资产证券 化等。 ◆ 投资形式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不动产: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 未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投资股权基金; 信托: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以上述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 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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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投资领域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1、行业范围: 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行业。 2、省级以上发改委批准立项。 3、信用增级:3种方式 A类: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担保。 B类:企业担保,债权计划规模20亿以内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60亿; 计划规模在20—30亿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100亿; 计划规模超过30亿,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150亿。 C类:流通股、收费权、实物资产质押担保,质押物价值不低于债务价 值2倍。
1、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监管部门审核备案改为市场机构注册;
2、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新增渠道,均不设前置性许可;
3、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实行首只核准后续报告制度;
4、投资自用性不动产和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5、对投资能力评估由现场改为非现场。
◆ 拓宽投资渠道
1、债券:增加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簿记建档的非金融企业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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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投资领域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免于担保: A、偿债主体净资产高于300亿,营业收入超过150亿; B、偿债主体最近两年发行过AAA级无担保债; C、债权计划规模不超过30亿。 5、债权计划偿债主体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利息保障 倍数,达到银行间市场新发行债券行业平均水平。
一开展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建设和相关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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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 推动资产公司创新 1、允许管理业外资金 2、允许发行资产管理产品 (1)投资者:业内外的合格投资者 (2)发行程序:首只核准,后续报告 (3)产品形式:一对一和一对多 3、允许开展公募业务 4、允许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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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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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12年以来出台的政策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 的通知》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
问题的通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共13项政策,同时即将出台《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 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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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 改进监管方式
◆ 推动资产管理市场化 1、引入竞争主体,增加券商、基金公司等受托主体,鼓励资产公司 和业外机构竞争。 2、打造资产管理产品市场,要求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等产品到相关金 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登记和交易。
◆ 加强风险管理 1、丰富风险管理工具,允许使用衍生工具对冲风险,允许保险公
司以资产组合为基础进行套保。 2、落实个人风险责任,要求对高风险投资,落实风险责任人。 3、强化信用风险管理,要求公司对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新渠
未上市股权等品种,几乎涵盖所有投资工具。
◆ 放松投资管制 1、债券 (1)无担保企业债比例上限由20%改为50%; (2)有担保企业债由上限40%改为取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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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 放松投资管制 2、股权和不动产 (1)保险公司资质:取消盈利要求;最低净资产由10亿改为1亿;最
低偿付能力充足率由150%改为120%。 (2)重大股权投资:由只能用资本金,改为除资本金,还可以动用
2、直投股权:在金融企业、与保险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
等行业基础上,增加能源、资源和与保险相关的现代农业、新
型商贸流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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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 拓宽投资渠道 3、新型金融产品:增加银行理财、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
券、集合资金信托、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境外投资:增加45个地区和市场的基金、股票、债券、不动产、
◆ 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逐步提高 ◆ 投资渠道日益多元化 ◆ 投资收益过低问题需要解决 1、2012年,投资收益率3.39%,2011年,投资收益率3.49%,
2008—2012年,收益率平均为3.97%,不仅低于5.5%左右的 寿险保单成本,也低于5年期存款4.75% 2、2012年,各品种投资收益率中,协议存款收益率最高为5.3% 3、2008—2011年,美国传统寿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分别为5.9%、 5.7%、5.6%、5.3%,波动小,远高于国债利率和通胀
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3)非自用性不动产和不动产金融产品,由合计不超过5%,改为与
债权计划合计不超过20%,非自用不动产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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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 放松投资管制 3、债权投资计划:取消对偿债主体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
标要求;降低项目增信要求,允许偿债主体有实力的免于担保等。 4、股权、不动产运作主体:允许集团整合资源,统一专业平台,统
保险资金投资政策介绍 2013 年4月
目录
一、保险业及资金运用的现状 二、近年来投资政策调整情况 三、保险资金投资重点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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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及资金运用现状 (一)保险业的现状 (二)资金运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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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业的现状
◆ 寿险业发展面临困境 ◆ 保险业增速急剧下滑 ◆ 行业形象跌落至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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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运用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