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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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及其最新进展

广州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及其最新进展
1995
监理确定
1995-1996
(一)广州管线普查的特点
• 领导重视 • 内外业一体化—广州市95规程 • 推行监理制度 • 建立管线数据库
领导重视
成立地下管线普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戴治国(副市长) 副组长:赵正强(市政府副秘书长)
区广权(市建委主任) 戴 逢(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组 员: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各管线权属单位组成。
669.12
7833.88
管线图/幅
备注
4180 番禺01-08测区;花
2171 都01-04测区;573976 69测区;修测01区 2578 、开发区、白云机
场等。 4627
741 2008年是番禺3个测 区,1个测区是番禺
720 区局负责。
修补测,拆除/废弃 767 /修改管线113.36公

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电信局\市电力工业总公司\各区供电局\市 电缆管理所\市自来水公司\市煤气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白云国际机场\广 州军区司令部通讯部\广州港务局
---调绘工作开展较为充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线办)设在规划局 ---统一组织协调调绘、普查、监理、入库、归档与验收
2009-08-13 11:26
2003版国家行业规程吸取了穗95规程的精华。
10
技术准备
物探Leabharlann 物探监调查

探查
测量


控制测量
监 理
管线探查手薄
管线点测量 地形图测量
探查草图
质量检查
数据处理


综管专

合线业断

管成管面

线果线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穗建规字〔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6号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2年4月18日广州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确保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入库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指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竣工信息,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通过现场调查、测量所获取的地下管线种类、平面位置、走向、埋深(及高程)、规格、性质和材质等相关属性信息的电子数据文件。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含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后,合理制定施工方案,施工前开展现场详查,与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核对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穗府规〔201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4日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路灯、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装饰井盖,是指盖板顶面采用可填充的结构设计,外表材料与周围路面保持美观一致,具有装饰功能的井盖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45”政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明确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穗建质[2008]93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如:隧道、涵洞、地下管沟(道)、地坑、地窖、水池、水井、人工挖孔桩、地下室等。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监管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由相应受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不安全不作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在地下有限空间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地下管线探测,在作业前向施工单位提交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进行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审核《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表)。

第七条对于涉及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坚持有利安全、方便施工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保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措施,并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说明。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7-10-19【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0月19日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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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9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10月19日
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部门,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综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以及信息和档案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工业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地下管线质量标准,延长地下管线使用年限。

鼓励采用各类先进技术进行地下管线的定位、探测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布局、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规划相衔接。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业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规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市政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等内容。

第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建设需求。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设需求,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管线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作为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一部分。

管线综合规划方案内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断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线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规模、平面位置、竖向标高、间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复杂地段地下管线布置详图,预留接口和预埋横穿道路的地下管线;
(三)现状地下管线的利用和迁改方案;
(四)地下管线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方案或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并且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一并报送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探测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探测。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市政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竖向标高和规模的,应当报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地下管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既有城市道路、公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验线。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

未经验线,地下管线工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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