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下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地区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的地下管线管理活动。
三、管线设施管理(一)管线设施的建设1. 管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施工许可。
2.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地质条件和环境要求。
3.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施工现场要保持安全、整洁。
(二)管线设施的维护1. 管线设施的维护应依据其使用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关维护计划,每年进行维护检查。
2. 管线设施的维护工作需要有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3. 对于老化、损坏严重的管线设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管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1. 对于使用寿命到期、技术落后的管线设施,必须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管线设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
2. 更新改造工程需要进行论证,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避免因改造而对周围环境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管线设施安全管理(一)管线设施的监控1. 对于重点管线设施,需要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对于非重点管线设施,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排查设施隐患。
3. 对于管线设施的监控数据,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二)管线设施的防护1. 管线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避免机械损害和人为破坏。
2. 管线设施的施工、开发等活动,必须进行前期调查和规划,确保不影响管线设施的运行。
(三)管线设施的应急处理1. 对于管线设施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2. 应急预案必须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管线设施信息管理(一)管线设施的档案管理1. 对于管线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管理决策。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东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日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方案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提升城市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为目标,按照科学统筹、摸清底数、规范建设、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提升工作,全面排查地下管线现状,完善地下管线信息,找准问题短板,加强建设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全面提升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
2021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准确的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档案;根据隐患排查结果梳理整改清单,制定整改计划。
2021年12月底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逐步消除安全隐患;理顺城市地下管线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建成协调顺畅、运行有效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体制。
2022年6月底前,建成全市统一完善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提升地下管线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地下管线普查,完善相关数据信息。
1.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是指由相关政府机构制定并执行的一套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的制度和措施。
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地下管线网络承担着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重要任务,如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
因此,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可以规范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更新,避免因无序建设和管理而引发的各类问题。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检修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线故障和泄漏等问题,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通过科学管理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提高管线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从而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运行效能。
其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地下管线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被埋藏在地下,通常不为人们所注意。
然而,一旦管线出现问题,如漏水、断裂等,不仅会造成供应中断和安全隐患,还会破坏城市的景观和环境美观。
通过加强管线的管理和维护,可以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此外,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有重要意义。
城市居民的生活离不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支持。
如果地下管线管理不善,给居民供应带来隐患和困扰,将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保障管线的正常运行,提高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效率、维护城市环境整洁和美观、保障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多方合作。
同时,需要广大市民的配合和支持,共同为创建一个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环境而努力。
只有在制度的引导下,才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城市的地下管线网络,为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持续稳定的支撑。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热力、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线的公共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融资、特许经营,及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发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当遵循统筹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方式筹措。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第25号令)。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辅助力量,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的安全风险防控,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已明确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
管线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地下管线施工。
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应当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统筹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中长期建设发展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地下管线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能源、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管线工作的投入,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分享的这则《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大家敬请通过下文了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章:权限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录1.前言2.管理范围3.管线分类4.管线建设和维护5.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6.管理机制7.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8.结语前言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连接着给予城市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例如自来水、煤气、电力、通讯、供热等等。
然而,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
否则,管线的老化和破损会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一般规定,强化对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保障,增强城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范围1.本管线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线系统的运营、维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参与管线施工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等。
2.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涉及到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给排水管线–供热管线等管线分类城市地下管线按照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供水管线2.给水及消防水管线3.排水管线4.给排水污管线5.给气管线6.通讯光缆等通信管线7.供暖管线等管线建设和维护1.建设过程管理–管线建设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在施工前,必须经过环保和安全评价及听证公告程序;–施工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使用建材、设施等应具备符合施工标准的合法证明文件,确保合法来源及合格品质。
2.维护管理–市政公用部门之间会定期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城市管网设施进行巡查、排故、维护等;–明确维护工作的持续性,确保维护效果持久,降低维护成本;–管网设施维护和更新应有错位衔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城市管网的维护成本并以最佳方式满足市民需求;–设立应急维护专项基金,确保管网应急维护所需资金足额支持。
风险管理和应急措施1.风险管理–对管线进行日常监测,掌握其状态并及时发现问题;–建立信息化系统,在数据中心中管理管线的相关信息;–明确人员职责,确保管线维护的有序开展。
2.应急措施–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标准化应急处理流程,加强应急预案编写及应急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技能,采取综合多方面措施,防止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扩散;–开展定期应急演练,考核应急处理演练效果。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2年7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五章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油地校融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护使用单位)按照职责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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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线)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档案与信息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工作。
各县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城市管理、质监、公路、油区管理、人防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地下管线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做好地下管线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地下管线运行安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档案移交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条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应当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性管线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专业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并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道路、新区建设和集中连片的旧城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与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编制地下管线安全监护方案;(二)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三)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四)协助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五)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施工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施工现场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占用道路的,夜间设置灯光和反光标识;(三)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四)按照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位置、范围、管径、材质、工艺、时间段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五)施工中发现可能对毗邻地下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现场监护;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或者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七)提供合格的竣工图,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声像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将形成的数据文件和工程测绘图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未进行声像制作和工程测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声像制作、测绘,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下管线工程的声像制作、测绘、探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护,定期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园林绿化等地面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做好交通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地下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其他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档案与信息管理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地下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管线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信息子系统,并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共享地下管线相关普查数据,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实时监控地下市政管线运行状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权属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工程竣工档案。
第三十条已建成而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并及时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更换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