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P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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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7号)《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8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2日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规划、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安监、质监、人防、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5•【字号】常政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市区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建设行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信息(含通信、广播电视、公共监控、交通信号等)、照明以及占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各类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是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广新、环保、园林、城管、安监、民防、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统筹发展、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等方式规划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

第七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部门。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制定了《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称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提倡地下管线建设采用综合管沟(廊)、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技术,鼓励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

已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道路,各管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市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应用与动态更新,切实做好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前的现状信息资料取得,和完工后测量成果的报备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地下管线信息一张图管理模式。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泉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6月28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市区统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中心市区统管区,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管块、管沟或者综合管廊。

国防工业、军事、铁路和输气输油等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地下管线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等工作的行业监管。

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数字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成府函〔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8〕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2日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优化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构筑物,包括缆线管廊、微型管廊、小型管廊、大中型管廊。

前款所称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给水、排水、再生水、交通安全、公安通信、天网、城市照明、热力、垃圾渗滤液管线等其他可以纳入管廊内的管线;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附属设施,包括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标识、监控与报警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建设单位是指管廊廊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单位是指各城市工程管线的权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15〕4号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盐城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信号灯、公共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在盐城市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地下管线规划方案审查、实施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施工监管涉及的道路挖掘、绿化迁移审批和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公安、城管、人防、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衢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7日衢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浙测〔2014〕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综合管廊和相关的人防等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测绘〕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负责建立和维护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市规划(测绘)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各类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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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管线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作为附属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依法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第十五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规划和发展需要,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需求。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建设维护需求,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

其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建设。

未列入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将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确实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接口至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七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严格控制道路占用、挖掘的总量、规模和施工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XXX 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动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协商实施方案,签订协议明确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筹主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协助和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建设涉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绿化、消防、人民防空、轨道交通、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公路等设施的,还应当依法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确认。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会商。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

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

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

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管道视频、声纳成像法等技术手段检测管道安装质量,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地下管线移交手续办理之前,除另有约定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章运行保障第二十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综合预案。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编制行业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并遵守下列日常管理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对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三)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并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进行抢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废弃地下管线;确需废弃的,应当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废弃地下管线,应当结合相关工程建设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压地下管线及其养护管理通道进行建设活动;(二)损坏和擅自占用、迁移地下管线;(三)涂改、损坏、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种植深根性植物;(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

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档案信息管理第三十三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标准和规范,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动态更新机制。

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建立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实现与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全市地理信息系统、应急地理、地理市情等数据交互联动。

第三十四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于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审批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图、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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