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20年10月16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敷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军事专用地下管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市地下管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部门。
区、县(市)城乡建设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大数据、文旅广电、应急管理、公安、交通、水务、房产、人防、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工业信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敷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并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

地下管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下管线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村地区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理单位的地下管线管理活动。
三、管线设施管理(一)管线设施的建设1. 管线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施工许可。
2.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合理,符合地质条件和环境要求。
3. 管线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和程序进行,施工现场要保持安全、整洁。
(二)管线设施的维护1. 管线设施的维护应依据其使用寿命、使用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关维护计划,每年进行维护检查。
2. 管线设施的维护工作需要有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工作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安全。
3. 对于老化、损坏严重的管线设施,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管线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管线设施的更新改造1. 对于使用寿命到期、技术落后的管线设施,必须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管线设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
2. 更新改造工程需要进行论证,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避免因改造而对周围环境和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四、管线设施安全管理(一)管线设施的监控1. 对于重点管线设施,需要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确保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对于非重点管线设施,要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排查设施隐患。
3. 对于管线设施的监控数据,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二)管线设施的防护1. 管线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避免机械损害和人为破坏。
2. 管线设施的施工、开发等活动,必须进行前期调查和规划,确保不影响管线设施的运行。
(三)管线设施的应急处理1. 对于管线设施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况,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
2. 应急预案必须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五、管线设施信息管理(一)管线设施的档案管理1. 对于管线设施的建设、维护、更新改造等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管理决策。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地下管线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能源、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管线工作的投入,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

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20.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东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但地下国防通讯管线,海域的地下管线以及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划许可审批、验线、规划条件核实、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四川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城镇地下管线建设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镇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建制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电力、通信、广电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地下管线测绘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建设档案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与数据信息管理。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地下管线,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负责产权范围内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数据更新。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依法建设的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与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九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
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者融资方式实施城镇地下管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最新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九标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宝安九标项目经理部2016年3月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节相关单位职责第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二条建设单位的责任:(一)履行管线会签手续。
向项目经理部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管线交底会。
建立项目经理部和各管线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各方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责任。
(三)及时处理管线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地下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
(四)及时认可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
(五)预先向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需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作业事项。
第三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在勘探前积极与业主沟通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道现状资料,将孔位等图纸资料发至相关产权联系人,明确钻孔是否可能影响所属单位的管线(即是否位于保护范围以外)。
如存在风险,需说明可能造成影响钻孔的移动方向和距离,经产权单位人员现场对相应的钻孔进行核查,签字确认。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管径大小和材质等。
(三)监理单位应当监督相关单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委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行为进行旁站监理,;对因保护、避让和探测地下管线产生的费用及时签证确认;发现项目经理部或相关管线单位的不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的责任:(一)主动与设计、管线单位沟通,了解管线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线保护技术措施,落实保护管线安全责任,履行施工手续,遵守作业规程,坚决杜绝盲目冒险的作业行为。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重要。
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地下管线的管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03年颁布实施,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电信条例》、《燃气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地下管线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线建设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线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管线使用地下管线的使用是管线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和地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保证管道的质量、检查管道是否存在泄漏等问题。
管线维护管线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包括定期巡查、维修、更换等工作。
在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护工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管线安全管线的安全是地下管线管理的核心内容。
管线的维护、检查、更新都应当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
对于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的管线问题,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做到尽快排除隐患。
管线保护为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加强管线保护。
在管线周围建设警示标记,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等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会受到侵害或者损坏。
管线管理的现状及未来目前,我国的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地下管线的建设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管线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管线管理不够严格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管线管理,强化行业标准建设,完善管线建设与维护机制,建立健全的责任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地下管线的安全和可靠地运行,从而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结论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
枣庄城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档案信息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人防、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财政、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和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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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
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
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
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
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
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
线工程测量图。
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
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
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
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用文本 | DOCUMENT TEMPLATE
建筑安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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