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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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信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信用管理制度范本为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管理制度:一、信用评审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一)、评审内容1、严格____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严格____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____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仔细____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二、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1、信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____,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反馈;信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三、失信违法行为追究制度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ll取消赊销条件;停止供货;l取消供货资格;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表现形式:个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其他。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

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

银行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部门、工作人员正确、合理地运用个人征信系统做好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切实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总行下发的《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广州分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个人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对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

它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采用集中存储模式,直接面向全国采集数据,形成集中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进行数据整合,依法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

个人征信信息,是指个人征信系统采集获得的信息。

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是指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获得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本。

信息主体是指个人征信系统中,已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建立了个人信用报告的自然人。

第三条个人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公务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信用风险跟踪管理;(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业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的信用状况;(六)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七)处理个人异议和投诉;(A)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分行辖属各机构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时,应当根据业务办理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查询用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分行辖属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及用户管理第五条本行个人征信系统机构的设置由支行向分行申请,分行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第六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信息查询员(普通用户)。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保密性,并通过提供档案信息为公司运营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信用档案。

3.职责信用管理小组负责信用档案管理。

4.管理制度____公司档案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档案室的统筹管理:由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建立公司档案台账(电子档),建立《年度归档台账》,做到帐物相符;对存档的各类证书在接近证书有效期一个月前应通知相关负责人;监督指导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自己形成的,反映本部门职能活动的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编目本部门记录表单、执行文件、业务往来资料等,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4.2档案归档4.2.1归档范围。

凡是能反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声像、报表等均属归档范围,均应及时归档。

公司档案分为____大类,详见附录《公司档案分类目录》,各部门文件归档范围可参照档案类别执行。

4.2.2归档要求。

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所有资料应为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其它不可抗原因无法提供的,档案室保存复印件;档案应具有价值性;档案应具有完整性,每个案卷力求资料齐全;档案应便于利用,避免杂乱无章,做到分类、分目清晰,方便查询。

4.2.3除部门业务执行的记录表单外,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处理的业务往来等,当工作一结束,应将所有的相关原始资料送至档案室进行归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为自己使用方便,将重要档案隐留不交或擅自留存。

4.2.4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每月____号前应将本部门上月的执行记录整理成册,存放于本部门资料室。

一般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为____年,各部门根据需要需长期保存的记录文件应每年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如ma产品生产过程中各种记录资料)。

4.2.5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应在每月____号前将本部门的存件明细电子档发档案室备案。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5篇)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5篇)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文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____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

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

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

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5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5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信用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保证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拥有良好的信用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树立公司良好的信用形象,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公司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信用为本,风险可控,公平公正,科学高效。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估和监测、信用宣传和培训、信用风险管理和处置、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评价等。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由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配合执行。

第六条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公司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七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是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遵守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

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周密完善。

制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操作流程要简单明晰,适应各个环节的需求。

(三)灵活可调整。

制度要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分工、信用管理工作流程和控制要点、信用管理规范和标准、信用风险管理和处置办法、信用评估和监测指标、信用宣传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经过公司信用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并向全公司公布。

第三章信用评估和监测第十一条公司信用评估和监测是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识别和评估公司信用风险,为公司决策提供信用参考。

第十二条公司信用评估和监测应当依据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评估和监测要根据客观的指标和数据进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推动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相互促进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评分细则。

第二条【评价原则】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计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及相关评价结果的应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防止不当使用。

(二)全面覆盖。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当全面覆盖在南沙区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登记注册状态为注销、吊销、迁出、撤销的市场主体外)。

(三)客观公正。

从多个维度设计具有代表性、对市场主体信用水平有影响的指标,科学合理设定分值权重,综合反映市场主体信用水平。

(四)可获得性。

在评价指标的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数据产生的连续性和可获取性。

第三条【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和资质荣誉五个一级指标构成,并细分为18个二级指标。

(一)诚信经营包含“信用承诺”“年报公示”“经营异常”“非正常户”“变更风险”“关联风险”6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诚信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遵纪守法包含“行政执法”“司法裁决”“重点名单”3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履约践诺包含“合同履约”“守信践诺” 2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合同履约和守信践诺等情况。

(四)社会责任包含“欠缴记录”“用工保障”“纳税等级”“信用等级”4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五)资质荣誉包含“激励对象”“表彰奖励”“资质认定”3个二级指标,反映企业获得激励、表彰和资质等情况。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和资质荣誉五个一级指标构成,并细分为17个二级指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管理,提高公司信用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是指公司为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的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控制机制,并依法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体系的规程。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正、客观、透明、风险可控、责任明确、有效可行。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公司信用风险的可控,提升公司的信用度和声誉,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用评估、供应商信用评估、合作伙伴信用评估、内部信用管理等。

第六条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协助各业务部门进行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所有员工,任何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客户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市场地位、商誉等因素,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十条客户信用额度是指公司与客户在一定期限内的信用交易额度,应根据客户的信用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客户信用额度的使用权限和限制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风险。

第三章供应商信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估体系,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估,确定供应商的信用等级和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信用评估应综合考虑供应商的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质量控制能力等因素,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信用等级的使用权限和限制条件。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供应商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信用风险。

第四章合作伙伴信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与合作伙伴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互惠的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和提升互信水平。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情况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情况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情况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根据我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评价和展示的全面、客观和动态的信用信息报告。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工作制度是确保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有效应用的重要保障,下面将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进行分析。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工作制度是指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依法出台、实施和完善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应用、管理、监督和惩戒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这些制度对于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性非常重要,对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和收集渠道。

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行政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面、客观和真实性。

其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应基于社会共识和实践经验,依法制定相关评价指标和权重,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再次,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应明确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和安全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可信性。

此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信息查询和使用的权限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于信息查询和使用权限,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最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应明确惩戒措施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

总之,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应用工作制度是保障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准确、真实、完整和及时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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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章制度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遵守法定义务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使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由本级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分工】市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建设、管理、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采集管理规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平台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依托于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使用。

信用广州网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八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

第九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更新。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编制、更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容及分类】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提供单位、信息类别、信息主题、指标项、有效期限、披露方式、共享类型等内容。

披露方式是指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提供查询的方式,分为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不公开查询信息;共享类型是指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授权方式,分为无条件共享和有条件共享。

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按内容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基础信息】自然人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三)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等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自然人失信信息】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税款欠缴信息;(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三)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逃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的信息;(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信息;(六)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信息;(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八)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十)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十一)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十二)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失信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欠缴信息;(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五)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六)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七)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八)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其他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群团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三)信用承诺信息;(四)失信主体的约谈记录;(五)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

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从事的工作岗位、职务及其取得的资格证书;(二)任职表现;(三)任职期间获得的奖励或者受到的处罚、处分信息;(四)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或者职业信用个人报告信息;(五)年度考核结果或者第三方评价信息;(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禁止归集的信息】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第十七条【采集与报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报送。

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鼓励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申报其依法记录、采集的市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报送时限】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

不具备实时报送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时限报送变化或者撤销的信息。

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已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互联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无需重复报送信息。

第十九条【真实性义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就其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隐匿、虚构、篡改。

公共信用信息由信息主体、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直接申报,且法律、法规未要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对所申报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其真实性、准确性由信息主体负责。

第二十条【信息比对录入】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录入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反馈给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复核处理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核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定期自查,发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的,应当及时更正。

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核查机制,发现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将结果反馈给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第二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开,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外公开,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广州”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信息主体有权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

查询他人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

社会征信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负责发展改革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政务共享】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因履职需要,可以依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超出本单位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

第二十五条【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之外,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披露期限按照以下规定设定:(一)基础信息,披露期限至自然人死亡,或者至法人、非法人组织组织终止之日起满3年;(二)失信信息,披露期限至信息产生之日起满3年;(四)其他信息有有效期的,披露期限与有效期一致;无有效期的,披露期限至被取消之日止;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二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政务应用】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时,应当查询和使用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一)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财政资金扶持、专项资金安排、科研管理、招商引资、资质等级评定等事项;(二)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领域的监督管理;(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四)需要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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