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学内容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已成为医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临床教学基地,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包括了解临床教学基地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另一方面,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也需要与临床医疗实践相结合,充分发挥医院的临床资源,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临床应用水平。
为此,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教学基地的设施和设备,提高临床教学基地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同时,加强与医院的合作,充分利用医院的资源和经验,提高临床教学效果,为医学教育和医疗实践的融合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是医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提高教学效果,为医学教育和医疗实践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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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床教学是医学教育极为重要的阶段,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医学教育的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临床教学工作管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临床教学目标第二条临床教学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基)的教学;强化严肃态度、严格要求和严密方法(三严)的训练。
通过实践环节的教学,让学生能早期接触临床,早期接触科研,早期接触社会实践(三早),使学生具备较强的临床实践能力、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把医德教育放在首位。
在临床教学全过程中加强对学生进行医德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医德医风。
第四条通过临床教学,培养学生具有较深的基础理论,较广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临床工作能力(全面系统地搜集病史资料,准确、规范、熟练的体格检查,对疾病作出正确诊断和处理以及对危、急、重症的应急能力)。
通过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及智力的开发,为锻造学生成为医学科学已知领域的革新者和未知领域的开拓者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条临床教学要坚持在实践中反复学习、巩固和深化的原则。
除必要的课堂讲授外,要安排更多的时间让学生进入临床,接触病人,开展在教师指导下的床边教学和结合临床实际的自学。
通过查房、讨论、处理病人等医疗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
第六条临床理论课讲授,要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在理论上掌握常见病症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及防治知识。
讲授应采取启发式,并按照“重点讲够、难点讲透、减少时数、指导自学”的原则,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教给学生,使学生不断提高自学能力,掌握临床科学思维的基本方法。
第七条临床见习要充分利用附属医院和属地医院的教学资源,通过典型病例示教,培养学生初步的临床思维及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指导学生将书本知识有机地与临床实际结合起来,重点抓好临床基本操作技能的规范化。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生进行临床实习和培训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医学生的临床能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基地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医学生的实习质量。
同时,建立医生、技术员和实习生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
2.强化安全: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状况。
3.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基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提高医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技能。
4.加强协作:建立医疗协作机制,确保基地能够与医院的科室进行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基地的临床教学功能。
5.加强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基地教师的教学技能和实践能力,不断推进临床教育的质量与发展。
总之,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应以规范化、安全化、服务化、协作化和培训化为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提供有力支持,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出贡献。
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制度

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制度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政府部门的法规要求,建设临床教学基地,确保基地的教育教学职能得到充分发挥,提高基地的教学水平,并确保教学质量。
为此,需要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包括教学设施的配备、师资力量的培养、教学内容的规划等。
2. 教学计划制定:领导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和学生需求,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同时,要定期对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 教学会议主持:主持召开医院的教学工作会议,邀请各科室的带教老师参加,共同探讨教学问题,分享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要定期组织开展教学评估活动,对教学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4. 教学决策制定:对于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教学计划的修订、教学方法的改进等,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教师、学生和医院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 实习管理:根据各实习院校的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组织制定医院的教学、实习实施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
同时,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实习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 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各科室开展教学质量评比活动,鼓励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要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将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质量评估等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
7. 学生管理: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纪律、请假等。
对于特殊情况,如学生生病、家庭变故等,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给予关心和支持。
同时,要组织学生进行医德医风、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
8. 岗前培训:在学生进入医院实习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活动,让学生了解医院的相关规定、制度、医疗流程等基本情况,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9. 实习鉴定:学生实习结束后,代表医院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鉴定并作出评价意见。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时代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定义和类型】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医学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相关级别和类别的医院。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含一类实习医院和二类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高等学校(含经主办部门同意,人、财、物管理职能已移交高校的公立医院),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含医学类、药学类、相关医学类,下同)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直属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高等学校建立稳定的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的合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系经省级认定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三级以上医院。
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一类实习医院系经省级认定,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三级以下医院。
承担高等学校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二类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医院,是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原则上仅承担高等学校学生临床见习和专科及以下医学生的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任务,不能承担本科医学生的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临床教学管理规定与职责

临床教学管理规定与职责一、引言临床教学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医学人才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临床教学管理,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确保医学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与职责。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基地的临床教学活动。
二、临床教学管理规定1.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1)医学院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临床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
(2)临床课程设置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临床教学的特点。
课程设置应包括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科学、耳鼻喉科学、皮肤性病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学科。
(3)临床教学计划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医学教育的发展需求。
2. 教学组织与管理(1)医学院校应设立临床教学管理机构,负责临床教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临床教学管理机构应制定临床教学管理制度,明确各教学环节的要求,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3)临床教学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临床教学进行检查、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教师队伍建设(1)医学院校应加强临床教师队伍建设,选拔具备丰富临床经验和教学能力的教师承担临床教学任务。
(2)临床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a. 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b.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c. 具备较强的临床技能和教学能力。
(3)临床教师应参加教育教学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学生管理(1)医学院校应加强学生管理,制定学生手册,明确学生在临床学习期间的行为规范。
(2)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爱患者,积极参与临床实践活动。
(3)学生应参加临床技能培训,提高临床操作能力。
5. 教学评价与反馈(1)医学院校应建立健全临床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师、学生、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2)临床教学评价应注重过程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三章临床专业教师和指导医师第四章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2)条第⼆条本规定适⽤于经教育、卫⽣⾏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医学⽣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期医学毕业⽣(以下简称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床教学实践包括医学⽣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
在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医学⽣在临床专业教师指导下参与医疗服务活动,实现学习⽬的;试⽤期医学毕业⽣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在实践中提⾼临床服务能⼒。
第四条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必须保证医疗安全,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
参与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不得独⽴从事临床诊治服务。
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六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具有医学教育功能的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卫⽣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规定》的要求,并具有⾜够的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专业教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七条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临床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期医学毕业⽣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期医学毕业⽣进⾏指导。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
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
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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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教学医院第九条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鉴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实习医院第十二条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
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
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第二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
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
工作组的职责是: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
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