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臵、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

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

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

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

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

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臵和设施处臵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

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

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

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管理制度-原材料管理办法

原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要求。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和《邯大高速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及邯大高速《招标文件》(专用本)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除业主统一招标采购的材料外,承包人自己采购的材料均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第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都必须严格按本项目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以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承包人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工程师严格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理责任。本项目无免检原材料。 第六条取样与试验 1、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提供给监理工程师1份,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 2、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凡与抽样复检、补充试验、试验证书、签订证书等有关的一切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第七条路面用原材料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总监办负责本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对原材料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进行抽查。有权对本项目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随时、随地、随机进行抽样试验检测。本办法将原材料分为一般原材料和主要原材料。 二、一般原材料 第九条工程所需用的一般原材料指地材,包括路基填料、砂石料、石灰、粉煤灰等,需外购地材的采购工作程序: 1、在开工前,承包人应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料源进行考查,根据技术规范所提供的质量标准,承包人经过调查、取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 (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的申请,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和集中供热经营

比选管理规章制度

比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比选活动,保障公司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比选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比选活动。 第三章比选 第四条比选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比选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公司的比选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组成: 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开发部主管、工程部主管、财务部主管、营销部主管、公司主要成员等,人数必须为单数。 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综合开发部负责人。 管理小组职责: 1.建立公司供应商信用档案,并进行管理;

2.组织公司的比选工作; 3.对比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 4.整理汇总公司比选目录,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6.接受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五条强制比选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服务项目或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需采用比选方式确定。超过50万(含)的服务项目和超过100万(含)的工程建设项目需采用招标方式。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不比选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比选。 第六条比选方式采用邀请形式。 第七条比选邀请发布前3个工作日,将比选方案报送公司备案(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章评选 第八条评选前3个工作日向公司党群工作部发送“关于邀请参加监督评选的请示”(详见附件二),并电话告知。 第九条比选管理小组人员负责具体评选工作,如有必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选。不得向被邀请专家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参选单位。 第十条监督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按照比选管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及公示结果,报公司总经

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强化燃气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促进我省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依规,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分级分类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4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运营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 1.5工作机制 省、市、县各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体系、组织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燃气应急处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设区市、雄安新区、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专业抢险队伍、设备、车辆。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燃气工作分管领导、安全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法改处、城建处、质安处、执法处、燃热中心、安全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城建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定;拟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县政府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事故动态信息;组织各市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设区市、雄安新区、县(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提请当地政府成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并设置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医疗救护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建立并完善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 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等。 2.2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车辆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置 3.1事故分级

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须知(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办《印刷经营许可证》须知(出版物印刷企业) 申办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申办的理由、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法人或负责人及其学历、详细地址、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数、业务来源、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拟购进设备净值、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有关注册资本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或半年以上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设备目录(名称、型号、台数、出厂日期、价格)及所列设备购置发票原件、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和示意图。 6.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7.《印刷经营申请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制)一式三份。 8.企业内部管理五项制度。 申办办法: 1.申报人直接向窗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基本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充。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2.根据初审情况实地勘验后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市局上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印刷业管理有关规定。 其它注意事项: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号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 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 2014年9月6日 2014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

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计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赞同机关赞同。

比选办法

永宁县“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闽宁镇劳务和生态移民安置、幼儿园、活动中心及商业网点)比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比选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永宁县“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比选的评标。 第三条评标工作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比选人、使用单位的代表和受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总计7人组成。 第四条本办法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为原则,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列出各投标人的名次,并由评标委员会向业主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参加本次评标的所有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如果投标人试图对比选人的评标过程或定标决定施加影响,则会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将有关结果和排序以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的形式报告比选人。 二、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 评标程序:评标准备→初审→综合评标→评标报告。 1)评标准备 1. 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2. 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比 选文件和评标办法,了解本次比选的范围和性质; 3. 熟悉评标时使用的表格。 2)初审 1. 初审系指对投标文件符合性的审查,它所涉及到的主要文件和内容有:“投 标书”的内容和签章的合格性;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合法性;投标 报价的完整性。 2. 若上述内容有一项规定的内容没有得到响应,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评 标委员会将根据初审的结果进入综合评标。 3)综合评标 1. 评审方式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各部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投标人对比选文件的 响应情况,然后采用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按分值的高低顺序,评定出中标 候选人。 2. 计分方式 所有评委都将对每一位投标人进行打分,然后再综合汇总。评标时,各评 委根据自己的打分分别填写“评委个人打分表”,然后由工作人员集中统计 得出“评分汇总表”,并依据投标人的得分高低确定其排名顺序。“评分

印刷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鄞州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本企业名称为宁波xxxxxx,已经工商部门注册,地址在宁波市鄞州区xxxxxx,厂房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拟任法定代表人为xxxx,本企业注册资金150万元。其中xxx出资xxx万元,占投资比例xx%,xxx出资xxx万元,占投资比例xx%。主要生产设备有:xxx印刷机xx台,型号为xx。xx台印刷机已经到位,为生产经营需要,特向贵局申领印刷装潢《印刷经营许可证》,忘批准为盼! 申请人:宁波xxxxxx有限公司 法人手写签名: 年月日 镇乡文化站盖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一、会计核算及科目报表 1、执行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 证、账册、成本等事项的规定; 2、会计人员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审核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与所附单据; 3、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设置有关账册,及时记账,做到账证、 账账、账实相符; 4、每月月末,会计人员应对仓库物资出入情况进行统计, 审核仓库上报的“物资汇总表”,两者相符后,进行成 本核算; 5、月末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 6、各种会计凭证、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 立卷归档; 7、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报表、资料送公司主管部门; 二、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现行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各 项结算手续; 2、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必须遵守银行规定,银行账户仅 对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3、银行账户账号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账户印签 入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任代表私章等专人妥善保管;4、银行账户往来项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得多笔汇总记账, 也不得以收顶支记账,月末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5、对于在1000元以上的专付款项,需领取空白支票的, 需领用人签名并逐笔登记; 6、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空 白支票在使用前盖上印章;所有支票使用后均需按日期登记在册; 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无凭; 8、正常的办公费用,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 签名后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签名,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9、材料采购费,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签名 连同保管员具体的材料入库单,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名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10、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 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11、公司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领取现金的,应填写“暂支 单”,由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领取; 12、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各类凭证的合法性,审核无误后凭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 (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 (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 (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 (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 (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 (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 尾矿库; (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掌握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

比选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6-07-05 14:40 阅读次数: (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2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邀请特定数量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参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2号)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9日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气

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

工程企业管理办法

工程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号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具体的资源条件见附件A、充装质量管理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 第八条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改变或增加许可品种)申请。同一个单位在不同地点设有多个充装站时,应当按站逐个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政府发改委、规划、城建、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充装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充装作业等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及照片; (五)充装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气瓶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七)场地、厂房、充装设备及设施的照片; (八)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换证和增项申请时提供)。 第十条省局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取证或增项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

印刷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办事指南____印刷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少于1000平方米,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600平方米;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印刷企业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消防安全规定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少于500万元;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50万元;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印刷企业不少于8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50万元;打印、复印、影印企业不少于10万元。 5、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出版物印刷企业:具有3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机、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 7、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8、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包括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遵纪守法,生产有序,设备完好,环境整洁。 9、外商投资(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下同)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注册资本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少于500万元。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除上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一、“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所需资料(一式一套) 1、市工商局办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工商执照); 2、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报告; 3、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4、可行性报告; 5、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拟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一张; 7、加工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 8、经营场地证明(自有经营场地: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必须注明该场地为工业用途;租赁经营场地:提供租赁合同书及出租厂房的《房地产权证》。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应当提供镇(区)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场地为工业用途的书面证明。) 9、设备清单;

河北省关于燃气、供热经营许可管理的办法

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集中供热经营活动,促进燃气、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工作第四条:从事燃气或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河北省燃气、集中供热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三)燃气、集中供热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热源来源情况 ?(五)当地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范围文件 ?(六)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八)其它相关文件、证明。 第七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燃气、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初审决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决定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后,应当在20日作出审批意见。 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拟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燃气经营企业或集中供热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或《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届满30日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建设

比选管理制度

比选管理制度

比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比选活动,保障公司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投资,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比选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比选活动。 第三章比选 第四条比选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比选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公司的比选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组成: 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开发部主管、工程部主管、财务部主管、营销部主管、公司主要成员等,人数必须为单数。 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为综合开发部负责人。 管理小组职责:

第十条监督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按照比选管理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及公示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中选人。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应遵照比选邀请文件的约定,不得与中选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比选资料由比选管理小组负责归档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比选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并做到随时备查。 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加一: *****项目比选方案的报告 上级公司: 根据项目进展和投资计划安排,需进行***项目的比选。现将***项目的比选方案报告如下: 一、比选具备的条件 二、工作安排 三、受邀人资质条件 四、比选管理小组组建方案 附件:1.***项目的比选邀请书 2.评分标准表 公司(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邀请参加监督评选的请示 上级公司党群工作部: 根据我公司向公司报送的***项目比选方案,并已提交你部门备案。根据比选工作安排,现前期工作已完毕。 本次比选活动定于**年*月*日***时在***(具体地点)进行评选。 根据有关规定,现邀请公司党群工作部对评选进行全程监督。 特此请示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第二章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

招标管理办法

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文件 同煤天建钢铁行政字(2015)第35号 ★ 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版) 各厂、处、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材料物资、备品备件采购及各类中介服务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同煤经经管字【2013】929号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大同煤矿天建钢铁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所进行的各种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配件采购、各类中介服务招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招标,包括工程施工、物资采购、中介服务三类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原则。各类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主体单位和招标管理部门应当接受招标监督委员会

的监督。招标监督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招标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六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不招标的,可采取直接谈判方式与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同。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直接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一个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谈判。 比选竞争性谈判。项目主体单位邀请二个或二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选式竞争性谈判。 第七条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作为招标的一种创新和特有形式,分两步进行。主要适用于材料、配件招标采购。 第一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范围,签订框架协议,协议中只约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不约定价格。第二步通过直接谈判和竞价方式从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选取中标人并确定具体合同的数量和价格。 做好框架协议招标的同时,招标主体单位必须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约质量的跟踪,并及时反馈招标委员会办公室,逐步建立“黑名单”式的淘汰机制,经过不断的优胜劣汰,提高招标采购的性价比。 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内,增加合格供应商的,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后,根据供应商准入规定,以书面形式报董事长、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入选。 第八条招标、比选、谈判规模标准 (一)、工程施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推动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可靠、生态宜居、绿色低碳、循环高效。 第四条建筑工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将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建筑工程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提交省标准化委员会协商解决。 第二章标准导引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标准体系,以高标准推动建筑工程高质量。 第九条建筑工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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