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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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交办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交办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交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安府办函〔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交办的通知安府办函〔2018〕2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共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59件。

为认真做好2018年市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确保办理质量和时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办理责任办理建议是政府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渠道。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要不断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承办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办理水平。

二、规范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8〕5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安府办函〔2018〕17号)要求,在办理的原则和办理的沟通、答复、二次办理等方面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办理,确保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三、认真总结,提升办理水平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建议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对于办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对于重视不够、办理不力、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安府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1日安顺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按照《贵州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全力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1558”发展思路,全力以赴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坚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机遇,坚持“适度超前、系统推进、数据互通、市场推动”的原则,构建高层次高水平新型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2023年,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贵州)枢纽节点建设,全市数据中心标准机架数达到2000架以上,累计建成5G基站8000个以上,5G场景应用项目累计达到40个以上,新增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平台3个以上,探索多部门协同创新培育科技平台建设机制,加快推动传统基础设施与数字基础设施融合发展。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安府办函〔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表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安顺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安顺市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顺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安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5年评审1次。

市长质量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2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家。

当年申报企业(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四)向市政府报请市长质量奖拟获奖名单;(五)其他有关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安府办函〔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假日旅游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日安顺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温泉度假地建设,助推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一流旅游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化及打造“中国温泉省”、世界级旅游目的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支持事项及省委、省政府支持安顺市建设一流旅游城市、黄果树建设世界级旅游景区重大机遇,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提升服务为核心,全面推动安顺温泉旅游集群化、特色化、品质化发展,补齐补全安顺冬季旅游短板,助推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安顺旅游经济。

二、工作目标聚焦全市温泉资源富集优势,坚持示范引领、试点先行、整体带动,实施一批温泉度假地建设行动,着力提升温泉旅游发展的品质,构建统筹有力、层次分明、各具特色的温泉旅游度假地发展格局,促进“温泉+”“+温泉”融合发展。

2023年,通过完善权证、招商引资、提质改造等多种方式,力争实现各县(区)至少建设1个温泉项目的目标,按照《温泉度假地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打造金汤级或银汤级温泉度假地1家;2024年,力争新建或提质温泉项目3个,打造金汤级或银汤级温泉度假地1家;2025年,力争新建或提质温泉项目5个,打造金汤级或银汤级温泉度假地2家,温泉旅游产业示范效应凸显,“温泉之城”发展取得突出成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安府办函〔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21〕1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安顺市推进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治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加强涉税费信息交换和综合利用,强化税费协同共治,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积极推进以数治税,构建包括“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信用+风险”等以查促管的监管新体系,实现“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税费协同共治”的精准监管转变,全力破解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困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税费治理新格局,不断提高税费征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0〕5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

推进税费协同共治是税费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是强化税源管理、实现堵漏增收、保障税费收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治本之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主体和经济行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征管力量与征管对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费信息,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税费征管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推进税费协同共治,有利于加强税费控管,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协同共治,构建公平、规范、和谐的税费征管环境,更好落实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27日安顺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0〕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数据发展的重要部署,坚持走“应用驱动、运营流通,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场景大数据安顺新路,以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目标,以破解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中难点为主要任务,以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底线,以社会需求迫切、关注度高的场景应用为突破口,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建立可感知、可信任、可管理、可授权的“1+1+N”数据运营新模式,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配置机制体制,催生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5.06
•【字号】安府办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根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承办单位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对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
序办理。

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5月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安顺市新市民安居工程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新市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统筹解决农村群众无序建房造成无效投资、乡村风貌难以管控、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新市民更好实现住有所居,助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为目标,以推进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为工作主线,坚持鼓励新市民进城购房与促进乡村振兴相结合、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相结合,进一步改革完善新市民安居工程保障渠道、供给模式和政策体系,通过扎实推进新市民安居工程,为促进农民资产保值增值探索新路径,为激活房地产市场注入新动力,为解决农村无序建房等问题谋划新举措,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新抓手。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切实用好政策创新、机制创新、模式创新系列组合拳,通过探索构建商品房、二手房和租赁住房“三个通道”,同步改革完善支持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新市民进城购买(租赁)房屋门槛,更好满足新市民群体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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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5]26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2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
安顺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文件)以及《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的管理,以及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障的各类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输油、工业、照明等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各城市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更新、维护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负责在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审查建设及相关单位是否掌握地下管线信息、工程设计是否与地下管线存在冲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管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级有关地下管线保护的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和擅自开挖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损毁、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在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应当预留同期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发展空间。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线专项、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在新区建设中,城市主干道的道路或者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布设主干管线的道路,应当采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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