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务制度
高校财务制度

高校财务制度一、高校财务制度的意义1.规范管理。
高校财务制度是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规范高校财务管理活动,明确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2.保障资金安全。
高校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高校财务资金的安全,防止经费浪费、挪用和报销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
3.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率,加强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监控,推动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促进财务透明化。
高校财务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财务管理的透明化,提高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促进高校财务管理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二、高校财务制度的内容1.预算管理。
包括高校的年度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审核等内容,明确预算管理的各项程序和责任主体。
2.会计核算。
包括高校的会计体系、会计政策、会计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确保高校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资金管理。
包括高校的资金调度、资金使用和资金监管等内容,加强对高校资金流动的监督和控制。
4.财务审计。
包括高校的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专项审计等内容,确保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5.风险管理。
包括高校的财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等内容,加强对高校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6.财务报告。
包括高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等内容,提供高校财务现状和财务状况的全面信息。
7.其他。
包括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办法等内容,为高校财务管理提供细化的指导。
三、高校财务制度的建设过程1.明确目标。
在建立高校财务制度之前,需要明确制度建设的目标和定位,确定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2.制定方案。
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明确制度建设的步骤和措施。
3.组织实施。
组建专门的财务制度建设工作组,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财务制度建设的顺利实施。
4.完善机制。
高校财务制度

高校财务制度高校财务制度是保证高校财务规范、透明、有序的重要基础。
高校财务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审计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关于高校财务制度的综述。
一、财务管理制度高校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高校财务安全、规范、高效运转的基本制度。
它包括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财产管理、审计管理等方面。
其中,高校财务预算制度应当包括机构预算、项目预算等预算内容,依据政府统一规划和布置,由学校高层领导进行决策制定,保证预算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资产管理制度高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电子设备管理、文物管理、车辆管理等方面。
在资产管理中,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体系,通过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安全保障及科学管理,达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预算管理制度高校预算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预算合理、透明、公开和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管的基本制度。
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和预算调整等方面。
学校应通过完善预算制度、加强预算实施监督,保证预算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成为学校管理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会计核算制度高校会计核算制度是保证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准确、及时、全面呈现的基本制度。
它包括会计政策、会计监督、会计档案、财务报告等方面。
在会计核算中,学校应明确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准确和可靠。
五、审计管理制度高校审计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财务运作有效、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和公示的基本制度。
它包括财务审计、内部审计等方面。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指派专职财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实施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总之,高校财务制度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保障,是保障学校财务运营规范、透明、有序的重要制度。
学校应在自身特点和国家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要求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高校财务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高校财务制度法条

高校财务制度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财务管理,保障高校财产安全,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高校财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包括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学校。
第三条高校财务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限额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高校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加强财务管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高校应当依法收取学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学生资金,并及时公布学费使用情况。
第六条高校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高校应当认真履行财务报告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高校应当定期对财务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更新。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九条高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会计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高校应当制定年度预算,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高校财务收支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挪用、截留经费。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政策和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和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建设规范的会计制度,及时记录和报表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资金监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及时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财务监督第十七条高校应当接受教育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高校应当定期向教育部门和社会公布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对于高校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高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十三条高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高校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高校目前实行什么财务制度

高校目前实行什么财务制度一、高校财务制度的特点1. 独立性强。
高校的财务制度独立于公共财政体系,有着相对独立的财务预算、会计和审计制度。
高校财务制度主要以高校自身的发展需求和管理特点为依据,保障高校资金管理的独立性和灵活性。
2. 透明度高。
高校财务制度注重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开,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高校的预算、账目、审计等过程都要经过相关程序和程序,以确保财务管理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 归集性强。
高校的财务制度具有较强的归集性,各项资金收支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计划。
高校的财务活动主要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4. 部门化运作。
高校财务制度按照部门化运作的原则,将高校的财务活动划分为不同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工负责和专业化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高校的财务制度能够正常运作。
二、高校财务制度的机制1. 预算管理。
高校财务制度主要通过预算管理的方式,制定和实施高校的财务预算,包括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和中期预算等,确保高校的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计划,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2. 资金管理。
高校财务制度通过资金管理的方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监督高校的各项资金使用,包括财务资金、科研基金、教学经费、学生资助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3. 会计核算。
高校财务制度通过会计核算的方式,对高校的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和审计,包括财务报表、财务账目、资产负债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4. 审计监督。
高校财务制度通过审计监督的方式,对高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专项审计等,确保高校的财务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高校财务制度的运行情况目前,各高校普遍实行了比较完善的财务制度,确保了高校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高校的财务活动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计符合规定和程序。
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3篇

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3篇为明确财务预算,保障高校的教学秩序,应订立规范的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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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
财务预算、决算是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紧要形式,财务预算、决算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进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进展,足够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二条学校财务预算贯彻“支持进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省”的原则,收入须落实,支出应从严,不做赤字预算,保持学校事业可持续进展。
学校财务决算贯彻“依法、精准、完整、适时”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经活动情况。
第三条学校财务预算分为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部门财务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专项财务预算等。
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为学校所做的全部收支预算,包含学校运行财务预算和全部专项财务预算等;部门预算为学校依照教育部要求所做的收支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为学校可直接支配财力的收支预算;专项财务预算为在某段时间内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其他特定需求而编制的预算。
与此对应的有全口径综合财务决算、部门财务决算、学校运行财务决算、专项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决算,在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编制,并由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实施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维护学校财务预决算的严厉性,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学校依据章程和进展规划,明确下达下一年度学校进展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据此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部处、直属单位。
学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按岗位职责和本单位承当的任务编制收入与支出的年度需求预算,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提交校财务处汇总编制。
第八条学院、直属系。
学校人力资源处依据各院(系)的建设目标、岗位设置和承当的教学、科研、管理等任务编制其人员经费的收入与支出预算,在与各院(系)沟通的基础上,报主管校领导确认后提交给学校财务处汇总编制。
大学部门财务制度

大学部门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部门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树立财务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保障经费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学部门财务制度适用于本校各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经费拨款、使用管理、审计监督、违纪处分等方面规定,贯彻财政收支管理、会计核算、预算执行、经费管理等基本规则。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在财务管理中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公开、规范。
第二章经费拨款第六条经费拨款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审核、分配程序进行。
经费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经费拨款应当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确保资金使用不超过预算限额,不得私自挪用、冒领、套取。
第八条经费拨款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确保经费使用符合资金使用规定。
第九条经费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条经费拨款应当有专门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经费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规定,不得超支,超支的责任由负责人承担。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必须经过预算部门审批,不得私自决定支出。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必须有票据凭证,严格管理,确保支出合法、真实、合规。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挪、私分、私存。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拖延、滞留,确保资金使用及时、有效。
第四章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对经费使用情况不清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不正常情况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
第五章违纪处分第二十条对经费使用不当导致财务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进行处分。
《高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学院、研究所等内部单位及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高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规范管理;(二)预算管理,控制支出;(三)开源节流,提高效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我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财务总监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决算等。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学院、研究所等内部单位设立财务室,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各部门、学院、研究所等内部单位根据学校总体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二)财务处对各单位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三)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预算草案;(四)学校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学校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二)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确保预算执行进度;(三)加强预算调整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学校预算决算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各部门、学院、研究所等内部单位编制本单位年度决算草案;(二)财务处对各单位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三)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算草案;(四)学校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学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加强资金收入管理,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二)加强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合理控制支出;(三)加强资金结余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资金收支应当通过学校财务账户进行,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各部门、学院、研究所等内部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高校财务制度体系是什么

高校财务制度体系是什么一、高校财务制度体系的建设建立完善的高校财务制度体系是高校财务管理的基础,也是高校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其核心是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高校财务制度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完善财务审批流程,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2.预算管理制度:建立预算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确保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监督和控制。
3.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维护高校的财务信用和声誉。
4.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规范财务流程和操作,预防和化解财务风险,保障高校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5.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高校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发现和纠正财务违规行为,提升高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高校财务制度体系的内部控制高校财务制度体系的内部控制是指通过制度、流程和监督等手段,建立有效的财务控制体系,防范和管理各种财务风险,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高校财务制度体系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分工负责:明确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责任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决策程序,避免权责不清、职责不明导致的财务风险。
2.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各项原则和规定,规范财务活动的流程和操作,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3.风险评估:定期开展财务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自评,识别和评估各类财务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应对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4.信息披露: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对外部监督和公众监督的能力。
5.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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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
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