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是2012年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
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草拟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现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2年10月11日至11月10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xzlf/lfzqyj.jsp),通过网上提交;
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3.传真号码:83123286;
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 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 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 企业主要负责人。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燃气供应与使用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活安全和质量,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燃气行业的运营和使用,保障市民的燃气供应和使用权益,提升城市的安全和舒适性。
二、燃气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公司作为供气主体,承担着诸多责任和义务。
首先,燃气公司应保证燃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广大市民能够享受到连续、可靠的燃气供应。
其次,燃气公司还应负责燃气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同时,燃气公司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和投诉,并提供燃气使用咨询服务,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用户的权益保障《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强调用户的权益保障,旨在从根本上保护用户的利益。
首先,用户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燃气供应,确保生活正常运行。
其次,用户有权了解燃气价格和计费方式,并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详细的计费信息和账单。
此外,用户还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提供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和培训,确保正确使用燃气设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如果用户对燃气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生燃气事故,有权进行投诉和要求赔偿。
四、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了燃气设施的安全使用要求,旨在避免因燃气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
首先,在燃气设施的购买和安装过程中,用户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燃气设施,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其次,用户在使用燃气设施时,应遵守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安全规定,禁止私拉乱接、违规改装等行为。
同时,用户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燃气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发现燃气泄漏或其他安全隐患时,用户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燃气公司。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明确了对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的措施。
对于燃气公司,如果发现其未按照规定提供稳定的燃气供应,或者存在设施安全漏洞且未及时修复等行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4届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四章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第五章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第六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七章燃气安全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建城函[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内容和格式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范本(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印刷。
二、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各市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挂在公开的网站上,并告知燃气企业通过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三、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和换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准入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公开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
同时,对已有经营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新规定,分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换证。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一)广东行政区划编码序号:广州:01 湛江:08 阳江:15韶关:02 茂名:09 清远:16深圳:03 肇庆:10 东莞:17珠海:04 惠州:11 中山:18汕头:05 梅州:12 潮州:19佛山:06 汕尾:13 揭阳:20江门:07 河源:14 云浮:21(二)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1-0001号行政区发证划编号顺序号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到0002、0003……。
广东省燃气管理文档新规范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70726【实施日期】 19971201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用燃气行为,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燃气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章名】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燃气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燃气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有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无管道燃气的地区,对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项目完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穗工商企[2009]22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穗工商企〔2009〕229号)各分局:根据市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及市直各有关单位的建议,现对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广州市实现燃气经营企业联合审批之前,应当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燃气经营企业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二、通过代替充气站收集空液化石油气瓶并在充气后将气瓶送回燃气使用者的方式,从事“代客充气”的经营单位,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三、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的经营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直接办理登记。
四、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的规定,向市经贸委申请许可,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
五、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修改)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5年10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与设施建设,燃气经营管理,燃气供应与服务保障,燃气使用及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有关许可时,应当告知需要使用燃气的餐饮单位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安装使用管道燃气;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
(三)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职责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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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1-05-18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营组织架构图,安全网络图,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五)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复印件;
(六)燃气气质成分检测设备的资产证明材料及一名以上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储配站可提供已列入省建设厅认定目录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
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九)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三)抢险点设置列表,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十四)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在异地参保的人员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
(十五)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复印件。
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复印件。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还应当提供具备储存、充装能力和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DBJ 440100/T 91—201 0)要求的证明材料。
跨区经营的还应当提供经营所在地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燃气供应设施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载入《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汽车加气站,颁发《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
第九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一)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发生改变的;
(三)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名称改变的;
(四)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
(五)经批准撤销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
第十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情况的,需提供变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任命书,任职资格文件,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涉及新增、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
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还需提供:(一)储配站(接收站、储存站、加气站)情况登记表或瓶装燃气供应站情况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各级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四)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Ⅲ级供应站除外);
(五)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Ⅲ级供应站除外);
(六)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企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数量、抢险队伍配置符合《液化石油气企业设施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后,《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同时变更。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和在广州市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发证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六条涉及燃气设施租赁,经审核已载入《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在所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更改前不再受理其他企业对该设施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燃气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样式,分为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将《燃气供应设施许可标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将燃气经营企业信息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将各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综合公布。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在网站上公布许可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燃气经营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尚未设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其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