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山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意在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城市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燃气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发展城市燃气事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城市燃气设施,并有权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城市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经营网点,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报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
预留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化管理规定。
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政府职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是本《条例》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本《条例》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通过制定或者认可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达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意图。
本《条例》立法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切实加强燃气管理燃气是现代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目前,全省共有19个城市有管道煤气,10多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发展应用,全省共有2000多家液化气站点。
据初步统计,全省仅48个设市城市的用气人口户数就近500万户。
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省燃气管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行为比较混乱。
1997年8月22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2号),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燃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发展,原省政府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近几年来,燃气事业作为公用事业,政府包办的体制已经完全打破,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短期行为、违规建设、违规经营等现象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十分突出。
原省政府规章管理覆盖面不足,缺少对市场管理的硬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少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燃气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管理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难以有效地进行制止和处罚,致使大量安全隐患虽经查处,但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甚至有些重大隐患,多次督查,仍不能彻底整改。
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

山东省管道燃气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规范流程及材料解析一、审查审批权限项目审查及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均由县市区初审,市市政局复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审查审批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和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8号)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3号)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燃气经营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26号)三、项目审查规定(一)流程1、由项目拟建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建设申请,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市政局。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局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当场查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若申报材料存在明显缺项,应当场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情况;若资料基本完整,应当场受理并转送市燃热办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政局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及时安排现场勘查。
3、现场勘查不合格的,市政局窗口反馈现场勘查意见;现场勘查合格的,由市燃热办提出复审意见报市政局,市市政局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申报材料1、燃气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由建设单位填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2、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申请的文件。
3、具备资格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建工程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
4、申报项目符合当地燃气规划的证明材料。
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的燃气专项规划,且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适合建设相应燃气项目的意见;用地手续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办理用地手续的意见。
5、所在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划定经营区域的支持性文件。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3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资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许可经营管理办法【新】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设区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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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前款规定外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和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各类供气站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活动。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经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企业法人不在企业职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
最低人数应满足:(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3)CNG加气母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5人,CNG常规站、子站和LNG、LPG加气站每站最低不少于10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一类、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5人;CNG加气母站和LNG 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2人;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以上不少于1人;燃气储配灌装(含瓶组气化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资金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与企业签订的劳保合同)、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符合规定格式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七)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机具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增加燃气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类别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增项)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三)新增项目负责人(公司正式任命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新增项目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新增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六)属于管道燃气的,提供当地燃气管理部门的经营区域支持性文件,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七)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的需要增加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抢险抢修设备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三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变化情况说明;(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五)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明细表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管道燃气经营区域需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协议;(七)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八)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的材料;(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申领《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单位生产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三)站点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四)站点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文件;(五)气源证明。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六)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和抢险抢修设备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现场管理进行核查。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五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