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_闫宝龙主编__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思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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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它涉及到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经济秩序的维护以及经济纠纷的解决等多个方面。

本教程的课后习题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习题答案示例:1.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秩序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原则。

这些原则指导着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确保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健康有序地进行。

2. 简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素: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合同的履行可能性。

3. 论述反垄断法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反垄断法的主要作用是防止市场垄断,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它通过禁止垄断协议、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等手段,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4. 解释什么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知识产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排他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作品,发明创造,商业标识等。

5.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投诉权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对待或损害。

6. 讨论税法中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

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知情权、申诉权、保密权等权利。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应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7. 如何理解经济法中的“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它们确保经济活动能够有序进行,防止市场失灵和经济混乱。

经济秩序的维护对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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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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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 • •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 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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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复习重点

新编经济法教程复习重点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

(2)独立意志。

(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

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上述第(1)、(2)所列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没有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果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企业法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课后习题答案

《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C ;3、C;4、D;5、B;6、A;7、D二、多项选择题‎:1、ABD ;2、ABCD ;3、ABCD;4、ABCD;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 ;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1、错;2、对;3、对;4、错;5、对;6、对四、简答题:(略)五、案例分析题‎:(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 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 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一章:经济法导论1解读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一章:经济法导论1解读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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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仲裁的事项属法定的仲裁范围; (2)仲裁协议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法人订立仲 裁协议,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 (3)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018/11/15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六、诉讼时效
•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 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 间。 • 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关注诉讼时效期间,尤其应 注意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 由。


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及海事法院。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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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责任制合同纠纷案件。
(三)交通运输经济纠纷案件。 (四)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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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破产案件。
(六)票据纠纷案件。 (七)合伙组织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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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渊源
• 一般认为,经济法的渊源是 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 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 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 与法理等。 具体而言:
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政策与习惯 其他辅助渊源
2018/11/15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全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 经管类专业统编教材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课后思考题(实用版)目录1.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的课后思考题概述2.课后思考题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如何有效利用课后思考题来学习和掌握经济法正文一、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的课后思考题概述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是一本针对经济法领域的专业教材,适用于法学院、职业学院、成人高校等有关专业学生及从事经济法工作的人员学习。

本书的课后思考题是教材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学生巩固和拓展所学知识,提高经济法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二、课后思考题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内容:课后思考题涵盖了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包括总论、分论和具体法规。

题目类型多样,有概念解析、案例分析、法规解读等,涉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实务操作和法律制度等。

2.特点:课后思考题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

题目设置紧扣教材内容,有助于学生深入理解经济法知识;同时,题目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鼓励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三、如何有效利用课后思考题来学习和掌握经济法1.认真阅读教材,理解经济法基本概念和原理。

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要注重把握经济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在逻辑,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仔细阅读课后思考题,明确题目要求和考查重点。

在解答问题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3.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互动,与同学分享学习心得和经验。

通过讨论,可以拓展思路,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对课后思考题进行归纳整理,总结自己的学习成果。

通过整理,可以发现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查漏补缺。

5.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经济法实际操作能力。

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总之,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第九版的课后思考题是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重要辅助工具。

(完整word版)新编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后练习)

(完整word版)新编经济法概论第四版(课后练习)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综合分析题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同意给予理赔。

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参考答案】引起该保险理赔关系的法律事实有甲的投保行为(作为、合法行为)、保险事故发生(事件)。

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 800元的固定收入。

甲购买的福利彩票中了二等奖,去兑奖时,兑奖处工作人员说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求甲的监护人前去领奖。

问:兑奖处工作人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参考答案】兑奖处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甲年满17周岁(16到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某公司向社会吸收连锁加盟,客户甲与该公司某连锁店发生纠纷,客户找到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表示:客户是与连锁店发生的纠纷,客户应该直接与连锁店交涉,与公司无关。

问:该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参考答案】该公司的这种说法不合法。

加盟连锁店不具有主体资格,应当由公司作为主体处理与客户的纠纷。

4.甲、乙、丙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承包农田翻耕、收割业务,事前言明按照各自1/3的比例分担费用、分享收益。

1年后,甲要到外地亲戚处合伙做服装生意,准备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希望甲将其份额以300元卖给他们,甲与乙、丙发生纠纷。

问:(1)甲、乙、丙之间存在哪种法律关系?(2)应该按照怎样的法律规定处理?【参考答案】(1)甲、乙、丙之间是按份共有法律关系。

他们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人有权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甲企业将“飞跃”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书包上并获准注册,后来又将它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服装上,但未申请注册。

2年后甲企业发现乙企业在其生产的儿童书包上使用的“飞腾”商标与自己的“飞跃”商标近似,并正准备申请注册,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制裁乙企业的侵权行为。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八版)(何辛)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理论部分)(第八版)(何辛)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课前导入案例【解析】甲国有企业与乙生产车间因为承包合同的订立彼此之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甲国有企业与乙生产车间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完成某项汽车配件改造的生产任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课后案例【解析】1.不能拒绝收货。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所发生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可以拒绝收货。

在这一买卖关系中,陆某同时代理A、B,属于双方代理,代理行为无效。

3.可以拒绝收货。

陆某的行为属于自己代理,代理行为无效。

第二章课前导入案例【解析】1.王某作为投资人可以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

2.王某可以是清算人,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应该由王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5.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王某应该用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

课后案例【解析】有两处不合法。

一是投资人不合法,二是企业名称不合法。

(2)合同有效。

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没有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该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章课前导入案例【解析】1.该合伙关系成立。

2.丙退伙后,甲、乙、丁均同意戊入伙,所以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3.乙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当初转让如果丙不同意,其转让行为无效。

4.甲、乙、丁、丙应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课后案例【解析】(1)甲的出资合法。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等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乙的出资合法。

合伙人可以先认缴出资额,等合伙企业成立后再缴付出资。

(3)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符合法定形式。

合伙经营期限不属于合伙协议中应当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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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教程》(孟凡麟闫宝龙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C 4、D 5、B 6、A 7、D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BCD 5、BD 6、ABD 7、BCD 8、ABCD 9、ABCD10、AB 11、CD 12. ACD 13ABD 14、A C 15、ABD三、判断题: 1、错 2、对 3、对 4、错 5、对 6、对五、案例分析题:(一)问: 上海有关部门在1998年初采取的涉案措施,基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理论,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上海有关部门为了控制私车的数量,实行私车额度拍卖制度是可以的,但制订的沪产车与其他车的政策不一样,则有违公平,是不正当的。

后来取消了歧视性待遇,改变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才算是回归了政府的应有本性。

(二)徐女士与代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案该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是否可以撤销?法律中规定的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有五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如何认定的?对于“重大误解”如何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分析,重大误解的认定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

在对合同性质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产生此种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第二,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对质量产生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

第四、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产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第五、对价金和费用的误解。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重大误解都能导致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能构成重大误解。

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徐女士所卖房屋的价值为117654.64元,而代某与其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价值仅为4.4万元,加上当时处理丧事的客观情况,故可以认定徐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而予以撤消。

第三章公司法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5CBDBD 6-10BBCBC 11-15DCACD 16-20CAABB二、多项选择题 1.CD 2.AC 3.BD 4.ABCD 5.ABCD 6.ABCD 7.ABC 8.ABCD 9.BC10.BD 11.BCD 12.ACD 13.AC 14.ACDE 15.ABCD 16.BCDE 17.ABCD 18.AC 19.BCD 20.ABCD四、案例分析题1、【答案】(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2、(1)其中两点理由不正确.原因是应按2005年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第一其不需前置,第二公司法规定可只设执行董事、监事,至于出资方式,本人认为当时的公司法是不能用客户资源出资的,这一点工商局应是正确的(2)不合法,原因尚未注册,不能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及未取得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3)应责令李四补足差额。

3.(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能于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

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本题中,甲公司股票自2005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2005年2月1日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即:2005年2月1日-2006年2月1日,因此,郑某在2005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不符合规定。

第六章《合同法》部分复习思考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B 5、B 6、D 7、C 8、B 9、C 10、A 11、D12、B 13、D 14、A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C 3、ACD 4、BCD 5、ABCD 6、AD 7、AB 8、BD 9、AD四、案例分析题1.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

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1)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中甲是收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一方,乙是收取货款、交付货物的一方,所以应该在乙所在地履行。

(2)甲不可以因此而解除合同。

根据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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